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出口销售收入时点的确认
1、新会计制度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点的规定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不再以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
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同的成交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采用离岸价核算的外销收入的,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成本加运费核算外销收入的,也是以装船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到岸价(CIF)。
至V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采用到岸价核销外销收入的,应以到港日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2、税法对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凭有关凭证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即出口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分别为:陆运应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应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应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当天,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以取得提单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作为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外贸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的时点,应采取货物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取得出口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再作为收入的实现。
同时还应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如采用L/C 等无风险方式的出口销售,可及时确认收入;采用汇款方式结汇的,应于款到后确认收入;采用D/P、D/A结算方式的,应分别将收到货款和买方承兑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出口货物由于业务流程长,涉及部门多,政策复杂,其纳税义务确认时点还有一些特殊规定:1、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未按期申报退(免)税和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货物退(免)税90 日申报期限或设区市国税局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3、未按期补齐退(免)税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规定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4、代理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60 天期限届满的次日,委托方在货物出口后90 天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5、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备案单证的出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备案单证的次日。
实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财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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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40000税务处理:在 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该出口收入 1200000元应填写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 18栏”四、免税——货物 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第 3 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中.
2013年 10月 5 日,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170000贷:银行存款 1170000
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账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 货物当时不能确定用于出口或内销,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从出口 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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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财税【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甲外贸公司 2013年 10月 5 日以银行存款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金额为 100万元,进项税额为 17万元.2013年 11月 10日将该批货 物出口,出口收入按 FOB价折合人民币 120万元.该货物征税率 17%,退税 率 13%.2014年 7 月 6 日该批货物因故须视同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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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 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内销货物发 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不同出口模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处理建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是以收到代销清单作为收入确认日期(收入准则),本核算期若出口货 物未销售或未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将导致收入的提前确认,虚计收入和 应收账款、虚减存货和虚增利润,进一步导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错 误,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因提前确认收入,账面存货已经结转销售成 本,只能对虚增的应收长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如何避免收入提前确 认,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建议做以下处理: ①货物出口环节,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单、发票等进行处理。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 理由: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代销商 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在出口环节,不能确认收入,做发出商品 处理。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其他流动资产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理由:因为收入没有实现,不能结转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产生 的销售成本,但由于货物已报关,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须计算出 口不予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并计入销售成本,为协调二者差异,建议 将出口不予抵减的进项税额暂时记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待销售实
业根据报关单、境内货物出仓单、发票及银行托收凭证等,按照 FOB价
对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如下: ①办理货出口时(采用信用证结算),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 单、发票等进行处理。借:应收账款——×××客户;贷: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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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口。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③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 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⑤计算应退税额。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或: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 口退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⑥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金及附件——各项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其 他应交款——各项附加。 (二)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根据收入准则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出口企业应根据受
进出口业务处理及汇率日期确定
进出品业务处理及汇率日期确定一、出品业务1、出口退税收入确认时间及折算汇率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有出口商品的资质,我想问一下,出口商品的商品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时候采用的是什么时候的汇率,是买入价,卖出价,还是中间价?我申报出口退税的时候,采用的是哪种汇率?专家回复:1.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货物实际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账。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外汇收入折合成人民币金额,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
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一日市场汇率(原则上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采用变动汇率的,应以出口货物发出当日的汇率(中间价)记帐。
折合汇率一经确定,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过主管退税机关批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帐汇率和结汇汇率的差额,作为企业的汇兑损益处理,不再作销售收入调整。
综上所述,1、收入确认时点: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确认收入日期(具体依据会计准则来)收入确认汇率折算:统一采用当月一日市场汇率进行记账。
即出口提单日期当月一日的市场汇率(当月第一个工作日)。
2、进口设备成本汇率折算:同理,进口设备,汇率折算日期同样选用当月一日市场汇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3、期末调汇:月末统一以最后一天的汇率进行调汇(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进口货物成本核算计算公式2.1、进口货物成本核算计算公式FOB进口货物成本=FOB进口合同价+运费+保险费+进口国内总费用+进口税费CFR进口货物成本=CFR进口合同价+保险费+进口国内总费用+进口税费CIF进口货物成本=CIF进口合同价+进口国内总费用+进口税费2.2、进口合同价格进口合同价格在进口合同成立之前是一种估价,是买卖双方通过磋商可以取得一致意见的合同价格,有时也是进口方争取以此为基础交易的价格。
【会计实务经验】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
外贸会计账务处理实务
外贸会计账务处理实务外贸会计是指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对相关账务进行处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涉及到海外销售、进口、退税等复杂的业务操作,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财务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本文将围绕外贸会计账务处理实务展开讨论,介绍其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外贸会计账务处理流程1. 出口贸易账务处理外贸出口贸易是指国内企业将货物或服务出售给海外客户。
在出口贸易中,会计人员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账务处理:(1)开立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内容,确定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价格、付款条件等。
(2)开立出口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开立出口发票,并记录销售收入。
(3)核销应收款项:当海外客户支付货款时,会计人员需要及时核销应收款项,并记录现金收入。
(4)退税申请: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获得退税收入。
2. 进口贸易账务处理外贸进口贸易是指国内企业从海外采购货物或服务。
在进口贸易中,会计人员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账务处理:(1)开立采购合同:根据合同内容,确定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价格、付款条件等。
(2)开立进口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开立进口发票,并记录采购成本。
(3)核销应付款项:当企业支付货款时,会计人员需要及时核销应付款项,并记录现金支出。
(4)关务报关:根据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
二、外贸会计账务处理注意事项1. 准确记录业务信息:会计人员需要准确记录每一笔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货物的销售或采购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日期等,以便后续核算和报表编制。
2. 及时核销应收应付款项:及时核销应收应付款项,确保账面数据准确。
同时,要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和文件,以备查验。
3. 注意货币兑换损益:外贸交易通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会计人员需要关注汇率变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并及时计提汇兑损益。
4. 合规办理退税手续:退税是外贸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会计人员需要了解国家的退税政策,并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确保企业能够获得应有的退税收入。
企业外销收入确认及其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外销收入的实现。外销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
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 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外销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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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销收入确认及其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 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 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 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 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 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 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 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 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 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
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 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 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 后,凭有关凭证按月申报退(免)税。目前,我国对企业出口商品外销 收入的入账时间规定: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 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时 间。 二、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外销收入是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以何种方 式成交,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 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 保、佣的冲减、出口商品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企业出口业务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 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不同的贸易方式其 外销收入确认也不同。 (1)企业自营出口,水论是海、陆、空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方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案例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
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分析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CIF价包含的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价外费用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中。
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这两种出口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并没有改变,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收入基数增大了,企业计提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大了。
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出口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哪种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你的出口业务以什么确认收入-【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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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 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
【同学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汇率如何确定?
【同学问题】出口企业确认收入,到底应在什么时间?汇率如何确定?这一周问得比较多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出口收入确定的问题。
有同学问,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我们是按照查询到报关单的日期,还是按出口日期确定?汇率必须按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来记账吗?学习出口退税,首选天猫店:大白菜会计旗舰店!关于这个问题,大白菜梳理一下。
1、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对生产型企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大白菜提醒您注意,第一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不是按税法规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次月,放宽了申报期限。
因此,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本准则已修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理解,自营出口宜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宜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
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3、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大白菜提醒出口企业,当月1日的说法不要直接套用。
如果当月1日是节假日或公休日,宜以上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人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为据(也有税局规定以下一个工作日汇率为准的)。
出口企业如何确认出口收入?
出⼝企业如何确认出⼝收⼊?017-05-17 11:41出⼝业务的收⼊要怎样确认⽬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些企业按照离岸价FOB⾦额确认,有的按照成交价来确定。
那么,对于出⼝企业到底要怎样确认出⼝收⼊呢?下⾯和多有⽶⼀起来看看。
根据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的销售收⼊⼀律按照离岸价作为标准。
如果出⼝合同规定不以离岸价为准,再出⼝商品离岸后⽀付的运费、保险费、佣⾦冲减出⼝销售收⼊。
但是这则规定已经废除了,因此到⽬前位置尚未有明确的⽂件对出⼝收⼊⾦额如何确定做出要求。
那么,下⾯我们就来看看⽬前常见的⼏种确认⽅法:1、以FOB⾦额确认收⼊,运保费代收代付在实务操作中,这种⽅法是多数企业来确认出⼝收⼊的。
对于⾮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代收代付的⽅法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处FOB⾦额确认收⼊,将运保费计⼊其他应付款,⽀付运保费时再去冲减其他应付款。
那么,为什么⽤这种模式?(1)出⼝退税采⽤离岸价计算(外贸企业虽然不⽤离岸价退税,但是⽤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企业采⽤离岸价作为收⼊确认依据,主要是在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致(允许5%的差异);推荐阅读:《出⼝业务超期未申请退税转为免税怎样操作》(2)第⼆个原因就是很多出⼝企业和他们的财务⼈员都⼀厢情愿的认为运保费应由客户承担,出⼝企业知识代收代付,但实际上运保费真的是客户来承担的吗?如果⽤FOB⽅法成交,那运保费是要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为省事直接将运保费和货款⼀起⽀付给企业,让企业代付运保费,这种情况才是客户承担;⽽如果⽤CFR、CIF的⽅式成交,运保费就不是客户的事情了,需要企业承担,这种⽅式下企业在向客户报价的时候,将运保费也摊进货值中了,就算没有摊进,⼀般也会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实际上都会⽐企业⽀付的要多(少数情况会少),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由客户承担运保费了。
(3)根据会计准则收⼊确认5条件判断。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
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运保费是客户承担的,那就有点问题了。
三是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5条件判断以离岸价为收入。
外贸会计实务操作
外贸会计实务操作1.外贸业务报价:首先需要根据客户需求,确定产品报价,并记录在报价单或合同中。
报价时需考虑到产品成本、国际市场价格、运输费用以及关税等因素。
2.外汇结算:外贸业务中大部分交易是以外币进行结算的,因此需要进行外汇结算。
在外汇结算时,可以通过银行或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兑换操作。
3.进出口合同签订: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详细记录合同内容、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重要信息。
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
4.订货、发货和收货:根据合同约定,采购商品并发货给客户。
在进行发货时,需要编制发货单,并记录产品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信息。
客户收到货物后,需要确认收货,并签收相应文件。
5.报关和报检:在进行进口业务时,需要进行报关和报检手续。
报关是指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口的手续,报检是指根据海关要求进行检验和查验。
这些手续完成后,海关会给予相应的报关单和报检合格证明。
6.发票开具:在收到货款后,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发票。
发票中需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税号、产品名称、数量、单价等详细信息,并加盖公章。
发票需按时开具,并按规定报税。
7.外贸收入确认:根据发票开具情况,确认收入,并计入公司账户。
同时,还需要核对发票金额和结算金额是否一致,确保收入的准确性。
8.外贸成本核算:在运营外贸业务过程中,需要核算各项成本,如采购成本、运输费用、报关费用等。
这些成本需计入产品成本,以便计算出外贸业务的盈利。
9.外贸退税:根据国家和地区规定,在出口商品时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外贸企业可以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退税,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10.定期报表编制:根据公司规定和财务会计准则,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报表会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总体来说,外贸会计实务操作是指在进行外贸业务时需要遵循的财务会计规定和操作流程。
准确的操作能够帮助企业合理处理财务问题,提高经营效率和准确度。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 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会计经验: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申报退(免)税。
目前,我国对企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规定: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时间。
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原财商字 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
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 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 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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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 价 FOB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 认出口收入呢? 原财商字 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 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 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 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 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 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 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 FOB成 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 FOB金额 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 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 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 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 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 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 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
报关运保费与实际支付的 3.成交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作价外费 还有极少数企业直接以成交金额确认收入,即把运保费作为价外费处
财税实务:出口收入如何跨年度确认
出口收入如何跨年度确认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灯具,产品销往欧美,该公司产品出口退税采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方式。
公司2011年底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显示出口日期是2012年1月3日,申报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FOB价,总金额为10万美元。
对于此笔出口收入,是在2011年确认还是在2012年确认?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除了以上4条规定之外,还增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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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某外贸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收入确认日期不是很清楚,商贸企业是以 出口发票确认收入的实现日期,还是以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号)第二十六 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 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外贸企业应在发生 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出口发票。出口营业收入的确认以报关单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外贸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下列纸质凭证:1.购进出口 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 用),3.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贸企业同时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 18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 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申报。 另外,外贸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
细账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
办理退税申报手续。因此,有的企业是按报关单上的报关出口日期开具 出口发票。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