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流程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流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是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需要获得的授权,特种设备是指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冶炼设备、燃气燃烧器具等设备。
下面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的详细流程:一、准备申请材料2.资质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技术文档:申请人需提供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工艺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关技术文档。
4.生产场地证明:申请人需提供生产场地的产权证、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5.合同证明:申请人需提供与特种设备的使用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证明其有足够的市场需求。
6.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申请人需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职责分工、安全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相关部门,如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递交时请注意将材料按照要求正确分类,并填写申请表格。
三、组织现场核查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相关部门会派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生产设备、技术能力、质量控制体系、安全生产管理等。
核查人员会根据核查结果编写核查报告。
四、技术评审核查报告完成后,相关部门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过程中,专家会根据特种设备的制造标准、技术要求、生产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许可证发放根据技术评审结果,当地相关部门会做出是否发放制造许可证的决定。
如决定发放许可证,申请单位需要缴纳相应的许可证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制造许可证。
六、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在获取制造许可证后,需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单位在特种设备制造方面的合规性,包括生产设备、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检查。
七、许可证更新总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流程包括准备申请材料、递交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技术评审、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和许可证更新等环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
标题: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重要性与申请流程一、引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在如今的社会中显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和维修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和管理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什么是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是指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给具备一定燃气设备安装维修能力和相关管理能力的企业。
该证书是企业从事燃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业务的资格凭证,也是消费者选择安装维修企业的重要参考。
三、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条件1.具备相关资格和技术人员:企业须确保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应资格和技术人员,他们需要具备燃气设备安装维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具备相应设备和工具:企业需要配备必要的安装维修设备和工具,以满足不同燃气设备安装维修的需求。
3.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企业须具备相关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装维修相关的资质证书。
4.符合相关管理要求: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管理制度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重要性1.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拥有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保障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有效降低事故风险,避免因燃气安装维修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2.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资质证书是企业专业能力和信誉的有力证明,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知名度。
3.便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在选择安装维修企业时,可以通过资质证书的查验,更加放心地选择合格的企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相关证件、技术人员资质证书、设备工具清单等。
2.填写申请表格: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逐一提交相关材料。
3.资质审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资质、技术人员能力、设备工具等。
73号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灶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 《资质证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五条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原因造成燃气事故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第十八条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21•【文号】建设部令[第73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4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1月21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 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一月二十一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样表)企业名称(公章):深圳市XX厨具有限公司申请日期: 20XX年 XX月 XX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申请承诺本人 XX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440XXXXXXXXXXXXXXX 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XXX20XX年 XX月XX日填写说明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一)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三)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陕建发[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1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咸阳市供热燃气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城镇安全运行,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是指导燃气行业健康发展、科学布局城镇燃气设施、明确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依据,能够有效防止和避免燃气企业经营范围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争抢地盘等现象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每年定期开展以城市燃气门站、燃气输配场站、汽车加气站、燃气管道设施、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等为重点的拉网式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予以整改和查处。
同时,结合实际,制定燃气储配站、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规程,依法取缔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建立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冀建城[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4〕66号2004年2月16日)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城市燃气安全使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是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1999年8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建城[1999]217号),要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审查合格后,发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业务;2000年1月,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从业资格、从事安装、维修应遵守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特做如下通知:一、搞好宣传,切实做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是新兴的一种行业,目前社会上已有一些企业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按照建设部73号令要求,要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因此,各市首先要加大对建设部73号令的宣传力度,使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及社会了解建设部73号令,并主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其次要对本地区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填写《全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提出本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总量控制的意见,《调查表》请于6月底前报省燃气安全管理中心。
武汉市地方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武汉市地方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评
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汇总表
标准名称: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评价规范
征求意见时间:2019.11.20~2019.12.19
情况介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于2019.11.10日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于11月20日面向武汉市大时代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武汉凯菲冷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在线阳光暖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玛格斯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祥和暖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美洛家商贸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武汉)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威能(北京)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首家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在30天内均收回单位意见,标准研究编制组对各单位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详见下表处理结果。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00.3(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号发布73日建设部令第21月1年(2000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一条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应当遵守本规定。
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第三条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负责本)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一(二( 人;2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三(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取得《燃气燃烧器)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准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试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
试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1. 引言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等设备。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维修需要经过许可程序,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便评估和审批。
本申请书适用于安装、改造和维修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企业、工厂、建筑工地、物业管理公司等。
2.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姓名:•申请单位(如适用):•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3. 特种设备信息•设备类型:(填写具体设备类型,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设备数量:•设备型号:•设备制造单位:•设备安装地点:•设备使用单位(如适用):•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计划:•设备使用情况:•设备安全措施:4.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内容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本申请书列明以下几个层面的申请内容:4.1 安装申请•安装单位及责任人信息:•安装方案:•安装计划:•安装工具和设备:•安装人员资质和数量:•安装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预防措施:4.2 改造申请•改造单位及责任人信息:•改造方案:•改造计划:•改造工具和设备:•改造人员资质和数量:•改造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预防措施:4.3 维修申请•维修单位及责任人信息:•维修方案:•维修计划:•维修工具和设备:•维修人员资质和数量:•维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预防措施:5.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如适用):•设备所有权证明:•有关设备生产制造、安装等方面的相关资质证明:•设备安装计划、改造计划或维修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设备验收合格证明:•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6. 签字本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附上申请日期。
请注意:本文档仅为示例,具体申请要求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特种设备类型而有所不同。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A22)二、行政许可内容:准许进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三、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1999年10月14日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历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2007年10月31日发布)第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新)
燃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具安装、维修、应急抢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苏住建教[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苏住建教〔2010〕27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燃气具安装维修工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教〔2010〕1050号)文件精神,为提高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配合江苏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研究,将组织对全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考核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和鉴定,使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初级工岗位的要求,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培训对象全市从事各类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作满1年的人员。
注:2009年参加培训但考试未通过者,可报名参加补考。
三、培训的组织领导1.全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报名、培训工作由苏州市燃气协会和苏州智信建设职业培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来苏州进行考核鉴定。
四、培训内容1.职业道德;2.相关法律、法规知识;3.燃具安装维修相关标准与规定;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专业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培训形式面授和函授相结合,总学时80(其中理论知识56学时,实操24学时)。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基本信息1.申请单位名称:2.经营范围: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注册地址:5.法定代表人姓名:6.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7.资质申请联系人姓名:8.资质申请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资质类别及级别安装资质1.燃气管道安装资质:(□三级□二级□一级)2.家用燃气具安装资质:(□三级□二级□一级)3.工业燃气具安装资质:(□三级□二级□一级)维修资质1.燃气燃烧器具维修资质:(□三级□二级□一级)2.燃气管道维修资质:(□三级□二级□一级)检测资质1.燃气管道检测资质:(□三级□二级□一级)2.燃气燃烧器具检测资质:(□三级□二级□一级)3.燃气用具性能检测资质:(□三级□二级□一级)申请材料清单1.营业执照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燃气资质证书副本6.燃气设施建设规划申请表7.申请资质类别及级别证明材料申报声明1.本人在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要遗漏。
2.申请人承诺在获得资质后,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内容,在装置的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方面给予保证。
3.申请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合格的,申请结果按照材料内容核定,不会产生任何争议。
4.申请人知悉,如有虚假申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被加以惩戒,甚至取消相关资质,给造成的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申报签字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资质类别及级别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资质申请联系人(签字):。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73号令)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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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
申请承诺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表格内容采用宋体且不小于五号字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
三、申办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所填写的名称、地址应当使用全称,表格内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日期使用公历。
五、附报材料:
(一)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任职文件并具有燃气或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复印件各1份);
(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燃具安装维修《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三)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四)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复印件1份):安装维修质量保
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员工培训制度,安装、维修操作规程及验收制度,客户服务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公开的安装、报修、抢维修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事故应急预案。
以下材料可不提供纸质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证照号码:(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办公场所证明(企业住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4名以上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4名以上安装维修人员的社保证明(申报日期前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未满三个月的,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人员概况1.负责人
2.专业人员
3.安装维修人员
2.职业工种类别应为“燃具安装维修”。
企业主要设备
安装维修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