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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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内容: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消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机动车辆的中国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中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本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保险事故结案之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含律师费)及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10%为限。责任免除第五条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地震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赔偿。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投保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合同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贷款期间内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且被保险人未代投保人投保上述四个险种。(三)被保险人未按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对所签定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订。第七条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与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致。第十条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和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确定的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投保人义务:(一)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的内容;(二)投保时应一次缴清本保险的全部保险费;(三)应与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与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empirenews.page--](四)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及本条款(三)项所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第十二条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发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对象必须为购买使用车辆的最终用户。(二)被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按期不间断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三)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四)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2、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二)第十四条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一)索赔申请书;(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正本;(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副本;(四)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五)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六)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根据设定担保方式的不同,保险人分别采取以下不同赔偿处理方式:(一)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抵(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和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保险人有权随时了解抵(质)押物处置进展情况或派员参与处置;3、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追偿欠款;(二)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对投保人所欠款项负责赔偿,但要扣除应赔偿金额10%的免赔。第十六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当日起六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所需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十八条如果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发生全损,投保人索赔的机动车辆保险赔偿金应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可直接偿还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剩余部分再支付给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争议处理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empirenews.page--](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必须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写明)。(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它事项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外,不得中途退保。提前还清贷款的,按投保人实际贷款的期限所对应的费率档次计算本保险合同保费,多收取部分退回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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