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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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综述
批准后 , 方可进 行试制 、 试用 。
TF O D方法 、 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调整
( 删除 ) 细 的 数 据 表 格 , 加 压 力 容 器 产 品 数 据 过 增
次会议 , 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在 修订过程 中, 起草组还多次与 国家质 检总局特种设 备局召开专题会议 , 研讨 《 容规》 修订 中的重大 问
题 , 且分 别 于 2 0 并 0 8年 1月 和 2 0 0 8年 7月 组织 召
基本要求 , 如安全系数调整、 换热器热效率 、 保温保 冷要求 、 定期检验耐压试验问题等。力争解决压力
国家质量 监督 检验 检疫 总局 特种设 备 安全监 察
108 ) 008
原 则 ; 进生 产 , 促 方便企 业 ; 有利 于技术 进步 、 科学 发 展; 兼顾 国际发展 , 有 中 国特 色 ;20 年 5 07 月立项修订《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 ( 容规》 修订任务 书,0 7 ) 20 年 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起草组并在北 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 , 讨论了《 容规》 修订 的原则 、 重点 内容及主要问题 、 结构 ( 章节 ) 框架 , 并 就起草工作进行 了具体分工 , 制定 了起草工作 时间 表。20 07年 1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起草 1 组工作会议 , 经讨论修改 , 形成 了《 容规》 征求意见 稿并 以质检特 函[08 l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 门、 20 ]0 有关单位 和专家及公 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 到的意
门。转化《 容规》 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 G 确 S,
立其在法规标准体系 中的层次 , 基本保 留原来 的结 构框架和主体内容。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 的思想 , 在设计 、 制造 、 安装维修改造、 使用 、 检验等 方面提 出基本安全要求 , 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 。与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有关条款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有关条款

81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第条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1999296对有无损检测要求的角接接头、形接头,不能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时,应做3.T 100%表面检测。

铁磁性材料压力容器的表面检测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对接接头应尽量采用射线检测。

5.第条87除本规程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压力容器,其对接接头应做局部无损检测,并 85应满足第条、第条的规定。

局部无损检测的部位由制造单位检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8486指定。

但对所有的焊缝交叉部位以及开孔区将被其他元件覆盖的焊缝部分必须进行射线检测,拼接封头(不含先成形后组焊的拼接封头)、拼接管板的对接接头必须进行%100无损检测(检测方法的选择按第条规定),拼接补强圈的对接接头必须进行%超声86100或射线检测,其合格级别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应的对接接头一致。

拼接封头应在成形后进行无损检测,若成形前进行无损检测,则成形后应在圆弧过渡区再做无损检测。

搪玻璃设备上、下接环与夹套组装焊接接头、公称直径小于的搪玻璃设备接250mm 管焊接接头可免做无损检测,但应按做焊接工艺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焊接工艺JB 4708规程,经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上、下接环与筒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应做渗漏试验。

经过局部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的焊接接头,若在检测部位发现超标缺陷时,则应进行不少于该条焊接接头长度%的补充局部检测;如仍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接接头全10部检测。

第条88 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执行。

JB 4730对压力容器对接接头进行全部(%)或局部(%)无损检测:当采用射线检测10020时,其透照质量不应低于级,其合格级别为Ⅲ级,且不允许有未焊透;当采用超声检AB 测时,其合格级别为Ⅱ级。

对、等标准中规定进行全部(%)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第三类GB 150GB 151100压力容器、焊缝系数取的压力容器以及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1.0其对接接头进行全部(%)无损检测:当采用射线检测时,其透照质量不应低于100AB 级,其合格级别为Ⅱ级;当采用超声检测时,其合格级别为Ⅰ级。

安全联锁

安全联锁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第49条规定: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快开门(盖)应设计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并具有以下功能:1、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功能。

2、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安全联锁装置脱开后,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功能。

3、具有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功能。

根据此项规定,为防止压力容器发生爆炸、开门伤人等重大事故发生,我厂研制成功了YKL-1型压力容器快开门安全联锁保护装置,适用于各种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二、产品简介该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我公司自行开发研制的YKL-1型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其广泛应用于硫化罐、蒸压釜、食品杀菌罐、医用消毒柜、化工、轮胎橡胶产品等。

该产品设计合理,安装简单,易于操作,成本低、可靠性强,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安全联锁装置包括:操作仪表主令开关、主电器控制柜、行程开关、安全联锁销、电接点压力表、压力表、指示灯、声光报警器、快开门限位装置等零部件组成。

此快开门具有以下特点:安全性能系数高,降低了投资成本同时能够保证安全联锁装置得到安全可靠运行,具有科学性、安全性。

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快开门(盖)关闭时,启动安全销,到位后安全销延时自动停止,安全销在弹簧作用下插入快开门销孔,安全销到位,指示灯亮,排气电磁阀关闭,提醒操作人员可以打开进气阀开始进气。

如果快开门没有关到位,或安全销不能到位,此时如有人开进气阀,进气阀行程开关动作,发出警报。

升压后脱离“零压”状态,进入“有压”状态,此时安全销拔不出来,容器门(盖)无法打开,如有人强行打开快开门则警灯闪烁并发出声响,报警警告。

如操作者不顾警告继续强行打开快开门,安全销阻止快开门盖转动,快开门无法打开。

如果向反方向转动,快开门上限位装置则限制快开门盖转动。

确保在有压状态下快开门盖不能打开。

在压力容器完成一个生产过程需要开门时,先打开容器上主排气阀降压,此时排气电磁阀同时打开排气,在降压过程中如有人打开快开门,保护功能同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问题解答(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问题解答(二)
问题 ’4:目 前 不 少 锅 炉 制 造 厂 有 容 器 制 造 资 格,因此关心 +)5 材料是否可以制造压力容器?是 否可以代 +)1 和 0+&$?
答:+)5 按 !"’$) 规定只能代 0+&$,需原设计单 位批准。
问题 ’*:第 +$ 条规定: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 (端盖)为主要受压原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 (’)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
答:第 "* 条规定了可不设检查孔的容器的条 件,无损检测程度取决于设计时所选取的焊接接头 系数和图样的规定。对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局部 无损检测比例,第 ’" 条已有规定。
问题 *:新规程第 (+ 条没有管板拼接接头,而 原规程第 "% 条有规定,管板拼接接头如何执行?
答:应符合新《容规》第 ’% 条的规定。 问题 %:第 ! 条中将螺旋板换热器纳入《容规》 第三、四、五章的适用范围,如若设计、制造需要取得 何等资格?在设计、制造中按何类容器要求? 答:螺旋板换热器应按其设计压力、介质、操作 温度确定类别。设计、制造单位须取得相应的资格。 设计、制造依据的标准是 5$+(& 及螺旋板换热器行 业标准。 问题 ’:第 (! 条规定:设计者在对角焊缝的强 度进行验算后,应将角焊的强度验算结果列入设计 技术文件中。5$+(& 中没有列出角焊缝强度校核方 法,设计者个人对角焊缝的强度校核没有理论依据, 是否可暂缓执行此条? 答:第 (! 条设计者对角焊缝的强度校核应列入 技术文件中,以不断总结经验,目前尚无统一的计算 理论依据。 问题 @:第 )! 条规定:“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 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应在图样上注明压力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 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极度危害(Ⅰ级)<0.1mg/m;

(2)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

(3)中度危害(Ⅲ级)1.0~<10mg/m;

(4)轻度危害(Ⅳ级)≥10mg/m。
举例:
Ⅰ、Ⅱ级至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
Ⅲ级至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第二十六条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并能确保低温储存的,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的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没有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设施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液化气体在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温度为50℃的气体压力。
第二十七条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应以50℃为设计温度。当其50℃的饱和蒸气压力低于异丁烷50℃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其高于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其高于50℃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丙烯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二十四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二十五条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的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应为所盛装液化气体在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如无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该液化气体在5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问题解答(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问题解答(一)

用?为何不适用? 答: 第 & 条第 & 款所述压力容器应符合第三、 四、 五章的规定, 要划分类别。第一章、 第二章部分 内容适用于第 & 款的容器, 能参照执行的要按 《容 规》 执行。 问题 #4: 某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 钢壳内衬 有耐火材料, 工作压力 5 %-#./0, 钢壳按 !"#$% 设 计, 是否受 《容规》 管辖? 答: 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应受 《容规》 管辖。 问题 #*: 有 一 台 工 作 压 力 &$./0, 工作温度 介质为水的高压容器, 其直径为 &%$77, 壁厚 &%6 , 为 ’,77, 全容积为 %-%$7’ 。按照第 & 条第 # 款中规 定, 不属于 《容规》 管辖。但按照第 & 条第 & 款 (&) 项 中, 容积小于 %-%&$7’ 的高压容器应符合三、 四、 五 章要求, 请问本设备是否受容规第三、 四、 五章的管 辖? 答: 可不受 《容规》 第三、 四、 五章的管辖, 若介质 为气体或工作温度高于介质标准沸点的液体, 则受 管辖。 问题 #2: 第 ’ 条第 4 款中空冷式换热器单指无 壳体的, 还是包括有壳体的? 答: 指无壳体的但有管箱, 见 !" ( )#$’*+。 问题 &%: 有一低温液体贮槽主要技术参数如 下: 项目 型式 几何容积 有效容积 设计压力 最高工作压力 设计温度 工作温度 贮存介质 材质 内槽 立式 ’4&-’7 ’%%7’ ’$8/0 ’$8/0 9 #2+6 9 #2+6 :;&
第 %" 卷第 * 期


容理? 答: 设计罐式集装箱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单位, 应 按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进行设计, 同 时要满足 《容规》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如: 对钢板 !""! #$ 检测等。设计、 制造单位应具备相 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 制造资格, 制造企业还 应提供罐式集装箱产品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各项试验 要求的检测报告。 问题 %: 按第 & 条第 ! 款规定, 原来属于第二类 压力容器的, 现变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对这部分在用 压力容器 (如氧气球罐、 氮气球罐、 " ’ () 低温绝热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前言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并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

1990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并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

1990年版《容规》在1981版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订:增加了有色金属(指Al、Cu、Ti 及其合金)、铸、锻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将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列入监察范围;根据多年来频发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应的安全监察条款;为便于管理,对压力容器介质的毒性分类作了规定;为确保设备安全操作,将设备检验周期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联系起来,等等。

1990版《容规》比1981版《容规》前进了一步。

贯彻执行九年来,对强化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水平以及减少爆炸事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是,贯彻执行上各地也反映了不少问题,如:制冷、搪玻璃行业用压力容器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容规》的基本要求;高强度材料以及镍基材料制压力容器,《容规》中未提出安全监察要求;进口材料以及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等等。

这些均应进一步与现行法规、标准协调。

这些问题有的已通过发文、函作了补充规定,有的则尚未解决。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水平,对1990版《容规》进行了修订。

一、对原《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一)修订过程1996年9月以劳安锅局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发出《容规》修订通知150份,收到返回意见102份,经整理、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1997年2月以劳安锅局[1997]15号发出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997年底将各地返回意见整理汇总后由压力容器处逐条讨论并与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同志协调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一部规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法规文件,主要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规程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和定义:对不同类型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分类,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和特点。

2.监察对象和范围:规定了需要进行监察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范围,并明确了监察的对象。

3.安全监察要求: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4.安全技术监察的内容和方法:明确了安全技术监察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包括检查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检测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评估固定式压力容器的风险等。

5.监察结果的处理和措施:对安全技术监察结果的处理和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的整改要求和监管措施。

6.安全监察记录和报告:要求对安全技术监察的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监察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审查性。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应严格依照该规程进行监察工作,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运行安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条文解释

第一章总则(原《容规》总则为6条99版《容规》总则为9条)第1条本条说明制订《容规》的目的和依据。

与原《容规》比较有二点变化,一是删去“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一句话,二是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改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这样,文字更精炼,又能反映实际情况。

制定《容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制定《容规》的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第2条本条规定《容规》的适用范围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上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测温仪表、安全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

与原《容规》比较,适用范围增加了紧急切断阀和安全联锁装置,它们是罐车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上的重要安全附件。

第3条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范围:1.超高压容器、各类气瓶,已有专门的安全监察规程,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

2.非金属制压力容器,如塑料、玻璃钢压力容器,由于目前数量不多,尚无标准,条件不成熟,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再纳入规程。

3.核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国家已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核压力容器是指介质具有放射性的承压容器)。

4.波纹板换热器由于结构特殊且事故的危险性小,所以未列入监察范围;冷却排管、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属压力管道范围亦未列入。

5.此外,本条还列入一些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这些压力容器可不按《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其他要求仍应满足,如: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介质一般为SF6,压力为0.3~0.65MPa,容积为200~1800L。

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1/2,因此不能按本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仍应满足。

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移动式压缩机储罐,量大面广,但因容积小,潜在危险性小,更新快,可不执行定期检验的要求。

第4、5条这二条说明《容规》的性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xx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xx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xx装置xx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xx连接的第一个xx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2、各类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0。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固定式压力容器(总则)

固定式压力容器(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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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
图A-1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一组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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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
图A-2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图—第二组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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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
附件A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A1 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A1.1 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以及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 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 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 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 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章 总 则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二) 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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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
第1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 本规程。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1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改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 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 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 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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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规》宣贯——第1章 总 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870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8705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

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

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

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 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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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 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 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 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 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 4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 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 5 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 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 6 条 本规程第 2 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 品种、 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 储 存容 器 ( 仅 限 易燃 或 毒性 程 度为 中 度危 害 介质 , 且 pV 乘 积 大于 等 于 3 10MPa·m );(注 2) (4) 中压 反 应容 器 ( 仅 限 易燃 或 毒性 程 度为 中 度危 害 介质 , 且 pV 乘 积 大于 等 于 0.5MPa·m3 ); (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且 pV 乘积大于等于 0. 2MPa· m3 ) ;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 4)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 540MPa) 的材料制造 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 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 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 50m3 ); (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 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 1 款规定的除外):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的除外)。 第 7 条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 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 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方可进行试制、 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后,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 8 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 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 并应符合本规 程第 7 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 9 条 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 许可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 的监督检验, 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 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 7 条办理。 注 1: 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 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 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 压力; 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 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 可能出现的 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 2:p 代表设计压力,pw 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 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 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 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 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 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 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 于等于 0.025m3 ,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 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 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 材料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 1、第 2、 第 5 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用于本条第 3 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 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 4 款所述容器的钢板,合格等级应符合 GB150、 GB151 或 GB12337 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 2 张钢板进行夏比(V 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 零下 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 GB150 附录 C 的规 定。 第 15 条 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 牌号。 2.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0.8MPa,设计温度为 0~250℃; (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 1. 6MPa, 设计温度为零下 10~ 350℃。 3 .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0.15MPa 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动 式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 16 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 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压力容器简体、封头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 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 17 条 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有 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3.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接头的坡口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其表面不得有裂纹、分 层和夹渣等缺陷。 第 18 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 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零下 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 6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 3%的铝合金。 第 19 条 铜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 20 条 钛材(指工业纯钛、钛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工业纯钛不应高于 230℃,钛合金不应高于 30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 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3. 钛材压力容器封头成形应采用热成形或冷成形后热校形。 对成形的钛钢复合板封头, 应做超声检测。 4.钛材压力容器一般不要求进行热处理,对在应力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钛容器或使用中 厚板制造的钛容器,焊后或热加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退火。钛钢复合板爆炸复合后,应做消 除应力退火处理。 5.钛材压力容器的下列焊缝应进行渗透检测: (1)接管、法兰、补强圈与壳体或封头连接的角焊缝; (2)换热器管板与管子连接的焊缝; (3)钛钢复合板的复层焊缝及镶条盖板与复合板复层的搭接焊缝。 第 21 条 镍材(指镍和镍基合金及其复合材料,下同)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退火状态的纯镍材料不应高于 650℃,镍铜合金不应高于 480℃,镍—铬 —铁合金不应高于 650℃,镍—铁—铬合金不应高于 90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镍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换热器用纯镍管应在 消除应力退火状态下使用。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自 1990 年 5 月 9 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 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 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 进 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 《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 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原劳动部 1990 年 5 月 9 日颁发的《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 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吴燕 联系电话:62022288 转 3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 10 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 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 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 并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 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 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 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 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 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 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 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 11 条 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 下同)不应大于 0. 030%, 硫含量不应大于 0. 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 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 ,应符合 GBl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碳素钢沸腾钢板和 Q235A 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 热的压力容器。 第 12 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 于 0. 25%。 在特殊条件下, 如选用含碳量超过 0. 25%的钢材, 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 0. 45%, 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 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提供材料抗裂性试验 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 7 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 13 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 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 GBl50 的有关规定。 第 14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 100mg/L 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 4.GB150 第 2 章和附录 C、GB151《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 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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