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物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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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债权的效力范围的扩张——债权的物权化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002班
姓名:杨洋
摘要:随着经济的逐渐发展,民法为适应经济生活也发生了一些与时俱进的改变。债权的效力范围的扩张是其中的一部分,主要表现为使债权在一些情况中具有了对债的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效力,而对传统的债的相对性有了一定的突破。这些债权相对性的例外已经存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之中,总结与明确这些债权物权化的现象对我国民法典的编写具有重要意义。
Because of the developing of economy, civil law has been changed to suit the economic lives. The function scope of creditor’s rights expend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t, the main presentation is the creditor’s rights had the function to another person outside the debt in some special situation which is really a break of 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se exceptions of the relativity have existed among our civil law which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compilation of civil law.
关键词:债权债权的效力范围债权的效力范围的扩张creditor’s rights ,the function scope of creditor’s rights, the function scope of creditor’s rights expending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中,债本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其效力不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随着交易领域的扩大和交易形式的多样化,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因第三人的“入侵”而遭到破坏。为了巩固债的关系,保护交易安全,债法理论对传统的债的本质作某些修正,扩张了债权的效力范围,使债权在特殊情形下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债权具有了一些突破相对性的效力,学理上称此为,债权的物权化。1[1]
[1]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19页
[2] 江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05页
[3] 刘心稳著:《债权法总论》2009年7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9页
[4]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 2003年第2版,法律出版社第359页
通常所说的债的扩张其实并不等同于债权的物权化。笔者认为,债的扩张是个大概念,包括债权的效力范围的扩张(即债权的物权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债权的效力内容的扩张。其中债权的效力内容的扩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附随义务的出现。2[2]我这里所要论述的,仅是债权效力范围的扩张中的债权的物权化,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法律对某种债权的效力作了扩张性规定。
1、《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规定在民法上被称作“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3]它和《合同法》第230条对房屋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一起,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利益,使其债权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了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这一原则产生后,租赁权已从纯粹的债权而成为物权化的债权,买受人不得以自己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列举下述案例来具体说明:
仪表厂将房屋租给其工程师赵某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三年。一年后,仪表厂决定不再聘请赵某,并且要求赵某将房屋一并交还。赵某同意离开仪表厂,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仪表厂多次要赵某交房但都被拒绝。后仪表厂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该厂职工李某。李某因急需用房也多次催赵某腾房,赵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退房屋。4[4]
在这个案例中仪表厂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赵某后,并没有丧失对租赁财产所有权,作为所有人他仍然享有对其出租财产的处分权,也就是说,他完全有权将他的出租财产转让给他人(李某)。但依据《合同法》第229条,仪表厂与赵某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因此赵某所享有的租赁权可直接对抗房屋的新的所有人李某。这样承租人赵某和受让人李某之间,无需另外订立租赁合同而因租赁物的移转自然发生租赁关系。李某成为出租人,而赵某仍为承租人。以上案例即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承租人赵某的租赁权因为这一原则而具有了对抗租赁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李某的效力,使得李某不得以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也无权要求赵某腾退房屋。并且,依据《合同法》第230条,承租人赵某还可以以仪表厂忽视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仪表厂和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行使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2、《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若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此处则发生直接代理关系。但有时受托人并不是以委托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而是在委托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此时,委托人与第三人应当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而是先由受托人承受合同后果,再由受托人依据委托合同将该法律后果移转于委托人。但是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是制度受托人和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则直接在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发生效力。在此情形,委托人是受托人和第三人所订合同之外的人,站在受托人和第三人所订合同的角度看,委托人是合同外的特定第三人,而合同对他有约束力。通过以下案例具体说明:
2000年株洲日出江南实业公司与北京鑫金榜广告公司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约定江南公司委托鑫金榜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独家代理其广告。之后鑫金榜公司已广告代理商的名义与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签订了一系列中央电视台广告播放协议书。协议书中客户的名称均为江南公司,广告内容为“日出牌太子奶”。2001年1月1日期,“日出牌太子奶”广告和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