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涉税业务规范流程图
涉税业务规范流程图办理流程描述: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1个工作日)→转管理分局核实(信息核查岗3个工作日)→分局反馈核实信息→转服务厅审批发证(1个工作日)→查无此户的→转服务厅不予办证。
办理流程描述:办税服务厅(含农村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日常事务处置岗)→实地核实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分局加盖公章、核实人员签字(信息核查岗)→办税服务厅审批办理。
变更登记流程图: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办理流程描述:办税服务厅(含农村办税服务厅)申请(日常事务处置岗)→实地核实并填写《停复业登记表》、核实人员签字(信息核查岗)→分局评定审批岗批准→日常事务处置岗停业复业流程图: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描述:(1)小规模、个体纳税人注销办税服务厅(含农村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日常事务处置岗)→实地核实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核实人员签字(信息核查岗)→分局评定审批岗批准,分局加盖公章→办税服务厅审批办理。
注销登记流程图:(2)一般纳税人注销办税服务厅(含农村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日常事务处置岗)→实地核实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表》、核实人员签字(信息核查岗)→分局评定审批岗批准,加盖公章、→税政科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分局注销(日常事务处置岗)一般纳税人注销流程图: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办理流程描述:办税服务厅(含农村办税服务厅)申请(日常事务处置岗)→实地核实,核实人员签字(信息核查岗)→分局评定审批岗批准→日常事务处置岗。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流程图:非正常户处理办理流程描述:办税服务厅(含农村办税服务厅)申请(日常事务处置岗)→实地核实,核实人员签字(信息核查岗)→分局评定审批岗批准→日常事务处置岗。
非正常户处理流程图:普通发票管理办理流程描述: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批准核定。
办理流程描述: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批准核定。
个体户定额核定办理流程描述:个体工商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办税服务厅受理→由税收管理员下户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经核实后录入《个体定额管理》模块中→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
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业务描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其他申报项目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
【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受理,采取计算机核定式的可即时领取结果。
【报送资料】(一)《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免填单);(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二维码:2.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核定申请【业务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管理科【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式鉴定表》(免填单)。
(2)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式的纳税人应填写《税务行政可申请表》。
定期定额户定定额审查工作细则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审查工作细则本审查工作细则是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办理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项目类别
XMDSJ028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无公共服务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流程图(见下页)。
2.一般程序。
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相关文书
受理岗
受理申请。
1.根据申请材料分别
制作《税务事项通知
书(受理通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
(补正通知)、《税
务事项通知书》(不
予受理通知)》;
1个工作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
(受理通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
(补正通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1.受理岗及其经办要求
2.
核定岗及其经办要求
3.核准岗及经办要求
(三)审查方式
此项许可,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要求。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计算机定期定额核定业务操作指引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账簿凭证不齐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其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指。
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将所有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因素进行分类筛选、分析、研究、评估各项因素与经营收入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予以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
通过多个主参数和若干个相应的调整系数,采用简单的数学模型(即定额计算公式),计算确定纳税定额。
二、提供资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1份三、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三)《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2x〕1199号)四、办理程序(具体操作流程参看“七电脑操作”)(一)文书受理(纳税人自行发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审阅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在ctais中系统录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制发《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加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后给纳税人,按《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的内容录入ctais,传递给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资料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申请。
在个体户不自行申请核定定额时,税务机关则主动下户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核环节。
(二)审核1.信息采集系统向税源管理环节的主管税收人员发出提示“税务提醒事项”(若不是纳税人主动申请该项业务,则系统不会发出“税务提醒事项”),要求按规定程序采集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所需的信息资料,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在信息采集界面并录入《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浙地税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各地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推进定期定额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充分发挥个体税收在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增加政府财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注重宣传,创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各地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还可在下户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行风座谈会时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宣传《办法》内容,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创建良性互动的、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因地制宜,强化个体税源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税源调研、分析和监控,针对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具体的征管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一要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国税和工商等部门的共享信息,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比对工作,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和处罚力度,扫除征管死角和盲区。
二要加强发票管理,以票控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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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程序
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
答: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
这些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并完整保存纳税资料,以接受税务部门检查。
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户自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税务部门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2)典型调查。
税务部门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3)定额核定。
税务部门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4)下达定额。
税务部门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布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变更纳税定额表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税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由申报核定或申请调整定额的定期定额户填报基础信息时使用。
2.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在表头“申请变更”字样上划钩。
3.自行申报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调整项目”的内容,申请调整定额的纳税人不必填写“申报项目”的内容。
4.“纳税人经营情况”空白区域的具体项目及计量单位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人、平方米、元
纳税人申报
纳税人基本
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纳税人经营
情况
经营行业
营业面积
雇佣人数
申报
项目
月经营额
月收益额
调整
项目
原月
经营额
原月
收益额
现月
经营额
现月
收益额
纳税人印章:
税务机关复核
纳税人经营
情况
经营行业
营业面积
雇佣人数
5.税务机关应留存本表。
要求:犍为30克,A4,印100本,100页/本,胶头。
GT3-HX-定期定额户征收办理流程_调整后_2003
1. 功能树进入: 【申报征收】—【征收开票】—【一般征收开票】
2. 搜索进入:在搜索功能菜单区域输入关键字或关键字拼音,回车进行 搜索。
金税三期工程
42
四.一般征收开票(现金票)(二)数据项 说明
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支持直接跳转到一般征收开票用例,会自动带出本次申报 的应征信息
2、如果税务机关设置为不同时加收滞纳金时,开票操作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同时加 收滞纳金
人工核定调 整确定定额
定期定额通 知书打印
定期定额户核 定定额公布
金税三期工程
16
一.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二)数据项 说明
a1、对计算机核定的结果进行 调整时,如果调整幅度超过了 定期定额调整比例阀值,系统 会进行提示
a2、对计算机核定的结果进行 调整时,如果调整金额超过了 定期定额调整金额阀值,系统 会进行提示
一.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一)进入方式
1. 功能树进入: 【管理服务】—【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
2. 搜索进入:在搜索功能菜单区域输入关键字或关键字拼音,回车进行 搜索。
金税三期工程
3
一.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申请(二)数据项 说明
定期定额户定 额核定申请 个体定额 信息采集 计算机核定 定额
2. 搜索进入:在搜索功能菜单区域输入关键字或关键字拼音,回车进行搜 索。
c、纳税人税认定了个人所得 税,必须录入“个人所得税核 定征收方式”,没有录入时进 行提示
d、“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方式”选 择应税所得率时, 需要录入“子目”、 “应税所得率”; 选项征收率时,定 额核定情况列表中 的“经营项目”、 “个人所得税征收 率”必录。
金税三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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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审查工作细则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审查工作细则本审查工作细则是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办理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流程图(见下页)。
2.一般程序。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1.受理岗及其经办要求
2.
核定岗及其经办要求
3.核准岗及经办要求
(三)审查方式
此项许可,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的方式。
三、监督检查要求。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定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办理条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在执行期中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所需资料一、初次申请核定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2.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房产证等能够证明经营地点和经营面积的材料3. 其他相关材料二、申请重新核定1. 《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申请表》2. 因经营行业、经营路段、经营面积、经营状况等定税指标发生变化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因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而申请重新核定的,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4. 其他相关材料四、业务流程一、新开业纳税人申请初次核定(一)初次核定程序1、自行申报。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
2、核定定额。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应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运用个体双定户定税审批系统核定暂定定额,计算暂定应纳税额。
并当场打印《核定定额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定税等级卡》送达定期定额户暂时执行。
3、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岗应在30日内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定额进行重新核定。
4、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暂定结果或调查核实后的重新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申请
定期定额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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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国税发[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苍南县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流程(讨论稿)
苍南县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流程(讨论稿)一、税务登记事项1.设立登记【即办】 *注意农林渔牧、网络销售(网店)等行业的登记情况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2.变更税务登记【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3.停业、复业登记【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3)→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4.注销税务登记【流转审批】(1)防伪税控企业:【办结总时限:2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13)→政策法规科审核(5)→大厅办结(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法规科长)→(值班长)(2)其他纳税人:【办结总时限:1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13)→大厅办结(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5.重新税务登记【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3)→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6.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7.外埠经营登记【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8.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9.证件重新发放【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10.扣缴义务人登记【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1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1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13.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纳税人县内迁出)【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13)→大厅办结(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14.税务登记管辖权变更(纳税人县内迁入)【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大厅核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15.税种登记【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二、税务认定事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办结(8)→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办结(8)→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办结(8)→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4.税务资格认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企业、文化转制企业、动漫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4)→政策法规部门认定(3)→局长审批(1)→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法规科长)→(分管局长)→(值班长)5.税务资格认定(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认定)【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2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5)→政策法规部门认定(10)→局长审批(3)→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法规科长)→(分管局长)→(值班长)6.取消税务资格认定【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4)→政策法规部门认定(3)→局长审批(1)→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管理部门综合股长)→(法规科长)→(分管局长)→(值班长)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即办】纳税人申请→税源管理三科受理办结(纳税人)→(三科管理员)8.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即办】纳税人申请→税源管理三科受理办结(纳税人)→(三科管理员)9.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2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税源管理三科受理办结(纳税人)→(三科管理员)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即办】纳税人申请→税源管理四科受理备案(纳税人)→(四科管理员)11.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管理部门办结(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12.汇总申报申请审批【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5)→政策法规部门审批(5)→局长审批(3)→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法规科长)→(分管局长)→(值班长)13.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8)→政策法规部门审批(5)→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法规科长)→(值班长)三、核定类事项1.定期定额自行申报纳税定额审批【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2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办结(18)→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2.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20个工作日】管理部门发起→税源管理部门审批办结(20)(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3.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8)→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8)→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取消简并征期征收方式确认【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8)→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6.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确认【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3)→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7.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2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18)→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8.核定征收申请审批(企业)【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3)→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9.核定征收取消申请审批(企业)【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3)→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10.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8)→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四、发票类事项1.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3)→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2.发票首次领购【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3.发票用票量的调整【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3)→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4.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5个工作日】(1)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十万元的: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3)→政策法规科审批(10)→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法规科长)→(值班长)(2)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3)→政策法规科审批(8)→局长审批(2)→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法规科长)→(分管局长)→(值班长)5.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6.税控加油机装置初始化发行【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3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1)→征收管理科(2)→大厅办结(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征管科长)→(值班长)7.税控收款机初始化发行【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8.发票的购领、验旧与缴销【即办】纳税人申请→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9.企业衔头发票印制审批(行政许可)【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1)→征收管理科审批(2)→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征管科长)→(值班长)10.发票丢失被盗报告【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10个工作日】(1)增值税发票: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4)→政策法规科审批(4)→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法规科长)→(值班长)(2)其他普通发票: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核(4)→征收管理科审批(4)→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征管科长)→(值班长)11.发票代开【即办】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办结(纳税人)→(值班长)12.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流转审批】【办结总时限:5个工作日】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1)→税源管理部门审批(3)→大厅(1)(纳税人)→(值班长)→(税源管理部门综合股长)→(值班长)*当纳税人因违法违章等各种情况被税务机关停供发票时,因生产经营需要发票的,可以通过“购票特批”申请,经批准后购买所需要的发票。
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一、概述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您可于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提出定额核定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您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您的应纳税额;也可于其他征收方式转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提出申请。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以下;2.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3.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定期定额户申请。
二、需填写的表格《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三、我们的承诺如果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温馨提示1、如果您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50%,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
2、您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20日内书面答复。
您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您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应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五、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第一篇: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时间:2010-06-02 14:52来源:未知作者:系统管理员点击:669次一、业务简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方式的,需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核定执行期(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暂免征增值税;若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或者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在纳税期限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目前,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二)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工作步骤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的程序:(一)自行申报。
个体双定业户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定额类)核定(调整) 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程序、条件和依据
核定(调整) 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程序、条件和依据一.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的程序1. 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申请变更)定额,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2. 核定定额。
(1)初核。
税收管理员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方法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相关栏目。
(2)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双定”评议小组对初核定额进行评议审定,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相关栏目。
3.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期限对评定定额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税源管理部门要收集好纳税人对定额的意见。
4. 上级核准。
(1)定额复议及核定情况上报。
主管税务机关“双定”评议小组对纳税人的定额异议进行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修改定额,将该批次定额核定情况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相关栏目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上报审批。
(2)县(区)级核准。
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授权双定评议小组审批,文书加盖县(区)级税务机关印章。
5. 下达定额。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县(区)级核准的定额,对不达起征点的填制《不达起征点通知书》,达起征点属第一次核定或核准调整定额的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达起征点核准不予调整定额的填制《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 公布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定额公示方式。
由各县(区)局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示。
公示须保留底稿备查。
二.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的条件:(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何申请核定税种流程(3篇)
第1篇导语:核定税种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
本文将详细解析如何申请核定税种,包括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审核流程等环节,旨在帮助企业顺利完成税种核定工作。
一、了解核定税种的意义核定税种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应当缴纳的税种、税率及计税依据。
核定税种有助于企业合理纳税,避免漏税、偷税等违法行为,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二、申请核定税种的条件1. 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2. 已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3. 已依法缴纳各项税费;4. 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核定税种所需材料1. 税务登记证;2. 营业执照;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4. 财务报表;5.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核定税种的流程1. 准备材料首先,企业应收集并整理好上述所需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税务机关。
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提交、邮寄或网上提交。
3.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
4. 核定税种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将核定企业的税种、税率及计税依据。
核定结果将通知企业。
5. 缴纳税费企业根据核定结果,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6. 持续监督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缴纳的税费进行持续监督,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五、注意事项1. 企业在申请核定税种过程中,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2. 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 企业在缴纳税费过程中,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种、税率及计税依据依法纳税。
4. 企业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总结申请核定税种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确保税务合规。
本文详细解析了如何申请核定税种,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在办理过程中,企业应注重细节,确保顺利完成税种核定工作。
定期定额户如何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如何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如何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核定是我们平时接触比较少的业务。
本文介绍一下定期定额户如何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首先,打开电子税务局系统;
第二步,找到核定管理→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及调整定额;
第三步: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第四步,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第五步,点击保存,然后,点击资料采集;
第六步,√勾选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然后点击返回至表单,返回后点击提交。
可以在此查询业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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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办理流程
时间:2010-06-02 14:52来源:未知作者:系统管理员点击: 669次
一、业务简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以下简称“双定”)方式的,需进行纳税定额的核定,核定执行期(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若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暂免征增值税;若纳税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或者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标准,应在纳税期限内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目前,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二)个体工商户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工作步骤
个体工商户税款定期定额核定(调整)的程序:
(一)自行申报。
个体双定业户完成税务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信息采集。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双定业户自行申报情况,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和发票、申报征收等相关信息。
(三)核定定额。
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核定税额。
(四)定额公示。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若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请您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定额核准。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或《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六)下达定额。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双定业户执行。
(七)公布定额。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个体双定业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应当填写《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根据上述(一)至(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四、业务时限
税务机关完成业务时限: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个体工商户提出核定新执行期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在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