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做的公证到内陆可以直接适用吗
海基会公证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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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识别与适用境外公证境外公证指的是在中国大陆以外形成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公证文书,日常业务中常见的主要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公证文书和外国形成的公证文书。
以下笔者根据我国现行境外公证有关规定,对我国各种境外公证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以期提高我行相关业务人员有效识别与适用境外公证能力。
一、香港和澳门的委托公证人制度由于港澳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为确保港澳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中国政府设置委托公证人制度,具体为港澳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必须是中国司法部任命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出具;其次,必须由设在港澳地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后加章转递。
二、台湾地区“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制度对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交的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是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进行。
1、两岸公证范围: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抚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10项公证。
2、两岸公证流程:大陆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寄给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再寄给海基会—→海基会最后将副本寄给台湾公证机构—→公证书使用部门。
台湾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书—→同时将公证书副本海基会—→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寄给各公证员协会—→公证书使用部门。
3、公证书查证:公证书使用部门需要向台湾出证机关进行查证的,应将需要查证的公证书复印件寄送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并说明要求查证的事由;公证员协会审查认为符合查证情形的,应登记并出具查证函转寄海基会,接海基会答复后,应将查证结果即转公证书使用部门。
根据《关于台湾地区公证在福建省使用须比对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提供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当事人除提供该公证书正本外,还要提供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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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
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
来源于/html/cjwt/4691.html。
申请单程证(前往港澳通行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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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程证(前往港澳通行证)注意事项每个城市的出入境处要求都不同,申请人可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所在地出入境处找到专门负责单程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 的办事人员处咨询,通常会取得一张港澳单程证一次性补正材料清单,上面列明了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一般包括:1.内地居民申请港澳定居申请表(出入境处和网上都有,最好拿多几张,这份是不能写错的),2.所在工作公司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没有的不需要);3.党员的党组织加具意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不是党员不需要);4.申请人,关系人的广东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3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33mm),(申请人和配偶都要照出入境的专门数码照片,记得一定要拿好回执)(分别是2张贴在申请表格上面,1张贴在回执上面)①免冠蓝底彩色;②规格48mm×33mm;③相片必须是近期的;④相馆打印的相片检测回执有效期是1个月。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双面自然是要的,户口本则要复印3页--户口首页,自己户籍页,还有变更页);6.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最重要的!!!港澳身份证,回乡证,香港出生纸(如果配偶是内地出生之后移民香港的还拿到香港永久居民证,,还需要出示当年去香港的单程证);7.结婚证明(包括:国内结婚证、香港结婚证、香港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公证书);携行子女须提交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出入境管理处要申请人到香港入境事务处办《无结婚记录证明书》的目的是:申请人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时因其已在HKSAR 登记结婚,故香港入境事务处只会给申请人结婚记录证明书,证明书上有申请人的结婚日期,拿回内地出入境给经办人员,他们会核对上面的日期和结婚证书上的日期是否一致。
如果一样就证明你的结婚证书没有问题。
相当于一份法定公证。
①这份证明是在香港入境事务处办理,不是婚姻注册处;②文件名为登记事项证明书ROP 122;③费用是港币385元,办理需25个工作日(大约45天领取)④申请定居时这份证明的原件交公安局。
如何证明香港公司董事和大陆公司法人同一人声明公证用于诉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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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证网 如何证明香港公司董事和大陆公司法人同一人声明公证用于诉讼使用
客户在香港和大陆分别有一家公司,用这两家公司的名义在市场做生意,现在引起了一些生意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需要客户出示香港公司的董事和大陆公司法人是同一人的证明,以作为相关证据。
这种情况如何办理呢?
该种情况客户可以在国内与香港律师进行视频签署,然后直接由律师进行公证认证。
需要提供:公司BR, CI, 会议纪录内容(例如会议纪录提及公司董事是谁, 法定代表人是谁)
费用:按会议纪录计算, 如在最新的周年申报表后没有变更, 一般有6-8个附件时间:5个工作日左右。
香港出具的文件在大陆使用需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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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出具的文件在大陆使用需要公证吗?
香港文件到大陆来使用,肯定是要做公证的。
根据香港和国内司法部之间的约定,香港文书在中国使用,必须按照中国委托公证人实施办法规定,由香港的中国委托人对文件进行查册核实,然后办理公证手续,接下来需要送到司法部驻香港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办理大陆使用的香港公证书必须要明确用途,办理后会得到一正一副两份。
下面就香港结婚证在国内使用办理公证做一说明。
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公证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经过以上三个程序,这个香港结婚证在国内才能被认可。
来源于:/html/cjwt/2306.html。
涉外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以在国内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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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以在国内使用吗?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1.公证的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内的,当事人应在国内申办公证书。
我国一些公民出国前未办妥涉外结婚公证,出国后则要求使、领馆予以公证,如等。
由于使、领馆对发生在国内的行为或事实不便进行核查,因此,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国内亲友办理上述文书的公证和认证手续。
2. 涉外离婚公证书,必须本人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按国际惯例,凡涉外公证文书一般都应办理领事认证。
办理的认证文书必须是在中国使用。
如证书不在中国使用,即使持证人系中国公民,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为其认证。
申请人应向证书使用国的使、领馆申办认证。
国外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与我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该国内办妥公证手续,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我国内使用。
2.与我未建交国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需先在该国办妥公证,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办理与我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3.外国驻中国使馆和总领馆(包括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
一、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如何办理?程序、手续有哪些?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包括涉外结婚公证认证和涉外离婚公证认证,这里面涉及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离婚的情形,也涉及到中国人到外国结婚、离婚的情形。
具体说说来,如下:(一)外国人在中国的婚姻1.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公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1)本人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3)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4)如果离过婚的,还须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5)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本。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48b39402e3f5727a5e962cc.png)
关于香港公司委托内地律师或香港律师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及办理相关案件时的程序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笔者近日办理多起涉港案件,在案件代理人身份问题上及相关程序,尤其是民事证据准备上,发现许多公司及自然人对此不甚了解,为是咨询者更加明白其中的法律规定,特作如下总结及说明。
一、香港律师能否担任内地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第三百零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文件,香港律师可以以公民身份担任内地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香港大律师,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具体程序如下:1、委托人(即需要委托香港大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在一名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由该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署见证并出具公证文书;2、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至内地使用。
其中,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副本将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直接寄送到内地需要使用该文书的人民法院,而经加盖转递章的公证文书正本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取回后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过以上手续后,受托的香港大律师可以公民身份代表委托人出庭,并享有内地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内地律师担任香港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国外哪些国家的结婚证方便容易登记,领的结婚证国内不能直接使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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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哪些国家的结婚证方便容易登记,领的结婚证国内不能直接使用怎么办
近来,很多客户咨询,在国外接了婚,领取了国外结婚证,现在要在北京办理诸如孩子上户口,买卖房产,离婚等事宜,需要办理国外结婚证公证认证手续,但是现在人都在北京,这个手续该怎么办呢?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2.香港结婚证公证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内地当事人一方;
(3)副本到后,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5、美国结婚证公证认证: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美国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或从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核证副本;
(2)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美国州政府进行认证;(3)将经过州政府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美使馆认证。
6、英国结婚证公证认证: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英国注册的结婚证进行公证,或从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核证副本;
(2)将公证过的结婚证送英国外交部进行认证;(3)将经过英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证送中国驻英使馆认证。
权威解读关于内陆与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认的若干问题
![权威解读关于内陆与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认的若干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4b5dc24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cc.png)
权威解读关于内陆与香港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认的若干问题【编者按】看到司主任这篇大作,特别激动!是的,就在2017年,小编全程参与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分别在北京、深圳和香港举行的三场重要磋商会议,当时讨论之热烈,至今记忆犹新。
故转发,纪念那段不曾饶了的岁月!流金岁月音乐:甄妮 - 当未来变成往事本文作者: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2017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
该安排在内陆将转化为司法解释,且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在香港将转换为本地立法。
今年5月5日,香港立法会已通过《内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香港的本地立法程序亦已完成。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已协商一致,该安排拟于2022年初同时在两地生效实施。
该安排被业界誉为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贴近民生、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是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和丰富“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举措。
为及时回应业界关切,本文拟介绍《婚姻家事安排》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婚姻家事安排》的签署背景近年来,随着内陆与香港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愈来愈多,每年均达两万余件。
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的数据,2017年至2019年,当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共68374宗离婚案件中,涉及内陆婚姻的案件数约占18%,即平均每年超过4000宗。
在跨境婚姻中,当事人往往在内陆和香港均有财产,且婚姻双方在两地的流动性也较高。
香港法院颁布的离婚令及赡养令涉及分割内陆财产时,则需要获得内陆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执行。
同时,如果赡养令的付款人其后迁到内陆工作或者居住,并停止在香港向对方支付赡养费,以及香港法院作出的有关子女管养权的命令,也需要获得内陆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否则,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内陆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申请单程证(前往港澳通行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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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程证(前往港澳通行证)注意事项每个城市的出入境处要求都不同,申请人可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到所在地出入境处找到专门负责单程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 的办事人员处咨询,通常会取得一张港澳单程证一次性补正材料清单,上面列明了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一般包括:1.内地居民申请港澳定居申请表(出入境处和网上都有,最好拿多几张,这份是不能写错的),2.所在工作公司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没有的不需要);3.党员的党组织加具意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不是党员不需要);4.申请人,关系人的广东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3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33mm),(申请人和配偶都要照出入境的专门数码照片,记得一定要拿好回执)(分别是2张贴在申请表格上面,1张贴在回执上面)①免冠蓝底彩色;②规格48mm×33mm;③相片必须是近期的;④相馆打印的相片检测回执有效期是1个月。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身份证双面自然是要的,户口本则要复印3页--户口首页,自己户籍页,还有变更页);6.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最重要的!!!港澳身份证,回乡证,香港出生纸(如果配偶是内地出生之后移民香港的还拿到香港永久居民证,,还需要出示当年去香港的单程证);7.结婚证明(包括:国内结婚证、香港结婚证、香港无婚姻记录证明书或公证书);携行子女须提交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出入境管理处要申请人到香港入境事务处办《无结婚记录证明书》的目的是:申请人到香港入境事务处申请时因其已在HKSAR 登记结婚,故香港入境事务处只会给申请人结婚记录证明书,证明书上有申请人的结婚日期,拿回内地出入境给经办人员,他们会核对上面的日期和结婚证书上的日期是否一致。
如果一样就证明你的结婚证书没有问题。
相当于一份法定公证。
①这份证明是在香港入境事务处办理,不是婚姻注册处;②文件名为登记事项证明书ROP 122;③费用是港币385元,办理需25个工作日(大约45天领取)④申请定居时这份证明的原件交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9727456e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45.png)
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08年12月)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处理;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香港离婚绝对判令用于大陆结婚需公证和转递
![香港离婚绝对判令用于大陆结婚需公证和转递](https://img.taocdn.com/s3/m/141f5b186c85ec3a87c2c541.png)
香港律师公证网 香港离婚绝对判令用于大陆结婚需公证和转递
刘小姐是四川成都人,其前夫是香港人,两人于2012年在香港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领的是香港结婚证,婚后感情破裂双方决定结束4年婚姻,于2016年在香港法院申请离婚,并已收到香港法院发出的绝对离婚判令,现刘小姐准备在大陆再婚,成都当地民政府局无法核实其离婚判令的真实性,故要求其出具一份绝对判令的真实证明书。
香港法院提供离婚判令,如果需要做公证转递,必须要有本人或者前夫陪同律师一起重新去法院申请下发离婚判令用以公证,并说明用途,还需要提供大陆收件的民政局地址、电话及收件人信息,此公证完成后会有一正一副两份文件,正本会寄给陈小姐,副本将由香港公证处直接转递到大陆民政局。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a490302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0b.png)
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11.12•【文号】司公通字[1991]170号•【施行日期】199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了方便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共委托香港二十六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香港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
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香港同胞,保护了香港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香港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
但是,随着香港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香港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香港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香港律师的人数。
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香港律师办证的方式。
经商新华社香港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商香港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香港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二十五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二十三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二十五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二十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
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一日《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香港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香港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https://img.taocdn.com/s3/m/e486ee35227916888486d789.png)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及到国内使用需要的公证认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人会想到国外生活。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也不乏有外国人想到我们国家来生活。
但国内外的婚姻登记系统是不互通的,为了是保证结婚证能有效使用,到异国后需要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由于很多人都不了解在各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程序。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香港证据在大陆能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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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据在大陆能适用吗
随着香港与内地之间合作交流的日益深入,香港证据在内地法院使用的也随之越来越多,那么香港证据在大陆能适用吗?需要履行公证手续?
香港证据要想在大陆适用,必须履行相关公证手续。
香港证据大陆适用公证的法律依据
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香港证据大陆适用公证的流程
香港证据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证据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来源于/html/cjwt/3332.html。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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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3.06.01•【文号】•【施行日期】1993.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司法部1993年6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向第4批计35名香港公证律师颁发了授权委托书。
至此,共有84位香港公证律师接受我国政府的授权委托,办理香港居民、法人的有关公证证明。
从1980年以来,司法部已先后3次共委托了香港49位公证律师。
这次委托较前3批委托有很大不同,一是人数最多;二是青年律师多。
他们办理公证的业务范围,除不办理婚姻状况证明外,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其他民事法律事务使用的有关证明,香港法人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文书,均可以办理。
司法部委托第四批香港公证律师名单方和方和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9号华人行14楼李志华罗文锦律师楼香港太古大厦12楼李业华胡宝星、关卓然、李业广、罗志能律师行香港怡和大厦26楼朱佩莹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19号19楼何福康黎得基何福康律师行九龙弥敦道625号丽斯大厦1001-7,1009,906及909室邵信发邵吴马律师行香港中环遮打道11号太古大厦1019室林彦明林文杰律师事务所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5字楼吴斌施文律师楼香港中环毕打街1-3号中建大厦7字楼吴国荣吴国荣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21号203-8远东发展大厦胡祖雄唐天焱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45号永隆银行大厦8字楼纪华士卓振威、黄德成、纪华士律师楼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百富勤大厦3203A至3205室姚宝诚姚黎李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10号东亚银行大厦9及15楼容正达希仕廷律师行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21楼陈世强廖何陈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1-37号中国联合银行大厦6字楼陈志雄黄潘陈罗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33号万邦行1602-4室陈均洪陈均洪律师行香港德辅道中77号恒生大厦1902-5室陈清霞祖伟仕律师行香港金钟道行88号太古广场第1座6楼陈韵云陈韵云律师行香港中环交易广场第1座15楼张妙嫦冯元钺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5号恒昌大厦1402室贺英贺英陈国炎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9-20号冯氏大厦12、14字楼庄月霓高露云律师行香港中区遮打道太子大厦6楼黄志为任锦光律师行香港中环云咸街1-3号南华大厦1602室阎尚文胡与胡律师楼香港毕打街置地广场告罗士打大厦1102室彭珍妮陈启昌律师行香港九龙弥敦道610号荷李活商业中心605室彭振球彭孔律师行香港中环银行街旧中国银行大厦5字楼劳洁仪劳洁仪律师行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14字楼1403室关惠明关惠明律师行九龙尖沙嘴加拿芬道2号金城商业中心3字楼A关颖琴邓黄张律师事务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61-65号华人银行大厦14楼刘铁汉刘铁汉律师行香港中区交易广场第2座11楼1108室诸立力诸立力律师行香港交易广场第三座15楼骆健华骆健华律师行香港中环德辅道中71号永安集团大厦24字楼邝健能邝林律师行香港中环甸乍街10号致生大厦8楼卢伟强卢伟强律师行香港中环雪厂街2号圣佐治大厦5楼卢润森卢润森律师行香港皇后大道中31号陆海通大厦4字楼(皇后戏院楼上)简松年简松年律师行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4-37号宏记大厦19字楼。
涉外委托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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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程序是什么?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外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与认证的规定,主要是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与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手续相同。
但是,也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只是无需公证与认证手续。
境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境外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其公证文书还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和代办处等,具体行使涉外公证认证职能的部门是领事部,其他部门(如教育处、文化处、商务处等)无权出具涉外公证认证文书。
以下以在中国驻英使馆办理离婚授权委托公证认证为例来说明:(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
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三)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
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四)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五)要求提供:1、?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填表;2、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3、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在涉外涉港澳诉讼中,外方当事人主体及授权委托书要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好公证认证手续。
(一)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外国人需提交个人身份书,外国企业或组织应提交其合法注册登记、存续的证明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董事(执行董事)身份证明书,上述证明均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5c78de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ee.png)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2.18•【文号】司发通[1996]026号•【施行日期】1996.02.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司发通[1996]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为解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公证证明问题,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经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和内地其他机关处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这一制度仍将继续实行。
随着香港与内地民事、经济和其他交往的不断增多,各类公证事务也日益增加。
到1995年10月底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港案件时,应严格审核确认公证文书的合法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出具的无效证明和不法人员伪造的公证文书。
为此,现将该207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和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专用章式样印发给你们。
在办理涉港案件中,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均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的公证证明;对委托公证人以外的其他机构、人员出具的或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应视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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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做的公证到内陆可以直接适用吗
答案是否定的,不能直接使用,必须经过司法部驻港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香港律师对在内地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公证,是指由取得中国委托公証人的香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证明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文书或法律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取得中国司法部委讬公证人资格的律师将委托公証人依照法律规定以个人名义办理公证证明文书根据中国司法部发布的《中国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委托公証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必须具有香港认可的注册律师资格,并且必须是至少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
司法部经过考核合格后加以委任。
根据以上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人公证后的法律文书,还必须经过中国法律(香港)有限公司的加章转递,才能生效。
办理法律文书的公证的律师公证人会负责加章转递的程序,一般不需客户另外操心。
香港法律文书律师公证的办理过程
办理律师公证时,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必须由具有中国委讬公证人资格的律师亲自办理,律师必须亲自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核实当事人的身份、见证当事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
通常,香港律师办理的公证文书包括当事人的声明书、见证当事人签署某法律文件、证明某法律事实存在、证明某法律文件的原件真实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
比较常见的如香港身份证明律师公证、香港出生证明律师公证、香港结婚证律师公证、合同签署律师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律师公证、香港商业登记律师公证、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律师公证等。
需要办理香港法律文书公证的当事人应该先联系具有中国委讬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就其所要公证的事项进行咨讯。
了解清楚后,应带齐备公证所需要的资料,交给办理法律文书公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
如果需要,应根据办理公证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亲自到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事务。
受理法律文书公证的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完毕后,会将该公证书转递到中国法律事务(香港)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签章后,将公证书寄给当事人,其中一份公证书会直接寄送到需要使用的内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