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活动。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现有模版进行,或者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动火作业方案的编制。

第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区域的检查,确保符合动火要求,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人员。

第二章动火环境的检查与准备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区域内的环境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可燃物质(包括危险化学物质)的存放情况的检查,检查是否有适当的储存容器,并确保容器符合安全规定。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区域周边的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确保通风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灭火设备的有效功能,并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章动火方案的编制与核定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要求,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动火作业的原因和目的;2. 动火作业的时间和地点;3. 动火作业的具体过程和控制措施;4. 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人员和具体职责;5. 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6. 动火作业的结束和验收要求等。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方案的核定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核定内容包括:1. 动火区域的合理划分和警示标识设置;2. 动火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和人员配备;3. 环境检查和准备工作的合理安排;4. 安全教育培训措施的完善程度;5. 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执行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执行前,应按照动火方案的要求准备好所需工具、设备和人员。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期间,应按照动火方案的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不安全化学品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有关部门和员工必需严格遵守。

第三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由企业负责人任命,人员包含安全负责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安全监督员等。

第六条安全负责人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协调相关部门搭配开展作业。

第八条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对作业过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作业时间、地方及涉及的不安全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 动火作业的目的和范围;2. 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3. 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准备情况;4. 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个人防护措施;5. 灭火设备和应急预案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防备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四周没有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

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不安全化学品,应按规定进行储存和处理。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需告知作业人员有关作业的不安全性,供应必需的安全培训,并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操作和管理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需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操作,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需依照方案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方案要求进行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不安全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了加强不安全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安全与资产利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规范动火作业行为,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不安全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包含有机化工企业、石油加工企业、化学品仓储企业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无明火、爆炸不安全源,并确认动火所要求的安全措施已就位。

2.动火作业前必需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包含动火位置、时间、任务等相关信息,并经相应责任人核实和审批。

3.动火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动火作业方案,并通过专业人员审核,确保各项措施合理可行。

第四条动火区域的划定1.动火区域应明确划定,使用明显的警示标志进行标识,保持区域的清楚可见。

2.动火区域应进行充分的隔离措施,确保周边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的人员管理1.参加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需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员必需严格依照动火作业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动火作业程序或决策。

第六条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安全措施,包含防止火灾、防止爆炸、防止中毒等措施。

2.在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器材的有效性。

3.在不安全场合相近应设置火警报警装置,并进行定期测试和维护和修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的监控与记录1.动火作业应配备专人进行监控,确保动火作业过程的掌控与安全。

2.动火作业需进行认真记录,包含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情况、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并进行存档备查。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1.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动火区域的特点、可能产生的不安全性和应对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所需要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作业方案。

同时需要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 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定:动火作业时,必须将作业区域划定出来,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3. 动火设备和材料: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动火设备和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包括使用适当的点火方法、控制火焰大小和温度、正确使用防火器具等。

5. 火灾应急措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提前准备好应急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方案,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疏散人员。

6. 动火作业记录和监管:动火作业必须有合格的监管人员在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记录作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人员的姓名、时间、动火内容等。

7. 相关法规和标准遵守: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作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只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企业类型而有所不同。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对规定进行审查和更新。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内进行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热源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点燃等工作的过程。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前,应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位置,包括作业区域的界限和相邻区域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动火时间,包括具体的作业时间和完成时间;(三)动火工具和设备,包括所需的焊接、切割、喷灯等工具和设备的准备情况;(四)工作人员安排,包括动火作业人员的具体安排和岗位职责;(五)安全措施,包括使用防火材料、防火装置和防火措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区域和相邻区域进行评估,确保环境安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为动火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动火作业的知识、技能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培训。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火帽、眼镜等。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情况,并进行试验确认。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火源和危险化学品的距离,保持安全的工作间距。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应随时观察周围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期间,禁止饮酒、吸烟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专人看管,保持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区域应进行彻底的灭火处理,确认灭火彻底后,方可离开现场。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同时需要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消除火源、易燃物等火灾隐患。

2. 动火现场的管理:在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周围人员禁止靠近,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动火现场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区域没有可燃物。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动火作业,确保操作规范。

3. 动火设备的要求:动火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火种和燃烧介质,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动火前必须进行周围环境排查,排查隐蔽的可燃物和易燃气体。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时监测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并采取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和防护服。

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急救设备,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处理。

5. 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动
火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际情况还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为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1. 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在进行动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动火作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和操作人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

2. 动火作业的审批:动火作业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包括对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动火作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

3.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清除动火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和爆炸物,加强通风和防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确保安全用火。

4. 动火人员的安全保护:动火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眼镜等,确保人身安全。

5. 动火作业的监控和控制: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现场监控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避免火灾、爆炸和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6. 动火作业的记录和报告:对动火作业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范围、操作人员等信息,及时汇报相关部门,方便事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性,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化工厂、石油化工厂、涂装厂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指在生产、维修、清洗等活动中,使用明火、电热器具、电焊机等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等操作的行为。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指派专门负责人负责执行。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保障现场消防器材的可用性,并配备专职的消防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动火作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动火操作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检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了解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扑灭起火。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确的标志和警示标识,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动火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可燃物覆盖物进行遮挡,设置防护隔离设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检查电线、设备等是否正常工作,维护设备的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动火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并核对是否有残留火源。

第三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作业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动火现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一旦发生事故,应及时报警求助。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动火作业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必须得到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应遵循“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关培训与演练。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企业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立即采取措施纠正错误。

第二章动火许可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需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并颁发动火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动火许可证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表、评估动火风险、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审核方案等环节。

第九条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动火管理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应明确动火作业的范围、时限和条件,并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动火位置、动火目的、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人员、防火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区域进行周边安全检查,确保周边区域没有明火、易燃物等危险物品的存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在动火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动火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一次性动火,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点火器具,并在办理动火前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指导。

第十六条长期性动火,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动火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设备正常可靠。

第十七条动火过程中,必须做到有人监护、设备串班、现场守护,并严禁临时离场。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确保没有任何火源或危险物品的残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本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本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范本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和范围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电热、摩擦、高温等能引起火灾的方式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烘烤、火把作业等。

动火作业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各个作业区域,如生产车间、仓库、研发实验室等。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1. 动火作业应在专门的工作区域内进行,并设立明确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火灾防护和应急救援培训,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3.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作业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移除易燃易爆物品,并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5. 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6. 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水源和逃生通道,并保持通畅。

7. 动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人员进行警示和疏散,保持安全距离。

8. 动火作业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排查潜在火灾隐患,并及时填写作业记录。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程序1. 动火作业申请(1)作业负责人向工作领导层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包括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

(2)工作领导层审核申请,确定动火作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审核通过后,由工作领导层指定专人负责安排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准备(1)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清理作业地点,移除易燃易爆物品,并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3)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水源和逃生通道。

(4)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火灾防护和应急救援培训。

3. 动火作业执行(1)作业负责人组织人员进入专门的工作区域进行动火作业,确保作业符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期间,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安全进行。

(3)作业期间,必须对周围人员进行警示和疏散,保持安全距离。

DB32 T 3403-2018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DB32 T 3403-2018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ICS 13.340.01C 85备案号: 58793-2018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3403—2018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Dangerous chemicals enterprise fire operation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2018-5-10实施2018-6-10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天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江苏平国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庆学、李伟敏、张银林、解立峰、李斌、施祖建、张建新、徐爱枝等。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基本要求、作业过程管理。

本标准适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管理,相关技术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其他企业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11 安全帽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Z/T 157 职业诊断名词术语HG 30010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化学品dangerous chemicals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2危险化学品企业 dangerous chemicals enterprise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以及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票》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禁火区及相关承包商的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8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2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3.3 固定动火指在厂区内的安全地带,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作业区域,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3.4 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3.5 “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票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票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6 动火作业许可是指对施工方案确定的动火作业的内容、类型、危害、风险削减措施、人员等条件进行确认,并对动火作业过程提出管理要求的作业许可。

3.2 易燃易爆场所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或蒸气介质环境以及高温、受热、摩擦、撞击、常温遇空气着火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介质环境。

3.3 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lei)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动火作业人职责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动火监护人职责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

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

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

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

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 范围内进行分析。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

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