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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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教案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以德才兼备为导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执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一)来校工作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册人员(含人才租赁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但签约受聘我校从事教案科研工作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聘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评审权限第六条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我校具有个学科(专业)的正高评审权限,以及个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中级评审权限;对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专业)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所在单位推荐,学校下达职数,学校高评委会根据省相关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后,推荐到校外相应主管部门的评委会评审(见表)。

表评审权限与评审组织第七条学校将教案科研人员、图书资料人员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及所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认定授权到学院(无学院依托的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除外),评审职数由学校统一核定。

副高的评审标准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条件由学院自行制定(不得低于广东省通用标准),评审标准需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执行本办法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按照广东省通用标准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华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华南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华南农业大学人事处

华南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聘任合同甲方:华南农业大学乙方:为保证甲方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顺利实施,实现甲乙双方责权利的统一,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华南农业大学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聘任岗位及聘期甲方聘任乙方为学院学科或专业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服务期至少为十年,其中首次聘期为五年。

首次聘任期满,续聘工作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首次聘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期(首聘教授、首聘副教授、首聘研究员、首聘副研究员)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乙方的岗位工作任务及目标(一)乙方在首次聘期内应履行的工作任务:1.教学任务(包括承担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必修课或选修课讲授任务等):2.科研任务(包括科研项目、经费、论文、论著、奖励、专利等):3.学科建设任务:4.学科专业人才培养任务(包括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和青年教师等):5.其他任务:(二)乙方在首次聘期内在学科或专业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上应达到的工作目标为:第三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甲方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第二条所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及目标,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1.依法保障和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1)科研配套经费:为乙方提供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费。

科研启动费后分2次给付,乙方到岗后划拨一半,中期考核合格后发拨付一半。

因实际工作需要,第一次拨付额度可作适当调整。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剩余部分不予拨付。

(2)生活条件:①为乙方提供校内过渡租住房一套,过渡租住房的房租标准执行学校的现行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

②同时配套安家费万元(¥)人民币,到岗后分2次给付。

第一次给付安家费的90%,待乙方退出过渡租住房后,第二次给付安家费剩余部分。

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华南农业大学文件

华南农业大学文件华南农办〔2017〕123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华南农业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2017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议和第十二届党委常委会第16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2017年9月29日华南农业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粤府办〔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和《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B系列岗位的设置是在用人新机制的大环境下,通过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有效的控制总岗位数,达到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目标,建立科学高效的岗位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A系列岗位是指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岗位。

B系列岗位是指学校按照非事业编制设置的,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且区别于编制聘用和现有合同工的岗位,以及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增设的其他岗位。

B系列岗位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岗位。

第四条B系列岗位的设置及聘用管理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B系列岗位的岗位聘用、岗位管理、岗位待遇等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参照A系列岗位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B系列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两种类别。

第七条管理岗位主要是指从事党政管理部门、各学院(部)及教辅单位管理工作的岗位。

管理岗位设为5个等级,即管理一级至五级。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是指从事辅助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高级职称评审标准农业专业技术正高、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推广研究员(正高)一、评审范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定范围严格限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从事农学、种子、园艺、土肥、植保、农垦、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专业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农业科研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二、评定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获得博士学位任高级农艺师(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下同)职务两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任高级农艺师四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任高级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者:①能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推广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推广课题。

②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农业技术问题,并取得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广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能指导国家重大推广项目。

④培养出较高水平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有培养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专业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2。

担任高级农艺师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①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②获两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三篇),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三)外语水平要求与研究员相同。

高级农艺师(副高)(含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工程师)1。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职务工作2 年以上;2。

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学历,担任农艺师职务5 年以上;3。

取得后学历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 年以上;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一般应任本职务满3 年,不满3 年的,必须取得重大科研成果。

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通知

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通知

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各专业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办公室;现将《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有关条文,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组织办法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按照评审权限对申请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认真考核、评议基础上,审定其任职资格,为行政领导聘任(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依据第二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分别组建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并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提出初评、推荐意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并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提出初评、推荐意见第三条: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省各系列主管部门分别组建省各有关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有关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专业技术力量较强、确实具备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部门或单位,可提出申请、经系列主管部门核审并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授权直接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十一人到十七人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名单须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由于历史原因,没有高级职务人员的系列,系列主管部门可在全省范围内聘请公认的知名专家,组成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委托中央有关部委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省属各厅局、各市(地)、州及相当于市(地)级单位分别组建各有关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专业技术力量较强、确实具备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部门或单位,经申请、批准可授权直接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五人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名市地中级评审委员会报市(地)、州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厅局中级评审委员会报省本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及相当县级单位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县、本单位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其人数一般为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般不少于三名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市(地)各直属单位报市地本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省直属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地)的省属单位还应报所在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或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第四条: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建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人员的任职条件提出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人选由该评审委员会确定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学者等组织答辨或参加专业评审组工作由于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单位,可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也可委托外单位同行评审委员会承办评审任务第五条:每届评审委员会任期—般不超过三年,可连任;其下设的专业评审组任期由该评审委员会决定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应按*程序进行工作评审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熟悉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贡献等方面材料和情况,并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同行专家的意见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对被评审意见,应在经过充分讨论之后提出,并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方通过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采取定量考核方法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被评审人的评审结果,应写出评审意见,明确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签章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方针、政策、规定评定任职资格的依据是有关系列的任职条件,在评审中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秉公办事,防止任何个人将其意见强加给评审委员会要消除论资排辈观念的影响,为中青年骨干和拨尖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守纪律,内部讨论情况不得向外泄露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审委员的资格,直至纪律处分第九条: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工作、材料准备工作以及日常工作由同级专业职务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或本部门、本单位科技干部管理(人事)部门负责第十条:对于不能按有关系列职务《条例》、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省、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其评审工作,经过整顿,由原审批机构再行审批,方可继续进行评审工作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全文)

农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全文)

农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农民技术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制度,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建立的一项新的人才评价制度,纳入全省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乡(镇)、村、组等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农业、畜牧、工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技术人员。

第四条取得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承担相应技术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按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分为农业工程、农艺(种植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等五个专业,各专业适用范围如下:(一)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应用等种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畜牧(牛、羊、猪、马、驴、骡、兔)、家禽(鸡、鸭、鹅)、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及相关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从事运输、营销、中介服务行业的农村经纪人才。

上述各专业均加注在相应职称名称之后。

如农技师(农业工程)等。

第六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的等级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

各等级分别对应的技术称号名称如下:(一)初级:农技推广员、助理农技师。

(二)中级:农技师。

(三)高级:高级农技师。

第七条我省农业实用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八条农业实用技术职称通过评定或认定的方式取得。

高级职称通过评定取得;中、初级职称通过认定取得。

2.华南农业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7〕123号)

2.华南农业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7〕123号)

华南农业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华南农办〔2017〕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粤府办〔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和《华南农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B系列岗位的设置是在用人新机制的大环境下,通过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有效的控制总岗位数,达到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目标,建立科学高效的岗位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A系列岗位是指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的岗位。

B系列岗位是指学校按照非事业编制设置的,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且区别于编制聘用和现有合同工的岗位,以及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增设的其他岗位。

B系列岗位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岗位。

第四条B系列岗位的设置及聘用管理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总量控制,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五条B系列岗位的岗位聘用、岗位管理、岗位待遇等管理办法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参照A系列岗位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B系列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两种类别。

第七条管理岗位主要是指从事党政管理部门、各学院(部)及教辅单位管理工作的岗位。

管理岗位设为5个等级,即管理一级至五级。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是指从事辅助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为5个等级,即专业技术一级至五级。

第九条岗位总量。

B系列岗位总量根据学校岗位总量和实际工作需要设定。

第十条岗位比例。

管理岗位一级由学校控制,二级至五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2:3:3。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学校控制,专业技术二至五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4:3: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粤人社规〔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研究实习员职称评价条件第四章助理研究员职称评价条件第五章副研究员职称评价条件第六章研究员职称评价条件第七章高级职称评价破格条件第八章附则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农业科学研究人才队伍,为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农学、园艺学、林学、畜牧兽医、农业工程、农业情报科学等六个农业科学研究方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第三条根据不同类型农业科学研究活动的特点,将农业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人员,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以及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三类。

第四条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五条根据我省农业科学研究行业特点,合理设立职称评价学科方向和专业范围,并根据我省乡村振兴战略任务和未来农业学科发展方向进行动态调整。

13党政5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讲解

13党政5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讲解

党政联发〔2013〕5号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党委、党总支,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集团: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职称评审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修订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现将新修订的《云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云南农业大学2013年4月24日云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适应学校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及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充分发挥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二条评审原则(一)公平公正、择优评审。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立足学校发展现状,在兼顾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的同时,坚持公正评价、平等竞争、择优晋升的原则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二)学术为先、注重实绩。

充分发挥学术评价功能,注重专业技术人员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和质量。

(三)量化考核、综合评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价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量化评分与专家综合评审相结合,使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定评审工作的重大事宜。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学院(教研部)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学院(教研部)的评审工作。

华中农业大学副高级专业技术七级岗评审基本条件

华中农业大学副高级专业技术七级岗评审基本条件

华中农业大学副高级专业技术七级岗评审基本条件华中农业大学副高级专业技术七级岗评审基本条件第一章生命科技学院副教授七级岗评审基本条件一、教学要求1.须系统完整地独立主讲过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近2年的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240学时以上,或年均120学时以上。

二、科研要求(一)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科研要求1.有国际认可的研究成果,以自身工作为主要内容,以主要作者身份(包括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多篇高水平SCI收录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达到10.0以上。

并且以本人为主(唯一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影响因子≥5.0的杂志发表论文;或以并列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除以并列第一作者人数≥5.0。

(影响因子以该刊物历史最高影响因子为准)2.有独立主持的科研课题(要求主持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参加课题分经费者不算)。

(二)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教师科研要求1.任现职以来,以主要作者身份(包括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一篇或以上SCI收录论文;并且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或横向项目(项目总经费50万元以上)。

2.至少1项达到以下相应要求:①对于从事粮食、棉花、油菜等主要农作物育种研究的要求至少有一个审定新品种(省级)。

对于从事非主要作物研究的要求至少有一个应用性成果,包括省级以上审定新品种或者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的新技术或者申请获准的国家(国际)专利。

②对于从事粮食作物研究的,完成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生产性试验1项或以上。

③工艺创新性研究成果,在相关产品生产应用能提高效益10%或下降成本10%,在企业达到实际应用有专家鉴定,效益证明等相关支撑资料。

④新产品研发成果,在替代已有产品上有一定优势或者开辟新应用领域,产业规模达到每年2000万元或以上。

⑤通过对企业的综合技术输入、集成与整合,2年内累计获得技术收益达到20万元。

第二章植物科技学院副教授七级岗评审基本条件一、教学要求平均每年承担1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完整指导2届以上合格本科生毕业论文;发表教学论文1篇或主持教学研究项目1项;完成一个实践教学环节。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08•【文号】[1994]农[人技]字第4号•【施行日期】199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农(人技)字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总政治部人事职改部门,部属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农(人)字第52号〕,现将《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部职改办)和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反映。

附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职位职称司1994年4月8日附件: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关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评聘研究员教授职务的试行意见》〔(1993)农(人)字第52号文件〕,现就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关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1.组建“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审定委员会下设农学、园艺、土肥、植保、畜牧、兽医、中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九个专业评委会。

2.审定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全国知名农业科学家组成。

专业评委会成员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同行专家组成。

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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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09〕85号作者zcsz 日期2009-7-20 105500 华南农办〔2009〕85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已经2009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人事厅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并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执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含人才租赁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的,但与我校签有聘约,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正受聘于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任现资格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三)任现资格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1、申报当年的最近两个学期学生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80以后的,不得申报高级职称,排名均在90以后的,不得申报中级职称。

(一)今年评审工作中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工作量

(一)今年评审工作中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工作量

华中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暂行规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主要包括师风师德与学术道德、学历与学位、资历、外语与计算机水平、考核、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基本条件和其他规定。

具体如下:一、师风师德与学术道德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者应该具有良好的师风师德,在教育教学中始终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引领、培育学生,恪守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和防止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有损师风师德、有悖学术道德行为的申报者,取消申报资格。

二、学历与学位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取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公共基础课教学型岗位除外)。

学历和学位证书须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包括各种培训班、学习班、专业证书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

三、资历任职年限含任现职务的年限和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累计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止。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累计年限从取得规定学历学位之后算起。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历起点要求如下: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且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后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

职后取得达标学历的需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5年以上。

4.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2年以上,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且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外语与计算机水平1. 申报者须参加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级别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我省农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我省农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我省农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2009年我省农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有关精神,现将2009年我省农业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申报评审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从事农学、畜牧兽医、农机推广、热作、农业经济等专业工作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在省直有关单位从事农学、畜牧兽医等专业工作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资格条件
仍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农业技术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广东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定标准

广东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定标准

广东省高等学校职称评定标准广东省高等学校教授、研究员资格条件-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条件评定标准:教授、研究员须对本学科育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或年轻教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

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未具备上述学位,但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位,且取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符合下列1或2的要求:1.具备下列条件中1项以上:(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

科技进步奖。

发明奖。

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

农业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模板】

农业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模板】

***件1:农业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一、专业范围农学、园艺(含果树)、植物保护、土壤肥料、畜牧、兽医、水产、农机推广、农业资源环境、农业信息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村合作组织管理。

二、申报条件申报人应在北京地区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本专业评委会正高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正高级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1.基本条件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能够主持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1)从事农业技术研发工作,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

主持研制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的农业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在农业生产中转化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农业科技奖项2项以上。

(2)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较强的推广应用能力。

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农业技术推广奖项2项以上;或主持编写的农业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灾害处置、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针对农业发展和农民生产需求,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编写培训教材、制作培训课件,培训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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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华南农办〔2017〕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激励教职工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教育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岗位需要出发,与岗位聘任制度相衔接,推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以德才兼备为导向,引导教职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执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适用范围(一)来校工作1年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在册人员(含人才租赁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入手续,但签约受聘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聘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评审权限第六条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我校具有15个学科(专业)的正高评审权限,以及18个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中级评审权限;对我校不具备评审权的学科(专业)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由所在单位推荐,学校下达职数,学校高评委会根据省相关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后,推荐到校外相应主管部门的评委会评审(见表1)。

表1评审权限与评审组织第七条学校将教学科研人员、图书资料人员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及所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认定授权到学院(无学院依托的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除外),评审职数由学校统一核定。

副高的评审标准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条件由学院自行制定(不得低于广东省通用标准),评审标准需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执行本办法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按照广东省通用标准执行。

其他未授权到学院评审或认定的系列,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或认定。

第八条各申报人可根据学科性质选择按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一类(不含外语、体育、艺术、设计类)或人文社科二类(外语、体育、艺术、设计类),由所属学院组织申报或跨学院申报,申报材料必须与相应的学科性质相配套,不配套的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基本条件(一)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学风、教风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任现资格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任现资格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1. 教师系列申报人员当年的最近两个学期学生本科教学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80%以后的,不得申报高级职称;排名均在90%以后的,不得申报中级职称。

外国语学院为本科生授课的教师按本科教学评教结果排名,为研究生授课的教师按研究生教学评教结果排名。

2.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考核当年评审未通过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评审已通过的,推迟2年聘任。

3.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该年度不计资历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评审通过者也取消其通过资格),下2个年度也不得申报。

4.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2年后,方可申报。

5.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以及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6.受刑事处罚者,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期满后,3年内不得申报。

7. 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国家、广东省抽检中不合格的,3年内不得申报。

8. 因师德问题受到学校处分的,3年内不得申报。

出现教学事故的,2年内不得申报;出现教学差错的,1年内不得申报。

9. 任现职期间,出现指导的学生参赛作品抄袭、伪造等情况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一)申报评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二)1965年(公共基础课教师1968年)以后出生申报晋升教师、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艺术、外语、体育、思想政治教育类专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他人员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1965年(艺术、外语、体育类专业教师1970年)以后出生申报晋升教师、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他人员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凡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规定如下:1.申报评审教师、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2.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获得硕士学位后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3.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6.中专毕业的,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职务;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

(六)申报人在具备基本资格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相应降低一级学位条件的限制:1.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前5名的。

2.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的。

第十一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资格期间,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结合所从事专业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列入青年教师培训范围的教师,要按计划开展培训工作,未按计划完成培训内容或培训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经历条件(一)适用对象适用于申报教学系列、科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聘教授、首聘副教授、推广教授、推广研究员除外)。

(二)适用年龄适用于198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70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适用学科专业适用于除中国语言文学类学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外的学科专业。

(四)出国(境)经历的适用时限1.2017年,申报高级职称,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的时限为累计半年以上(含半年),单次三个月以上方可进行累计。

2.从2018年起,申报高级职称,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的时限为累计一年以上(含一年),单次三个月以上方可进行累计。

3.体育教学研究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师出国(境)培训两个月以上可视为具备“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经历”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人应按照“在职在岗”的要求,申报相对应的系列和专业。

申报系列(专业)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转岗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当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被首聘为教授的学校引进人才等人员,在首聘期的前三年内,可不受资历、不受出国(境)学习工作经历、指导研究生、二级教学研究论文、其他业绩成果、以及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的限制,直接申报教授。

第十七条被首聘为副教授的学校引进人才等人员,在首聘期的前三年内、可不受资历、不受出国(境)学习工作经历的、担任班主任、生产实践、教学研究论文及其他业绩成果的限制,直接申报副教授。

第十八条被学校聘为青年教授的人员,达到正高条件的,在聘期内可不受资历的限制、指导研究生、以及至少完成其中1项主持课题的限制,直接申报教授。

第四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第十九条普通教师系列的评审条件(一)教授1.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全程系统讲授过2门(次)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为全日制本科生讲授理论课年均60学时以上(具体课时计算方法见附则)。

2.硕士学位点的(招收3年以上),须独立完整培养过1届全日制获学位研究生;非硕士学位点的或硕士点招生未满3年的,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3年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过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活动并获奖。

3.积极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见表2):表2教授资格评审的课题要求4. 在核心期刊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主持);或获得校级十佳教师;或主编教材1部。

5. 发表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具备表3所列条件之一:表3教授资格评审的论文及著作要求6.取得相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教学效果好,有3个学期以上的本科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10%;或有3个学期以上的研究生评教结果均在本单位排名前10%。

(2)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获得国家星火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3)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得新农药、农药新制剂、新兽药(三类以上)、新检测试剂、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省级以上新食品(饲料)添加剂、新肥料证书、新品种审定或新品种保护权。

(4)主持制定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或主持制定省级标准3项,并获发布。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或省级奖励2项;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

艺术类专任教师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省级以上展演一等奖3项。

(6)主持完成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

艺术类专任教师或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4项。

(7)第一主编编写有关部委评审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1部,或第一主编编写的1部教材列入教育部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目录,或第一主编编写的1部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人文社科类教师在达到表2课题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主持完成1项B类以上课题。

(9)在达到表3规定各项论文数的基础上,论文总数和最高级别论文数相应增加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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