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
澳门基本法的二十三条立法内容是什么(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四十五条澳门行政长官是澳门的首长,代表澳门。
澳门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澳门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四十七条澳门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澳门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1次。
第四十九条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澳门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领导澳门政府;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澳门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任免检察官;依照法定程序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澳门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国家和澳门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所属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依法颁授澳门奖章和荣誉称号;依法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第五十一条澳门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澳门的整体利益,可在90日内提出书面理由并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30日内签署公布或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号
发布日期: 1993.03.31
实施日期: 199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市政机构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七节宣誓效忠
第五章经济
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
试论《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机制
試論《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機制鄭 偉∗一、引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在“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導下創設了基本法的解釋機制,而基本法的解釋機制在實施基本法的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無論立法者多麼高明,規章條文也不可能網羅一切行為準則,不能覆蓋一切具體案件。
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就是法律解釋學的根源。
反過來,法律只有通過解釋發現、補充和修正,才能獲得運用自如、融通無礙的彈性。
”1然而,如何準確和恰當地解釋基本法卻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
因為,基本法雖然相對於中國的憲法和法律而言,僅是一部全國性的基本法律,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2從這種意義上來講,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律,甚至曾形象性地被喻為“特區小憲法”。
也正因如此,基本法的解釋,就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則儼如對國家憲法的解釋一樣。
關於憲法解釋,在不同體制和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含義和内容,而且有各種不同層次和效力的解釋。
本文所稱的憲法解釋,專指依照憲法規範所訂定的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所作的解釋。
亦即“憲法解釋的概念應當限定於憲法解釋機關這一層次上,是一種有權解釋,而非其他機關、其他人的無權解釋。
”3目前,在世界範圍内,關於憲法或憲法性文件解釋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種模式:一是立法機關的解釋;二是馬歇爾於1803年所創設的由普通法院解釋的模式;三1940年奧地利確立的由憲法法院解釋的模式;四是1950年法國確立的由憲法委員會解釋的模式。
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憲法解釋是與憲法的監督保障,如違憲審查或司法審查相聯繫。
而基本法的解釋,根據基本法第143條的規定,其解釋權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顯然不屬於上述四種典型的解釋模式中的任何一種,而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將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和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解釋結合而成的雙重解釋機制。
澳门基本法全文
澳门基本法全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下面是澳门基本法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有关澳门基本法的几个问题及澳门法制实践所作的解答
介绍与评论有关澳门基本法的几个问题及澳门法制实践所作的解答刘太刚内窖摘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以下三个问题上并未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政府的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宫的提案许可权对随后提案权的影响问题;溴门基本法第75条中“涉及”一词的涵叉问题;澳门原有法夸的修改权的归属问题。
r-i-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制实践一一给予了在特定情形下的解答。
关键词:澳门基本法问题法制实践刘太刖,中国人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作为澳门地区的宪政性法律,澳门基本法为未来澳门的法制实践及政治实践预留了广阔的弹性空间。
基本法所预留的弹性空间,一方面增强了基本法的稳定性,使基本法能够与时并进,充满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也为基本法的具体实施带来了某些不确定性,这在以下三个问题上有所显现:问题一:政府的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官的提案许可权对随后提案权的影响澳门基本法第7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
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素,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
凡涉麓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据此规定,对于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特区政府拥有专属提案权;对于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行政长官拥有提案批准权。
从基本法的上述规定上看,澳门基本法对议案并没有作更进一步的分类,设有把议案分为独立提案和钎对独立提案所作的修订提案。
我们可以把提出独立提案的权力称作独立提案权,而把对独立提案提出修订提案的权力称作随后提案权。
由于基本法对政府专属提案权及行政长官的提案批准权方面的规定并没有指明适用于独立提案权还是随后提案权,问题也就由此产生:基本法对政府专属提案权的规定及对行政长官的提案批准权的规定究竟仅适用于独立提案权还是同时也适用于随后提案权?对此问题,《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以下称“澳门议事规则”)给予了明确的解答。
澳门议事规则第103条(提案权的保留)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下列事项享有专属提案权厦随后提案权:a)立法会选举法;b)公共收支;e)政治体制;d)政府运作。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3.2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从3月22日至24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代表们普遍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实施“一国两制”的重要法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
收回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祖国的统一,是我国人民长期的共同愿望,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我国政府根据“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妥善地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在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具体阐明了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将“一国两制”的总方针和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规定下来,从而在法律上保证“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现。
它对1999年我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代表们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关于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章节的规定,保障了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兼顾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根据“一国两制”总方针和澳门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既有利于澳门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又切实可行,因此充分体现了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
港澳基本法比较
港澳基本法比较徐静琳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是中国独有的两部全面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宪法性法典。
两部基本法以其特有的风格使人耳目一新:法典蕴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精神,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典在条款内容和体例结构上的和谐统一,显现了创新的立法技术。
两部基本法所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运作在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中国法律秩序下的不同法域,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正是这些同一性和多样性,构成了港、澳基本法的可比性。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一国两制”构想与港澳实际结合的法律典范,以期引发对基本法理论和实践的法理思考。
基于共同的立法精神中国的宪政制度反映出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一致的特点。
有关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宪制规定,均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各地方行政区域不允许存在有关基本制度的例外规定。
八十年代以后,应和平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之需要,在一般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外,又设立特别行政区,这是中国宪政制度及其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
从立法依据而言,基本法源于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31条和第62条规定了为实现和平统一祖国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款。
第31条订明:“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在实现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的进程中,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中葡联合声明中阐明: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方针政策将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可见,制定基本法,旨在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具体体现“一国两制”方针,保障国家对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就调整内容而言,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将国家对港、澳的基本法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具体规定为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事务、对外事务等内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引言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文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的法律基础。
本文档将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详细介绍。
2. 背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核心法律。
1999年,澳门正式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起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旨在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稳定,保护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基本条款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含了多个重要的基本条款,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和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
3.2 全面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了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享有与全体中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3.3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秩序的稳定和繁荣。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将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设计和实施。
3.4 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鼓励和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繁荣。
3.5 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治环境。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将基于普通法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将由法律保护。
4. 实施和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9年起开始实施,并在此后多次进行修改。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须符合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共同认可的原则和程序。
5. 结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稳定发展、保护澳门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法律文件。
澳门基本法制介绍
实行有限制的统治
2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I. 有限制的统治——2049
II. 高度自治
III. 无国防、外交权限
3
澳门法律特色和法律的延续性 (the principle of continuity):
大陆法系,回
归后法系保持 不变
除少数例外,
所有回归前的 立法在回归之 后依然生效
法律体系与中国 大陆相区别,少 数适用
部分回归前的法 律不再生效
4
1999年后 澳门法律层级
宪法 基本法 法律-立法会 行政法规-行政长官
行政命令-行政长官
5
法律
• 立法会制定
行政性
规章
• 行政长官制定或发布
1999年前,总督签署颁布法令(decree)
6
澳门当前宪政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 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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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
• 国家内的地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终局判决 • 院长一人、法官两人
– 行使司法解释权 – 作为三审法院:审理对中级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提起的 诉讼 – 作为二审法院:审理对中级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提起的 诉讼 – 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对终审法院法官、中级法院法官、 检察长、行政长官、司长与立法会主席的职务行为提起 的诉讼 – 专有管辖权:管辖权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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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制介绍
李悦清
10/10/2014
1
澳门从十六世纪至1999年12月19日由葡萄牙 殖民,1999年12月20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层面:
•在中葡联合声明(JD)前提下,中国恢复 对澳门主权统治
去澳门要注意什么法律
去澳门要注意什么法律去澳门旅游时,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下面将对澳门的一些重要法律进行详细介绍。
1.《澳门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管理体制,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
澳门的最高法律是《澳门基本法》,它规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和各方面的基本原则。
2.禁毒法:澳门禁止制造、贩卖、运输和滥用毒品。
违反禁毒法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拘留和监禁等。
3.禁赌法:澳门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地区,但并不意味着在澳门的任何形式都是合法的。
除了赌场区域,其他地方不得进行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罚。
4.计生法:根据《计划生育法》,澳门居民一般只允许生育一个子女。
违反计生法规定的,会被处以罚款并暂停享受相关社会福利。
5.交通法规:在澳门,驾驶车辆需要持有有效驾驶证件,并遵守规定的交通法规。
酒后驾驶、闯红灯、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6.公共秩序法:游客在公共场所需要保持秩序,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制造噪音或携带违禁物品。
此外,游客需要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如不吸烟区、不随地吐痰等。
7.个人隐私保护法:违反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澳门,未经他人同意,不能擅自拍摄、录像或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
8.环境保护法:澳门高度重视环境保护。
游客不能乱扔垃圾、破坏自然景观,否则会受到处罚。
9.违法金额与判罚:根据澳门法律,罚款金额较低,罚金一般为2000元至10000元(澳门币)。
但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者可能会面临拘留或监禁的刑罚。
10.保险要求:在澳门,驾驶车辆需要购买车辆保险,并将保险购置凭证置于车辆上显眼位置。
总之,去澳门旅游时,我们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澳门的风俗习惯。
同时,我们也应该尽量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避免误操作或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
如果不熟悉澳门的法律法规,建议在出行前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咨询,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澳门基本法制介绍
•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中葡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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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联合声明
• 争议点 • • 宪政基础,是对澳门主权统治的基础, 是澳门基本法的基础和根据 • 国家间的国际声明,仅限国际层面效 力,不是澳门基本法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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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的政策依据 • 国内法转化的矛盾 • 国际承诺与国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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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与宪法
特别行政区是1993年人大根据宪法第31 条设立的,基本法以宪法为立法依据 在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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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设置
普通管 辖法院 初级法 院 中级法 院 终审法 院
行政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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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法院
普通民刑法庭
行政法庭
专门法庭
刑事起诉庭刑事预审制度
澳门普通刑事案件由初级法院审理,贪污 等职务性犯罪由廉政公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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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
• 上诉审法院
• 重大案件的一审法院 • 民、刑、行政、税务、海关等 • 七名法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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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制介绍
李悦清
10/10/2014
1
澳门从十六世纪至1999年12月19日由葡萄牙 殖民,1999年12月20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层面:
•在中葡联合声明(JD)前提下,中国恢复 对澳门主权统治
国内层面:
•澳门保留葡国背景和以香港为先例,成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SAR),到2049年中国
实行有限制的统治
2
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
I. 有限制的统治——2049
II. 高度自治
III. 无国防、外交权限
3
澳门法律特色和法律的延续性 (the principle of continuity):
大陆法系,回
归后法系保持 不变
除少数例外,
澳门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是为了落实“一国两制”而制定的基本法律文件,于1993年4月3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澳门基本法共有68条,由一个总纲和9个章节组成,分别是:“总则”、“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事务及文化教育”、“条例制定程序与法律适用”、“保障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旗帜、徽号、歌曲与节日”等。
澳门基本法明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行政和立法权力的归属、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司法机构的设置和独立性、公民权利和自由、人权保障以及经济等方面的规定。
澳门基本法的确立,对于实现“一国两制”政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独立和澳门居民的基本人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澳门基本法判断题
.澳门特区政府保障工人权益。 .澳门特区居民享有与外国人结婚的权利。 .澳门特区政府维护城市的建设和规划。 .澳门特区居民享有对教育内容进行选择的权利。 .澳门特区政府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澳门特区政府保障青少年的教育权益。 .澳门特区居民享有与外国人往来的自由。 .澳门特区政府建立环境保护制度。 .澳门特区政府推进职工福利制度。 .澳门特区居民享有与外国人远足的权利。 .澳门特区政府保证公民的信仰自由。 .澳门特区政府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澳门特区居民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澳门特区政府保障农民工权益。
.澳门特区政府制定法律,维护法治。 .澳门特区居民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 .澳门特区居民享有居住权。 .澳门特区政府保护家庭的权益。 .澳门特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澳门特区有自己的国旗和区旗。 .澳门特区居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 .澳门特区居民有公正的审判权。 .澳门特区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澳门特区政府制定教育政策,推动教育发展。 .澳门特区居民有工作的权利和机会。 .澳门特区政府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澳门特区居民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 .澳门特区政府保护妇女权益。
澳门基本法判断题
100条澳门基本法判断题 .澳门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 .澳门基本法授予澳门高度自治权。 .澳门有独立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 .澳门享有自由贸易和海关自主权。 .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结社和集会的自由。 .澳门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 7,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澳门居民选举产生。 8,澳门基本法规定了澳门特区立法机构的组成和选举方式。 .澳门特区立法机构的议席分为地区选举和职权界别选举两种。 .澳门居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澳门特区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 .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受到法律保护。 .澳门特区政府制定自治法和维护澳门特区的安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有关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有关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3.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有关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说明--1993年3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四年零四个月的工作,现已全部完成起草基本法的任务。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以及起草委员会为全国人大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等文件提请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现在,我受起草委员会的委托就这些法律文件作如下说明。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任命,由内地和澳门的专家和各界代表组成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1988年9月成立并正式开始工作。
根据起草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经过了下面五个主要阶段:一、拟出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为基本法草拟确定一个框架。
起草委员会专门成立了一个草拟结构的小组,用半年时间的调查研究,听取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拟出了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
二、根据澳门基本法结构(草案),成立了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五个专题小组,分别负责草拟澳门基本法有关章节的条文。
这期间,五个专题小组的内地委员,赴澳门与在澳门的起草委员一起进行调查研究,同各界人士座谈,听取意见。
澳门基本法与言论自由的界限
澳门基本法与言论自由的界限骆伟建1一、澳门基本法第三章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澳门居民享有基本权利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规定了澳门居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面前平等权,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罢工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讯自由,迁徙自由,信仰自由,工作自由,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婚姻自由等等。
除了基本法所列举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外,澳门基本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实施。
”所以,澳门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由基本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双重保障,具有国际的人权标准。
澳门居民在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澳门基本法第44条规定,“澳门居民和在澳门的其他人有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澳门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澳门法律可以对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出限制,但限制要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
所以,从澳门基本法第三章的结构和条文之间的关系分析,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相存,互相制约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要达至平衡。
2,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受限制的理由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受法律的限制,但法律的限制要符合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不能抵触。
那么,国际人权公约规定了什么样的理由可以对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呢?1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有关思想、信仰自由中第三款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法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第19条有关言论自由中第三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规定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
澳门基本法成功贯彻实施的经验与启示
澳门基本法成功贯彻实施的经验与启⽰《中华⼈民共和国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1993年3⽉31⽇由全国⼈民代表⼤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制定,1999年12⽉20⽇澳门回归之⽇起开始实施。
澳门基本法第⼀次对澳门各⽅⾯的治理作出了科学规划和具体安排,规定了回归后澳门在“⼀国两制”下中央与特区的关系以及各种重要制度体制,包括政治、法律、⾏政、经济、社会、居民权利等,是澳门全新的组织章程。
20年来,澳门基本法得到了全⾯贯彻实施,成为澳门特区的⾏为指南,促进了澳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权保障和民主进步。
实践证明,这是⼀部符合澳门特区实际情况,能够给澳门带来安定繁荣,能够不断满⾜澳门居民对美好⽣活向往的宪制⽂件,其成功贯彻实施的经验弥⾜珍贵,值得认真总结。
澳门基本法成功实施的主要表现20年来澳门基本法得到全⾯、准确贯彻实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
第⼀,国家恢复对澳门地区⾏使主权,澳门⾃回归之⽇起纳⼊国家治理体系和宪制秩序当中,宪法和基本法同时开始在澳门适⽤、实施,共同构成澳门特区的宪制基础和核⼼内容。
中央认真履⾏对澳门特别⾏政区的各项宪制责任,基本法规定的全⾯管治权得到落实,包括组建澳门特别⾏政区政府、任免特别⾏政区⾏政长官和主要官员,⽀持并监督澳门特区⾏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有效施政,接受⾏政长官述职;接受澳门特区终审法院法官委任的备案;解释澳门基本法,对澳门本地⽴法进⾏备案审查,增加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及时解决澳门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妥善处理涉及澳门的外交和涉台事务;承担起澳门地区的防务;与澳门特区政府⼀道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等。
第⼆,⾏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得以确⽴和完善。
⾏政长官领导澳门特区⾏政机关,是⾏政机关的⾸长,打造了强有⼒的⾏政团队,⼜代表整个特别⾏政区,全⾯履⾏⾃⼰的宪制责任,在整个特区地⽅治理中发挥了领导核⼼作⽤。
试论澳门基本法的修改
試論《澳門基本法》的修改米萬英∗法律需要具備穩定性,這是因為“法律所以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而遵守法律的習性須經長期的培養,如果輕易地對這種法制常常作這樣或那樣的廢改,民眾守法的習性必然削弱,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1鑒於此,穩定性被視為法的“内在屬性”。
2不過,穩定性並不意味着停滯。
法律因僵化而妨礙社會進步的事例在歷史上並不罕見。
這就要求在穩定、連續和修改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
作為一部全國性立法,《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憲制效力,是澳門法治的基石。
所以,其修改更加需要慎重,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其對自身的修改所作的細緻規定。
在筆者看來,考察和理解這些規定,是全面落實和實施基本法的一項題中應有之義。
一、《澳門基本法》正文之修改就結構而言,《澳門基本法》由兩部分組成,首先自然是正文,包括序言和九章。
關於正文部分的修改,《澳門基本法》第144條作了明確規定。
(一) 修改提案該條第2款指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顯而易見,修改提案權的主體有三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而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3多數、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一致同意。
在滿足這些實質要件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只能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呈交;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均不享有呈交修改議案的資格。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之所以設定嚴格的實質要件,主要原因在於《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一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憲制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中具有憲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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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市政机构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七节宣誓效忠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澳门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第十五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
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在其成为永久性居民后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六)第(五)项所列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以上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领取澳门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
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
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二十九条澳门居民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处外,不受刑罚处罚。
澳门居民在被指控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第三十条澳门居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
第三十一条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二条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三条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四条澳门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澳门居民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澳门居民有权诉诸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得到律师的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司法补救。
澳门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八条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
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