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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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又分为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解释和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1、扩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围:即刑法的适用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3、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4、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6、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7、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9、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0、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1、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新法处理。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
第五章
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
3、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4、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5、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6、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7、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具体人。
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