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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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

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1.24

【实施日期】2005.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日常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就发票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基层单位要将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做为发票管理的重点,各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为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实施重点检查,检查时采取顺查法和逆查法,主要比对发票开具额和税款申报额的逻辑关系,发现有疑点的,应通过受票方核查发票的相关信息,确认发票开具的真实性。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新办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由发票发售窗口初步核定纳税人应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一般采取就低原则,定额专用发票可按一个月用量发售,其他

发票一般先发售一本或者一卷。税收管理员在新办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后三日内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并进行复核,同时填写《发票核准种类、数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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