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政府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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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配置的资源

计划经济时代,从财政的角度出发,政府可配置的资源是资金,资金有上级的补助资金和政府的各种来源的资金,税收收入划归地方部分就包含于政府各种来源资金中。

二、政府配置资源方式

一是通过政府投资、税收、补贴,带动和促进民间投资、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提高经济增长率。

二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支出,提高资源配置的结构效率。从国家角度进行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区域平衡。

三是合理安排政府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

四是在明确政府经济职能的前提下,确定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范围,确定财政收支占GDP 的合理比例,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总体效率。

五是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本身的效率。对每项生产性投资的确定和考核都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或者说进行绩效评价,力求以最少的耗费实现工程的高质量。甚至作为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也存在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对比问题。总之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归结到一点就是协同创新,协同就是把各种资源有效的配制起来。

三、政府配置资源存在的问题

政府资源配置的目标是合作共赢,如果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没有平衡好利益,最终也无法成功。因此,要把资源配置建在市场配制的基础上,解决好利益各方面的共同需求,共性需求,包括还有一些个性的问题。

市场配置资源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有时不能很好解决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平衡和产业结构合理化问题,容易出现经济周期性波动和区域性、系统性经济风险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的过度不平衡。政府可以通过发挥引导性作用来间接影响资源配置,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均衡和健康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体而言,政府的引导性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等,引导一定资源向某些产业、区域流动;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为主要手段,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平抑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均衡、可持续发展。

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完全、自然垄断等因素,市场不能有效解决公共产品供给、分配公平等问题,需要政府发挥弥补性作用,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共同富裕、推动可持续发展来纠正市场失灵。比如,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是最主要的供给主体,也是管理者,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同时,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应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使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适当分离,在生产环节善于运用市场力量,引入竞争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能够提高效率,但也容易造成收入差距过大,影响社会公平和稳定。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在保持合理的初次分配格局基础上,通过再分配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必要保障。

自发的市场机制有时会损害公平和公共利益。政府必须为市场提供规则、营造环境,实施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这些必要的规制是政府的职能。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发挥规制性作用,就是通过制定规则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制约,其内容主要包括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和合法利益,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反对市场封锁和不正当竞争,规范中介组织发展,保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等。

四、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有机结合

所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这一过程中就要更好更科学的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来调节。供给侧改革简单来说就是从供给、生产端入手,通过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核心要素有两点:一是通过减税降费等举措,减轻企业成本,释放供给端的活力;二是通过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供给侧改革,目标还是为了结构调整,当前经济周期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已转化成结构性问题。应把改善供给结构作为我们的主攻方向,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需要政府在资源配置上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在需求政策上,既不能搞强刺激,也要防止出现顺周期紧缩。

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资源配置方面合理分工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资源配置方面的合理分工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在财政资金方面,财政资金的运用体现在公共投资,两者合理分工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受益原则。受益空间上的差别,决定了不同层级政府应分别承担满足不同范围内公共需求的职责。大多数资源重新配置都有其一定的受益区域,如城市供水供电、市内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受益对象都具有区域性,这些投资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安排。而一些跨地区、跨流域、受益范围较大的公共投资活动,如大江大河治理、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受益对象具有全局性,这类公共投资需由中央政府来安排。

二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某些看来属于地方性的公共需求,如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专业医疗卫生设施等,若完全由级次较低的地方政府提供,可能达不到应有的规模效益,造成资源配置方面效益的损失。由于效益外部性的存在,一个地区的活动对其他地区也会产生有利或有害的影响,如大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教育发展等,都会有程度不同的“外溢效益”存在,造成投资边际成本与边际社会效益不对称,影响地方政府的投资积极性。这就要求在政府投资事权划分上,要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

三是行动原则。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要在行动上做到全国统一规划的领域内活动,其投资责任属于中央政府;以本级政府财力为基础的,其投资责任属于地方政府。

四是技术原则。政府举办的公共工程,凡规模庞大,需要高技术才能完成的项目,其投资责任应归中央政府,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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