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 第三⼗六条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各股东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三)股权证编号; (四)取得股份的⽇期。
依法转让募集股、合作股,或者补发合作股股权证、募集股股权证的,应当变更股东名册。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代表⼤会 第三⼗七条公司股份的享有⼈为公司股东。
第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或者推荐代表出席股东代表⼤会并按公司章程规定⾏使表决权; (⼆)查阅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代表⼤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按照本条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解散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九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合作股股东以其所拥有的合作股份额为限,募集股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公司实⾏股东代表⼤会制。
公司的权⼒机构为股东代表⼤会。
股东代表⼤会由合作股股东代表和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推选和产⽣的具体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推选出股东代表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代表颁发作为其⾏使代表权利凭证的股东代表证书。
第四⼗⼀条每⼀股东代表享有⼀票表决权。
第四⼗⼆条股东代表⼤会分为常会和临时会。
常会每年应⾄少召开⼀次。
每次常会距上次常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个⽉。
临时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集。
第四⼗三条股东代表⼤会⾏使下列职权: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合作股股权调整⽅案; (五)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决定其报酬和⽀付办法; (⼋)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百分之⼆⼗以上股东代表的联名提案;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几年区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支持宝安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大推进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宝规〔2017〕11号)修订工作,现解读:一、修订背景和意义为规范和加强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和谐发展,促进宝安区集体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区政府于2017年9月1日印发实施了《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宝规〔2017〕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两年以来,在引导股份合作公司优化内部治理、鼓励其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方面均起到了较好的导向作用,有效的提高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然而,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宝安区经济形势、政策环境等均已发生较大变化。
为配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让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到全区产业空间拓展工作中来,发挥其招大商、招好商、招优商的作用,与优质企业共赢发展。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在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管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理办法》”)。
二、修订原则(一)导向性:为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公司在宝安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中的产业载体优势,体现股份合作公司与优质企业合作共赢理念,围绕留住优质企业、引进优质企业等方面,结合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针对性制定扶持政策。
(二)激励性:扶持政策对扶持对象应具备足够吸引力,能充分调动股份合作公司积极性,通过科学设定扶持标准和扶持额度,在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前提下,激励并引导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升级。
(三)实操性:为落实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与企业共生共长扶持思路,并确保扶持政策的可持续性,政策制定需考虑留住或引入的优质企业对宝安区的新增财力贡献程度。
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两种形式的福利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并募集部分股份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农业局负责审核、指导全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改造工作,名镇(街道)农办负责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筹建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股叔的设置、界定,按照尊重历史、承认差别、实事求是、男女平等、村内相同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股权设置第七条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范围仅限于本村企业(含一、二、三产业)的各种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而不包括本村未征用的土地、公益事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及其他非生产性的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由区农业局制定并指导实施。
集体资产在完成清产核资后,计算出集体资产总股本,合理确定每股股值,并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八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设置募集股。
集体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给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权利益的股份,合作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配售给村民小组或村民个人的股份,募集股是由合作股股东和员工以现金认购的股份。
合作股股东和员工以现金认购募集股时,应书面承诺遵守本规定和本村(居)委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的约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深府〔1996〕3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12.07【实施日期】1996.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7日深府〔1996〕3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镇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镇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镇村集体资产,指镇村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控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所有的资产。
股份合作公司的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镇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无偿占用、哄抢、私分、截流、破坏、平调、挥霍浪费及其它侵害集体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镇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镇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镇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产权界定第七条镇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及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镇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二)镇村集体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珍贵水产苗种、林木、果树和基础设施等;(三)镇村集体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四)在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镇村集体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占有的资产份额及投资收益;(五)国家无偿资助或对镇村集体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六)镇村集体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七)镇村集体出资购买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八)依法属于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
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两种形式的福利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并募集部分股份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农业局负责审核、指导全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改造工作,名镇(街道)农办负责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筹建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股叔的设置、界定,按照尊重历史、承认差别、实事求是、男女平等、村内相同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股权设置第七条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范围仅限于本村企业(含一、二、三产业)的各种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而不包括本村未征用的土地、公益事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及其他非生产性的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由区农业局制定并指导实施。
集体资产在完成清产核资后,计算出集体资产总股本,合理确定每股股值,并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八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设置募集股。
集体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给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权利益的股份,合作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配售给村民小组或村民个人的股份,募集股是由合作股股东和员工以现金认购的股份。
合作股股东和员工以现金认购募集股时,应书面承诺遵守本规定和本村(居)委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的约束。
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指导意见》《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引导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资金。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宝安区范围内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和尚未实施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及服务于公司的集体经济行业组织。
第三条为加强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成立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各街道办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
第四条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四)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付手续;(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控,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七)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A)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合作开发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回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关于加快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督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管理的意见》(深宝府办〔2016〕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转让、合作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三条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合作开发交易(以下简称“土地合作开发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及各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股份合作公司土地合作开发交易业务的主管部门。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负责制定各项政策、规范,指导各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土地合作开发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土地合作开发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及宝安区政府指定的其他交易机构(以下统称“交易机构”)负责股份合作公司土地合作开发的交易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股份合作公司可自行选择交易机构实施土地合作开发交易。
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系统平台、服务场地、政策咨询等服务,并对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对委托的项目进行考核。
第五条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土地合作开发项目,必须对集体用地和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7修改)-农业部令第39号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7修改)正文:----------------------------------------------------------------------------------------------------------------------------------------------------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改)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繁荣农村经济,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增加农民和国家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兴办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
第六条开办企业须持有村民委员会证明,并提交合股者的协议书和企业股份合作章程(见附件:《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示范章程》)等文件报乡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七条企业股份资产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公布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但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抵偿债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
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第五条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样。
第六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七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除出于控股需要外,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者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赔偿责任。
关联法规:第八条公司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教程文件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维护集体经济利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和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处置行为,适用本办法。
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用地是指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用地等国有土地(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的土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包括:(一)自主开发,指股份合作公司自行筹集资金开发建设集体用地的方式;(二)合作开发,指股份合作公司以集体用地使用权与相关方合作开发建设集体用地的方式。
合作方式主要包括:1.引进其他市场开发主体开发的;2.以集体用地作价入股的;3.集体用地项目公司增资扩股的;(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股份合作公司依法通过公开交易直接转让全部集体用地或部分土地使用权直接获取收益的方式。
第五条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在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作方。
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交易,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和实施交易或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和实施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场地和政策咨询,并对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宝安区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一、当前宝安区发展农村城市化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村经济管理机制不规范,诸多关系难以理顺。
对比深圳特区内农村城市化后的管理体系来看,宝安区农村经济在管理方面还有很多关系尚待理顺,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不规范。
从深圳特区内农村城市化的发展进程看,普遍实行股份合作制,以理顺村民对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成立股份合作公司统一行使经营权,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份合作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代表村民经营管理公司的经济业务,而村民则由原来自耕自收的农民变为享受股份合作公司收益分红的股民。
这种以村民对集体资产占有份额入股形成的股份合作公司,就当前农村经济管理机制来讲,是比较完善的,但相比之下,宝安区在这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尽管沙井镇万丰村在全国最早推行股份合作制,《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也早于%""&年由区人大通过颁行,而且经过(年的推广,但目前还有相当的村成立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的也只是本村集体资产的部分经济业务。
至于未改制的村,还是由村委会,或成立的经济发展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远未理顺。
显然,这种连经营管理机构都不健全的管理方式,与城市化后集体资产完全由股份合作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方式是不相适应的。
在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成立股份合作公司,必须制定完善的公司运营管理章程,其中包括资产评估制度、股权设置和股份分配制度、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制度等,而在众多的管理制度中,村民尤其关心的是股份分配制。
因为股份分配与村民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村民能够从村集体或公司中分到多少份额。
尽管《暂行办法》已颁行(年,并于#$$%年重新修改为《暂行规定》,但全区仍有很多村没参照执行,绝大部分村都是根据本村的民意制定股份分配制度,而这些制度,多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冲突。
就如男女股权分配方面,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分配,但绝大部分村对已婚出嫁女及其丈夫子女,不论其户籍是否迁出本村,一概取消其股东权利。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4•【字号】深府办[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10月14日深府办[2003]111号)《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遏止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负担,是指除税金和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筹集、提取的各种费用和要求提供的劳务。
第三条市、区农林渔业局和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向农户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
凡向农民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劳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如实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劳务或不按规定登记的,持卡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除负担农业税外,取消农民原负担的镇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筹资筹劳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3〕110号)执行。
第六条任何部门、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4•【字号】深府办[2003]110号•【施行日期】200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10月14日深府办[2003]110号)《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
本村范围内进行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修建坡闸、培修堤围、堤围防护、修建农田排水渠、山塘和小型水库等)、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筹资筹劳的,均属一事一议的范围。
第四条属于村内一事一议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并作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农林渔业局备案。
第五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
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第六条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或者出资雇请劳动力的,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七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在各村的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按照批准的筹资筹劳标准向农民收取资金和安排使用劳务,并向出资出劳者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或用工凭据,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有什么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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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有什么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的股份合作公司设⽴、运营以及对其监督管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政村或者村民⼩组(⾃然村,下同)为基础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以募集部分股份构成,股东以其享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但是,集体所有的⼟地不能直接⽤以抵偿债务。
第四条市、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权改⾰、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监督、政策引导等各项措施,促进公司的发展和改⾰,完善法⼈治理结构、推进建⽴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经济转型升级。
⿎励公司树⽴科学的发展理念,引进⾼⽔平创新团队、发展优质⾼端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量,迈向更⾼发展形态。
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新股、股权置换等股权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投资设⽴、参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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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文《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全文区政府授权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募集股份的决定。
核准募集股份的,应发给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经核准募集股份后,公司按核准的募集股份数和募集期限募集股份。
第二十条以折股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完成筹备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筹备组应当自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公司筹备组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修改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核定公司筹备组成员的报酬及公司设立费用。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自村民会议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公司的申请书;(二)村民会议通过的公司筹备组所作的报告;(三)公司章程;(四)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书;(五)验资证明;(六)资产评估报告书;(七)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的姓名、住所及身份和资格证明;(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所。
以折股和募集结合方式设立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区政府授权机关核准募集股份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登记机关应自接到设立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核准登记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未经核准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并对行为人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申请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立前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在公司设立后视为公司的分公司。
深圳市宝安县横岗镇实行三级股份合作制的调查报告
深圳市宝安县横岗镇实行三级股份合作制的调查报告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2(000)023
【摘要】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如何逐步实行集体经济管理的科学化,让农民能够通过参与管理来增强凝聚力,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深圳市宝安县横岗镇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尽管它们实行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并不是规范化的股份制,仅仅是一种新的分配方式。
但是这种分配方式把农民的切身利益同集体经济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了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管理的积极性,这是在基层贯彻群众路线,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新形式。
现将它们的经验介绍如下,供各地学习。
【总页数】3页(P9-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相关文献】
1.关于深圳市横岗镇股份合作制的考察报告 [J], 石曰勤
2.搞好政权建设实现共同富裕——宝安县横岗镇、东莞市长安镇政权建设的调查[J], 方晓
3.一条农民共同致富的阳光道——深圳市宝安县农村股份合作制考察 [J], 王忠煜
4.深圳宝安县横岗镇农村股份制经济的三种形态 [J], 施炜
5.农村股份合作制经验可供集体商业改革借鉴——广州天河区、深圳横岗镇农村股份合作制调查 [J], 余厚康;王建华;田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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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深国税函[2004]262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262号2004年9月10日)龙岗区局、宝安区局:现将《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城办[2004]0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宝安、龙岗两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无论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企业,还是改制为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于做好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股份合作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深城办[2004]04号2004年8月30日)宝安区、龙岗区初始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与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协商同意,两区城市化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自然村两级)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关不发生变更。
为做好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原行政村一级经济发展公司是包括所辖自然村在内的农村集体组织经营实体,经济发展公司代表农村集体组织(行政村、自然村)从事经营活动。
经济发展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从资产形式上是将原行政村(包括自然村)的全部经营性集体资产进行改制,集体资产可以按原行政村整体进行改制,也可以按自然村进行划分分别进行改制。
2、从企业形式上,原行政村一级经济发展公司可以改制为行政村一级的单个股份合作公司,也可以改制为包括自然村一级的多个股份合作公司。
3、经济发展公司改制为单个或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应由区政府改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下发批准工作,经济发展公司的产权单位或股东会应对此作出决定或决议,并以书面方式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单位关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单位关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3.04•【字号】•【施行日期】199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等单位关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圳市府办公厅一九九0年三月四日)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体改委等单位关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积极稳妥地推进深圳特区股份制改革,最近市政府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就这项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如下:一、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审批程序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特区企业股份制改革,克服目前存在的多头审批的混乱现象,根据国家体改委〔198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由计划单列市的体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精神,会议决定成立特区企业股份制改革联审领导小组。
联审小组由市体改委、经发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投资管理公司组成。
审核涉及哪个行业时,就吸收该行业主管部门参加联审会议。
联审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体改委企业处。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先送体改委企业处,再分别送经发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投资管理公司后,由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2.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下属的专业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经主管公司签署意见后送体改委企业处,再分别送经发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投资管理公司后,由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3.合资、内联企业要发行股票,改组成股份公司的,送体改委企业处,由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4.新组建的股份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按市政府规定的现行审批程序办理。
属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需加送联审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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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我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组设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两种形式的福利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一种是由行政村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财产折股并募集部分股份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享有和承担法律、法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农业局负责审核、指导全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改造工作,名镇(街道)农办负责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筹建的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股叔的设置、界定,按照尊重历史、承认差别、实事求是、男女平等、村内相同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股权设置第七条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范围仅限于本村企业(含一、二、三产业)的各种生产性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而不包括本村未征用的土地、公益事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及其他非生产性的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由区农业局制定并指导实施。
集体资产在完成清产核资后,计算出集体资产总股本,合理确定每股股值,并向全体股东公布。
第八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以设置募集股。
集体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给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权利益的股份,合作股是指设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配售给村民小组或村民个人的股份,募集股是由合作股股东和员工以现金认购的股份。
合作股股东和员工以现金认购募集股时,应书面承诺遵守本规定和本村(居)委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的约束。
第九条行政村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合作股股东是村民小组的,集体股和合作股各占股份总额的50%,股东是村民个人的,集体股占股份总额的40%至50%,合作股占股份总额的50%至60%。
村民小组组建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股占股份总额的40% 50%,合作股占股份总额的50%~60%。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设置募集股的,募集股不得超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股份的20%,其中个人认购募集股,不得超过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总股份的2%;余下集体股、合作股的设置按前两款规定比例计算确定。
第三章股权界定第十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股股权根据股东的户籍和承包责任田的实际情况登记为个人所有。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本村的合作股股东分为三类情况区别对待(但不在本村居住、劳动,不尽村民义务,也未分田地,只是将户口挂在本村的空挂户除外):(一)截止 2001年7月1日,凡户口在本村,根据合作经济组织原章程或乡规民约规定享有全额股权和分红权钓原股东,且不属本规定的第二类合作股股东情形的,为第一类合作股股东。
(二)截止2001年7月1日,凡不具备第一类股东资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为第二类合作股股东:1、原籍是本村并在联产承包中分到责任田的,后回乡定居,且户口、生活在本村的原港澳同胞、海外侨胞。
2、原已在联产承包中分到责任田的村民,已招工现已失业且户口没有迁走的;3、原已在联产承包中分到责任田的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走的;4、依法办理了结婚手续、入户后,生活、居住在本村村民的配偶及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且不属城镇居民户口);5、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给予第二类合作股股东资格的村民。
(三)截止2001年7月1日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村民,以及不属第一、第二类股东但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给予第三类合作股股东资格的村民,为第三类股东。
此类股东,应根据入户时间先后按原值或现值一次性用现金等额认购预留的募集股股份。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未设置募集股的,此类股东须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收回或受让的合作股股权中以原值或现值等额购买。
第十一条第一类合作股股东需交纳10%的股份金额方可享有全额的合作股股权和分红权;第二类合作股股东除交纳10%的股份金额外,还需补交占合作股20%—40%的金额作补偿金方可享有全额的合作股股权和分红权。
第十二条合作股股东所需交纳的金额可以从今后每年的分红中分若干年逐年扣除;对一次性用现金认购股份的股东,则只须交纳合作股股东所需交纳金额的8O%。
第十三条村(居)委会村规民约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可根据本村实际,按照村民年龄等因素对村民享有的合作股股数和交纳股金数额确定不同的标准和幅度,但不得违背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剥夺村民应享有的股权。
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实际,对2001年7月1日前已迁走户口但未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未工作期间,可按照第一类股东标准确定的股份标准计算股利分配。
第四章股权处置第十四条从2001年7月1日起,合作股的股权实行一刀切断的认购方法,按现有人口一次性配置到个人所有,凝固合作股股数。
第十五条合作股、募集股可以在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依法继承和转让,但只有村民户口迁出本村的,方能允许转让其股权。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股权的转让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村民,其合作股股权收归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所有:(一)继承人或受让人户籍不在本村的;(二)股东全家到国外定居的;(三)继承人或受让人股权超过合作经济组织总股份2%以上的部分;(四)股东本人自愿退股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又同意收回的。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收回股权时,应退回股权原值,或者按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按现值退回。
第十七条股权的流转(即转让和继承)及收回必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变更股权证书和股东名册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对取得合作股股权的村民,村(居)委员会制定的村规民约和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可以在违反计划生育、殡葬改革、违法犯罪等方面规定限制或取消其股东事发期间的分红权和股权的流转。
第十九条股权证书是合作组织签发的、股东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股权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名称、住所;(二)募集股股权证书,应标明区农业局核准募集股份的文号;(三)股份总数、股份类别、每股金额和股权证书代表的股份数;(四)募集股认购和转让条件与范围;(五)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六)股权证书编号、签发日期;(七)合作股股权证书,标明“合作股”字样;募集股股权证书,标明“募集股”字样;集体股股权证书,标明“集体股”字样,并注明行使集体股股权的代表人姓名。
股东在股权证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申领身份证的,应与户籍册上的姓名相一致。
股权证书由董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盖章。
第二十条集体股、合作股、募集股同股同权同利。
股东代表大会由集体股股东代表、合作股股东代表和募集股股东代表组成,按照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选举董事长,决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重大事项。
具体事由和程序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10%的公积金、10%公益金;(三)支付股利。
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管理,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宝安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区政府制定的《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深宝府规[1995]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文件深宝府[2001]4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深圳市宝安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已经区委二届85次常委(扩大)会议和区政府二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含原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对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公司进行监管。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二)负责有关公司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定、研究工作,并指导实施;(三)监督和指导公司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调解公司的产权纠纷以及股份分红纠纷,监管公司的资产评估、产权变更及产权交易;(四)监督和指导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督促公司完成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五)监督和指导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六)完成市、区政府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对本街道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公司章程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组织和指导公司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调解公司的产权纠纷以及股份分红纠纷;(三)指导和协助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四)监督和指导公司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组织公司完成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及汇总,并将汇总后的有关报表及时报送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五)指导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培训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必须自觉接受股东监督和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第八条公司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股东,实行一位股东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九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更换和罢免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