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合伙人协议股东协议(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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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股东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KTV事务。全体股东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股东亲自签名后生效。各股东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企业概况

第五条,经营场所名称:

第六条,场所地址:

第七条,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期限为年,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九条,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股东及出资额

第十条,企业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各股东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合伙财产用途

股东各方一致决定委托持有并管理全部出资财产,并将全部出资财产用于投资。

合同签订后,股东各方必须于年月日前,将各自出资款项出资完毕,并将该款项转入如下账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应当按照前述约定于年月日之前将全部合伙人财产完成投资。

若因某一股东未能按时出资,导致最终未能按照前述约定的时间完成合伙财产投资的,该合伙人应当按其他合伙人出资金额的 %的标准,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伙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的权利

1、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获得红利;项目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际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2、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3、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4、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5、对项目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十五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在项目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委托执行人规定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共同委托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执行人及其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主持合伙企业的前期筹备、经营、管理工作;

c.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d.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e.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经全体通过后,其他各方不得干涉或者破坏其规定;

f.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g.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h.各方确定每(月、星期、半月)或双方认为必要时召开会议,向其他股东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i.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与其他股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盈利与债务

第十八条,盈余分配:

1、各股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每(年、季度、月)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剩余利润(亏损)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九条,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各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股东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

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

任,由全体股东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各股东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条例,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股东决定除名。

第七章,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入伙

新股东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股东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可以退伙的情形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股东同意退伙;

c.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d.其他股东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

第二十三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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