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
公司追责问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追责问责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不受地域、部门、岗位限制。
第三条追责问责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追责问责工作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设立追责问责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追责问责工作。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发现和举报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问责情形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违反公司章程、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公司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四)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形象的;(五)其他应当问责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一)主动认错、悔错,积极挽回损失的;(二)积极配合公司调查,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屡次违反公司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故意隐瞒事实,逃避追责的;(三)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三、问责程序第十条问责程序分为:初步核实、调查核实、问责决定、问责执行、问责结果反馈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收集相关线索和材料,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组成调查组,对初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问责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问责执行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问责结果反馈阶段,追责问责工作机构应当对问责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给公司领导和被问责人。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是指一套旨在确保员工遵守公司规定和道德标准,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应对和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
下面是一个关于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的详细说明,总字数超过1200字。
第一部分:问责制度的目的和原则问责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维护员工的权益和职业道德。
问责制度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透明度、及时性和程序合法性。
第二部分:问责制度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问责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兼职员工和实习生等。
同时,问责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工作场所和场合。
第三部分: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问责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违反公司规定和政策;2.对同事、客户或合作伙伴进行不当性行为或言论;3.盗窃、偷拍、贪污行为;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6.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偷税漏税等;7.擅自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对于以上违规行为,可能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扣减工资或奖金;3.降低岗位级别或解聘;4.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案。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可能会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责。
第四部分:问责程序和流程问责制度明确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和流程,以保证问责的公正公平和程序合法。
一般的程序包括:1.收集证据,以确保对被问责人有充分的了解;2.制定问责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3.告知被问责人,告知其违规行为的事实、处罚措施及其权利;4.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5.作出最终裁决,确定问责措施的类型和执行期限。
第五部分:问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问责制度的执行应由专门的问责机构或人员负责,确保其执行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度。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1.0总则1.1为健全内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1.2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1.3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3.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1.3.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1.3.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1.3.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0问责的范围2.1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2.1.1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2.1.2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2.1.3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2.1.4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2.1.5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2.1. 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2.1.7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2.1.8对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2.1.9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2.1.10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2.1.11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1.12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2.1. 13在公司一般或重大施工项目中,虚报、贪污、冒领使用材料或虚开报销经费的.3.0问责的种类及形式:3.1问责的种类:3.1.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3.1.2通报批评;3.1.3留用察看;3.1.4降职降薪;3.1.5调离岗位、停职、引咎辞职、撤职;3.1.6赔偿;3.1.7罚款;3.1.8解除劳动合同;3.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内部问责制度
内部问责制度目录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损害、或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问责是由成本审计部等监察部门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第三条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部分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第一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四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第二条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第三条责任界定的依据: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致使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作;7、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供应、质量检验、营销策划等或个人利用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审核擅自对外签定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12、选择上下游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或经销商;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失无法量化的行为;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第一条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问责追究,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一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四公司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允许失败,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事件损失不同,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免责任追究;但前提是技术创新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新产品开发程序等管理制度,因违反操作流程或相关制度导致的损失要进行责任追究;五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管理监督、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第四条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负责处理该责任事故的机构确认;第五条责任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已确认的损失金额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第六条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2000元含以下;较大损失2000-5000元含;重大损失5000-20000元含;特大损失20000元以上;经济赔偿标准也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损失不可量化,但界定为责任追究事项的责任人本制度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五点罗列的行为表现,主要给予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停职、撤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薪酬水平可并行给予责任人50-10000元的责任追究;根据对责任事故的结果和责任界定的不同,确定承担比例如下:举例:赔偿总额的确定采用超额累进比率进行计算,如:①损失为30000元时:其赔偿总额为4350元;计算如下:2000元适用2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200025%=500元;2000-5000元适用2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300020%=600元;5000-20000元适用1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1500015%=2250元;20000元以上适用1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1000010%=1000元;损失30000元时,共计赔偿:500+600+2250+1000=4350元;一本制度中规定的“赔偿基数”为公司范围内经济赔偿基准;在责任承担时,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二根据公司下属各层级单位不同的处理范畴,“领导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责任制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也可以是产生责任事故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相关监管领导;三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四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如有违法所得,该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第七条依据责任事故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在进行经济赔偿的同时,可以酌情并行适度的行政处罚;由于责任事故原因被施以行政处罚辞退的员工,不得在公司内部再次聘用;第八条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第九条经济赔偿款项的缴纳:责任赔偿损失采取通过现金缴纳或工资扣除的方式;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扣除工作;经济赔偿款项作为单位内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表彰举报人员、审计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以及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门或个人;第四部分分则第一节基本规范对有以下行为者,除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以经济处罚外,另外给予行政处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利益损失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的;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它不可告人的事实、理由而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的;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处理业务事项时,有应回避的事实与理由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操作人员的正常业务操作,影响业务的公正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四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规定,利用个人关系,在公司内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安排工作,隐瞒不报的、或者岗位安置违反回避制度的;当被介绍人出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合同要约;或不按权限与程序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串用、错用合同文本类型;或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且事后不及时补签书面合同的;或对外实际履行内部尚未审批的合同且不补办有关手续的;或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的;六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印章保管人单独或与第三者串通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的各类法律证明、担保文件,或于虚假合同、协议文本上加盖印章,或于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而出现严重过失的;第二条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供应、质量检验、财务、仓储、人力资源、营销策划等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对直接参与人至少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三条敏感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研发、采购、行政等岗位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工作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及直接上级领导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予监交人、接交人、接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四条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第五条违反公司竞业限制等方面制度规定,利用职权,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在公司内招揽业务,且业务条件明显低于其它竞争者,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在投资、生产、销售等方面政策,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违反政策地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并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操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对授意操作的人员至少给予降级处分;第六条对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各类重大责任事项隐瞒、虚报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对单位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对不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应按本制度有关时限规定上报指定部门调查处理,隐瞒不报、延误上报导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或擅自越权处理的,对部门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生产订单、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给予直接经办人记过以上处分;第八条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克扣他人工资或损害他人正当内部利益的,或者弄虚作假、擅自截留的,或者不按照既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的,对直接经办人、审批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第九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零星采购、大型活动采购、业务消费等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视情况,给予停职或辞退处分;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分;第十条向上级部门/领导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字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荣誉的,故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过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节财务管理方面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如未造成利益损失的或损失额在2000元以下的,对直接经办人、业务控制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如损失额超2000元的,分别给予降职、降级、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可给予辞退处分:一违反信息报送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延迟、拒绝报送或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延误或失误后果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财经纪律,在成本复核、价格审查、费用审核、结算付款等财务业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或视情节,给予停职或辞退处罚;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录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2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四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在会计凭证、票据处理业务中,收取错、假财务凭证票据或连续三个月含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务凭证票据并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或遗失财务凭证票据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五违反企业会计准则、预警体系指标以及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在资产收、发、存及记账业务中,忽视对资产安全与质量的管理监控,出现资产收、发、存或资金收支管理混乱、或资产账实严重不符、或对应收款项未能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导致“呆账、坏账”损失、或因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六在自行组织的或参与其它业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成本核算、供应商审查、代管物资的收、发、存等,不能坚持财务独立工作原则,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不正确履行对招投标结果、合同条款、出口订单审核、免招标价格审核等业务的监督执行职能,致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七违反公司规定及收货、退货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或多方共同串通以“白条”抵库或其它违规方式,擅自发货或承诺客户退货;指使仓库按未经审批的手工单发货的;对不按审批权限的发货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的;对不按审批权限审批的价格发货,财务人员不予制止,或不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汇报;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2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200元以上罚款;八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经销商、供应商对账或不督促业务部门对账,导致无法真实、及时反映与经销商、供应商的业务往来,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九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提前向外界透露,或违反职业操守,将材料的采购价格私自提供或泄漏给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将产品成本资料、物料招投标报价、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的,从重处罚;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3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300-5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十人为调节财务数据、预算执行数据、业务台账数据及其明细资料据以骗取小集体利益行为;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和更新标准成本,直接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部门的判断与决策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100-15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50元以上罚款;十一不按规则操作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ERP等,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账务处理或信息真实性的;未经批准,将信息系统的财务权限告诉非财务人员,或授权由其使用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十二为了达到逃避审批等非正常目的,采取化整为零等违规操作方式,不经上级部门审批的款项支付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10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100元以上罚款;十三记帐出现明显错误,造成财务信息不准确的行为;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第一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80元罚款;第三次对直接经办人予以50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50-80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80元以上罚款;。
公司问责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或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均应公平公正地进行问责。
2. 权责一致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3.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问责过程中,既要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也要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员工改正错误。
4. 实事求是原则:在问责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情况,避免主观臆断,确保问责的准确性。
第二章问责范围第五条以下行为属于问责范围:1. 工作失职: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造成不良后果。
2. 泄露公司秘密: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
3. 弄虚作假:在报告、统计、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4. 违规操作: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
5.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
6.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如下:1. 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给上级或相关部门。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报告,公司领导层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
4. 问责处理: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
一、引言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是一种组织机构内部设立的问责机制,旨在保障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利益。
本文旨在介绍内部问责追究制度的目的、原则和实施方法。
二、目的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
- 确保员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组织规定;
- 预防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 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形象。
三、原则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开展问责活动;
2. 权责一致:保证员工对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制度约束和惩罚;
3. 透明公开:问责活动的程序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树立组织的
公信力和信任度;
4. 教育引导:除了惩戒,还应重视培训员工遵循规定,引导员
工形成正确的行为惯。
四、实施方法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的实施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定问责规定:组织应制定内部问责规定,明确员工的责任
和违规行为的定义;
2. 建立问责程序:建立一套明确的问责流程,包括违规发现、
调查、诊断、处罚等环节;
3. 采取适当的问责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合
理决定相应的问责措施;
4. 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机制,对问责活动进行评估,及时调
整和优化制度。
五、结论
内部问责追究制度是组织内部维护秩序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责任和建立制度约束,可以有效预防和惩治违规行为,提
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信任度。
组织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问责追究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优化。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一、问责制度的重要性1.维护公司秩序:问责制度明确了公司内部各级管理者和员工的职责,规范了各类工作行为和工作方法,防止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和违规操作,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
2.激发员工积极性:问责制度能够让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和目标,并明确了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进行及时的表扬奖励;而对于工作不达标的员工,则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样一来,员工就会更加积极地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3.保障企业利益:问责制度通过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和维护责任。
一旦有人违反公司的利益,问责制度会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保障公司的权益。
4.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问责制度可以帮助管理者以公正的眼光来管理和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避免主观的个人偏见对员工评价产生影响。
同时,问责制度能够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公平、公正的措施,建立公平正义的工作环境,进而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问责制度的内容和流程1.内容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明确职责和义务:明确各级管理者和员工在各个岗位上的职责和义务。
(2)规范行为准则: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纪律、保密义务等。
(3)考核评估标准:制定明确的考核评估标准,根据工作成果进行绩效评价,为公司提供正向激励和负向惩罚。
(4)严禁违规行为:规定员工在工作中严禁从事的违规行为,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泄露公司机密等。
(5)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针对各类违规行为所需要采取的处罚措施。
2.流程问责制度的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违规行为发现:公司应建立违规行为发现的机制,如工作督查、投诉举报等。
(2)调查核实:发现违规行为后,公司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3)责任认定:对于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员工,应根据证据对其进行责任认定。
(4)处罚措施确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
公司管理层问责制度
公司管理层问责制度1. 引言公司管理层的问责制度是维护公司管理正常运作的重要措施。
一个公司良好的问责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建立起健康的工作氛围,提高公司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对公司发展意义重大。
2. 问责制度的内容公司问责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2.1. 岗位职责管理层各岗位职责应明确,以确保每个管理者都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完成自己的职业责任。
在制定岗位职责时,需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职责内容。
2.2. 问责标准针对每个管理者的职责,应制定相应的问责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是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标准、质量要求等。
通过评估管理人员的绩效情况,实现问责。
2.3. 问责机制公司需要制定一套明确的问责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足。
如果管理人员未能达到预期绩效,需立即启动问责机制,并对其进行纠正和指导,使其能尽快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2.4. 问责程序公司问责制度还应明确何时启动问责程序、由谁负责问责、如何进行问责等具体步骤,以避免管理者的不当行为或者错误,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司正常运营。
3. 问责制度实施对于公司问责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规范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公司发展和经营的基础,也是问责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公司需要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强调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形成一个健康、和谐的工作氛围。
3.2. 激励机制通过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这些激励机制可以是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如津贴、奖金、荣誉称号、晋升晋级等。
3.3. 客观评价客观评价是问责制度实施的关键。
公司需要建立科学、公正的考评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考核周期,充分发挥评价的激励和促进作用,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3.4. 完善既有制度公司需要完善既有的制度,以适应公司发展和变化的需要。
通过完善制度,可以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更高效的工作方法和更合理的工作流程。
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管理制度二〇一四年十月目录一、总则 (1)二、问责对象和原则 (1)三、问责机构 (1)四、问责事项 (2)五、问责措施 (4)六、问责程序 (5)七、附则 (7)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辖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机制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监管事项、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日常经营管理等事项。
二、问责对象和原则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问责对象(亦称“被问责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其他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关键岗位人员)。
公司问责追责条例
公司问责追责条例一、背景为了保障公司治理的效果和规范公司内部行为,制定本《公司问责追责条例》。
二、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明确公司内部问责和追责的原则和流程,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和成员的责任意识。
三、问责与追责的定义1. 问责:指对公司成员的行为或决策进行评估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投诉、批评和教育等方式进行引导和纠正。
2. 追责:指对公司成员的违法、违规或违反职责等严重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法律或经济制裁措施。
四、问责和追责原则1. 公正公平:问责和追责的决定应当基于事实,公正公平,确保公司成员的合法权益。
2. 具体明确:问责和追责的标准和程序应当清晰明确,使公司成员能够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3. 一致性:问责和追责的标准和程序应当统一和一致,避免针对不同人员的不公平对待。
五、问责和追责流程1. 问责流程:- 投诉:任何人员对公司成员的行为或决策有异议,可以进行投诉。
- 调查:公司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 评估:基于调查结果,公司应当对问题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需要进行问责。
- 引导和纠正:如果判断需要进行问责,公司可以采取适当的引导和纠正措施,包括警告、培训等。
- 监督:公司应当对问责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持续改进问责机制。
2. 追责流程:- 纪律追责:对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纪律追责,包括警告、停职、降职等。
- 法律追责: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公司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
- 经济追责:对于造成经济损失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经济追责措施,如罚款、赔偿等。
六、问责和追责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成员,包括职员、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等。
七、补充规定对于本条例未能涉及的具体问题,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以保证公司问责和追责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为《公司问责追责条例》的内容,以便确保公司内部问责和追责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保障。
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范本
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失职问责,是指对公司员工在职务行为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工作目标未完成等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失职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责任与权利对等;(三)谁主管谁负责;(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问责范围与对象第四条失职问责范围包括:(一)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客户信息的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四)发生重大投诉、安全事故或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五条失职问责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章问责程序第六条失职问责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线索发现:公司内部或外部人士发现员工可能存在失职行为,可以向公司举报;(二)调查核实:公司有关部门对失职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三)问责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公司管理层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执行:公司将问责决定通知被问责人,并根据决定执行相应的问责措施;(五)整改与反馈:被问责人应按照公司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公司反馈整改情况;(六)信息公开:公司对问责结果进行公开,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第四章问责措施第七条失职问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级、降职;(六)解除劳动合同;(七)其他相应的问责措施。
内部问责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问责,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致使公司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分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权责一致、责任与处罚对等的原则;(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4)追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内部问责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济责任相结合,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七)未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机构投资者或调研机构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八)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公司指定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或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九)对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当,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十)未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的;(十一)未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通过流程报送重大信息的;(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内部问责制度
内部问责制度内部问责制度是企业建立起来的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通过规定企业内部职责与权力,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严格追究责任人违规行为的制度。
其目的是要求企业管理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形象。
第一,内部问责制度需要规范职责与权力的分配。
每个职位都应该明确规定该职位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在职责方面要求责任人保持敬业精神、尽职尽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在权力方面要求能够正确行使职权,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公平公正。
只有职责和权力明确,企业内部才能形成一种规范和有序的工作氛围,减少工作纠纷和管理混乱。
第二,内部问责制度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在工作中,如果有管理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等问题,可以通过内部问责制度来对其进行问责。
制度可以规定责任人违规行为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并具体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制度还应规定明确的追责程序,确保追责过程公正、公平,并减少人为干预的可能性。
第三,内部问责制度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建立问责制度不仅仅是为了处罚失职渎职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问责来预防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
因此,监督机制在问责制度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审核、内部调查、内部监察等方式,对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
只有建立了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问责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四,内部问责制度需要建立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来鼓励和奖励那些敬业、负责、高效的管理人员,以提高整个企业的运营效率。
激励机制可以包括提供晋升机会、给予奖金或其他物质激励、表彰典型等方式,根据管理人员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只有激励机制正确建立和有效运行,人们才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内部问责制度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良好运营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规范职责与权力、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促使管理人员积极履行职责,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证券公司员工问责处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员工问责处理办法模版警示:本文仅供参考,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及客户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员工在其业务工作中,应忠实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利益,保障公司利益,促进公司发展。
第三条证券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将会受到问责处理。
第四条问责处理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调整岗位、记过、记大过、解雇等处理措施。
第五条证券公司员工的问责处理应当按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开、透明,不得损害被问责人的权益。
第六条具体问责处理措施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被问责人的违规程度、工作表现、改正态度、职务层级等因素。
第七条口头警示:是指通过口头形式,对违反规定的员工作出批评和提醒。
第八条书面警示:是指通过书面形式,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正式警示,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第九条通报批评:是指对违规行为严重的员工,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对现有团队建设及个人职业生涯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调整岗位:是指因违规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员工职务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一条记过:是指在员工档案中记录一次违规记录,对其职业生涯在一段时间内产生影响。
第十二条记大过:是指在员工档案中记录一次严重违规记录,对其职业生涯在一定时间内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三条解雇:是指公司因员工严重违规行为对其实施开除处理。
第十四条对被问责处理的员工,公司应当向上级、同事、下级和客户等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五条对公司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存在的相关规定。
公司合规问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秩序,提高员工合规意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第二章问责原则第四条问责原则:(一)依法依规: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依据,确保问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公平公正: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确保问责的公平公正。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问责过程中,既要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又要注重对员工的引导和教育。
(四)责任追究:对违反公司合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问责范围第五条问责范围:(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行为;(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行为;(三)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四)违反公司廉洁自律规定,索贿、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五)其他违反公司合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六条问责程序:(一)发现违规行为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二)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三)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四)对问责结果进行公示,并抄送相关部门;(五)对问责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七条处罚措施:(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三)赔偿公司损失;(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公司合规管理,提高员工合规意识,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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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10305
某上市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问责机制,促进履职守责,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新证监局[2010]1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内部问责机制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涵盖公司全部岗位和所有业务环节;
(二)权责一致,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上级对下级逐层追责;
(三)惩教结合、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区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执行责任;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责任追究区别违法违规、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和出现业务差错的程度不同;
(六)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
一名职工监事,主任由监事会主席担任。
公司所设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内部问责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现业务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落实逐层追究问责,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重要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及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进行审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拟订处理方案,依据被处理人员的管理权限提交相应机构执行。
(五)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机关部门、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重大项目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并在其离岗后一个月之内向其上级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专项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及落实情况,重点是关键业务环节的责任追究条款的完善与落实。
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七)负责受理、查处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内部问责委员会直接问责的事项如下: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二)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重大损失;
(四)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经营班子审议通过的经营指标(利润),因工作不力完成比例低于90%;
(五)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按制度规定执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性质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六)重要建设工程或施工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重大损失;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九)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丢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十一)管理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本单位管理混乱或所负责的专项管理业务水平大幅滑坡或失控;
(十二)资质、许可、准入等证照不申办、复审,造成市场禁入、业务受限;
(十三)发生竟业禁止、关联交易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十四)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招聘、举荐、任用、管理、监督失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内部问责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制度问责条款完善与落实,配合内部问责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调查问责。
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不履行内部问责主体责任,由内部问责委员会对其问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内部问责委员会每年末应对当年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予以落实,对公司关键人员的任免,重大合同的履行,重大设备、材料的采购,重大成本费用支付的履行程序进行核查。
第九条内部问责委员会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追究,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和专项业务管理部门有责任就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遗漏及时上报内部问责委员会,经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授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内部问责实行回避制度。
被问责人不得参与问责事项的调查、处理;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和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调查问责人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详见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经济处罚由各专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可单处或并处。
违反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公
司依法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单位、部门领导进行内部问责,责令限期整改、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一)突破管理层级、授权和业务范围,越权、跨级、超限签认、审核对外结算工作量及其它事项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歪曲事实,虚假结算,谎报业绩,瞒报损失的;
(三)遭遇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报告,不组织救助或救助不力的;
(四)纵容放任或包庇袒护下属违法、违规、违反制度的;
(五)偷窃、倒卖公司油料、物资的;
(六)虚假报销,冒领各类费用、津贴、补帖、物品的;
(七)串通、勾结他人或单位侵占、损害公司利益的;
(八)损公肥私,无偿或低价占用、使用单位设备、劳务的;
(九)无偿或低价给其它个人或单位提供设备、劳务、食宿、油料、物资的;
(十)截留奖金、补贴,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私分钱物的;
(十一)诋毁公司商誉、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客户关系的;
(十二)特别事项、特殊业务,事前隐匿不报,擅自处理,事后不查不说的;
(十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等个人原因发生差错或造成损失,应给予问责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人对公司制度涵盖的所有签认凭证的签字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一)若二级签认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员负80%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员负20%责任。
(二)若三级签认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员负70%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人员负20%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员负10%责任。
(三)若四级签认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员负70%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人员负15%责任,部门领导责任人员负10%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员负5%责任。
(四)若五级签认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员负65%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人员负15%责任,部门领导责任人员负10%责任,主管总师负5%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员负5%责任。
第十五条内部问责追缴的经济损失赔偿、罚款上交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行政处罚的,公司除按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外,经内部问责委员会组织调查、取证、核实,确有因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的严重程度依据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追加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惩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需罢免的职工代表监事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对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审计、打击报复检举(举报)人的,内部问责委员会可以根据影响程度提出处分建议,提交相应机构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问责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相关用语含义
(一)较大经济损失,是指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二)重大经济损失,是指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三)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者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轻伤9人及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及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