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规定

《消防法》关于建设工程审核、验收的规定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全职责规定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条例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三)实行防火日查制度,建立日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讲解(叶善强)

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讲解(叶善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刚开始实行时原国家建 设部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中就规定 消防验收合格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 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 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 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 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 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2019年3月27日,住建部和应急部发出通知,要 求各地做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职能移交工作,移交承接期为2019年4月1 日至6月30日,随后省住建厅、省应急厅和省 消防总队联合发文 ,明确我省消防移交期限 为6月19日,即消防部门收件截止日期为6月 19日,6月20日起由住建部门负责收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消防工 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 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五)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 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消防设计 质量检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 负责人和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4.2.2条就规定,有些泡沫液必须现场取样送检符 合要求才能使用,因此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严 把材料进场关。为了更好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管控, 借助2017年省厅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入加强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 知》(闽建办建【2017】55号)的平台,增加了消 防产品网上报验制度,要求责任单位在消防产品进 场时要登录材料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审。消防产品 主要包括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防火门、 消火栓等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 、避难、逃生的产品。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

附件4:《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目次总说明 (1)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2)D.8电缆安装 (2)D.9防雷及接地装置 (2)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 (3)E.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3)E.8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3)E.9相关问题及说明 (4)附录G通风空调工程 (5)G.2通风管道制作安装 (5)附录K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6)K.3管道附件 (6)K.6采暖、给排水设备 (6)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7)M.2防腐蚀涂料工程 (7)附录N措施项目 (8)N.1专业措施项目 (8)N.2总价措施项目 (10)N.3 二次搬运 (10)N.4相关问题及说明 (11)附录P 其他项目 (12)P.1其他项目 (12)总说明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以下简称《安装计量规范》)和《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FJYD-311-2017),制定《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安装实施细则》)。

二、《安装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增加、修改了《安装计量规范》附录部分内容,《安装实施细则》仅列出变动内容,其他未作规定的,均按《安装计量规范》执行;《安装实施细则》与《安装计量规范》不一致之处,按《安装实施细则》执行。

四、《安装实施细则》附录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为新增编码,与《安装计量规范》不重复。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安装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执行,不再编列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遇缺项项目的,按照我省现行其他专业的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编码列项,仍然不足的,自行补充。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 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 1 -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 进行消防产品报验。

第六条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 5 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表 1)。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消〔2021〕2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业务办理事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推行“五星服务”,业务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办结),具体如下:(一)建设单位可通过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无需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建设单位可选择邮递收取方式接收审批结果材料,实现全过程“一趟不用跑”。

二、强化业务审批系统运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的运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事项应通过系统进行办理、流转。

对符合受理条件,但因系统研发原因无法受理的业务,应及时联系系统研发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对业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进行统筹解决。

三、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办理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建审改〔2019〕4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已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2.25•【字号】闽政[1997]10号•【施行日期】199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10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关于《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检验建设工程全过程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必经程序,对缩短建设工期,促进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

为配合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参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673号印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竣工验收范围。

使用各种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地方建设项目(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申报和组织验收。

国家和地方合资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有关部门无规定的按本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依据。

以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行业标准,以及有权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有关文件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验收。

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5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5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消防验收办法闽建【2019】2号附件(1)

消防验收办法闽建【2019】2号附件(1)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消防产品、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规- 1 -范规定必须进行进场复验的产品、材料,未经复验合格不得使用;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消防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登录“项目监管系统”中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报审及溯源公示平台”进行消防产品报验。

第六条工程项目或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消防验收或对消防验收备案项目实施抽查。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均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列入“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按实结算支付;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检测检查合格后5天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上传分部(分项)检测检查合格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表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解答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定义是?人数如何认定?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劳动密集型企业定义的意见》(闽建办消函〔2021〕9号)中已明确,即“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居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

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人数统一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标准认定,其中“以上”含本数,即“同一时间容纳大于或等于30人”。

2.关于撬装式加油装置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有哪些?答: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设备安装工程是建设工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3.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第九款,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是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4.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CB50156)(以下简称《规范》)设计和施工。

其中,依据《规范》第 3.03款,企业自用的撬装式加油装置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第6.4.1款,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此,撬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和施工,同时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福建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福建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福建省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工作,提高消防审验信息化管理服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我省消防审验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在现有工程审批系统消防审验模块开发应用的基础上,确保在2023年7月底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审验要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统一入口,全流程网上办理。

2023年12月底前,将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全部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工程类型全覆盖、审批项目全覆盖,消防审验情况在工程审批系统实时可查,信息全面、准确、可靠,数据标准化、结构化、可抓取。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专业工程线上审批。

各市县应结合本地区日常消防审验办理工作,将能源、铁路、水利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实行线上办理。

要按照轻重缓急,抓紧确定能源、铁路、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申请主体、申请表单、办理要件、内容要求、办理时限等事项信息的数据格式标准,合力推进专业建设工程线上审批内容的拓展完善,确保满足各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需要。

(二)完善全流程线上办理。

各地应将与消防审验工作相关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现场评定、项目的备案抽查、现场检查等信息一并纳入工程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相应功能开发应用,确保全流程留痕可查。

其中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项目,应按照规定比例实现线上随机抽查,并第一时间告知抽查对象,做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消防审验结果文书纳入电子证照目录清单,实现线上出证、在线查验、打印。

以上消防审验的过程信息化功能的开发力争于2023年10月底前开发完成并启用,以确保年底全面实施。

(三)提升动态监管质量。

各设区市工程审批系统在完善全流程环节线上办理的同时,应完善数据分析模块,动态反映消防审验业务受理、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数据,并确保申请人实时可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5-12-2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70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的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条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

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五)结构计算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doc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闽建〔2019〕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三份文件为过渡期试行政策,立足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移交承接。

从调研情况看,执行中仍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

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组织做好文件实施评估工作,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收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参建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的意见建议, 7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实施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书面反馈省厅。

建设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厅提出意见建议。

谢谢你的观赏联系人;邮箱: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3.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31日附件1谢谢你的观赏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消防施工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号】闽建〔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202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
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科学有效监管、公平公正监管、协同共治监管的原则,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平台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对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随机抽查、依法监管”的统一监管机制。

二、目标任务重点围绕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

三、主要监管对象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对象是:(1)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2)项目审批过程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事项是:(1)取消审批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

四、监管内容具体监管事项见下表: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同时做好本系统的跨层级、跨区域监管工作。

(二)深化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优化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三)规范监管工作。

相关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限制监管自由裁量权,不得妨碍被监管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3.12.27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zqyjci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12月27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政策文件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号),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份规范性文件。

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将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嵌入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分项分部工程,纳入工程建设动态监管系统,加强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查质量的监管,现场与市场两场联动,末位从业限制等激励惩戒机制,守住建设施工环节的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底线,确保竣工的工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针对现阶段住建部门监管人员不足、缺乏技术储备的情况,借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纳入❽双随机❾系统互相交叉检查,确保消防检测验收工作不断不乱。

二、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明确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要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但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不适用。

.明确消防验收时间。

第六条规定,消防验收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明确消防工程检测检查及上传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第七条规定,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明确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

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从月日起施行。

(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纳入系统统一管理。

将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一、二级资质的企业纳入❽动态监管系统❾统一管理。

并要求纳入系统中的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填报不少于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日后主
管部门❽双随机❾检查。

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检测检查机构只
能从系统中选取。

.实施检测检查质量考核。

根据《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
监管记分条款(试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在❽项目监管系统❾实时公布评价结果。

纳入❽项目监管系统❾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参与主管部门年第三、四季度的双随机检
查。

(三)《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动态条款记分值适用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纳入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

.监管部门进行❽双随机❾检查时,对条款按一定比例由系
统随机抽取,不是全数检查。

.规定监管部门进行❽双随机❾检查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应参加,同时对异议也进行了一些规定。

.条款按消防工程个分部(分项)进行,跟原公安消防机构
颁发的检测规程相比,增加了土建部分的内容,以更好适应目前实际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