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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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促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城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寺庙、农牧区转场、边贸、旅游等专用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通达、通畅、通寺、危桥改造以及渡改桥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西藏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养护与路政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审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前期财政投资评审,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审批;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地(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交通运输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村公路的年度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对农村公路(含通寺公路)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筹措、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抽查和监督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地(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重点项目报批、一般项目审批、一般项目竣(交)工验收、重点项目实施;组建重点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

(交)工验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农牧民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一般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申报、一般项目实施;组建一般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管理,并报地(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和备案;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客运发展等工作;协调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建设中需拆迁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水利设施、地下管道(线)、占用的经济林、青苗和拆迁房屋等附着物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协助产权单位做好拆迁等工作;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筑路材料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及沿线派出所,应做好工程安保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按照“先制止、后处理,先施工、后解决”原则,及时处理,不得影响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缴纳的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能免则免、能减则减。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尽快报批。

第三章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既要节省投资、避免浪费,又应防止盲目降低技术指标,忽视工程质量而降低农村公路使用功能和寿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应依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试行)》(2015年)执行。

县道、乡道一般应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交通量及经济条件确定路面宽度和路面型式。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客运场站、渡改桥建设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个别工程艰巨、地形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挖大填、破坏环境、增加工程规模及诱发新的地质灾害。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对旧桥利用应进行相关技术状况评定及检测。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八条四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终身制。

第四章计划管理与前期工作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确定发展阶段的建设重点和建设目标,编制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地(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客货场站应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编制年度计划,且由下而上编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申报的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编制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各地(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年年度计划和立项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初稿)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计划上报项目,各县不得向交通运输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要求,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初稿)须经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查后并附相关的前置手续资料;一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总说明和预算表。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建安费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非建安费管理办法》(藏财发(2008)102号)和《关于〈西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藏财发(2011)67号)文计列,资金来源为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所含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竣交工试验检测费)、建设项目前期费。

删除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计列临时工程、桥梁检测费、季节性通车的公路因保通需求增加小型机具养护设备、预备费(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或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须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沟通衔接后确定是否计列。

自治区安排的非建安费等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区)两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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