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7]9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1.29【实施日期】2007.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二类边防公路、乡道和村道[含建制村道和自然村道],下同),是我区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管理养护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经过“十五”期间的快速发展,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交通对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矛盾,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相比,总体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确,运行机制缺乏活力。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藏政发[2002]13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02〕1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全区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发展的步伐,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区农村公路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含通行政村的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牧区的重要基础设施。
长期以来,我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一直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严重制约着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先天不足,通达深度低,抗灾能力弱,行车条件差,养护跟不上的问题十分突出。
现有的5500公里县道、乡道亟待整治改造。
另外,还有123个乡(镇)和2250个行政村不通公路。
(二)当前,制约我区农村公路发展的主要因素是资金、人才和管理问题。
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不清、体制不顺、养护主体不明确、管理不善;另外,由于资金来源及渠道不同,缺乏科学的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的选择上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勘察设计、工程监管、交(竣)工验收等环节问题较多,造成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健康发展。
(三)加快农村公路发展,事关增加农牧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社会文明建设和实现“一加强、两促进”主要任务大局,对开拓农村市场,加强城乡交流,促进农牧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推进小城镇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必须牢牢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贯彻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历史机遇,推进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
西藏农村公路设计指南
公路病害(灾害)主要为季节性冻土和盐渍土,积雪、风吹雪比较普遍,部分区域存在沙害。该分区的典型代表为新藏公路、中尼公路沿线部分路段区域。
2.2.3
1地形地貌特征
地形相对平缓,河谷宽几百米至数公里,属宽浅U型河谷地貌;
2主要的公路病害(灾害)及代表区域
公路病害(灾害)主要为泥石流和水毁。该分区的典型代表为拉萨河、雅鲁藏布江河谷的大部分区域。
~30
<30
~25
<25
~20
<20
~15
<15
~12
加宽值
0.4
0.6
0.8
1.0
1.2
1.4
1.8
2.2
2.5
3.0
3.3.6
表3.3.6平曲线最小长度规定
设计速度(km/h)
40
30
20
15
平曲线最小长度(m)
一般值
200
150
100
50
极限值
70
50
40
30
3.3.7
农村公路在平曲线和竖曲线上的停车和会车视距,不应小于表3.3.7的规定。
超高横坡度
(%)
双车道路面加宽值
(m)
最大纵坡
(%)
40
30
30
6
2.5
3.5
30
20
25
6
2.5
4.0
20
15
20
6
3
4.5
15
12
15
6
3
4.5
注:单车道路面加宽值按表列数值的二分之一采用
3.4
3.4.1
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6]8号
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正文:----------------------------------------------------------------------------------------------------------------------------------------------------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8号)《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2月12日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2006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管辖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以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自治区管辖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专用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渡口和公路净空。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主体工程以外的公路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管理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服务设施及公路绿化工程。
第四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能降耗、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公路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或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对边远和贫困地区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和扶持。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国道的养护、管理。
西藏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与管理体制
西藏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与管理体制西藏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管理体制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制定一整套规范、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首先,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适应当地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西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规章制度;其次,立足当地实际,充分借鉴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经验,加强西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再者,提高管理效率,完善西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促进公路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最后,建立健全西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综合利用管理机制,实施公路现场勘测、市政设计、施工验收、质量管理、养护管理、运营安全、维护管理等系列业务,保证西藏农村公路的安全稳定运行。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旳管理,部在总结各地经验旳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质量与进度旳关系,在建设质量问题上,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应同等对待.但可结合各地情况采用适宜旳管理模式和监督机制,并切实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以确保农村公路旳建设质量.二00四年七月九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旳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旳质量保证体系.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旳“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旳“通达”、“通畅”公路项目,应执行本办法.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旳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各地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旳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旳行为,均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举报.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与当地情况相适应旳质量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部、省有关规定制订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旳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合理旳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旳重大事项,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创造良好旳政策环境,确保全面优质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第七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旳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旳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旳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称县级“质量监督组织”),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旳要求.重点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旳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职责第九条各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旳设置情况制定具体旳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旳质量监督机制.第十条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旳指导职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抽查活动,指导各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及人员培训.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分析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经验.第十一条市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旳管理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旳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对重要农村公路进行质量鉴定,并定期向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第十二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履行项目监督职责.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旳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旳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组织一般农村公路旳质量鉴定,定期向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三条具备条件旳省份,可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旳模式,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按各自旳职责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技术力量达不到组建县级“质量监督组织”条件旳省份,可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旳质量监督模式,由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旳责任.无市级质量监督机构旳省份(或直辖市),可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旳模式,由县级“质量监督组织”承担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旳责任.无市级质量监督机构且无条件组建县级“质量监督组织”旳省份,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建农村公路市级“质量监督组织”,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旳模式,由市级“质量监督组织”承担市县两级质量监督旳责任.第十四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监督通知和质量鉴定工作应简化程序,监督通知书和质量鉴定书样本由各省自行制定.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旳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第十五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旳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旳方式,对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旳工程质量控制要点重点监控.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应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昰,客观公正.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旳正常进行.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旳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旳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问题严重旳追究其相关责任人旳法律责任.第四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1、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旳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2、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旳质量管理体系旳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3、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义务质量监督员旳工作.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旳落实.4、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1、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旳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旳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旳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2、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旳技术标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旳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填大挖.应结合公路沿线旳材料分布和地质状况,进行路面、结构物和防护排水旳设计,增强晴雨通行能力,保证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4、农村公路建设旳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旳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旳设计服务.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1、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旳施工质量负责.2、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旳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旳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3、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旳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旳质量控制要求.4、有条件旳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旳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旳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旳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旳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旳需要.第二十三条监理组织及其质量责任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旳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旳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旳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2、实行社会监理旳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旳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农村公路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3、实行社会监理旳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旳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旳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旳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旳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旳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旳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4、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旳质量检查与旁站.第二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质量监督机构调查,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第五章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二十六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2、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3、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4、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旳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5、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旳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第二十七条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2、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3、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旳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结构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控制;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旳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旳疏导与管制.第二十八条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结构物旳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2、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旳企业生产旳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3、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旳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4、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旳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5、防护工程旳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旳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本办法中“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旳分类,按照《县级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8•【字号】藏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40号2004年5月28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县乡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乡公路是指县道〔各地(市)至县(市)及县(市)际公路〕、乡道〔县(市)至乡(镇)及乡(镇)之间的公路〕及二类边防专用公路,但不包括国道、省道和其他专用公路。
第三条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为县乡公路养护的领导机构,地(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积极支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保障县乡公路的完好与畅通。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实施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宏观管理职能。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对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规范、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咨询单位: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责任书》,经2015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随文发布,请严格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5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设计文件审查是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控制和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保证设计符合年度计划批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
通过咨询审查的方式对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优化,提高工程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三条凡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设计文件审查是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对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审查。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交流的加强,农村公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经验不足,农村公路管理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如道路状况不良、路面破损、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管理行为,提高农村公路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国家出台了《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纠正目前许多地方存在的公路管理问题,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和出行。
根据该办法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建设,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公路的维护和保养。
同时,规定了农村公路的分类,制定了农村公路的标准和建设方案,明确了农村公路管理及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责。
在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农村公路的分类和标准的规定。
按照规定,农村公路分为四类: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村内道路。
其中,主干道是农村公路的“动脉”,是农村公路的骨干,它连接着不同的镇和村庄,具有重要的经济和交通作用;而次干道、支路和村内道路则是连接村庄之间的重要线路,最终实现连接全镇或全县的目标。
在建设过程中,要依据各级道路交通网的规划,根据道路等级不同,建立不同的技术标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除此之外,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还指出了责任和职责的问题。
在办法规定下,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建设,明确责任、建立机构和配备人员;贯彻科学发展观,顺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确定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划、项目及编制年度规划;严格依据标准和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审批、验收及建设。
同时,还要通过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养护和保养,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的宣传和监督,对农村公路的重要性和维护保养进行广泛的科普教育。
总之,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农村公路管理的一步又一步的规范化,也为解决农民群众的出行问题提出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接下来的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对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进行深入的研究,结合本地及农村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和方法,真正实现农村公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农村公路在地方经济建设和农村消费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0•【字号】藏政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0〕18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20日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建立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巩固好建设成果,更好地服务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牧区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全区广大农牧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基本原则。
通过改革,消除制约“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6.24•【文号】交办运函〔2024〕123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村镇建设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函〔2024〕1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6月24日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和预约响应等。
第三条各地要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并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第四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运营基础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六条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群众参与、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美观协调,实现建、管、养、运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公路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九条农村公路施工应当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及时纳入养护管理范围,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养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责任,保障养护经费。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通过政府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措,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西藏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与管理体制
藏 自治 区农 村公 路 管理 养护 体制 改革 实施 方案》, 明 确 了相应 的 责任 和权 利 , 并 以尽 可 能 少的 养护 资 源 和 资金 , 满足农村 经济发展 对公路 通行 能力及服 务质 量 的需 求 , 实现社 会 效益 的最 大化 。
关键词: 西藏农村公路
中图分类 号 :4 8 U 1
5 8
各 乡镇街 道至 管理 区 、 村及 其 内部 的油路 , 占农 路通车 里程 的 5 % 以上 。与干 线公 路相 比 , 村公 路 具 有线 0 农
《 西藏科技>0 8 1 ( ) 0 年 0期 总第 17期) 2 8
形 较差 , 面等级 相 对 较低 , 路 且农 用 车及 机 具 多 、 载 轴
一
村及村际公路) 和村道 ( 通组公路) 。纳入专业化统一
管理 的农村 公路 : 般县 、 一 乡道 全 部 列入 管 养 , 道 中 村
,
自我发展能力差。西藏公路建设 资金主要依靠 国
部分列入 ; 纳入乡、 、 、 镇 村 组进行管理 的其他 乡村公
路: 主要指 未列入 专业 化统 一管 养 的农 村公 路 , 括各 包
灾害频 繁发生 , 抗灾 能力 脆弱 , 同程 度地存 在 中断交 不
步伐, 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也是西藏
基 础设施 建设 的 当务之 急 。
l 现有 养护管理体制 的弊端
1 1 西 藏农 村公 路分类 及特 点 . 农 村公 路包括 县 道 ( 乡 及 乡 际公 路 ) 乡道 ( 通 、 通
通 问题 。公 路通 达 深度 不 高 , 农牧 民 出行难 。 目前 全 国唯一 不通公 路 的墨脱 县在 西 藏 , 有 2 % 的乡镇 和 仍 0 3 % 的行政村 不通 车 , 不 能适 应农 牧 区经 济发 展 和 7 远 农牧 民生 活 水 平 的 提 高 。公 路 建 设 资 金 筹 措 渠 道 单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03•【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1994.11.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现发布《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江村罗布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证公路畅通和公路运输安全,使公路更好地为我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巩固国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自治区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均适用本办法。
专用公路及其它公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均属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和控告一切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土地、城建、工商、水利、电力、邮电、农业、林业、环保、环卫、学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支持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与管理第六条为保护公路路基,公路两侧排水沟(边沟)以外或路堤护坡道坡脚、路堑坡顶、截水天沟以外1-3米为公路用地范围,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公路料场和用地,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不得借故阻挠或索取价款。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藏政发[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03]49号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县乡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牧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县乡公路的发展,关系着农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局势的长治久安,关系着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善农牧区交通条件,加快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现就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总体目标加强我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的思想,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县乡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切实建设好和养护好县乡公路,充分发挥县乡公路在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加强我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是:建养并重,归口管理;民养公助,行业指导。
我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到“十五”末,全区80%以上的县道、乡道养护实现规范管养,行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晴通雨阻的问题基本解决,地域、县域交通顺畅,农牧区商品物资运输难、广大农牧民群众出行不便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促进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放在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统一安排,协调发展,分级负责,并监督检查。
同时将县乡公路养护工作作为各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和交通(公路)局长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6]124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18
【实施日期】200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
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24号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农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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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网络化建设,促进《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县城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寺庙、农牧区转场、边贸、旅游等专用公路。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通达、通畅、通寺、危桥改造以及渡改桥和农村客运场站建设。
西藏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养护与路政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技术适用、标准适宜;先通后畅、先易后难;强化管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控工程造价。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为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重点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为一般项目。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重点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初审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前期财政投资评审,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评审意见进行审批;一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地(市)财政局进行审批。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地(市)交通运输局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农村公路的年度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对农村公路(含通寺公路)项目竣工决(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资金筹措、发展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抽查和监督前期工作落实、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地(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重点项目报批、一般项目审批、一般项目竣(交)工验收、重点项目实施;组建重点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竣(交)工验收等进行管理,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农牧民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一般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申报、一般项目实施;组建一般项目法人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管理,并报地(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和备案;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路政管理、客运发展等工作;协调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建设中需拆迁的通讯、电力、广播电视、水利设施、地下管道(线)、占用的经济林、青苗和拆迁房屋等附着物的核查、登记、造册工作,协助产权单位做好拆迁等工作;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筑路材料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及沿线派出所,应做好工程安保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按照“先制止、后处理,先施工、后解决”原则,及时处理,不得影响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国土、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所需缴纳的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能免则免、能减则减。
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尽快报批。
第三章建设标准与设计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既要节省投资、避免浪费,又应防止盲目降低技术指标,忽视工程质量而降低农村公路使用功能和寿命,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应依照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和《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试行)》(2015年)执行。
县道、乡道一般应按照等级公路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交通量及经济条件确定路面宽度和路面型式。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客运场站、渡改桥建设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个别工程艰巨、地形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避免大挖大填、破坏环境、增加工程规模及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对旧桥利用应进行相关技术状况评定及检测。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八条四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实行质量终身制。
第四章计划管理与前期工作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确定发展阶段的建设重点和建设目标,编制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地(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县(区)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农村公路客货场站应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编制年度计划,且由下而上编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申报的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编制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调整的,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各地(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下年年度计划和立项申请。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初稿)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计划上报项目,各县不得向交通运输厅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要求,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初稿)须经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初步审查后并附相关的前置手续资料;一般项目施工图设计的总说明和预算表。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建安费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非建安费管理办法》(藏财发(2008)102号)和《关于〈西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藏财发(2011)67号)文计列,资金来源为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所含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竣交工试验检测费)、建设项目前期费。
删除内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计列临时工程、桥梁检测费、季节性通车的公路因保通需求增加小型机具养护设备、预备费(特大桥、技术复杂的大桥和隧道或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须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沟通衔接后确定是否计列。
自治区安排的非建安费等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区)两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
如,专项评估费(环境保护评价、林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木采伐设计、现场查验报告)、土地预审意见、水保评价、选址意见书、地勘(桥梁)、风险评估(桥梁))。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是中央车购税专项资金;农村公路扶贫贴息贷款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建立专帐、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中央车购税资金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核拨至各地(市)财政局,按计量支付原则执行财政集中支付。
各地(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监管。
(删除:农村公路建设结(节)余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进行管理,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意见安排,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增加第二十八条鉴于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公路项目贷款建设的实际,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贷款的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承担着贷款还款(本金和利息)的任务,公路交通项目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作为贷款付息的主要来源之一,在贷款资金尚未还清以前,农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全部上缴至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公路贷款付息。
贷款还清后,农村公路建设结余资金和财政投资评审审减资金仍按自治区现行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扶贫贴息贷款资金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贷款额度,待批复后提交农业银行西藏分行申请核拨,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按《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财政支出中安排或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管理。
(财政建议:着重突出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自治区审计、财政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并提交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财政投资后评审工作。
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环保安全、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