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要点

合集下载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燃气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燃气管理实际情况,制定2018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杜绝燃气安全事故。

(二)加强燃气安全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三)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无证销售液化气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瓦斯灾害调查和专项治理行动。

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管道巡查和设施维护,加强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

做好燃气企业危险源监控工作,加强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实行持证上岗,确保持证率100%。

(2)坚决取缔无证和超范围经营,开展打击“小瓶装回流”和非法大量储存液化气的专项行动。

整顿燃气市场以次充好的不良行为,严厉查处倾倒小瓶装小罐、倾倒残渣和非法大量储存液化气的行为,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阶段(8月20日-8月31日)。

各燃气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实施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9月20日)。

各燃气企业要边检查边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

对无证销售液化气的非法经营者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住建局燃气管理处。

(3)集中检查阶段(9月20日-10月10日)。

按照《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燃气管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数据检查、现场检查),全面查处取缔无证非法经营者。

(4)总结验收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

各单位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进行总结,找出问题,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的有效性。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于11月底前在市住建局燃气管理处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a)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全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为市住建局纪检组长秘书,副组长为住建局安监部门负责人。

(二)营造宣传氛围。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18〕27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18〕27号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阜政办发〔2018〕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辽住建〔2015〕138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城市燃气供应,规范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意见。

一、建立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一)按照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相关部门燃气管理职责。

建立属地主管、行业监管、部门联管的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

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结合业务分工加强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具体职责如下:1.各县区政府认真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监管和燃气用户的日常监管。

2.市住建委作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负责城市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全市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督查城镇燃气项目“三同时”工作,并受政府委托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4.市发改委负责输气管网项目的审核和核准工作,价格部门负责城市燃气民用价格制定。

5.市国土局和市规划局负责控制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

6.市质监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燃气计量监督工作;依法对燃气充装实施许可管理,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殊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8修正)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8【实施日期】2018.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以上部门统称燃气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评审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组织编制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2018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2018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2018引言城镇燃气是指在城市、城镇内供应民生、工业、商业等用途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

城镇燃气的供应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业、商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和高效,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技术规范。

本文将介绍2018年的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一、燃气供应系统设计和安装1.1 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安全可靠。

1.2 燃气管网的铺设和布局应满足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管线和设备,减少能量损失。

1.3 燃气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1.4 燃气管道的密封和防腐处理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不泄漏。

二、燃气储备和调峰2.1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建立合理的储气设施,确保燃气的持续供应。

2.2 燃气储备量应满足城市发展和用户需求的要求,合理规划和布局储气设施。

2.3 燃气调峰系统应建立,以应对高峰期和低谷期的燃气需求波动。

2.4 燃气储气设施的安全防护和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三、燃气质量监测和控制3.1 城镇燃气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质量监测和控制机制。

3.2 燃气质量监测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供应的燃气符合标准要求。

3.3 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燃气质量控制记录,确保质量监控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3.4 燃气供应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燃气质量监测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燃气安全管理4.1 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

4.2 燃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避免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4.3 燃气管道的定期巡检和维修应建立制度化,并记录巡检和维修情况。

4.4 燃气泄漏和爆炸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建立和完善,确保灾害事故的及时处理和处置。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5.1 燃气供应企业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减排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管线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管线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管线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合建〔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城镇燃气管线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合建〔2018〕40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局、建发局),瑶海区市政园林和绿化管理办公室、各燃气经营企业:近日,我市连续发生两起铸铁管网燃气泄漏事件,经积极处置,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认真吸取事件教训,举一反三,有效控制各类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就春节期间加强城镇燃气管线安全巡查维护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深刻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努力减少和控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周密部署,加强燃气管线安全巡护工作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做好燃气管线设施的安全巡检工作,要重点加强对铸铁管网、穿箱涵管线的巡查工作,并进一步做好铸铁燃气管网的改造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设施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暂时无法消除隐患的要加强运行监护,确保管线设施安全运行。

三、落实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防止突发燃气事故必要的应急物资准备,进一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抢险值班制度,对出现的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出警抢险,同时,必须按要求及时上报。

各燃气管理部门要做好春节期间应急值守工作,确保发生突发情况后第一时间有效处置。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3日。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A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区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

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设置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机构。

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燃气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监、交通、交通执法、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城管、档案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区日常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燃气生产安全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燃气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AA分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会同有关单位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承担入户安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负责督促、指导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做好市政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防止第三方单位对市政燃气管道造成破坏;督促燃气企业与用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杭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杭政〔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政〔2018〕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燃气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燃气行政审批事权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18〕4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强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燃气安全管理机构1.调整充实领导小组。

调整充实上杭县燃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住建局局长担任,县安监、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商务、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处理燃气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

(见附件)2.组建工作机构。

由县住建局牵头,根据部门监管责任和工作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3—5名工作人员组成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管。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责任1.县住建局:作为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及打非治违活动,督促燃气企业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2.县安监局:负责做好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根据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

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和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并网拆除、清洁能源改造综合整治,加大老旧小区供热管网改造,集中解决供热突出问题,确保今年冬季供热安全平稳运行,保障群众温暖过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认识。

2017年以来,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供热存在的问题,专门部署开展了“访民问暖”活动,结合目标责任书考核,又对各县区“三供一业”工作进行了督查,印发了督查通报,但各县区仍然存在部分小区供热不达标、老旧小区管网破裂严重、二级管网改造资金短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重、清洁能源供暖面积偏低等问题。

因此,各县区要认真汲取白银市靖远县居民供暖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问题的教训,切实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一把手真正上手,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查找存在问题,立足于尽快解决问题、立足于妥善回应群众诉求,确保全市2018年度冬季供暖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二、紧盯环保目标,整改措施到位。

各县区要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率,对位于集中供热覆盖区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并网拆除、清洁能源改造和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施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4万户土灶、土炕、小火炉清洁能源改造。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是指对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确保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以下是关于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的主要内容。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包括管网建设、设备安装、管道连接等工程建设工作。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要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对周边环境和交通的影响,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后,需要进行安全质量检测和验收。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气工程,需要进行压力试验,确保燃气管道的质量和可靠性。

还需要进行安全设备的检测和安装,如泄漏报警器、防爆装置等,确保供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在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生产中,要加强对燃气的监测和检测。

要定期进行供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检测,确保其运行良好。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及时进行修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要做好燃气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城市燃气的运营管理包括燃气供应、客户服务、计量计费等环节。

燃气供应要根据用户需求和供气能力合理安排供气计划,确保用户的正常用气。

客户服务要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计量计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为了保证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运营,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

要严格执行燃气工程施工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还要加强对燃气工程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运营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对施工和运营的管理,才能保证城市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燃气管理实施方案

燃气管理实施方案

燃气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

然而,燃气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和高效,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燃气管理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本燃气管理实施方案的目标是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提高供气质量,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管理机构为了有效管理燃气供应,我们将成立燃气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燃气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管工作。

四、管理措施1. 管网建设:加大对燃气管网的投入,完善管网布局,提高管网覆盖率和供气范围,确保燃气供应的全面覆盖。

2. 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的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技术升级:引进先进的燃气供应技术和设备,提高供气质量,降低供气成本,提升供气效率。

4. 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管理效果通过以上管理措施的实施,我们将实现以下管理效果:1. 提高供气质量,确保供气安全可靠。

2. 降低供气成本,提高供气效率。

3. 减少燃气事故发生率,保障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4. 加强对燃气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实现供气全面覆盖。

六、总结燃气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的方方面面。

我们将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燃气管理工作,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同时,我们也呼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燃气资源,为美好生活和美好未来共同努力。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城镇燃气分阶段安全管理

城镇燃气分阶段安全管理

前言城镇燃气是城市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伴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城镇燃气公司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

本文将从城镇燃气发展的历程、安全管理的现状以及分阶段的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城镇燃气的发展历程城镇燃气的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我国第一座燃气厂是于1883年在上海开建的,其后,城镇燃气的历史步履不断。

进入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满足城市居民对能源的需求,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燃气化建设。

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城镇燃气的使用得到了广泛的推广。

我国城镇燃气的管网分为城市管网和乡村生活燃气管网两部分。

2018年,全国城市管网达到50万公里,乡村管网达到28287公里。

随着管网的不断扩张,城镇燃气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的现状城镇燃气作为一项高风险的公共事业,其安全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过去的城镇燃气管理中,由于对技术不熟悉、对情况不了解等原因,燃气公司对于安全管理的不足已经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不少燃气爆炸事故都是由于城镇燃气公司对于安全管理的不足或者对燃气隐患的忽视所导致。

近年来,城镇燃气公司已经明确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我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采用了分层管理的方式,实现了对燃气安全的全面覆盖和管理。

从燃气生产厂商到燃气公司,再到用户家中,在不同层次都设置了具体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在每个层次的管理中,都有清晰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以确保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全面、科学、有效的落实。

城镇燃气分阶段的安全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规范城镇燃气的使用过程,城镇燃气分阶段的安全管理成为了必需的管理措施。

燃气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城镇燃气的生产环节是城镇燃气的基础,是保障城镇燃气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城镇燃气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燃气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操作流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的透明、稳定和规范。

加强城镇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方案

加强城镇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方案

加强城镇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方案2018年11月24日11时40分,公主岭市怀德镇因施工企业顶管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发生泄漏爆炸,致2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安全事故。

为全面落实好上级的批示和具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城镇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城镇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涉及天然气管道安全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XX和有关部门在天然气管道沿线项目规划审批时,要充分考虑其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影响,如涉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应依法邀请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管道企业参加项目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规范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顶进、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取得地下燃气管道现状资料、与燃气管道业主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并有燃气管道业主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下方可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要进行全过程监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两侧各5米内修路、建房、搭棚、取土、挖塘、修渠、堆放大宗物资、种植深根植物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天然气管道设施(包括管道、站场、阀室及其标志桩、阴保桩、标识装置、警示牌等)。

天然气管道企业要认真研究管道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封闭现场、疏散人群、切断气源、扩大检测范围等,并有针对性组织演练,提升处突能力。

三、从严处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在地下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因施工单位野蛮施工、盲目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发生泄漏事故的,建设和燃气管理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相关规定的上限予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应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规范

城镇燃气管理规范

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在现代社会中,城镇燃气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供应方式,对人们的生活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燃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引发重大事故。

因此,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应运而生,以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

本文将从供气质量、安装、使用和维修等方面,探讨城镇燃气管理规范。

供气质量保障城镇燃气的供气质量是燃气管理规范的首要任务。

供气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进行采样检测,确保燃气的成分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供气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排除气体中的杂质和杂质。

安装规范燃气设施的安装是城镇燃气管理规范中的重要环节。

安装燃气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并按照规范和标准操作。

安装过程中,必须确保燃气管道的材质、连接方式等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防漏、防腐蚀等措施,确保管道的安全和可靠。

使用规范合理使用燃气是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的关键。

使用燃气的住户应遵循以下几点:首先,要定期检查燃气设施的完好性,如发现管道漏气等问题,应立即通知供气企业进行检修。

其次,要使用合格的燃气灶具和热水器等燃气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家庭成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正确使用燃气设备的方法和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维修管理维修是城镇燃气管理规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旦发生设备故障或漏气情况,住户应第一时间联系供气企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切勿自行操作或修理。

供气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维修队伍,及时响应用户的报修请求,并在维修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操作和安全规程,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宣传城镇燃气管理规范还应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工作。

供气企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宣传册等方式,向用户传达正确使用燃气设备的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

此外,还可以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知识培训,帮助用户全面了解燃气的使用和管理。

总结城镇燃气管理规范对于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供气质量、安装标准、使用和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适用区域】苏州市【发布时间】2018-04-23【生效时间】2018-06-01【关键词】安全,消防安全,其它消防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26日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亚平2018年4月23日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要点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扬州承办省运会、省园博会的重大活动之年,也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品质提升年。

2018年全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稳步提升我市燃气保障供应能力,继续实现燃气安全责任事故为零的总体目标,持续提升燃气行业服务水平,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作出更大贡献。

一、突出民生服务,加快推进燃气设施建设
1、加快推进应急储备气源投用。

各地积极推动应急储备气源设施建设,建成能保障民用7天需求量的应急调峰储备设施。

市区加快LNG应急储备气源设施施工步伐,及时协调、指导和跟进项目建设,确保应急储备气源在2018年年底前投入使用,提升扬州城市天然气保障供应能力。

2、全力推进气化乡镇工程。

开展全市气化乡镇工程项目调研,制定全市气化乡镇工程行动方案,各地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将燃气管网向城郊乡镇延伸,对于城镇燃气管网暂时无法到达的区域,采用瓶组或释放站集中管输供气,提高乡镇管道燃气气化率。

3、积极推进老城区用气管道化。

分析研究普及老城区天然气利用的对策措施,积极和有关部门对接掌握老城区改造和老街巷翻建实施计划,结合今年老城区改造和老街巷翻建同步布设天然气管道,提升老城区管道天然气利用率。

4、做好冬季气源短缺应对工作。

结合2017冬季用气数据,在今冬来临前提前研判供需形势,预测用气需求和气源缺口,制定2018年迎峰度冬城市天然气保障供应预案,帮助指导企业组织各类气源,最大限度保证供气,确保民生用气不受影响。

二、突出市场监管,逐步提升市场规范化水平
5、加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监管。

市区组织开展2016—2017年度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对规划建设、气源保障、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信息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其他地区按规定的周期开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加快推进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行为。

6、推动瓶装燃气市场规范化建设。

鼓励、扶持具有一定实力的较大液化气企业收购或租用小规模企业,实现资源整合,联合成立营销平台,实现“一个营销平台、一个标准管理、一个电话服务”的经营模式,为市场规范化建设奠定基础。

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瓶装燃气市场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打击市场非法供气行为。

同时,实行送气服
务黑名单制度,共同推进瓶装燃气市场规范化建设。

7、规范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推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电子合格证制度,燃气供应企业点火通气时“扫一扫”电子合格证即能识别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合法性,有效杜绝燃气器具无资质安装维修行为。

开展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品牌专项治理,对无有效安装维修委托协议的品牌一律清除出目录,规范安装维修行为。

三、突出安全防范,全面提升燃气体系运行质态
8、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贯彻实施《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认真抓好燃气企业自查上报和检查考核工作。

继续推行燃气安全管理区域互查、专家定期查、引进第三方力量参与安全检查等模式,让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9、继续实施老旧燃气管网改造。

根据制定的地下老旧管道改造五年计划,继续实施剩余老旧管道改造任务。

市区完成老旧管网改造25.74公里,仪征完成老旧管网改造45公里,在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地下老旧管网改造,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

10、开展燃气经营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当前存在的到外地充气销往本地、送气服务人员违规存储燃气等较为突出问题,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对存在违
规供气行为的气瓶一律依法扣押;对燃气经营过程中存在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拘留,有效治理燃气经营行为滋生的安全隐患。

11、引进互联网技术助力安全管理。

进一步完善气瓶信息管理系统和送气人员二维码系统建设,建设燃气场站数据在线监控系统和燃气具安装合格证二维码系统,各地要充分发挥已建技术信息系统的作用,利用互联信息科技促动全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12、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项目。

各地要研究制定推进餐饮场所供气管道化实施办法,以方便、安全、经济的管道燃气代替餐饮场所目前使用的瓶装液化气,通过压缩液化气使用空间,从源头提升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水平。

13、推行燃气应急体系标准化建设。

针对燃气行业实际制定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应急人员和物资配备、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和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化规定,完善企业应急体系建设,通过实施标准化建设提升燃气应急处置水平。

14、加强用户设施入户安检考核。

认真抓好燃气企业年度入户安检计划上报工作,组织开展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工作督查,督促企业履行好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责任。

加强瓶装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工作实施的指导和考核,适时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瓶装燃气入户安检工作水平。

15、推广户内燃气安全技术应用。

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
加大宣传、推广用户安装使用波纹金属软管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特别是居住环境差、空巢老人、长期不居住、高层建筑居民用户和餐饮用户,通过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加强燃气事故发生的防范。

16、提升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成效。

全面开展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企业面对面宣讲活动,重点抓好餐饮场所、老城区居民安全用气及特殊时期燃气安全专题宣传,不断丰富燃气安全宣传内容,提升燃气安全宣传效果。

四、突出形象提升,深化落实燃气服务管理标准
17、加强行业服务窗口建设。

认真落实《燃气服务导则》、《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服务网点建设,完善服务网点公示公开内容,配齐便民工具和设施。

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并维护好客服网站,扩大网站服务功能,及时将服务信息在网站上公示。

18、进一步优化燃气服务内容。

完善供用气合同内容,全面落实供用气合同管理,实行用户“一站式”服务并延伸用户服务内容。

做好燃气管道末端(用户端)灶前压力和加臭剂浓度检测分析,全面推行送气到家服务,提升燃气行业服务品质。

五、突出组织协调,进一步提升燃气管理工作成效
19、强化燃气安全属地监管。

利用已建立的燃气安全管理网络,推广宝应、邗江燃气安全监管模式,下放乡镇、街
道部分燃气安全管理权限,形成市、区、乡镇、街道都有具体人员参与燃气管理具体工作的格局。

20、注重燃气业务学习提升。

组织开展全市燃气管理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市燃气管理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燃气管理职责更好履行。

组织到国内或省内其他兄弟城市进行考察学习,组织开展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互查互学,通过学习和借鉴,提高燃气管理工作水平。

21、加强燃气管理协调合作。

与规划、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当前燃气工程建设管理遇见的难题,积聚各方有效力量共同打击燃气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行业和谐稳定、安全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