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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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与行为有关的税种

第一节印花税

一、印花税概述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税。1624年,印花税始创于荷兰,后为许多国家采用,现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我国的印花税于1912年由北洋军闽政府首次开征,192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印花税条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了《印花税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开征印花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恢复开征印花税。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

印花税主要通过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购花、贴花并注销或画销完成,即"三自"的纳税办法,即纳税人在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画销。至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才算履行完毕,这也是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的不同之处。至于其他税种,则一般先由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再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应纳税额,然后由纳税人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开征印花税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主要有:

(1) 开征印花税可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印花税税负虽轻,但征收面广,可积少成多、取微用宏,成为财政收人的很好来源,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

(2) 开征印花税,可以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开征印花税,通过对各种应税凭证贴花和检查,可以及时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便于对其他税种的征管,有利于配合其他经济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各项经济法规,逐步提高各项经济合同的兑现率,促进经济行为规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3)开征印花税,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税票的缴纳办法,并实行轻税重罚的措施。这些都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在《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应当纳税的项目,即税目。一般来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不用征税。其征税范围如下: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2)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

同。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又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 仓库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 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产借款,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它具体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应照章纳税。

(10)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1)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所谓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12) 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按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划分为以下六种:

(1) 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合同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 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3) 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 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 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而在国内使用应税凭

证的单位和个人。

(6)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

人各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人。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印花税税额的依据,有应税凭证所载的金额和

应税凭证的件数,即计税金额和应税凭证件数。具体包括:

(1)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合同的收入额。在此,加工或承揽合同的收入额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人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6)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7) 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8)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人。

(10) 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11)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书据所载金额。

(12) 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即账簿的本数。

(13) 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五、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对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等,都采用比例税率。这些凭证一般都载有金额,可按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这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原则。

比例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05‰、0.3‰、0.5‰、1‰、2‰。

(1) 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

(2) 适用0. 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 适用0. 5‰税率的为"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4) 适用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5) 适用2‰税率的为"股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自2001年11月16日起由4‰改为按2‰征收;自2005年1月24日起调为1‰;自2007年5月30日起调为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对出让方按1‰的税率单边征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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