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事故案例分析

海运事故案例分析
海运事故案例分析

工商管理学院《国际物流运营知识》实训报告NO.12

(新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试题精选

(新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试题精选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试题精选 ***特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某工艺制品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84人,伤40多人。事故经过情况是:该工艺制品厂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物,一楼是裁床车间兼仓库,库房用木板和铁栅栏间隔成,库内堆放海绵等可燃物高达二米,通过库房顶部并伸出库房,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套管绝缘,总电闸的保险丝改用两根钢丝代替。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事,厕所改作厨房,放有两瓶液化气。三楼是车衣车间。 该厂实行封闭式管理,两个楼梯中东边一个用铁栅栏隔开,与厂房不相通,西边的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楼下四个大门有两个被封死,一个被铁栅栏隔在车间之外,职工上下班只能从西南方向的大门出入,并要通过一条用铁栅栏围成的只有0.8米宽的狭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安装了铁栅栏加铁丝网。 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引燃仓库的可燃物所致。起火初期,火势不大,部分职工试图拧开消防栓和使用灭火器扑救,但因不懂操作未能见效。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的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楼、三楼。一楼的职工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不组织工人疏散,自己打开窗爬绳逃命。二、三楼300名职工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下楼,由于对着楼梯口的西北门被封住,职工下到楼梯口要拐弯通过打卡通道才能从西南门逃出,路窄人多,互相拥挤,浓烟烈火,视野不清,许多职工被毒气熏倒在楼梯口附近,因而造成重大伤亡。 一、单项选择题

1."回"形标志表示()。 A.加强绝缘 B.双重绝缘 C.工作绝缘 D.基本绝缘 2.案例中的工艺制品厂配电系统应采用()。A.TT系统 B.IT系统 C.TN系统 D.上述三种系统都可以 二、多项选择题 3.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决定于()。 A.导线截面 B.导线材料 C.导线长度 D.绝缘材料 4.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 A.A类火灾 B.B类火灾 C.带电火灾 D.C类火灾 三、简答题

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通过对一些典型事故进行分析深化对事故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有效地预防事故与控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x分厂高空坠落事故 一、事故概述 201x年x月x日15时30分,x分厂安排直氰工段一班人员加班协助直氰维修班架设氰化钠大库到直氰氰化钠小库之间的氰化钠输送管道。一班班长寇某某在班后会上布置了协助直氰维修班架设管道任务,并指定氰化岗位操作工王某某去氰化钠大库至直氰化钠小库之间的空中桥架上协助吊装氰化钠输送管道。16时左右,王某某冒险翻越制酸二段酸浸备用槽顶部护栏,在未挂好安全带情况下直接上到空中桥架北端作业,导致本人从桥架上坠落至地面(桥架距离地面高度4米)。后送市中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王某某腰椎受伤。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与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王某某违章作业冒险翻越制酸二段酸浸备用槽顶部护栏且未挂好安全带时直接上到空中桥架作业,就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运转一班班长寇某某在高空作业前没有按照制度办理高空作业票证,没有制订相应安全防范预案; 2、分厂安全员屈某某对本单位高空作业票证监督不到位; 3、分厂未落实票证管理制度对高空作业疏于管理。

(三)、事故的性质 这就是一起因违章操作引发的高空坠落事故。 三、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1)x分厂立即组织学习安环科下发的201x年第xx号通知内容,并将组织学习情况于x月x日前上报安环科; (2)x分厂立即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本着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通报事故案例提出防范措施,并将会议情况于x月x日前上报安环科。 (3)各生产单位要查遗补漏居安思危,利用班前班后会学习安环科下发的201x年第xx号通知内容,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审核、建档工作。 (4)分厂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单项选择题 1、该起事故的性质就是(C) A、意外事故 B、刑事案件 C、违章操作 D、非责任事故

生产制造企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尽管国家和企业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视,但每年还是有成百上千的机械事故不断发生。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些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要想降低机械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引用了一些事故案例,希望大家看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能有一个更深的认识;能吸取这些事故案例的经验教训;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真正把安全放在我们一切工作的首位。 一、装置失效酿苦果,违章作业是祸根 违章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十起事故,九起违章。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人为图一时方便,擅自拆除了自以为有碍作业的安全装置;更有一些职工,工作起来,就把“安全”二字忘得干干净净。下面这两个案例就是违章作业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而引发的事故。(风险管理世界网-安全员之家) (案例一)2001年5月18日,四川广元某木器厂木工李某用平板刨床加工木板,木板尺寸为300X25X3800毫米,李某进行推送,另有一人接拉木板。在快刨到木板端头时,遇到节疤,木板抖动,李某疏忽,因这台刨床的刨刀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右手脱离木板而直接按到了刨刀上,瞬间李某的四个手指被刨掉。在一年前,就为了解决无安全防护装置这一隐患,专门购置了一套防护装置,但装上用了一段时间后,操作人员嫌麻烦,就给拆除了,结果不久就发生了事故。

(案例二)2000年10月13日,某纺织厂职工朱某与同事一起操作滚筒烘干机进行烘干作业。5时40分朱某在向烘干机放料时,被旋转的联轴节挂住裤脚口摔倒在地。待旁边的同事听到呼救声后,马上关闭电源,使设备停转,才使朱某脱险。但朱某腿部已严重擦伤。引起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烘干机马达和传动装置的防护罩在上一 班检修作业后没有及时罩上而引起的。 以上两个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违章作业,机械的不安全状态失去了应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共同作用造 成的。安全意识低是造成伤害事故的思想根源,我们一定要牢记:所有的安全装置都是为了保护操作者生命安全和健康而设置的。机械装置的危险区就像一只吃人的“老虎”,安全装置就是关老虎的“铁笼”。当你拆除了安全装置后,这只“老虎”就随时会伤害我们的身体。 二、危险作业不当心,用手操作招厄运 一些机械作业的危险性是很大的,但一些使用这些机械的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尤其是工作时间长了,更不把危险当回事,操作规程和要求抛在脑后,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结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恶果。例如下面的这个案例,就是因为不把危险当回事,用手代替应该用工具完成的工作,而导致的不幸事件。 1999年8月17日上午,浙江一注塑厂职工江某正在进行废料粉碎。塑料粉碎机的人料口是非常危险的部位,按规定,在作业中必须使用木棒将原料塞人料口,严禁用手直接填塞原料,但江某在用了一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作业)[1]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姓名:学号:年级:班级:专业:要求:对下列案例进行分析,并详细阐明分析的理论依据。 案例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2:一载有茶叶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茶叶)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灭火,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茶叶被水浸湿,造成损失。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 案例3:甲船航行海上,船长看见烟从货舱中生起,误以为舱内起火,遂下令向舱内注入高压蒸汽,损及货物,抵港后船方即宣布共同海损,但开航后,未能发现舱内有着火痕迹。该项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最终责任人是谁? 案例4: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破裂而向乙提赔,乙则认为,甲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而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这三种情况是:其一,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其二,大部分瓷器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其易碎;其三,该批瓷器是货尾,价格低廉。据此,保险是否应该给予赔偿?为什么?

国际货代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 ?沈阳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发销货合同,约定按CIF价采用陆海联运方式从沈阳经汽车运输运至大连经海运出口至新加坡,并规定可以签发凭指示的多式联运提单。货运代理A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向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办理托运和定舱事宜。货物装上汽车后,货运代理A因无自己的多式联运提单,则委托另一家货运代理B向沈阳公司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并向其收取了全程包干运费。试分析此例中: ?(1)货运代理A 、货运代理B的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2)谁负责安排租车定舱——沈阳公司还是新加坡公司?他们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3)货运代理A设计哪些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 ?(4)此案涉及的多式联运提单、公路运单、海运提单在当事人栏和运输栏上应如何缮制? 案例参考答案 ?(1)应针对不同情况来判断货运代理的性质及责任。①于货运代理A,对于沈阳公司而言,他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为双方存在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对于新加坡公司而言,他不承担责任,因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提单关系; 对于实际承运人(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而言,他是托运人,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②于货运代理B,对于沈阳公司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但这种关系随提单转让而中止;对于新加坡公司或其他提单持有人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他应承担提单下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双方不存在合同或提单关系。 ?(2)由于采用CIF价,故应由沈阳公司安排租车订舱。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合法资格、资信和从业经验等。 ?(3)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主要涉及以下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 ?①沈阳公司签发委托合同(实为运输合同); ?②有关汽车承运人、海上承运人、港口或仓库联系订车、订舱和仓储(如有的话)事宜; ?③通知货主向汽车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取得汽车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然后向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此案由货运代理B签发提单); ?④通知装港代理安排货物卸车、仓储(如有的话)、装船等事宜,并取得海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4)缮制结果如下: ?①多式联运提单:有关具体要求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介绍通常的作法如下:托运人——沈阳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或为新加坡公司,收货地——沈阳,前程运输工具:写明具体的车名与车号,装港——大连(也可保持空白),船名——写上具体船名(也可保持空白),卸港——新加坡,交付地——保持空白。 ?②公路运单:托运人——货运代理A,收货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大连指定的代理,收货地——沈阳,运输工具——写明具体的车名和车号,交付地——大连。 ?③海运提单:托运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大连的指定代理,收货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新加坡的指定代理,也可记载为凭指示,装港——大连,船名——写明具体船名,卸港——新加坡。

爆破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爆破意外事故案例分析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爆破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2008年5月31日14时50分左右,某市一采石厂在填装爆破炸药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其中二人当场死亡,一人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其他二人全身炸伤面积80%致残。 一、事故经过 当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该厂爆破员朱某和安全员贡某二人从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领取217公斤乳化炸药和12枝电雷管,分二趟送到爆破作业面,当时该作业面五名打眼工正在使用电动90型潜孔钻(电压:380伏)钻打第6个炮眼,安全员贡某随即离开监护现场。这时,爆破员朱某开始将带来的炸药和电雷管向已打好的5个炮眼填装炸药和电雷管,当装到第5个炮孔时,发现打眼工移机继续打第7个炮眼,朱某将炸药和电雷管装进第5个炮眼(未填塞)后,便离开作业面现场下山补领电雷管。14时50分左右,该作业面第5炮眼突然发生意外爆炸,现场五名打眼工当场被炸死炸伤。这突如其来的意外爆炸原因难以确定。 二、现场勘查 调查组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勘查,并对现场乳化炸药和电雷管残骸取样,送交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果产品均为合格。事故调查组委托爆破专家组又对爆炸事故现场进行了分析认证:现场使用的是电雷管,此种雷管除外力直接撞击或高温高压气体冲击才能起爆外,主要是外来电流的诱爆。

根据专家组分析,由于机械钻机的三根三相电线离已装药的炮眼贴近,在移动中产生感应电流,并作用于电雷管或电雷管连接脚线,感应电流作用于电雷管发生爆炸。 三、原因分析 用于爆破作业的民用爆破器材(雷管、炸药),由于本身的易爆性和爆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填装炸药、起爆和爆破后处理不当,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安全距离不够,违规违章或人为失误等原因,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毁坏的危险。 该作业面共钻打炮眼(800×9CM)7个,每个炮眼间距为1.2M以上,炮眼呈单行排序不规则,炮眼间距不一致。爆炸时,第7个炮孔仍在钻孔作业。钻机电源线选用户外绝缘导线,电线为移动式临时绝缘导线,沿作业地面铺设。爆炸后经查确认,装药填塞完好的4个炮眼未炸,未作填塞的第5个炮眼为爆炸点。经安监、公安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技术组对现场勘查确认,意外事故是因严重违规违章交叉作业所致。其一,事故肇事者爆破员朱某明知爆破预装药危险作业区域严禁任何作业和人员在场的严格规定,但仍然进行预装药危险操作,严重违反了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其二,打眼作业负责人熊某从事打眼作业多年,对打眼与预装药同时交叉作业的违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在爆破员预装药时仍然盲目冒险进行钻孔作业;其三,安全员兼监炮员贡某明知严重违规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未排除,既没有强行制止,又擅离职守;其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打眼和

生产制造企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编号:SM-ZD-54525 生产制造企业安全事故案 例分析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生产制造企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尽管国家和企业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视,但每年还是有成百上千的机械事故不断发生。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些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却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要想降低机械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引用了一些事故案例,希望大家看后,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能有一个更深的认识;能吸取这些事故案例的经验教训;得到一些有用的启示,真正把安全放在我们一切工作的首位。 一、装置失效酿苦果,违章作业是祸根 违章作业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十起事故,九起违章。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人为图一时方便,擅自拆除了自以为有碍作业的安全装置;更有一些职工,工作起来,就把“安全”二字忘得干干净净。下面这两个案例就是违章作业造成安全装置失效而引发的事故。(风险管理世界网-安全员之家)

重大电力事故案例分析陈亚鹏

重大电力事故案例分析 宁波市北仑港发电厂“3.10”电站锅炉爆炸事故 1993年3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港发电厂一号机组发生一起特大锅炉炉膛爆炸事故(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界定),造成死亡23人,重伤 8人,伤16人,直接经济损失778万元。该机组停运132天,少发电近14亿度。 一、事故经过 1993年3月10日14时07分24秒,北仑港发电厂1号机组锅炉发生特大炉膛爆炸事故,人员伤亡严重,死23人,伤24人(重伤8人)。北仑港发电厂1号锅炉是美国ABB-CE公司(美国燃烧工程公司)生产的亚临界一次再热强制循环汽包锅炉,额定主蒸汽压力17.3兆帕,主蒸汽温度540度,再热蒸汽温度540度,主蒸汽流量2008吨/时。1993年3月6日起该锅炉运行情况出现异常,为降低再热器管壁温度,喷燃器角度由水平改为下摆至下限。3月9日后锅炉运行工况逐渐恶化。3月10日事故前一小时内无较大操作。14时,机组负荷400兆瓦,主蒸汽压力15.22兆帕,主蒸汽温度513度,再热蒸汽温度512度,主蒸汽流量1154.6吨/时,炉膛压力维持负10毫米水柱,排烟温度A侧110度,B侧158度。磨煤机A、C、D、E运行,各台磨煤机出力分别为78.5%、73%、59%、38%,B磨处于检修状态,F磨备用。主要CCS(协调控制系统)调节项目除风量在“手动”调节状态外,其余均投“自动”,吹灰器需进行消缺,故13时后已将吹灰器汽源隔离。

事故发生时,集中控制室值班人员听到一声闷响,集中控制室备用控制盘上发出声光报警:

“炉膛压力‘高高”’、“MFT”(主燃料切断保护)、“汽机跳闸”、“旁路快开”等光字牌亮。FSS(炉膛安全系统)盘显示MFT 的原因是“炉膛压力‘高高”’引起,逆功率保护使发电机出口开关跳开,厂用电备用电源自投成功,电动给水泵自启动成功。由于汽包水位急剧下降,运行人员手动紧急停运炉水循环泵B、C(此时A泵已自动跳闸)。就地检查,发现整个锅炉房迷漫着烟、灰、汽雾,人员根本无法进入,同时发现主汽压急骤下降,即手动停运电动给水泵。由于锅炉部分PLC(可编程逻辑控制)柜通讯中断,引起CRT(计算机显示屏)画面锅炉侧所有辅助设备的状态失去,无法控制操作,运行人员立即就地紧急停运两组送引风机。经戴防毒面具人员进入现场附近,发现炉底冷灰斗严重损坏,呈开放性破口。 二、事故造成的损坏及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死亡23人,其中电厂职工6人(女1人),民工17人。受伤24人,其中电厂职工5人,民工19人。事故后对现场设备损坏情况检查后发现:21米层以下损坏情况自上而下趋于严重,冷灰斗向炉后侧例呈开放性破口,侧墙与冷灰斗交界处撕裂水冷壁管31根。立柱不同程度扭曲,刚性梁拉裂;水冷壁管严重损坏,有66根开断,炉右侧21米层以下刚性梁严重变形,0米层炉后侧基本被热焦堵至冷灰斗,三台碎渣机及喷射水泵等全部埋没在内。炉前侧设备情况尚好,磨煤机、风机、烟道基本无损坏。事故后,清除的灰渣934立方米。该起事故最终核算直接经济损失778万元人民币,修复时间

化工企业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案例

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部 二○一四年十一月

案例目录 1、设备、仪表工不熟悉系统擅拆阀门造成安全事故 (3) 2、夜间在反应釜旁睡觉造成安全事故 (4) 3、操作非自己分管的设备造成安全事故 (6) 4、交接班不认真,误将催化剂重复投料造成安全事故 (7) 5、向计量罐进料过程中操作工干其他工作,高位槽溢料引发火灾事故 (9) 6、受限空间作业未彻底切断电源,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造成安全事故 (11) 7、登高作业未办理登高作业票证并不系安全带造成安全事故 (12) 8、高处向下抛掷物品,车间内未带好安全帽造成的安全事故 (13) 9、升降机违规载人造成的安全事故 (14) 10、缺乏责任心睡岗造成的安全事故 (15) 11、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造成的安全事故 (16) 12、维修工粗细大意,对工艺及其维修过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 (17) 13、系统开车时,操作工开启阀门的误操作,导致系统爆炸的事故 (19) 15、操作工操作时干与生产无关的事,而发生的人员受伤事故 (22) 16、员工站在围堰边上,麻痹大意发生的落水事故 (24) 17、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因违反安全制度厂区内抽烟火灾事故 (26) 18、物料腐蚀引起的火灾 (27)

1、设备、仪表工不熟悉系统擅拆阀门造成安全事故 事故经过:2009年11月12日,山东省淄博市某化工厂一脱砷反应器操作人员工作时,发现仪表阀门无法调整反应器压力,便通知仪表工人到现场检修。 仪表维修工贾某到现场后,没有询问工艺技术人员管道压力以及内部物料性质,直接开排污阀检查,见无介质流出,怀疑是阀门堵塞,导致仪表失灵。于是贾某关闭了两侧导淋阀门,登上罐顶试图打开阀门法兰检查处理堵塞故障。 法兰刚一打开便喷出大量氢气发生爆燃,来不及做准备的贾某被这突发状况惊吓倒,从罐顶坠落摔成重伤。 点评:这是一起违章操作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仪表维修人员贾某在没有与技术人员沟通分析和确认故障的情况下,在不熟悉工艺流程、没有通知技术总工或车间主任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经验,贸然擅自打开带压阀门法兰,导致管内氢气外泄,遇热发生爆燃,导致事故发生;另外,在登高作业中没有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也是导致本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 我们公司的设备或仪表维护人员,在维修设备、仪表过程中,对于自己不懂的工艺管道、设备、仪表一定要报告自己的主任或请教生产王经理,不能凭“自己的感觉、以往的经验”贸然行事,在打开法兰或设备、容器盖的之前,必须确认管道内物料是什么、有没有压力,自己不能确定的通知安全部进行确认,不能像案例中的贾某那样贸然打开法兰,导致物料喷溅给自己造成伤害; 另外,在高度大于2米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并按照“高挂低用”规范悬挂。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该船并没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的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但是承运人辩称:提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因此,不负责任。?此案将如何判定?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在班轮运输或提单转让时,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

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还证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

(完整版)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 某制药厂甲氨蝶呤药物损害事件的“主角”受到严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信息,注销这家药厂相关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 2007年7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陆续接到报告,广西、上海部分医院的白血病患儿出现下肢疼痛、乏力、行走困难等不良反应症状。他们都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两个批号的注射用甲氨蝶呤。 “这些患者大多在腰椎鞘注中使用了甲氨蝶呤,用于杀灭脑部白血病细胞。”中华医学会儿科分会血液学组副组长、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血液肿瘤科顾龙君主任医师是此次事件的会会儿科分会血液学组副组长、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血液肿瘤科顾龙君主任医师是此次事件的会诊专家之一。据介绍,甲氨蝶呤是全球较早用于白血病治疗的药物之一,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上海某制药厂则是我国甲氨蝶呤原料和制剂的主要生产厂家。 尽管在初步调查中,甲氨蝶呤药品本身未发现异常,但不良反应的范围进一步扩散,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都出现了类似的患者,不良反应的药品也增加到了注射用甲氨蝶呤、注射用酸阿糖胞苷两种。 最终真相被查明: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药品中,导致多个批次的药品被硫酸长春新碱污染,造成“重大的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事故”。而相关人员隐瞒了违规生产的事实这起造成上海、北京、安徽等地众多白血病患者药物损害的事件,并认定为“重大的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事故”。 这起造成上海、北京、安徽等地众多白血病患者药物损害的事件,并认定为“重大的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事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信息,注销这家药厂相关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已被依法吊销专家指出,“这又是一个违规操作,又是一个不应该发生的疏忽!”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近年来国内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而“违规操作”屡屡成为引发此类事件的“导火索”。“违规操作”导致药品安全事件,首先暴露出药品生产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淡漠。近年来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与解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一、关于货轮途中遇险致损案 案例1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其中由于烟草包装较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仍保持了烟草的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的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了,只能按廉价的填充物处理。 船经印度洋时,不幸与另一艘货船相撞,船舶严重受损,第二货舱破裂,仓内进入大量海水,剧烈的震荡和海水浸泡导致仓内装载的精密仪器严重受损。为了救险,船长命令动用亚麻临时堵住漏洞,造成大量亚麻损失。在船舶停靠泰国港避难进行大修时,船方联系了岸上有关专家就精密仪器的抢修事宜进行了咨询,发现整理恢复十分庞大,已经超过了货物的保险价值。为了方便修理船舶,不得不将第三舱和第四舱部分纺织品货物卸下,在卸货时有一部分货物有钩损,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属于什么损失。 [案例分析] (1)第一货舱的货物。1000条毛毯的损失是意外事故火灾引起的实际全损,属于实际全损第一种情况——保险标的实体完全灭失。而烟草的串味损失属于火灾引起部分的损失,因为在经过特殊加工处理后,烟草仍然能保持其属性,可以按“烟草”出售,三承的贬值是烟草的部分损失。至于茶叶的损失则属于实际全损,因为火灾造成了“保险标的丧失属性”,虽然实体还在,但是已经完全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标的内容了。 (2)第二货舱的货物。精密仪器的损失属于意外事故碰撞造成的推定全损。根据推定全损的定义,当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花费的整理拯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或是其保险价值,就会得不偿失,从而构成推定全损。精密仪器恢复的费用异常昂贵,大大超过了其保险价值,已经构成推定全损。亚麻的损失是在危机时刻为了避免更多

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报告

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冲床事故 事故经过 1998年10月,某厂冲压车间吴某,在60吨冲床上冲件时,不用取放工具,而直用手取放工件,吴某的手还未从冲头底下退出时,制动机构突然失灵,冲头下降,把吴某右手食指冲掉一节,中指冲掉2节的重伤事故。 原因分析: 吴某不用取放工具,用手直接放取工件,制动机构失灵造成断指事故。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操作教程,严禁用手直接放取工件,要经常监督检查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要对冲床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制动机构的检查,发现失灵,要立即检修,确保冲床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事故经过 1976年11月3日,某中板厂精整车间职工某(男、25岁)在用钢卷尺对3号剪床上的钢板进行测量时,已停止动作的剪床突然动作,将某右手臂从关节处切断,造成三级伤残。 原因分析: 1、设备控制系统失灵,意外动作; 2、设备维护、点检不认真,对存在的隐患没及时发现。 安全点检,是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马马乎乎,敷衍了事,终将逃脱不了灾难的惩罚 电焊事故 事故经过 某厂有位焊工到室外临时施工电焊,焊机接线时因无电源插座,便自己将电缆每股导线头部的漆皮刮掉,分别弯成小钩挂到露天的电网线上,由于错把零线接到火线上,当他调节焊接电流用手触及外壳时,即遭电击身亡。 原因分析: 机外壳本来是接到电源零线的,由于焊工不熟悉有关电气安全知识,将零线和火线错接,导致焊机外壳带电,造成触电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某造船厂有一位年轻的女电焊工,正在船舱烧电焊,因船舱温度高而且通风不好,身上大量出汗,帆布工作服和皮手套已湿透。在更换焊条时触及焊钳口,因痉挛后仰跌倒,焊钳落在颈部未能摆脱,造成电击,事故发生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原因分析 1、焊机的空载电压较高超过了安全电压。。 2、船舱温度高,焊工大量出汗。人体电阻降低,触电危险性增大 3、触电后,未能及时发现,电流通过人体的持续时间较长,使心脏、肺部等重要器官受到严重破坏,所以,抢救无效。

国际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卖方以CIF 条件出口100 箱茶叶,为茶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承运人的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不再具有饮用价值。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有饮用价值。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由于卖方已经为茶叶投保了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根据《海牙规则》,船方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茶叶的串味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茶叶遭受的串味损失进行赔偿。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 有一份CIF 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致使货物发生全损。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火灾后,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全套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以货物全损为由拒付货款。于是,卖方又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问,保险理赔人员应如何处理? 在CIF 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是从货物咋起运港有效越过船舷时转移的,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以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在CIF 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根据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在发生损失的时候,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题中货物已在规定的时间装船,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载货船舶在离开装运港之前发生了火灾,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卖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共100 箱,投保险别为平安险。在运输途中,轮船遭遇海啸,致使30 箱货物报废,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不负赔偿责任。海啸时自然灾害中的一种,平安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海啸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负责赔偿。但是30 箱货物受损属于部分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在平安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一公司按FOB 条件向美方 B 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装运期限为8 月份,后因上海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到港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期的货等船情况,公司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与惯例,装运期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按FOB 条件成交,买方有义务按约定期限派船到约定装运港接运货物,买方没有及时派出船接货,实属违约行为,因此,B 公司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考点笔记 一、危险源的题型(4种考法): 1.根据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写出危险因素(20类); 2.根据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写出事故类型(20类); 3.根据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写出危险有害因素(27类,20+7); 4.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振动、粉尘、高温、低温、气压气流、辐射(单考职业病需要加上中毒,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二、《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1、人的因素——行为因素:两个错误(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一个失误(指挥失误) 2、物的因素——物理因素: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防护缺陷、电伤害、噪声、振动伤害、明火、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运动物伤害、高温物体、低温物体、信号缺陷、标志缺陷、有害光照、其他物理性危害和有害因素(设、防、电、噪、振;明、辐、运、高、低;信、标、有、其他)。化学因素危险和有害因素:燃、爆、毒。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环境因素: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地下作业环境不良。 4、管理因素:管理上的失误、缺陷和管理责任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事故类型(危险因素):20类 1个打击:物体打击; 4个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其他伤害; 4个常见: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坍塌; 4个煤矿: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 4个爆炸:锅炉爆炸、火药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 1个中毒和窒息; 2个不常见:灼烫、淹溺。 四、安全措施 (一)安全技术对策 1、机械安全对策:①使用本质安全的机械设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代替手工);②使用联锁性的安全防护装置;③安全标识:④个体防护:衣服束紧,帽子要带好,女工的头发要盘起来… 2、电气安全对策:① IT,TT,TN系统(TN-S最好)②设备绝缘;③电气隔离;④安全电压 42V、36V、24V、12V、6V;⑤易燃易爆,防爆电气设备;⑥漏电保护(手持电动工具);⑦个体防护:绝缘鞋,绝缘手套 3、特种设备安全对策: 技术措施:①一体化控制②检测,检验 管理措施:①登记(市级);②建立技术档案;③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④专项应急预案;⑤持证上岗 4、防火防爆安全对策: 防火:①防火设计符合要求;②装饰使用阻燃,难燃,不燃的材料;③控制火源:明火,吸烟,雷电,静电,摩擦,撞击,电击火花;④控制可燃物,固体:分类摆放,分类储存;气体,液体:设备密闭,厂房通风,加强检测;⑤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火栓,灭火器,喷淋;⑥消防通道要畅通,防火门不能上锁;⑦火灾发生后,匍匐前进,湿毛巾捂住口鼻等 防爆:①防爆设计符合要求;②防爆电气设备;③防爆工具的使用;④控制爆炸极限范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月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货代”) 年月日,公司将一批帐篷交货代承运,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年月日签发了抬头为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 ,)(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年月日)、托运人(公司)、收货人及通知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案例2] (1)保险标的物为301千公升意大利红色餐酒 (2)货物包装为21.5千公升新胶标准集装箱;葡萄酒是由卖方负责装箱 (3)SGS公证行出具之《重量和质量检验证书》证明:301千公升葡萄酒平均装在14个20英尺集装箱内,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 (5)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的具体条款为1/1/82《协会保险条款(A)》; (6)2000年11月17日中国某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检验认定其中两个集装箱外部附有腐蚀品标识,并于2001年9月1日出具《卫生证书》认定:该批干葡萄酒原液使用带有腐蚀品标识的两个集装箱装运,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作销毁处理。 问题: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 答:保险人可以拒赔。 理由:本案中集装箱本身即是货物的包装,本案标的物是散装葡萄酒,其包装物就是集装箱本身;“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应解释为:除了集装箱或托盘之外,还应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至于SGS公证行的检验证书之“货物包装适合装运散装酒类及陆上和海上运输”的结论,仅涉及散装酒类的运输安全与合适问题,未提及其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而食品货物除了其运输安全外,更重要的是其食用安全。两个集装箱因外部有腐蚀品标识被检疫机构确认为违反国家卫生法规,因而其包装因不符合食用安全的规定,属于包装不当至为明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第4.3款规定: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的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限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场合。 第5.1规定: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因下述原因所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5.1.2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和托盘对安全运输保险标的不适合,在保险标的被装上船当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合有私谋。 涉案事故属于条款第4.3款及第5.1款规定的保险除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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