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施农用地几个概念的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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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用地政策解读

设施农业是农村发展新动能转换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之一。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设施农用地范围,将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由“规模化粮食生产”延伸为“规模经营必须兴建”范畴。

通过进一步优化设施农用地范围,促进依托农业的产业融合和农业发展。

一、设施农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用途分类国标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二、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伴随着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1、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2009年3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3、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4、2017年12月7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根据我市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要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设施农用地情况汇报

设施农用地情况汇报

设施农用地情况汇报1. 引言本文档旨在汇报当前设施农用地的情况和发展趋势。

设施农用地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产品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设施农用地的调查和分析,可以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分类2.1 设施农用地的定义设施农用地是指通过人工手段对农田进行改造和完善,从而提供一定程度的温度、湿度、光照和气体环境等条件,使农作物的生长和发育得到优化的土地。

主要包括温室、大棚以及其他设施化种植技术所需的土地。

2.2 设施农用地的分类设施农用地可分为以下几类:1.温室农用地:指以温室为主要设施,利用温室内的合理气象环境,进行农作物的种植和培育。

2.大棚农用地:指以大棚为主要设施,利用大棚内的保温、遮阳和控湿等条件,进行农作物的种植。

3.膜结构农用地:指以农用薄膜为覆盖材料,利用其调控光照、温度和湿度等条件,进行农作物的种植。

4.垂直农用地:指利用建筑物的墙壁、屋顶等垂直空间进行农作物的种植。

5.其他设施农用地:指运用其他种类的设施农业技术和设备进行农作物种植,如水培、气门控制等。

3. 设施农用地的现状和发展趋势3.1 设施农用地的现状近年来,随着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设施农用地得到了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设施农用地的总面积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并且不断增加。

其中,温室农用地和大棚农用地占据了主要比例。

设施农用地的特点是能够提供稳定的生长环境和高产量的农产品。

通过设施农用地的种植,不受季节限制,可以在全年都获得稳定的农产品供应。

此外,设施农用地还能够有效地节约水资源、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3.2 设施农用地的发展趋势未来,设施农用地的发展将呈现以下几个趋势:1.规模化发展:随着农业产能的不断增长和市场需求的增加,设施农用地将更加注重规模化发展,提高农作物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2.技术创新:设施农业技术将以更高的速度进行创新和突破。

对设施农用地审批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对设施农用地审批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设 施农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确保用地行为的
合规性和合法性。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对于不符合审批标准和管理制度的 用地行为,应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 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举报机制
设立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违 规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行为进行举报 ,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法使用设施农用地的情况,处 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威慑力。
缺乏有效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机制
缺乏有效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机制,导致设施农用地在使用完毕后无法及时恢复原状。
复垦和修复工作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05
CATALOGUE
对策与建议
建立完善的审批标准和管理制度
明确审批标准
该项目实施后,提高了农 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 收入,促进了浦东新区农 业的发展。
河北沧州市设施农业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案例
1 2 3
土地流转实施背景
沧州市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实行了土地流转政 策,将零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便于规模化、集约 化农业生产。
土地流转操作方式
沧州市通过多种方式,如租赁、转包、入股等, 将土地集中起来,然后交由农业企业或大户进行 规模经营。
设施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 产活动所必需的直接利用土地,包括作物种植设施用 地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 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 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用地分类
根据设施农用地的功能和用途,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生活办公设施用地两大类。
土地用途管理
规定设施农用地用途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设施农用地2014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设施农用地2014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有哪些具体规定?

设施农用地有哪些具体规定?

设施农用地有哪些具体规定?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其他。

设施农用地是国家对于农业生产用地划分的一个部分,是用以建立各项农业设施的土地的总称。

设施农用地对于企业生产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于促进生产,还是资源的有效利用,都是非常有利的。

那么设施农用地有哪些相关规定,要注意些什么,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设施农用地基本概念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关于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几点思考

二、 我省 设施 农用 地 管理 中存在 的 题
1 . 设 施 农 用 地 存 在 利 用 不 规 范 的 问题
等, 从 事规 模化 粮食 生产 所 必需 的配套 设施 用 地 。
设施农用地分类 具体用地类型 育种育苗场所、简 易的生产看 护房 ( 单层,小于 1 5 平 方米) 用地 等
年 违 法 案 件 统 计 数 据 看 ,因 设 施 农 用 地 使 用 不 规 范 造 成 违 法 的案 件 分 别 为 4 9 9件 、 4 0 3件 、 2 4 1件 , 占三年 土地违
法案件 总数 的 2 1 . 7 1 %、 2 0 . 2 5 %、 1 5 . 2 3 %( 见图 1 ) 。涉 及 土
衣产 品 生 产 的设 施 用 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是 指 农 业 项 目 区 纳 入 省 级 政 府 耕 地 保 护 责 任 目标 中 。
或内, 直 接 辅 助 农 产 品 生产 的设 施 用 地 ;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是指 由 农 业 专 业 大 户 、 家 庭农 场 、 农 民合 作社 、 农 业企 业
问题 探 讨
关于我省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几点思考
口 尚丹 丹
议 也秋 用 圯 足 侏 J j 草议 胞 狄 业 健 尿 伺 J 予 友 展 刚 J 贞
项 目审 查 要 求 、 用 地审批 职责分 工 、 备 案 管 理 等 内容 。 随着现 代农 业 和土地 规模 化 经 营不 断发 展 , 现 行 的
检疫监测、动植 养殖龚便、污水 中所必需的设 符合 农村道路” 附属设施用地 物瘐病虫害防 控 等废弃物收集、 备、原料 农 规定的 场内道路 等技术设施以 及 存储、处 理等环 产品临时存 必要蕾理用房用 保设施用地,生 储、分拣包装 等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法律规定(3篇)

农业设施用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设施用地,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加工、科研、教育、观光等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农业设施用地的概念、法律法规体系、用地审批程序、土地使用权益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农业设施用地的概念农业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农业生产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用于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

2. 农业设施用地:包括温室、大棚、仓库、饲料加工厂、养殖场等,用于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3. 农业科研用地:包括农业科研机构、试验基地等,用于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4. 农业教育用地:包括农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用于农业教育和培训。

5. 农业观光用地:包括农业观光园、农家乐等,用于农业旅游和文化活动。

三、农业设施用地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农业设施用地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规定对农业设施用地具有指导意义。

2.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法律,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基本制度。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进行具体解释和补充,明确了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具体规定。

4. 农业法:农业法是我国农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农业设施用地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5. 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保障农业设施用地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6.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针对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包括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益等。

四、农业设施用地审批程序1. 项目立项:农业设施用地项目在实施前,需进行项目立项,明确用地规模、用途、期限等。

2. 用地申请:项目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包括用地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证明等。

设施农用地概念

设施农用地概念

设施农用地概念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食用菌生产用房;3、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4、规模化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2、仓库用地:包括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等;3、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4、茶园管理设施用地、茶叶青叶存放分拣场所用地。

设施农用地范围示意图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等养殖场。

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规模化水产养殖鱼塘是指连片1000平方米以上清水鱼塘,小龙虾、泥鳅、螃蟹、龟、甲鱼等特种水产养殖10亩以上。

1、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2、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3、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3亩);4、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设施农用地概念

设施农用地概念

设施农用地概念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食用菌生产用房;3、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废弃物处理生产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4、规模化水产养殖鱼塘、工厂化水产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种养殖业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2、仓库用地:包括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初级分拣包装等;3、晒(堆)场、粮食烘干房等用地;4、茶园管理设施用地、茶叶青叶存放分拣场所用地。

设施农用地范围示意图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等养殖场。

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规模化水产养殖鱼塘是指连片1000平方米以上清水鱼塘,小龙虾、泥鳅、螃蟹、龟、甲鱼等特种水产养殖10亩以上。

1、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2、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3、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猪、牛、羊等中大畜种,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得超过3亩);4、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对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思考

对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思考

对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思考作者:季勇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8年第6期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地,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管理依据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设施农用地最先源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可以审批临时用地。

因此设施农用地应该是临时用地范围的延伸,属于临时用地的范畴。

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设施农用地管理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发展的通知》文件为依据,对于审批设施农用地的土地性质条件、设施农用地分类、审批面积限制、审批所需材料等均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但在实际调研过程中,发现了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施农用地审批及批后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 目前各县市普遍缺乏设施农用地建设规划由于设施农用地的审批限制要素较多,选址较为困难,且涉及多部门、多个空间规划,没有年度清晰准确的建设规划,容易造成选址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基本以申请者的个人主观意愿及土地流转位置为主要因素,没有指导性,因此不利于整个区域的用地规划部署,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

设施农用地四处开花,极易与当地的农旅开发、土地整治项目、产业扩容等中心工作用地造成冲突。

2. 各部门未形成审批合力目前设施农用地审批多采用乡镇审批、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比如在选址现场踏勘、土地流转面积确认、批后监管等方面开发区各职能部门都未形成有效的操作体系,有可能会造成各部门之间的规划冲突,造成工作被动。

3. 设施农用地审批时限与实际使用存在较大差距根据相关文件,设施农用地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2 年。

但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粮食烘干房等设施用地存在周期较长,2 年时限显得周期过短。

另外,设施农用地到期后的续批或拆除复垦机制没有有效形成,存在履职风险。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须知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须知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须知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含菌类)生产直接关联的育秧(育种、制棒)和疫病虫害防控设施,晾晒、烘干、烘烤、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泵房、水肥溶解池、废弃物处理以及生产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看护房、智能温控设备、检验检疫监测等设施用地。

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用地(利用原地类为坑塘水面的养殖鱼塘按原地类管理);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畜禽(蚕)、水产养殖生产直接关联自用的畜禽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质量)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运输车辆洗消烘站、病死禽畜(水产)无害化处理、生物质肥料生产、种禽场内孵化、奶牛场内挤奶、水产苗种繁育池、养殖尾水生态治理、蓄水池、抽水机房、备用发电机房、农产品存储、为生产服务的农资(饲料)农机具存放场所及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选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规模怎样确定?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一)作物种植类(含菌类)。

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

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种植面积的5%。

其中,种植面积不超过3000 亩的,最多不超过20 亩;种植面积超过3000 亩的,最多不超过30 亩。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及特点、我国设施农用地的现状、设施农用地范围认定、审批管理等方面,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进行论述。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及特点设施农用地是指在耕地基础上建设农业大棚、塑料大棚、温室等固定或半固定的农业生产设施后而形成的用地。

它是一种符合现代农业生产要求的新型农业用地,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增加农产品供应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农产品的规模化、精细化生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设施农用地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空间利用率高。

通过农业大棚、温室等设施,可以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

2. 环境控制能力强。

农业大棚、温室等设施可以在室内控制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满足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各种环境条件。

3. 节水、防旱、防风、防虫害等作用明显。

通过农业大棚、温室等设施的帮助,可以有效避免干旱、风吹、虫害等自然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影响。

二、我国设施农用地的现状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设施农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截至2016年,我国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已超过8亿亩,其中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近2千万亩,约占全国农用地总面积的1%。

设施农业在保障城市供应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设施农用地逐渐受到城市建设和其他产业的冲击,且在我国现有耕地面积逐渐减少的情况下,设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更加显得重要。

三、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是指对农业大棚、温室等设施农业所占用的用地进行鉴定和审查,并予以合法认定。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土地适宜性。

设施农用地的认定需要考虑到土壤质地、水源条件和环境污染等因素,确保用地的适宜性。

2. 土地占用的必要性。

在进行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时,应该充分考虑设施农业在农业生产中的必要性以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

设施农用地的范围认定与审批管理1、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与范围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对设施农用地有明确的范围界定。

按照该国家标准规定,设施农用地(编码122)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2、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是农用地,不是建设用地在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中,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3、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利用耕地等其他农用地进行畜禽舍、养殖用地等设施农业建设,涉及农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所以,此类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

尽管畜禽舍等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仍应当履行吸相应的批准用地手续。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区别不同情况,明确了不同的扶持政策:(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政策解读】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

【政策解读】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

【政策解读】设施农用地最新政策梳理刚刚发布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

加快发展水稻集中育秧中心和蔬菜集约化育苗中心。

加快粮食烘干、农产品产地冷藏、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集中连片推进老旧蔬菜设施改造提升。

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和水产养殖池塘改造升级。

在保护生态和不增加用水总量前提下,探索科学利用戈壁、沙漠等发展设施农业。

鼓励地方对设施农业建设给予信贷贴息。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梳理如下。

01定义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02政策沿革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指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首次提出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明确了相应的用地范围及标准、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规定,确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备案。

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明确提出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

土地类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农田水利设施三类农业设施的界定及申报

土地类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农田水利设施三类农业设施的界定及申报

一、界定三类农业设施的概念和范围。

按照《意见》和《分类》,农村道路是指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以外的宽度大于等于1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但不包括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

农田水利设施是指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和群众生活水源的坑塘、水库、沟渠和河道等。

二、明确三类农业设施用地的性质和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等规定,上述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属于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上述三类农业设施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应当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州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科学选址,集约节约用地。

各县市要根据城乡统筹和农业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的建设和选址。

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的用地规模,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规范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用地审批管理。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征得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当编制:(一)用地审批呈报表;(二)用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可参照土地征收标准执行);(三)补充耕地方案;(四)土地勘测图件。

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基层国土资源分局(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土地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

3.对应职能部门审查。

县市交通、农业、水务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农村道路、设施农业、农田水利设施等三类项目的性质和建设内容、用地范围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
关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 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宣讲提纲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 展的方向。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 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 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 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

从我区的情况看,对设施农业一般不 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 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 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按规定 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 和无序发展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从事非 农生产导致违法占地用地的案件频发,损 害了农民土地权益。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坚持设施农用地“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 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 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拆分申报用地变相扩 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 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 于其他经营。




(二)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与经营者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 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及 时告知经营者和所在的村委会。

(三)会审。区国土资源分局实行一站式 受理,会同区委研究室、区农业委员会、 区种植业发展服务中心、区畜牧水产业发 展服务中心,定期对申请项目进行会审, 经审核同意后,填写《武清区设施农业用 地审批表》,报区政府审批。

(四)批准。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国 土资源分局和区农业委员会联合下发《设 施农业用地批准通知书》。


Hale Waihona Puke 三、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监督管理

发展设施农业不用担心了,6类建设明确为农用地,不用层层审批

发展设施农业不用担心了,6类建设明确为农用地,不用层层审批

发展设施农业不用担心了,6类建设明确为农用地,不用层层审批在土地政策上,国家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从事各类建设必须使用建设用地,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

同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每年都对各地限定一定的转用指标,这当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

但凡事都有矛盾的一面,严格用途管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的建设发展,特别近年来设施农业发展较快,很多农业生产也要建设一定的生产设施,这对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产量、促进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占地应该怎么办?要不要经过层层审批转为建设用地?对此,国家提出了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也就是说,对于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农业设施,包括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三类,在用地上可以灵活管理,不用转为建设用地,也不用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近年来,设施农业可以说是迅猛发展,但在用地建设中很多时候难以把握,有些农业设施建设触碰了相关规定,有的被当作“大棚房”予以拆除,很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农民存在不敢建、不知道怎么建的问题。

这些问题以后不用担心了,2020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以下6类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不用层层审批,大家可以大胆建设了。

(1)保鲜冷藏。

这是从事规模化蔬菜、水果、水产等类别的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农业设施,建设保鲜冷藏场所,将会提高生鲜产品的存在时间,提高农民收入。

(2)晾晒存贮。

在规模化粮食种植中,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主体,种植规模有时高达上千亩,晾晒和存贮就成了一个大问题,把晾晒存贮用地明确为设施农用地,对这些新型农业主体是一个有力支持。

(3)农机库房。

规模农业能够提高产出率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大型农业机械被广泛应用、得以发挥作用,但很多农业主体也对农业机械的存放很忧心,放在外面风吹雨淋容易损坏,把农机库房作为农用地管理,就能腾出地来建设一批库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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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施农用地几个概念的明晰
摘要:研究目的:明确区分设施农用地与设施农业用地、临时构(建)筑物与永久构(建)筑物、批后监管与全程监管几个概念,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研究方法:概念分析法。

研究结果:(1)设施农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部分重要内容;(2)临时设施是使用期限两年以下,结构简单的构筑物,永久设施是使用期限半年以上,结构复杂的构筑物;(3)批后监管是全程监管的重点部分。

研究结论:设施农用地逐渐成为农用地的重要部分,规范其管理工作对设施农业、农村经济、现代农业健康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设施农用地、概念明晰
高效农业、设施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

伴随着设施农业的发展,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从无到有,并且逐渐完善。

但无论是管理部门还是社会大众对设施农用地相关概念的认识较模糊。

本文围绕设施农用地对几个突出的概念进行分析。

1、设施农业用地与设施农用地
社会上存在对设施农用地的一些错误认识:设施农用地既设施农业用地,两者都属于农业用地,可以不用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在自己承包或转包的土地上修建农业设施。

为了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增强社会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必须明晰设施农用地与设施农业用地的关系。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设施农业是利用一定的人工设施,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在局部范围改善或创造优化的环境气象因素,为动植物生长发育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而进行有效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农业生产,是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生产用地(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
地)、附属设施用地(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可知,设施农用地是设施农业用地的部分内容,两者确实都属于农用地,但目前出现大量借农业设施之名修建永久建筑物,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超规模建设,或改变设施性质等违规违法用地现象,因此,必须严格区分用地类型,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监管工作。

2、临时构(建)筑物与永久构(建)筑物
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管理的基本思路,即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区)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但目前,管理部门对设施农业大多没有立项管理,涉及土地流转的仅与村委协调,设施农业大多处于自发状态,究其主要原因是永久设施与临时设施缺少具体的划分界限。

临时设施是指建筑业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道路;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临时性简易周转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医务室、理发室、托儿所等临时福利设施。

则临时农业设施可指设施农业用地单位为保证设施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营管理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包括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水产养殖池
塘、工厂化养殖与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辅助农业生产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仓库用地、符合“农村道路”的临时道路等。

该设施在设施农业经营期结束时必须拆除,对土地进行复垦。

永久性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材料)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工程。

永久性建筑的特征是使用期限长(最短都是在半年以上),是楼房的没有层数要求,使用的材料是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

而临时建筑一般是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可知,临时农业设施与永久设施有以下两点显著区别:1、时限,永久设施使用期限长,至少在半年以上,而临时设施使用期限必须控制在两年以内,在两年期满用地经营期还未结束则需提前申请继续使用,否则必须拆除;2、结构,永久设施必须使用符合建筑要求的钢、钢筋混泥土、水泥、砖、木、石等其它耐久性材料,保证建筑质量的永久性建筑工程。

而临时设施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审批修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修建永久建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批后监管与全程监管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中,审批和监管是两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各级相关政府部门都应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监管工作。

近日来,各级相关管理部门通过清理排查情况,全面掌握了设施农用地数量、空间分布、权属等情况,提出强化审批和监管工作。

但对于监管工作,大多提及“批后跟踪监管”,而非“全程监管”。

批后跟踪监管强调审批工作结束后对设施修建、验收、经营、复垦期间的监管工作,涉及的是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的监管工作;全程监管除了上述时期外,也重视对用地审批前、审批过程的监管,特别是对项目申报过程中的勘测定界,其涉及的是管理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

因此,在规范监管工作中强调批后监管的同时亦要注重全程监管。

在部门协作的基础上将审批、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才可有效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扩大,新建农业设施越来越多,占地量也越来越大。

必须加强对设施农业相关概念的认识了解,才能有效地规范设施农用地经营管理工作,促进设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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