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词(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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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某仲裁员:

关于某人申请仲裁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案号为xx号,某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本案经2015年12月8日庭前调解和2015年12月11日开庭审理。现就本案庭中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借自身强势地位,未征得申请人同意下迫使申请人多次变动岗位,变更了劳动合同,排除自身义务,后又毫无证据指责申请人存在工作过错,非法调岗,剥夺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调岗申请人是坚决不接受。

1、被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未征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双方也没有经过书面协商变更,在申请人毫无过错下迫使调岗,并降低薪酬,被申请人妄图以此形式剥夺申请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2、根据相关《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同时符合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条件的。但是本案被申请人调动岗位不但没有给予与调动前相当的工资水平,从公司“人事专员”一职务变更为“营业经理”,同时从月薪5000元变更为无底薪,而且从申请人提供的“考勤通报”一文中也突出反映了被申请人针对性地强调“胡云龙已降为无底薪员工”具有惩罚、侮辱性质,即便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可以任其调岗,但结合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

3、申请人认为岗位、薪酬等劳动合同要件的变更应该遵循合同的“公平性、自愿性”原则,这种调动岗位显然属于非法律允许的范围,被申请人同时也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不应认可其合法性。因此,被申请人变更合同应属无效。

4、不能因申请人的服从安排而简单认为申请人同意调动岗位。被申请人的调岗行为既不是公司经营所需,也非公平,申请人已立即口头提出不同意,并及时提出了仲裁申请。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转到新岗位继续工作,或没有立即书面表示不同意调动,也不能认定申请人就默示同意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一)、第38条(五)、第46条(一),申请人可以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在被降为无底薪营业经理后,被申请人不仅不会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无薪酬也属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被申请人也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应依法赔偿申请人。

1、被申请人决定给予无底薪待遇,将不会按时足额发放原工资待遇,也意味着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2、在岗位本质变化后,如上班时间、工作内容、休假、津贴、社保福利待遇等被申请人也无法提供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给申请人了。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一)(二)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申请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属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更是被弱化了权利,加重了义务,请仲裁庭采纳本代理意见,结合庭审调查事实,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代理人: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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