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规模以下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的激励作用,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1〕96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奖励工业企业首次升规纳统的资金。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资金申请单位进行遴选、审核、公示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审核下达、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申报单位对奖励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奖励对象、方式与标准第六条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海南生产经营的小微型工业企业;(二)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三)申报单位从2021年起首次升规纳入统计,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正常联网直报统计数据;(四)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补,自2022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升规纳统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二)对首次升规纳统后三年内不降规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奖励。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申报程序(一)申请。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申报通知,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审核。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查申报单位升规纳统情况,审核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
(三)公示。
审核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和“海易兑”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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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保证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基本杜绝了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的现象,这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促进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粮食财务挂帐日趋增加,挤占挪用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问题十分严重。
对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将对发展农业、抑制通货膨胀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8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棉油的收购工作,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管理,做到既不打“白条”,又要防止收购资金的流失。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证了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对调动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4.08•【文号】财建[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逐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采取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须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财政部二00五年四月八日附件: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为了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有关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因素及权重(二)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三、测算数据来源(三)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2021.12.10
7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7号
2021.12.24
8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农规【2021】3号
2021.4.1
4பைடு நூலக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4号
2021.7.20
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5号
2021.9.10
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海南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琼农规【2022】9号
2022.9.13
1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琼农规【2022】10号
2022.9.13
1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2】11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省水务厅,有关市(县)财政局、水务部门、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9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详见附件1),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旅〔2019〕676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市县水务、农业、财政部门要对照海南省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资)金绩效目标情况报表(详见附件2),结合琼财旅〔2020〕1071号下达的基(资)金额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请省水务厅做好绩效监控和省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请市县水务、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省水务厅、省财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此项资金涉及的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下达给省水务厅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205-委托业务费”;支出功能科目,移民补助资金列“2082201-移民补助”,其他项目资金列“2082202-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琼财资〔2023〕855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预算部门(含单位,下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琼府〔2009〕4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省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和2024—2026年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琼财支审〔2023〕525号)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规定,现就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24—2026年支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24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编制要求(一)收入编制范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为省直各预算部门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或投资创办的一级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不包括一级企业再投资创办的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等。
(二)收入收缴标准1.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按四档超额累进比例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具体收取比例是:(1)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0%比例收取;(2)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按15%比例收取;(3)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按20%比例收取;(4)实现净利润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25%比例收取。
2.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2023年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缴。
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分配的,不上缴。
3. 国有企业2023年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全额上缴。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鄂财商规[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商规〔2012〕9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2日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大省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36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粮大省奖励资金,是指国家为鼓励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由中央财政安排对粮食主产省实施奖励的资金。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到省财政,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有关奖励资金管理规定,提出奖励资金支持方向和安排使用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优先用于支持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产粮大省奖励资金20%用于支持粮食生产,80%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第五条资金支持的具体内容:1.支持粮食生产发展。
主要用于举办粮食高产示范片建设;用于小麦机械条播样板、技术培训和物化补贴;早稻集中育秧、技术培训和物化补贴等方面。
2.支持粮油产业和粮食物流中心建设。
主要是指全省大型粮食物流中心、重要粮油产业区、国有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新建、扩建、改造、维修仓储设施;国有粮油储备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改善粮油储存条件设备购置;军供网点维修改造等。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4.08.29
•【字号】琼财教〔2024〕813号
•【施行日期】202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相关市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下达你市(县)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第二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你市(县)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收入列“1100499 其他收入”,支出功能分类列“2296003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支持预算项目、安排金额见附件1。
二、请相关市县按照《管理办法》等要求及对照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附件1: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第二批)预算表附件2:2024年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8月2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06]649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10.18
【实施日期】2006.10.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8日财政部财建[2006]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
为了确保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制订了《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附件:
2006年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缓解产粮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保护好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2006年中央财政增加了对产粮大县的奖励额度,现就2006年产粮大县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原则
(一)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减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二)奖励资金分配坚持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保持2005年奖励资金存量不变、奖励因素不变;2006年新增奖励资金主要依据近5年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变化及增长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粮食。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暂行)

7
已制定办法的得5分,其余2分根 据办法规范性、操作性评定。未 有关文件 制定的扣7分。 无此类情况得10分;出现一个问 有关材料 题扣5分,直至扣完10为止。 按时报送的得6分,其余3分根据 资料质量确定。未按时报送的扣 相关资料 9分。 按时报送的得6分,其余3分根据 资料质量确定。未按时报送的扣 相关资料 9分。
10
截至考评时点,奖励资金按计划 落实比例90%以上且完成绩效目 标的得10分;低于90%的,每低 10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0个百 分点的按10个百分点计算),直 至扣完10分为止;未完成绩效目 标的扣4分。
奖励资金合规使用;产粮大县奖 励资金安排20%用于粮食生产和 产业发展;产油大县、超级产粮 大县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粮油 生产和产业发展,且不低于20% 资金使用方案及拨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粮油收购、仓 款文件、有部门检 储、流通、加工支出的得满分。 查报告、相关政策 低于上述比例的,每项低10个百 文件。 分点扣5分(不足10个百分点的 按10个百分点计算),直至扣完 20分止。违反政策规定使用奖励 资金的扣45分。
10
9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是否及时、准确向省财政厅报送县级 行政单位粮油生产情况及相关材料。
9
是否按省财政制定的产粮(油)大县 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进行自评,并 及时向省财政报送评价结果。 绩效实现 情况(20 分) 截至考评时点,奖励资金按方案使用 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0
及时报送了自评结果的得7分, 其余3分根据资料质量确定。未 有关文件 及时报送的扣10分。 有关规划文件、项 目报帐单、竣工验 收报告;专业部门 或权威机构关于绩 效目标实现情况的 评估报告;领导批 示及媒体相关报道 材料。
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国有粮食储备部分)管理实施细则 精品

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国有粮食储备部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整合资源,转型升级,稳健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加快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鄂粮发〔2012〕24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商规〔201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国有粮食储备部分)是指由中央财政产粮大省奖励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国有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储备企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共同拟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筛选、评审等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安排和拨付,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负责对企业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第四条扶持资金安排使用原则:1(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着力培育一批承担粮食调控任务、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区域性大中型国有粮食储备企业。
(二)加强引导、注重效益。
充分发挥扶持资金对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发展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加快资源整合步伐,加大管理创新力度,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扶持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资源整合、发展壮大,确保专款专用、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扶持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为:经营机制灵活、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
第六条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资源整合、机制转换、管理创新、品牌建设、划拨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等补助;(二)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三)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仓储达标创优活动补助。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额度第七条扶持资金主要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2专项扶持地方国有粮食储备企业发展。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为加强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2012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评价对象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是根据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用途、管理、使用及县级财政部门落实粮食奖励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并作为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其他相关粮食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内容,一,资金用途。
1.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是否存在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用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问题。
2. 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是否全额用于扶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完善粮油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金管理情况。
1.县级财政部门是否制定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用途~加强资金监管。
2.奖励资金是否存在管理、使用问题~特别是被媒体公开披露、查证属实的问题。
,三,资金使用情况。
1.是否制定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以及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仓储物流、加工转化能力等绩效目标~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2.截至考评时点~奖励资金按方案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县级财政部门在粮食方面支出情况。
1. 县级财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财政支出较上年增减情况。
2. 县级财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财政支出占县级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较上年增减情况。
,五,获奖县耕地保护情况。
主要指获奖县当年耕地面积较上年增减情况。
三、绩效评价依据1.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琼财建[2016]212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2.23【实施日期】2016.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6〕2127号)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3日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根据粮(油)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给予重点奖励的资金,分为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入围条件第四条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一)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若干位的县级行政单位,具体名额按照财政部要求确定。
(二)除上述标准之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可确定1个粮食生产发展潜力较大、对全省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级行政单位,经报财政部备案后纳入奖励范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5•【字号】琼府办〔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4〕2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5日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省级统筹,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促进我省各级政府更好履职,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监测评估,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3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总页数】5页(P25-29)
【作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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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预算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我厅对《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琼财预〔2011〕160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和规范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各部门(含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包括年初预算安排项目和年度执行中追加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或跨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细化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各种资金性质、各项预算来源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分解、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
(二)分类管理,统一命名。
根据不同项目属性及特征,将项目区分为专项资金项目、经常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建立相应的项目预算管理机制,按照统一项目命名规则进行编码和命名。
(三)科学论证,合理排序。
申报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充分的必要性说明、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追踪问效,全程监督。
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和监督管理,严格项目预算执行,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为满足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对项目按项目属性、稳定程度、轻重缓急、实施周期、支出用途、设立时间、政策目标和项目使用范围等进行分类。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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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转 诊意 见 。
第九 条 执业 兽 医应 当如实 表述 自己的执业 情
疗、 动物 防疫 、 药 管 理等 法 律 规 范和 技 术规 程 的 兽 规定 , 法从 事兽 医执业 活 动 。 依 第 三条 执 业兽 医 不对 患有 国家 规定 应 当扑 杀
的患 病 动 物擅 自进 行 治疗 ; 当发现 患 有 国 家规 定
4 4
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 不 得 用 于部 门基 本 建设 、人 员 经 费 和公 用 经 费 等 与 生猪生产无关 的支出。
第 三 章 奖励 资 金的 申报和 拨付
第 十一 条 财政 部 每年 印发 申报 指 南 ,明确 申 报工 作有 关 规定 和要 求 。 第十二条 各省f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划 单 列 市 ) 计 财政 厅 ( ) 据 申报 指 南 , 织本 省 ( 局 根 组 自治 区 、 辖 直 市 、 划 单 列市) 计 的资 金 申报 工作 。 第 十 三条 生 猪调 出大 县奖 励 资金 通 过 专项 转 移 支付 拨 付 到 省级 财 政 。省 级 财政 在 收到 奖励 资
所 占权 重分 别 为 5 %、5 2 %的 因素计 算 , 切 0 2 %、5 将
第 一 条 为调 动 地 方 发展 生 猪 产 业 的积 极 性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5.06•【字号】青财建字〔2017〕626号•【施行日期】2017.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财政部印发了《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866号)。
现转发给你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缓解县级财政困难后,要优先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方面支出。
各县要及时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提出保持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仓储物流、加工转化能力,推进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等绩效目标,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落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各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财建〔2013〕814号)相关要求,及时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于当年12月30日之前上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财政厅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在自评报告后附县级财政制定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拨款文件等;能够证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落实情况的项目报账单、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媒体有关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报道以及领导同志关于奖励政策的批示等材料作为自评依据,缺少自评依据的省财政厅按附表评分标准扣减相应的分数。
省财政厅分析、整理各县自评报告,核查相关情况和数据,于次年1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
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分配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因素之一。
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较差的县,取消下年度获奖资格。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9•【字号】琼府办[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九日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认真落实以维护粮食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为目标的粮食省长和市、县长负责制,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省和市、县两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省级储备粮规模为8万吨贸易粮,市、县级储备粮规模为2万吨贸易粮。
省、市、县分别按省长和市、县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各自的粮食储备规模。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市、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市、县政府。
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价暴涨时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储备粮使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条按相对集中、便利调动、储存安全的原则,将储备粮储存在交通便利的粮食集散地。
我省储备粮的布点应与中央储备粮的布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储备粮的中长期计划由计划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储备粮的布点计划、年度计划、仓储管理办法和轮换管理办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储备粮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储备粮的贷款管理按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保证储备粮各方面的管理落实到位。
第六条储备粮的购进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由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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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琼财建[2016]212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23
【实施日期】2016.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16〕2127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3日
海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产粮(油)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根据粮(油)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给予重点奖励的资金,分为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产油大县奖励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入围条件
第四条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
(一)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列前若干位的县级行政单位,具体名额按照财政部要求确定。
(二)除上述标准之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可确定1个粮食生产发展潜力
较大、对全省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级行政单位,经报财政部备案后纳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