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2年6月24日—7月14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6月24日附件1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要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以发现问题和排查风险隐患为导向,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处理、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担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地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承担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义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1:目录正文 (1)1 范围 (1)2 术语和释义 (1)3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2)附录一、化妆品禁用组分 (4)表1 化妆品禁用组分(1)(2) (4)表2 化妆品禁用植(动)物组分(1)(2)(3) (92)附录二、化妆品限用组分 (98)表3 限用防腐剂(1) (98)表4 限用防晒剂(1) (104)表5 限用着色剂(1) (107)表6 限用染发剂(1)(3) (128)表7其他限用组分 (135)附录三、化妆品检测和评价方法 (147)一、理化检验方法 (147)(一)总则 (147)(二)禁用组分 (150)第1节4-氨基偶氮苯和联苯胺 (150)第2节4-氨基联苯及其盐 (154)第3节8-甲氧基补骨脂素等4种物质 (158)第4节α-氯甲苯 (162)第5节氨基己酸 (166)第6节斑蝥素 (169)第7节苯并[а]芘 (171)第8节丙烯酰胺 (174)第9节补骨脂素等4种物质 (178)第10节氮芥 (181)第11节二噁烷 (183)第12节镉 (186)第13节汞 (189)第14节环氧乙烷和甲基环氧乙烷 (194)第15节甲醇 (198)第16节马来酸二乙酯 (201)第17节米诺地尔 (205)第18节铅 (209)第20节砷 (218)第21节石棉 (224)第22节维甲酸和异维甲酸 (231)第23节维生素D2和维生素D3 (235)(三)限用组分 (238)第1节6-甲基香豆素 (238)第2节α-羟基酸 (244)第3节二硫化硒 (250)第4节过氧化氢 (253)第5节间苯二酚 (255)第6节可溶性锌盐 (257)第7节奎宁 (259)第8节硼酸和硼酸盐 (261)第9节羟基喹啉 (264)第10节巯基乙酸 (266)第11节水杨酸 (272)第12节酮麝香 (275)第13节游离氢氧化物 (277)第14节总硒 (279)(四)防腐剂 (282)第1节苯甲醇 (282)第2节苯甲酸及其钠盐 (289)第3节苯氧异丙醇 (296)第4节苯扎氯铵 (299)第5节苄索氯铵、劳拉氯铵和西他氯铵 (301)第6节甲醛 (303)第7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等12种物质 (309)第8节氯苯甘醚 (312)第9节三氯卡班 (314)第10节山梨酸和脱氢乙酸 (316)(五)防晒剂 (318)第1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物质 (318)第2节二苯酮-2 (324)第3节二氧化钛 (327)第4节二乙氨基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 (329)第5节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 (331)第6节亚苄基樟脑磺酸 (333)第7节氧化锌 (336)(六)着色剂 (338)第1节酸性黄36等5种物质 (338)第2节酸性紫43等7种物质 (344)第3节着色剂CI 16185等10种物质 (347)(七)染发剂 (353)第2节对苯二胺等32种物质 (356)(八)去屑剂 (361)第1节水杨酸等5种物质 (361)(九)抗感染药物 (364)第1节氟康唑等9种物质 (364)第2节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物质 (369)第3节依诺沙星等10种物质 (371)(十)激素 (375)第1节雌三醇等7种物质 (375)第2节氢化可的松等7种物质 (384)(十一)有机溶剂 (388)第1节二氯甲烷等15种物质 (388)(十二)其他 (393)第1节二甘醇 (393)第2节化妆品抗UV A能力仪器测定法 (397)第3节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10种物质 (399)第4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8种物质 (404)第5节钕等15种元素 (409)第6节pH值 (412)第7节乙醇胺等5种物质 (414)二、微生物检验方法 (419)(一)总则 (419)(二)菌落总数 (421)(三)耐热大肠菌群 (424)(四)铜绿假单胞菌 (427)(五)金黄色葡萄球菌 (430)(六)霉菌和酵母菌 (433)三、毒理学试验方法 (435)(一)总则 (435)(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436)(三)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438)(四)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440)(五)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443)(六)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47)(七)皮肤光毒性试验 (451)(八)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454)(九)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61)(十)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464)(十一)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67)(十二)体内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 (470)(十三)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73)(十四)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476)(十五)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479)(十六)致畸试验 (483)(十七)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486)四、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 (491)(一)总则 (491)(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492)(三)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495)五、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497)(一)总则 (497)(二)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498)(三)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试方法 (504)(四)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方法 (506)正文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标签内容要求
1. 化妆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地标明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和批号等信息,且需清晰可辨。
2. 标签应标注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性,明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标签设计要求
1. 化妆品标签设计应美观大方,色彩明亮,文字清晰易读。
2.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和图表等内容应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不得有虚假、夸大宣传之嫌。
四、标签审核程序
1. 生产企业在销售之前,必须先提交标签设计方案给相关部门
进行审核。
2. 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标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3. 若标签设计方案符合标准,相关部门将予以批准,并签发相应的审核通过证明。
五、标签更新和变更
1. 生产企业须定期对已上市的化妆品标签进行更新,确保标签内容和设计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2. 对于标签内容和设计的任何变更,生产企业必须重新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
六、标签违规处理
1. 对于标签内容不实、夸大、虚假宣传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生产企业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该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化妆品标签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化妆品做广告不能说功效
化妆品做广告不能说功效发布时间:2008-9-4 阅读:140 次【大中小】【打印】【进入论坛】我一直在用‘药用牙膏’,说可以预防牙龈出血,但用了一年多,牙龈还是很容易出血。
”家住鼓教新村的张小姐一脸无奈地表示。
记者从南京市质量监督局了解到,随着9月1日《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全面实施,包括牙膏在内的化妆品都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换句话说,张小姐所说的"药用牙膏"将在该规定实施后从市场隐退。
牙膏、沐浴液首次纳入管辖记者发现,与卫生部之前颁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规定》把牙膏、漱口水、香皂、沐浴液等产品首次列入了化妆品的定义之中。
南京市质监局食品处的吴处长告诉记者,化妆品重新定义之后,监管产品的使用区域也从皮肤、毛发扩展到牙齿、口腔黏膜。
据记者了解,南京市面上的牙膏主要分普通型、药用型、美白型等几大类。
在丹凤街某大型超市里,牙膏柜台上的各种宣传语比比皆是。
某品牌的牙膏大肆宣称具有美白效果,长期使用可让牙齿洁白如瓷;另一品牌的牙膏则将“持续抗菌、防止牙龈发炎、预防牙龈出血等,共有10多种疗效”印上了外包装。
吴处长表示,9月1日以后,类似的标签标识都将被视为违规。
如果牙膏确实具有预防龋齿、牙菌斑等功效,必须通过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认证、安全性评估等,不得擅自标注所谓的特殊功效。
“抗敏除螨”字样将被禁用除了号称药疗功能的牙膏、漱口水之外,涂抹在脸上的化妆品,宣传词就更玄了,什么“抗衰老、抗皱、瘦脸”……按照《规定》的条款,其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以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那么,什么样的标识属于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质监部门表示,《规定》给出了具体描述,比如美白类化妆品,可以标注“预防、弱化色素斑;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但不能标注“破坏黑色素细胞;抑制或阻断黑色素的形成”,前者属于规范宣传,后者则有夸大功效之嫌。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化妆品标签和标识的内容、规范和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得到正确的传达和识别。
以下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标签内容:化妆品标签应包含化妆品的名称、用途、成分、净含量、质量保证期限、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标签上的文字信息要清晰易读,不得欺骗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语言。
2.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语言,如中文。
如有需要,还可以使用其他外文标注,但必须确保主要信息都用中文标注,并按规定进行翻译。
3. 标签设计规范:化妆品标签应设计合理,信息排版清晰,字体大小适宜。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标要有一定的对比度,以保证消费者的阅读和识别能力。
标签上的图案和图标应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 标识粘贴位置:化妆品标签应粘贴在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获取的位置,一般为产品的外包装上。
如果化妆品无外包装,标签可以粘贴在容器上。
标签上的内容应保持完整清晰,不得刮擦、剥落或脱落。
5. 标签检验和监督:生产企业应对化妆品标签进行检验和监督,确保标签内容的真实有效性。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化妆品的标
签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处罚和整改。
总之,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确保化妆品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保证消费者权益和安全的重要管理措施。
生产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推动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化妆品的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以下规定。
一、标签内容规定1. 化妆品标签应包括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成分、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应明确清晰地标注于产品包装上。
2. 成分标签应标明主要成分及其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和可能的过敏成分。
3. 容量、净含量标签应标明实际净含量,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4. 功能标签应准确、真实地描述产品的使用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5. 使用方法标签应详细描述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标明适用人群和使用频率等注意事项。
6. 保质期标签应清晰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并明确标明使用期限和储存条件。
7. 特殊警示标签应在产品中含有特殊成分或有特殊使用注意事项时进行标注,如含有香料等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需特别提示。
二、标签制作规定1.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标签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
2. 标签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大小要适中,保证消费者容易读懂。
3. 标签的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影响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标签的印刷技术应先进、环保,不得使用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三、标签检验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品质检验体系,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严格检验。
2. 相关监督部门应对化妆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产品标签的合规性,对违规企业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3. 消费者也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认知,提高辨别能力,对于发现标签不合规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促使化妆品企业及时整改。
四、机制建设和技术支持1.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标签管理机制。
2. 通过加强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标签设计和制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保障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落实《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检查要点适用范围(一)对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见附1)开展检查。
附1共有检查项目82项,其中重点项目29项(重点项目包括关键项目5项,其他重点项目24项),一般项目53项。
(二)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见附2)开展检查。
附2共有检查项目24项,其中重点项目9项(重点项目包括关键项目2项,其他重点项目7项),一般项目15项。
(三)对既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又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依据附1和附2分别开展检查。
—1—二、检查分类及判定原则(一)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附1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经核查,检查项目均符合规定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1.存在1项(含)以上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的;2.存在关键项目瑕疵数与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6项(含)的;3.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16项(含)的。
(二)生产许可延续后现场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向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人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附1组织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为上述“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
(三)日常监督检查1.对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附1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开展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监督检查;发现符合上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结果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符合《化妆品—2—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形。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三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一、总则为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
三、标签内容1. 基本信息(1)产品名称: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确保名称准确无误。
(2)生产厂家:应标注生产厂家或责任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以方便消费者了解生产情况。
(3)产品规格:应准确标注产品的净重、净含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2. 成分信息(1)常规成分:应标注产品的常规成分,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避免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
(2)特殊成分:如有特殊成分使用,应标注成分名称、用量等信息,并对相关成分的适用人群、使用方法、禁忌、注意事项等进行明确提示。
3. 使用说明(1)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次数、使用部位等信息。
(2)注意事项:应标明产品的注意事项,如禁止内服、避免接触眼睛等提示。
(3)保存方法:应标明产品的保存方法,如避光、存放温度等。
4. 产品效果(1)功效宣传:应准确标明产品的功效和适用人群。
(2)效果承诺:对于能改善皮肤问题或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应标注有效时限或效果承诺。
5. 生产批号应在标签上标注生产批号,以方便对产品进行追溯。
6. 验证信息(1)相关认证:对于取得相关认证的产品,应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7. 其他信息(1)成分表:对于要求标注成分表的化妆品,应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成分表。
(2)价格信息:应标明产品的价格信息。
(3)服务电话:应标注生产厂家或责任单位的售后服务电话。
四、标签制作1. 标签语言标签应使用中文标注,如有需要,可同时标注其他语言。
2. 标签字体和大小标签字体应清晰易读,字号应适中,确保消费者能够读取并理解产品信息。
3. 标签材质标签应采用耐水、耐磨损、不易脱落的材质制作。
4. 标签粘贴位置标签应粘贴在产品包装上明显位置,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并阅读。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将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原则(一)以保障消费者能清晰、客观、准确地获取化妆品相关信息为出发点,从保障消费权益的角度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行为予以系统规范。
(二)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依据,对前期出台的各类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予以统一规范。
(三)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化妆品市场监管现状,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予以具体细化,更加有力地惩治打击标签标识违法行为。
(四)以机制创新为手段,通过强化功效宣称管理、推进信息公开等方式,进一步推动社会共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重点说明的问题《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对化妆品标签定义、标注要求、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办法》的分步实施期限,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对现有规定的整合汇总《办法》中大部分的条款主要来自对现有100号令、国标5296.3及《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等文件相关规定的整合汇总,要求上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
(二)对现有冲突规定的统一《办法》出台后将取代100号令及《化妆品命名指南》,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标签监管工作的主要执法依据,国标5296.3中与《办法》不冲突的条款也将继续适用。
1、统一强制标注内容(第八条)本轮政府监管职能调整后,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与生产许可证已经二证合一,无须重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按照规定不得出厂,在已经出厂并上市销售的包装上强制加注“合格”等字样实际意义不大,却增加了面积本身较小的化妆品包装的标注的难度,本条规定中删除了现行100号令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二项内容的标注。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准确传达化妆品信息,确保化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标识应清晰、易识别、易阅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产品包装相一致。
2. 化妆品标识应用中文标注,特定产品可在中文标注的基础上,加注本国常用文字。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指明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化妆品标识中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性质和功能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二、特定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防晒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SPF值、PA值,以及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美白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抗皱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特殊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眼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幼儿专用化妆品等。
三、化妆品标识的核查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识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
2.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罚款等。
3. 消费者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信息的认知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标识内容的核查和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的信任度。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1年9月8日 附件1
附件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总体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组织机构】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配备与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质—1—量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质量安全责任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逐级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第七条【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下列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三)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产品标签等的审核管理;(四)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五)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六)产品召回管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正文部分)(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总则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原料及产品安全技术要求、化妆品禁限用物质要求、化妆品检验及评价方法要求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2特殊用途化妆品: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2.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
2.4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2.5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2.6 禁用物质: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
2.7限用物质: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
分为一般限用物质和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特定物质。
3 化妆品及其原料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4 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材料应当无毒不得对使用者造成伤害。
5 化妆品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及安全性评价。
6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应科学合理,保证产品安全。
7 化妆品标签内容应真实科学,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部分化妆品原料安全通用要求1 一般要求1.1安全要求1.1.1 化妆品原料在正常以及合理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1.1.2化妆品原料及其来源、组成、加工技术或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 化妆品中禁用物质、一般限用物质和允许使用的特定物质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1.1.4 化妆品原料的生产、包装、储运等过程,均不得对化妆品原料造成污染。
1.1.5 化妆品原料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对人体使用安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签标识定义)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六条(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化妆品产品的统计及监督管理,用于判断产品的归属。
第三条(分类依据)采用线分类法,按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第四条(编码结构)采用层次码,代码分五个层次,依次为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
各层次分类编码目录见附表1-5。
第五条(分类规则)第一层至第五层编码按先后顺序组合在一起,层间用“-”进行区分。
每层用2位数字或字母表示代编码。
涉及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或使用人群时可按既定的编码顺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条(功效宣称)功效宣称应对化妆品直接功效宣称进行编码,且编码的功效宣称应具有相应的科学依据。
第七条(作用部位)作用部位应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产品施用部位进行合理选择。
第八条(产品剂型)产品剂型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依据划分,与生产许可项目保持一致。
第九条(使用方法)产品使用方法应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定义要求,选择一种进行编码。
第十条(套装组和产品)两剂或者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组合套装产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第十一条(新功效)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或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编码目录2.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编码目录3.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编码目录4.化妆品使用人群分类编码目录5.化妆品使用方法分类编码目录附表1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编码目录附表2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编码目录附表3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编码目录附表4化妆品使用人群分类编码目录附表5化妆品使用方法分类编码目录。
化妆品企业标签管理制度
化妆品企业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化妆品企业的产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企业的产品标签管理工作。
三、标签设计1. 标签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清晰易懂,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
2. 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功效、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成分、厂名厂址等必要信息。
3. 标签设计应美观、大方,标志清晰醒目。
四、标签审核1. 产品标签设计由企业内部产品研发部门负责制定,制定后需经过审定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和是否填写完整。
2. 审定部门审核通过后,标签将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标签印刷1. 标签印刷由专业印刷企业进行,印刷内容应与经审核通过的标签设计一致。
2. 印刷过程应保证标签颜色、字体、大小准确无误。
六、标签存储1. 审批通过的标签应存放在指定的标签存储库中,存放期限应与产品保质期保持一致。
2. 存储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日晒和潮湿,确保标签完好无损。
七、标签更换1. 若因产品变更或法规要求需要更换标签,需经过审定部门审核通过方可更换。
2. 更换后的标签应及时通知生产部门和相关销售渠道。
八、标签使用1. 生产部门应按照标签要求进行产品生产,确保标签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一致。
2. 销售渠道应在销售时将标签完整贴于产品包装上。
九、标签监督1. 审定部门应定期对产品标签进行抽查,确保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消费者对标签内容有异议,可向企业投诉,企业应及时调查核实并解决问题。
十、标签违规处理1. 如产品标签违反法规规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召回。
2. 对于标签违规行为,企业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违规报告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十一、标签档案1. 企业应对所有产品标签设计、印刷、审核、更换等环节进行档案管理,记录包括标签设计稿、审核记录、更换记录等。
2. 标签档案应保存时间与产品售后保质期一致,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 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 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
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
• 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
知(1998年1月23日卫监发[1998]第4号)
–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文件 “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三 款第四项的规定,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且不 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标注委托者的名称、地 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以及国家《化妆品通用标签》标 准规定的内容。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需取得 “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化妆品标签标示管理规定 及具体要求
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化妆品质量管理工作委员会 齐昆鹏
2009-2-19
与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有关的法 规、标准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 ❖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
“高效”、“奇效”、“广谱”、“第×代”、 “王”、“神”、“皇”等;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必须标注的内容
5、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 标准号 6、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7、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8、使用说明和安全警告(必要时) 9、储存条件(必要时)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
定》
•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 (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 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 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件3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抽样检验工作。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抽样检验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抽样检验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实施国家和省级抽样检验工作。
对投诉举报、监督检查、不良反应监测及风险监测发现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第四条【检验机构职责】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拟订国家抽样检验计划和方案,按国家局要求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指导,负责汇总、分析、报送国家抽样检验数据,组织开展质量分析和信息共享应用。
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承担相关检验任务。
第五条【总体工作要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以及抽样检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义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抽样检验工作,不得干扰、阻挠或拒绝抽样检验,不得转移、藏匿化妆品,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进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配合对进口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工作。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加强管理,协助、配合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及相关核查处置工作,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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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09-16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
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
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
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
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三)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3),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l C≥370nm。
2. SPF值≥2,PFA值≥2。
(五)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
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1. 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2. 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3. 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第十条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一)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第十一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一)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染发类化妆品(暂时性染发产品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等相关用语。
(五)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须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功效未经卫生部检验机构验证。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1、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二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
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三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第十四条附件1和附件2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但均不限于所列举内容,卫生部将不定期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以往发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1:化妆品标签标识推荐用语在保证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下列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功能宣传:一、清洁功能。
如:清洁皮肤;清凉;清洁头皮和头发;防止、减少或去除头屑;去除肌肤表面干燥老化角质;清除阻塞毛孔的彩妆、污垢及多余油份等。
二、消除不良气味功能。
如:预防异味;香气使人心旷神怡等。
三、护肤、美容、修饰功能。
如:防止皮肤粗糙;滋润皮肤;使皮肤光滑;使皮肤湿润;使皮肤保持健康;增加皮肤弹性;保护皮肤防止干燥;保湿;使皮肤细腻;使皮肤柔软、有光泽;补充和保持头发的水分;使头发柔软;防止头发曲裂分叉;保持发型;塑造发型;增加头发弹性;改善头发梳理性;遮盖皮肤瑕疵;防止口唇干燥;润唇;护唇;使口唇光滑;防止皲裂;防止干裂;补充皮肤的水分;使化妆持久不易脱落;使皮肤更清爽;淡化细纹;减轻眼部皱纹、细纹;遮盖皱纹(细纹、幼纹);控油;紧致(实)肌肤;舒缓和修护肌肤;改善肤质;防止肤色暗哑;修饰眼部轮廓;修饰脸部轮廓;修饰唇形;调整肤色;令睫毛纤密、卷翘;赋予指甲持久亮丽的色彩;祛痘;抗(抑制)粉刺;抗皱;使皮肤白皙等。
四、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九种特殊用途功能。
如:预防脱发;育发;有助于头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改变头发颜色;改变头发弯曲度;减少或消除体毛;美乳;美胸;有助于乳房健美;增加乳房皮肤弹性及张力;塑身、美体、有助于体形健美;去除腋臭;淡化色素斑;祛斑;减轻皮肤色素沉着;抑制(减少)黑色素形成;防晒;防紫外线;防水、防汗(限于防晒类产品宣传);防日晒引起的色斑;减轻日晒引起的皮肤损伤等。
附件2: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一、虚假夸大用语: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二、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治疗;除菌;抑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消炎;抗炎;抗敏;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