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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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第一篇: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一、序论:儒学,始于春秋战国,自孔子创立以来,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使之内容日渐丰富,结构日趋完善。
其以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及价值观,道德操守为基点,不断发展完善。
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中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
在历经了从“礼治”即“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①“隆礼重法”经“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以法为本”,到“无为而治”直到“独尊儒术”。
最终奠定了其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
建汉以后,董仲舒新儒学理论的提出,确定了以儒家学说为正统思想,同时,儒家学说的内容也深刻的影响了汉代的法律制度。
至此,开始了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本文以汉代的刑法原则和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对汉代法律与儒家伦理二者间发生结合的原因分析,具体阐述中国法发展中的重要转变。
二、本论(一)汉前的法律制度概述(二)儒学进入法律1.儒家思想得以确立的原因:从“百家争鸣”到“独尊儒术”2.董仲舒的新儒学(三)儒家文化在汉代刑法中的表现1.汉代刑法原则(1)“上请”(2)“体恤”(3)“亲亲得相匿”(4)“自告”与“自出”(5)“造意”与“非造意”2、汉代刑法制度(1)汉文帝、景帝改革(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A.“春秋决狱”B.“秋冬行刑”(四)法律的儒家化的影响三、结论呼应开头的序言;四、参考文献·参考书目: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大出版社,2007年版。
2、杨景凡、余荣根:《孔子法律思想》。
① 《论语·子路》3、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4、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5、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6、郑琴主编:《中国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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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论文摘要法律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过程,儒家思想影响着中国法律的走向,汉朝是法律全面儒家化的开端。
本文从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及法律儒家化的主要体现来对汉朝法律儒家化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汉朝法律道家墨家法律儒家化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指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的命题,是瞿同祖先生1948年在《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中明确提出的。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伦理道德渗入法律、律令,使中国封建法律兼具有伦理法的性质。
具体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进行立法、注律,并以儒家思想进行量刑定罪、断案等。
经过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期和法家全盛的秦朝,在汉代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的思想地位,并继而成为以后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汉代也因此而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一、汉朝法律儒家化是历史的选择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只有儒家思想自汉武帝之后,在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官方的正统思想,因此我们需要探求为什么汉朝的统治者要选择儒家学说作为治国之正统,并且在国家的法律政治制度方面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由于在春秋各学派中,儒墨道法是公认的“显学”,下面将阐述为何法律儒家化是汉朝统治者的历史选择。
汉朝初期曾尝试过道家思想但最终放弃道家学说的创始人是由春秋时期的老子,他主张在政治上应该顺应自然、清静无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并且反对严刑峻法。
纵观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但凡缔造盛世的帝王,都是遵循老子的治国之道,不少学者在解读老子的时候,常常只狭隘地看到了“无为”,却没有看到“而治”这个更有意义的东西,老子不是主张统治者什么都不去做,而是主张统治者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并且要控制自己的私欲,选用合适的人才治理国家。
汉朝的开国皇帝是刘邦,他目睹了秦朝由于暴政而从盛到衰的过程,以史为鉴,汉初的统治者意识到单纯靠暴力与镇压,国家是不可能长治久安的。
当时社会上盛行的黄老学说中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政治主张与当时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于是被统治者所采纳,在之后几代皇帝的努力下,开创了文景之治的盛世,这正是道家学说应用于治国实践上的成功表现。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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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对于中国法律史具有重要意义。
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汉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儒家化的趋势在汉武帝时期尤为明显。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刑罚和法律思想等方面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基于儒家思想,例如秦汉法律制度规范的修订中经常引用儒家经典,例如《礼记》、《尚书》等。
出现了以尚书法为代表的儒家法学思想,这种法学思想强调的是尚礼守法,依法治国,是一种高度重视礼法、儒家思想的法学思想。
这使得汉代的法律确立了贵族特权和尊卑等级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并且也体现了汉朝秉持和发扬中华传统儒家文化的宏伟目标。
其次,汉代的刑罚也表现出一定的儒家化趋势。
汉代的刑罚制度不像秦制那么酷刑,过于严酷的刑罚减少了,更多地采取了治理教化的方法。
汉代对于轻微的且可以处罚的犯罪,采取了启发方法、训诫等,强调以德治罪而非以刑治罪,这是与儒家思想相符合的。
同时,汉朝还坚持国法优先原则,尊重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汉代的法律思想也开始出现了儒家化的趋势。
汉代律令的制定和实施,采用了有关仁、义、礼、智等儒家思想的内容。
例如《汉宣帝法》中具有“罪人不可久藏,静就斯已;如杀重罪也,溺水群臣,赏赏罚罚,尽用清平之道”等儒家式的措辞,表现了对于仁爱和法治的关注,并且传达出对于对待未成年罪犯等一定的教育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呈现出明显的趋势。
汉代的法律制度、刑罚以及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这种儒家化的趋势,一方面为推广和保持儒家思想和学说提供了机会和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使得汉代的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公正,更加具有社会合法性。
每日一解:法律儒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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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法律儒学化题目呈现:东汉时期,引经注律极为兴盛,如叔孙宣、郭令卿、马融等儒学大师通过释字求义把儒家思想灌输到法律之中,使汉律的概念更为准确。
这反映了当时A.法律走向儒家化B.实行外儒内法的统治方式C.儒法已合为一家D.确立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题目解析】根据题干材料“把儒家思想灌输到法律之中,使汉律的概念更为准确”可以看出汉代法律走向儒家化,故A项符合题意;而BCD三项都不能反映题干材料的主旨。
【答案】A【知识拓展】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使古代中国社会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点,影响深远。
【拓展练习】(2014·全国Ⅰ卷)[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15分)材料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
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 “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 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
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竞多达906卷,770余万字,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
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
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
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律令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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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儒家化律令儒家化是汉朝时期的概念,是指法规法律偏向于儒学。
所谓律令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中国律令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律令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在中国律令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
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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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汉朝刑法的儒家化可以分两个时期,第一时期即西汉建国至汉武帝时的七十年,黄老学派思想居于统治地位,同时辅之以儒家思想;第二时期,即汉武帝之后黄老思想的减弱,儒家礼法正式进入刑法的确立。
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赫赫一世的秦朝,公元前206年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此时经济凋敝,天下饥谨。
鉴于秦朝长期的暴政极刑,主张“以法为主,专任刑罚”的“法治”已无法再维持政权的稳定。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统治者首要任务便是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解除国家的极度贫困状态,并建立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
这便需要适应当时社会条件的法律指导思想,无疑当时“黄老学派”思想顺应了社会形式,它吸收了儒、墨、阴阳的某些成份,成为比较成熟完善的思想体系,为汉初的“修养生息”政策提供了有力的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七十年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特别在文、景时期,为国家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在政治上通过削藩,至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得到空前的巩固,出现我国历史上被世人称道的“文景之治”,可以说黄老学派指导思想的确立成为刑法儒家化的跳板,此为刑法儒家化的第一时期。
汉武帝时期,政权的稳固,国力的强盛,使武帝产生了大一统的政治野心,对内强化皇权,用文治提高独尊地位;对外,征服少数民族,要求朝贡。
这一切有为的宏图大略急切的需要一个理论体系为这作论证,主张“无为”的黄老思想显然已不能适应这种需要。
此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无疑给胸才伟略的武帝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儒家学派的理论开始独霸中国封建历史的思想舞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此为汉朝刑法儒家化的第二时期。
汉中期,又董仲舒为代表的汉朝儒生们,在继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论上,吸收其他学派的思想精华,摒弃了儒家学说中不利于君主独裁专制的内容,将先秦世俗儒学发展成为一种实用的政治理论。
他们主张“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提倡“礼刑相为表里”,“出礼入刑”等儒家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并且确立了“三纲五常”为正统的最高道德标准,从此“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成为了法律思想的核心,使汉朝刑法彻底儒家化。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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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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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社会实践报告一、引言在大家踏入大学校门的那一刻起,我们就肩负起了更多社会责任。
为了提升自身素养,了解社会现状,我参加了一次救助站的社会实践活动。
通过这次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救助站的重要性和强大影响力。
二、实践概述我所参与的救助站位于城市的中心地带,每日为无家可归者、流浪儿童等提供食物、庇护和医疗帮助。
本次实践活动历时两周,我共计参与了56小时的志愿工作。
三、社会实践所获1. 人与人之间的温暖救助站内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都十分热心,每一次与他们的接触都让我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暖。
他们以真诚的微笑和耐心的倾听,给予受困者无尽的关怀和支持。
2. 对社会问题的深入认识在救助站的工作中,我亲眼目睹了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贫困、家庭破裂等。
这些问题的来源各异,但对受困者造成的伤害都非常严重。
通过与受困者的交流,我也更加了解了他们的心理状态和需求,同时也看到了他们追求改变生活的坚强意愿。
3. 团队合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救助站的志愿者工作中,每天都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帮助受困者,我们必须密切协作,分工合作,迅速解决问题。
通过这样的实践,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也学会了更加有效地解决困难和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四、现实状况与需求尽管救助站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需求。
首先,由于资源有限,救助站经常面临食物和医疗物资的短缺。
其次,由于人手不足,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
因此,我们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社会的支持和关注,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结语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救助站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要性。
在未来,我将继续投身于类似的志愿工作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其中,共同为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和美好的社会而努力。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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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同时开始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开始,经过魏晋南北朝深入发展,到唐代最终完成。
一、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一)两汉时期——礼法融合的孕育期(1)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教育的作用,减少了“肉刑”,便是受孔子的“仁政,德治”的影响。
(2)“亲亲得相首匿”是董仲舒结合孔子提出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概念而提出的定罪量刑原则。
它规定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
(3)汉朝还对各类违反伦常的犯罪进行严酷的处罚,以维护儒家的纲常伦理。
(4)春秋决狱。
在司法制度方面,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一)等级制度及其特权的法律化(1)八议入律是儒家化加深的一个标志,“八议”就是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是儒家“亲亲”、“尊尊”、“贵贵”思想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2)官当入律。
“官当”是指官员犯徒刑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和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徒”。
这也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3)九品中正制的官僚选拔体制和品官占田荫户制度都体现了儒家“尊尊”的思想。
(二)罪刑适用原则的深刻儒家化(血缘伦理的法律化)(1)五服制罪入律。
服制,是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依据服制原则,定罪量刑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愈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血缘关系愈疏远,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加重;以尊犯卑,相对减轻。
它是儒家的礼和宗法关系在丧服制中具体化的表现。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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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与意义一法律儒家化的起源1〕汉代是法律儒家化的起源法律儒家化一说从寅恪开场,见与?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但真正指出法律儒家化的起源于汉代的是瞿同祖,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
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容为中国法律所保存,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表达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
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
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而是另有缘故。
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粹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
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认成法。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
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究其因,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
梁治平等学者认为,古代的律学,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其要旨在于开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
2〕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的起源。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乱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那么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那么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智〞那么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那么指信用、信誉。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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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作者:雷甜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6期摘要:西汉时期,面对严峻的社会现实,统治者接受了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主张。
自此,汉代法律开始儒家化,本文通过分析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及其具体表现,探究法律儒家化后对中国法制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看待我国法律中伦理道德色彩浓厚,理性和逻辑相对缺乏的问题,从而能够历史地、辩证地分析“感性”的儒家文化与“理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律儒家化;董仲舒;法律和道德春秋战国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一度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学术热潮。
彼时,诸侯国各自为政,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在短时期内实现富强兴盛。
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强调仁政德治、手段柔和,无法实现各国一统天下的王道大梦,所以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而以严刑峻法和专制为特征的法家思想因能满足统治者迅速强大的迫切需求,受到各国的青睐和追捧。
自秦称霸六国后,更是全盘采用了法家的思想学说和治国理念,并以此构建国家秩序。
然而法家的残暴和专制并没有让秦朝千秋万代地延续下去,而是在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中土崩瓦解。
汉朝初期,国家满目疮痍,亟需休养生息以恢复国力,统治者吸取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意识到采用严刑峻法的治国手段是不可取的,因而选择将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作为治国理念。
但由于过分地强调“无为之治”,到了景帝时期,各诸侯国权力不断扩张,日益脱离了皇帝掌控,严重破坏了汉朝的统治秩序。
在这种局势下,汉武帝意识到黄老思想中“无为之治”的治世理论对于稳定政权、统治国家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必须诉诸于寻求一种较黄老思想更有力,但比法家思想更平和的治国手段。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儒家思想围绕“仁”这一核心内涵所构建,既有调整个人和家庭伦理关系之功效,又有治国、平天下之功能,政治层面上倡导“仁政”、“德治”,主张统治者应当通过教化民众来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反对暴政和严刑峻法。
在汉代以前,儒家学说一直不受统治者重视,甚至在秦朝时还遭受了“焚书坑儒”的重创,直到汉朝经过董仲舒的发展和完善后上升为官方正统学说,终于扬眉吐气。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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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下面,我将具体谈一下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一、汉代法律儒家化之刑事法律原则(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从众多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汉律直接按照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规定。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七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八十岁以上。
这些年龄阶段之内,需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大小,确定其罪行的轻重缓急,但一般都是处以轻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体现了矜老怜幼的意思。
这也正是儒家"恤刑";思想的体现,对于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照顾。
恤刑体现的是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定民心、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
惩罚并不是目的,刑罚的真正目的在于改造,通过改造事得在犯罪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和被打乱的社会关系得到改善与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在最后能够得到实现。
在此意义上来说,汉代法律引用儒家"恤刑";思想,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二)"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的是在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孙)之间和夫妻之间,在十恶犯罪当中,除了谋反、大逆以外,其余的八项犯罪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此原则为汉宣帝时期所规定的,而且可以减免刑法。
这一刑事司法原则,往前追溯,我们可以发现最早提出这个思想的便是孔子。
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在汉代儒家思想逐步成为一尊之后,汉代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原则便是"亲亲得相首匿";,根据这个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去死刑上请减免外,其他罪行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于春秋战国时期和秦朝而言,汉代首次将儒家"亲亲互隐";的思想纳入法律,这是儒家思想逐步渗入到法律的一个漫长的过程,也属于里程碑上一次巨大的突破。
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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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法律儒家化直到现在我国仍然坚持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的治国方针。
这里的德就主要是指儒家的伦理道德,法律与儒家思想早已水乳交融的现象可见一斑。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初。
公元202年,刘邦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汉朝。
秦末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以苛捐杂税刮尽民财,最终促成秦朝的垮台,刘邦建国后,面对国民凋敝的景象,黄老学派的道家思想顺应人心,重德轻刑,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使得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了,但随着时间推移也显现出不少弊端,导致逃避赋税,地方割据一方,匈奴紧逼。
窦太后死后,儒家学说成为官方学说,儒学大师董仲舒上奏汉武帝“天人三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被采纳,但此时其地位只是形式上的,直至汉元帝,儒学才获得了实质上独尊的地位,而“罢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一:首先从立法和司法上看,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为汉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同时儒家著作《春秋》在汉代也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式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这样《春秋》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其效力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宪法。
《春秋》有如此高的法律效力,是由董仲舒开端的,他的“春秋决狱”不仅把儒家思想渗透到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去,也渗透到立法活动中了。
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而实际上“原心定罪”是春秋经义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汉儒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只要动机上合乎儒家道德,虽犯了法也可从轻论处。
二:其次从法律原则上看,有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原则,尽管《汉律》基本上继承了《秦律》,属于法家立法,但汉代的其他法律形式如令、比、法律解释中却贯彻了儒家的思想,儒家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主张德主刑辅,即把刑法作为维护儒家道德的工具,汉代统治者也正是把德主刑辅作为其立法指导思想的,这就不能不影响到汉代的法律原则。
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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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文/鲁昌良摘要:春秋战国时期,秦国以法家思想为指导逐步统一了中国,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大秦帝国,而在政治以及法律制度上,秦朝采取了法家的思想实行严刑峻法,为了统一思想,甚至焚书坑儒,打击儒家知识分子。
严刑峻法让秦朝经历了两代皇帝随随即就土崩瓦解了,到了汉代,统治者在总结秦朝灭亡经验的时候,认识到了对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必要性,于是从汉武帝开始,法律制度中不断吸收儒家思想,形成了礼法结合的局面,“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一系列的制度相继确立,汉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是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并且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之后的朝代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制定。
关键词:汉代;法律制度;儒家思想1 汉代法律制度儒家化的背景和原因1.1 秦朝以及汉初的法律制度概况秦朝的法律思想主要可以概括为:“以法为本”、“轻罪重型”、“一断于法”和“法令由一统”,可以看出秦朝对于法家思想的重视,秦朝基于严刑峻法,企图达到社会安定的局面。
但是在秦朝统一中国后的太平时期,严刑峻法导致了朝廷的暴政,以至于造成了官逼民反的社会局面。
于是以陈涉为领导的农民起义为导火索,秦朝的统治迅速土崩瓦解,经历了楚汉争霸,最终汉朝接替了秦朝。
汉高祖刘邦善于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早在当年攻克咸阳之时,他便约法三章,这三条法令主要是杀人者要被判死刑、故意伤害和盗窃要付相应的责任、废除秦朝残暴的法律。
建立汉朝以后,国家百废待兴,于是统治者采取了黄老之学的指导思想,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产。
对于秦朝的法律,汉朝在废除严刑峻法的基础上批判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汉初的法律成果主要体现在《九章律》和《傍章》两部法律上,两部法律很好的契合了当时的社会背景,促进了整个国家生产的恢复,并且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汉初出现了文景之治的盛世局面,为随后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制度和物质条件。
1.2 法律制度改革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到了汉武帝时期,国家财富已经有所积累,黄老之学的思想逐渐不太适合统治的需要。
汉律儒家化的含义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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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律儒家化的含义-回复汉律儒家化是指汉朝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儒家思想的借鉴与发展,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
在西汉初期,以刑法为主要手段的秦制仍然存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权的更迭,秦制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汉武帝在位时,提出了“仁者不遗其亲,亲者不遗其父母”的理念,并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强化儒家思想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汉律儒家化的核心思想是以仁义道德为根本,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推行和维护。
这种思想认为,法律制度应该基于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等基本价值观,以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尊卑有序的关系,形成一种符合儒家道德要求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既有职能明确、细致入微的刑法与治安法规,也有以伦理道德为基础的行为规范、礼仪法律等。
儒家思想在汉律儒家化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秦制的刑罚过于严苛,儒家思想通过倡导“仁爱”、“仁政”等理念,试图减轻刑罚并强调人的内心品德的建立。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遵循儒家的道德标准和从容冷静的态度,以达到合理公正的判决。
最后,在教育和道德修养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刑事制度和法律执行提供了必要的道德底线。
汉律儒家化的意义在于,它极大地推动了法律制度的进步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为后来的封建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此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和影响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思想。
此外,汉律儒家化也积极促进了中央集权的增强和官僚体制的建立,为后来的统一王朝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汉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限制。
首先,儒家思想在汉律儒家化中的应用,并没有完全摆脱当时的社会背景和政治需要,导致一些儒家思想被篡改和扭曲。
其次,部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产生了一定的限制,限制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最后,汉律儒家化倾向于侧重于个体的道德修养和刑罚教化,对于社会结构和经济关系等方面的规制相对不足。
汉代法制的儒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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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制中的儒家思想蕴含着治国、平天下的治世功能。
以“礼治”、“德治”为特征。
汉代法制以仁爱之心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爱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
追求一个天下富足、财富公平、贤人当权、人人劳动、和谐相处、道不拾遗、夜不掩户的理想和谐社会。
主张人们的身心和谐,经常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正确处理了礼和欲的关系。
肯定对物质的正当追求和人的正当欲望。
正是因为汉代法律中采用了大量的儒家思想,引礼入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之不足,矫正了法之僵化,使汉代政治呈现出安定平和的景象,。
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盛世——文景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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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的儒家化更新时间:2012-10-09 03:07:31 来源:中国学术论文网一、汉朝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1、汉初的社会形势秦朝统一中国后,专任刑罚,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极端,导致人民的强烈反抗,最终秦王朝被推翻。
继之而起的汉朝,面对的是一派凋敝的社会景象: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国库空虚,人口大减,百姓流离失所。
“民失作业,而大饥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这种形势,汉朝统治者认识到,只有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才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巩固统治。
此时,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黄老思想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指导思想,并且收到了显着的效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
但是,长期实行“无为而治”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汉初,刘邦认为秦朝灭亡的原因之—是“孤立亡藩辅”,因此,一方面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另一方面又分封了十位同姓宗室子弟为诸侯王,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行政体制。
封国不受郡县管辖,在封国内,诸侯王有征收赋税、铸造钱币、拥有军队的权力。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逐渐强大,他们不断扩充自己的力量,各占一方,形成割据势力,造成国家统治权旁落地方。
封国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安全。
另外,在对外关系上,匈奴步步紧逼,和亲政策已经不能安抚匈奴。
面对内忧外患,黄老的“无为”思想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开拓疆土的需要。
汉武帝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汉朝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
解决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并建立—套与逐步稳固中的统一封建帝国相适应的政治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儒家思想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重视起来的,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开始了。
2、儒家思想的发展儒家是春秋末期以孔子为创始人的一个学派,也是当时“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个最大的学派。
古代所谓儒,是指掌握一定文化知识,懂得周礼,以“相礼”为业的人士。
孔子早期从事这一职业,因而他所创立的学派称为儒家。
儒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的儒家。
先秦儒家思想继承和发展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孔子一心要恢复西周时期的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呼吁“克己复礼”,提出“德治”,重视“人治”,在他所创立的儒家思想体系中,“仁”为核心,“复礼”为目的,孔子把“仁”和“礼”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战国时期的孟子在继承孔子思想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儒家学说,孟子反对用武力即“霸道”实现统一,主张用避免流血的。
王道”来达到统一,提出用“德治”和“仁政”治理国家。
荀子是战国末期的儒家代表,他一方面以孔子的礼治学说为基础,批判地吸收了其他各家学说的精华,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修正了法家的“法治”,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套既“隆礼”又重法的以礼为主、礼刑并用的思想理论,从而给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明了道路。
战国以来的儒法之争,由于法家的主张有利于打击贵族割据势力以加强国君的权力,因而得到各国国君的支持。
法家人士将自己的主张制成统一的法令寻以颁布。
以刑罚的制裁力自上而下地强制推行。
在这一过程中,商鞅变法最具代表性,最彻底,效果也最好。
它使落后的秦国迅速成为最强大的国家,为日后秦始皇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法家思想在统一中国、促使封建制度在中国最终确立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此时儒家思想遭遇到了重创,甚至出现“焚书坑儒”那样的劫难。
秦朝的迅速瓦解又为儒学再兴提供了可能。
汉朝所面临的内忧外患使得黄老之学已经不能满足汉朝统治阶级的需要,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实行统治,而宣扬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论的儒学思想取代黄老之学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
此时,董仲舒所倡导的儒学是经过改造的新儒学,与先秦儒学有所不同。
他以先秦儒学为基础,融合阴阳家、道家、法家各家学说,将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将封建政权与神权、族权、夫权结合起来,把封建伦理道德与封建法制实践结合起来,适应君主政治的需要,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
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他吸收了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把儒家同法家结合起来,把德与刑结合在一起,完整地构建了纲常伦理和德主刑辅的理论。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是汉朝儒家的一贯主张,儒家理论经过董仲舒的一番精心加工,具备了坚定的原则性和灵活的调节性,增强了统治者的政治应变能力。
汉朝法律和儒家思想的结合,在董仲舒上奏给汉武帝的“天人三策”中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该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儒家思想成为官方之学。
然而西汉初年的常规律典基本上是继承了秦律,即“汉承秦制”、“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充溢的是法家的思想。
随着儒学一尊地位的确立,必然不能容忍异端思想继续对社会各领域的影响,尤其是不能容忍以法家化的法律来调整体现儒家价值观的社会关系,由此也就开始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三、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引经决狱在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法制改革己在酝酿之中,但要彻底改变旧有的法律制度,并非短期所能完成。
儒家思想对汉朝法律的渗透首先开始于司法领域,即引经决狱。
引经决狱,又称“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法律虽有规定却和儒家经义相违背的案例时,司法官就以春秋》等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微言大义”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样,儒家经义就具有了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春秋决狱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综合考虑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定罪量刑,即董仲舒所说的“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Ho董仲舒可谓是春秋决狱的第—人,据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大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
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垆1除董仲舒外,从事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还有公孙弘、儿宽、应劭等人,两汉时代,春秋决狱成为一种风气,以至有“不通经术,不可以为三公及左右近臣”的说法。
汉代的引经决狱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其意义在于:通过直接引用儒家经义来审理案件,确立了儒家经典的最高法律地位,并确认了一系列儒家化的司法原则,这些儒家化的司法原则形成之后,成为指导封建社会司法的重要准则,为汉朝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铺平了道路。
2、引经注律引经决狱在司法领域渗透所取得的成功,大大鼓舞了儒家,他们进一步将目光集中在法律条文本身,试图推翻日律制定新律。
但此时大规模制定新律的条件还不成熟,加上统治者不图进取,因此,儒家开始利用律学章旬的形式将儒家思想灌输到法律之中,即引经注律。
引经注律之风始于西汉,盛于东汉,律学研究成绩斐然、名家辈出,当时以律学章句而闻名的儒学大师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应劭等人,这些儒学大师,引用儒家经典,用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的精神和适用原则,对汉律中的概念、立法背景和历史渊源等进行阐述,并产生了许多法律解释着作,“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法律解释着作大量涌现而说法又各不相同,以致司法官在适用时感到无所适从,于是皇帝下诏,“但用郑氏章句”,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法律效力,由此汉朝法律的儒家化在春秋决狱的基础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3、引经入律儒家思想定为正统后作为儒家最高道德准则的三纲五常也就成为汉朝立法的根本原则。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三纲五常成为维护专制皇权统治、社会等级秩序和家庭伦常关系的伦理支柱。
以此为指导制定的汉律,很多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有的法律条文甚至就是儒家的条文教义。
引经人律,突出地表现了法律与儒家理论的融合。
汉朝的引经入律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刑事法律来看,一方面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逐步确立了一些儒家化的刑事法律原则,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上请和恤刑原则。
最早提出亲亲得相首匿的是孔子,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首匿本是汉律规定的—条罪名,是指主谋藏匿罪人,犯此罪者本应处以重刑。
但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而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州驯这样,卑幼不得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这体现了儒家父为子纲的家庭伦理观。
上请,也叫有罪先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请皇帝裁决,经过E请,都可得到减免。
这是儒家思想中“尊尊”原则的体现,上请确立了尊卑之序,维护了等级制度。
为了标榜儒家的“为政以仁”,汉朝统治者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不同阶段,并对犯罪的老、幼、妇孺、病残者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照顾。
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和家庭伦理秩序,规定了反逆、欺瞒、诋欺、诬罔、废格诏书、诽谤、腹诽、阿党、附益、不孝、殴辱王杖主、禽兽行等罪名。
其次,在民事法律方面,法律的儒家化倾向也表现得非常明显。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种重礼义轻功利的儒家义利观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并对汉代民事立法起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汉代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在立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困辱商人的规定:汉朝商人社会地位低下,禁锢商人不得为吏,征发商人戍边,实行盐、铁、酒官营禁榷,对商^重征商税、多次改革币制以搜刮商人之财、商人不得衣丝乘车等。
在婚姻与家庭制度上,汉朝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严格维护父权、夫权,“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表现得淋漓尽致。
汉律强调丈夫在家庭中的统治地位,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形式,“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19J,丈夫只要不“乱妻妾位”便可以大量蓄妾,而妻子只能无条件服从丈夫。
在整个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长,对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为尊崇孝道,提倡家庭同财共居,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分家析产。
最后,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受儒家仁政、恤刑、以及春夏生养、秋冬肃杀天道思想的影响,汉朝形成了疑狱谳报、录囚、大赦、秋冬行刑等诉讼审判制度。
四、法律儒家化影响汉朝是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确立了封建国家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征。
汉朝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仪原则、等级秩序和伦理道德精神,继承发展了汉朝法律儒家化的传统,产生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确立了“重罪十条”的罪名,规定了“八议”、存留养亲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进一步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