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律制度--德国和日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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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本监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日本监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日本监事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胡黎莉【摘要】通过对德国、日本监事制度的分析与比较,提出从扩大监事会职权、建立独立监事制度、完善职工监事等方面来对我国现行的监事制度进行改革,以使监事制度能切实发挥作用.【期刊名称】《惠州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31)004【总页数】4页(P34-37)【关键词】监事;职工;独立监事【作者】胡黎莉【作者单位】惠州学院政法系,广东惠州516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8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各职权部门分权制衡的必然选择。

我国现行公司法自 2006年 l月 1日起施行,整体看来,现行公司法与旧的公司制度相比,取得了飞跃性的进步,但在监事会制度建设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德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有所裨益。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双层制。

公司设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机关。

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是下位机关。

从德国的《股份法》、《参与决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对监事会的相关规定来看,监事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一)监事会的地位高,职权大。

德国的监事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特别是任命董事会成员和批准某些特别交易的权力,使监事会实际上已拥有了几乎控制董事会的权力。

[1]具体而言,监事会有以下职权:1.董事会的任免权。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 84条规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同时任命一名董事为董事会主席。

如果董事粗暴地违反董事义务,没有能力执行业务,或股东大会丧失了对他的信任时,监事会有权撤销任命和更换董事会主席。

2.监督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和业务监督权。

2021-2022学年部编版历史 选择性必修一教案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2021-2022学年部编版历史 选择性必修一教案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课程标准】1、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木特征。

2、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知识梳理】二、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1、思想基础:(1)传统法律思想;(2)启蒙思想的主张。

2、特征:(1)国家权力结构层面,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2)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3)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为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建立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无罪推定原则指的是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3、评价:积极:(1)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2)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4)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保持法律的公正。

局限:(1)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2)对个人权利的认定存在逐渐改进的过程。

(直到20世纪,黑人、土著居民和妇女还在为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1、宗教改革前(1)基督教的发展演变①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②中古时期,基督教影响了中古欧洲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教会宣传:①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宣讲教义,也保存了一些古典文化。

②开办宗教学校和世俗学校,讲授宗教内容,也学习自然科学和文学、艺术等(3)宗教的作用: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同时也促进教育和文化的发展。

2、宗教改革后(1)教会的分裂:两欧的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

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

(2)新教的主张: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通过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3)新教的局限:①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②排斥其他教派,引起了多次宗教冲突,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同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不同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不同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跨国经营,雇佣来自不同国家的员工。

这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者对不同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了解。

本文将探讨几个主要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

一、美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

在美国,劳动合同通常是由双方自愿签订的,政府干预较少。

美国的劳动法更侧重于保护员工的个人权利,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

然而,美国也存在一些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如最低工资、加班费和反歧视法。

二、德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德国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则以集体合同为核心。

在德国,工会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体合同覆盖率很高。

德国劳动法强调社会公正和员工参与,法律规定了员工在企业管理中的参与权。

此外,德国对工作时间和休假有严格的规定,保障员工的休息和休闲时间。

三、日本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日本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东方特色,强调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日本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基准,如最低工资、工时和休假。

同时,日本企业普遍实行终身雇佣制度,员工一旦进入企业,通常会一直工作到退休。

异同分析:相同点:1. 保护员工权益: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日本,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都旨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 法律规定:各国都有关于最低工资、工时和休假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不同点:1. 合同自由度:美国的劳动合同自由度较高,而德国和日本则更注重集体合同和劳动基准。

2. 政府干预程度:美国政府对劳动合同的干预较少,而德国和日本政府的干预程度较高。

3. 员工参与度:德国劳动法强调员工参与企业管理,而日本企业则更注重员工对企业的忠诚。

结论:了解不同国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异同对于跨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至关重要。

企业应根据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制定合适的劳动合同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不同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市场带来的挑战。

比较学习日本法律体系与德国的民事法典比较

比较学习日本法律体系与德国的民事法典比较

德国民法典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即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自主 意愿和约定具有优先地位。
抽象性和一般性
德国民法典采用抽象和一般化的概念 ,使得法律能够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 ,同时也为法官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 量权。
德国民事法典的发展历程
01
历史背景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始于19世纪末期,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和社会变革
02 日本法律体系概述
日本法律体系的构成
宪法
日本宪法是日本最高法 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 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 权利。
法律
由国会制定,包括民法 、刑法、商法、行政法 等各个领域的法律。
法规
由政府制定,是对法律 的补充和具体化,具有 普遍约束力。
判例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依 据的法律原则、规则和 制度,对下级法院具有 约束力。
推进法律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律职业培训和职业伦理教育,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 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为法律体系的良好运行提供人 才保障。
推动中日德法律交流与合作的展望
加强中日德法律学术交流
通过举办学术会议、互派学者访问等方式,加强中日德三 国在法律学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法律学科的发 展。
推进中日德法律实务合作
古代法律
古代日本法律主要受到中 国唐朝法律的影响,形成 了以律令制为基础的古代 法律体系。
近代法律
明治维新后,日本开始引 进西方近代法律制度,逐 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 近代法律体系。
现代法律
二战后,日本法律进行了 全面改革,实现了法律的 现代化和国际化。
03 德国民事法典概述
德国民事法典的构成
法律原则比较
法律原则种类
日本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包括 宪法原则、行政法原则、刑法原 则等,而德国民事法典中的法律 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

最新-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 精品

最新-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 精品

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摘要中国从清朝末年开始从西方引进现代法律制度,因此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20世纪初的法典篡改运动也在西方发展的影响下开始进行。

由此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模式开始走上了德意志模式。

德国的法律对于中国法律的设置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之前中国法律制度的设置,受到了日本法律制度的影响,而日本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仿照德国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德国的法律制度有通过苏联又一次的传入到中国,使得中国再一次接受另一种德国法学模式,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的法律设置大程度上吸收了德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经验。

关键词德国法律;中国法;法律引进1引言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时期,当时由于西方列强开始入侵中国,政府号召是以长技以制夷,由此就开始促使新政府向西方列强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在这个时期对于一些西方的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开始逐步的引进,而清政府对于西方法律的引进最开始是从《国际法》开始的,也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之后,清政府的开明官僚在与西方列强打交道的过程中认识到了《国际法》在交流过程中的作用。

他们开始和西方的传教士进行合作,翻译一些比较著名的国际法案,并且开始在外交中逐步地使用这样的一些法律条款,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与各国,进行平等的对话,林则徐则是这一工作的开创人,在他的主持加随后翻译了《国际法》片段,《万国公法》等,随后伴随着西方列强的进一步入侵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但是无一例外的在这些条约中都加入了治外法权的条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当时的中国人强烈要求要废除治外法权,在这样的条件下,西方列强给出中国的条件就是要求中国改革自己的法律制度,随后清政府不得不开始实行所谓的宪政,这样的条件下开始按照西方列强的法律制度来构建中国的法律条款。

从当时的国际现状来看,德国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而且在西方国家中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也都是依照法国的法律模式来进行设置的,这就使得清政府开始认识到德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开始学习德国的法律制度的设置,亚洲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日本是最先向德国学习法律制度的国家,由于考虑到中国和日本,同文同种的现象,清政府也开始逐步的引进德国的法典,特别是在中日甲午海战之后,清政府看到了日本通过学习西方文化迅速的崛起发展强大,由此就希望通过进一步的学习西方的模式,科学技术以及法律制度,希望能够迅速地实现国家的强大,在这个时候,清政府更加愿意将日本当作老师,开始学习日本的各个方面的制度,事无巨细,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等方面全方位的学习。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11-15】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11-15】

【导语】⾼等教育⾃学考试,简称⾃学考试、⾃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是对⾃学者进⾏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篇:计划法律制度】⼀、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1、计划概述: (1)计划概念:是国家进⾏调控的重要⼿段,是由⼀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性措施。

(2)国家计划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的未来的综合的⾏动部署⽅案。

(3)国家计划的特征:针对性、事前性、综合性、法定性 (4)国家计划的分类: 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般为⼗年计划)、中期计划(为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计划、基层计划。

根据计划的保证⼿段和效⼒,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计划、⼯业⽣产计划、农业⽣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等等。

(5)国家计划的作⽤:它是⼀种⾼层次的调控,具有三个⽅⾯的功能:预测引导功能、政策协调功能、宏观调控功能。

2、计划法概述: (1)计划法概念: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计划法⽴法状况:⾄今始终缺乏⼀部由权⼒机关通过的综合统⼀的《计划法》 (3)计划法特征: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4)计划法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三者利益原则 循序淅进原则 (5)计划法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部委规章。

另外,尽管计划法是⼀个纯粹的国内法,但任何国家所制定的本国计划,或者地⽅政府制定的地区计划,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本国签署或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

世界近现代的法律制度

世界近现代的法律制度

四、近现代德国的法律制度 (一)近现代德国法律制度产生、发展 的社会历史背景 1、德国的自然条件 2、德国的居民
3、德国国家的历史演变 ①3世纪中叶,建立奴隶制国家 ②6世纪末,是法兰克王国的一部分, 进入封建社会 ③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成三个部分, 其中东法兰克大体相当于德国的疆域,为德 国的形成奠定基础。
(二)日本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1、日本奴隶制固有法的产生 2、日本中世纪封建法律制度的汉化 ①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时期的法律 (645-1192) ②镰仓和室町幕府时期的法律(1192-1603) ③德川幕府时期的法律(1603-1867) 3、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西化 ①日本法制西化的原因 ②日本法制西化的进程
(三)近现代德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1、宪法 ①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②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 2、行政法 3、民商法 ①民商法的历史渊源 ②民商法的变化
4、经济法 ①形成与发展 ②战后的经济立法 5、劳资关系法 6、社会立法 7、刑法 8、司法制度
(四)德国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德国法成型于德意志帝国时代,是君主 专制主义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保守性; 2、德国法在私法领域取得的成就,足以使 法国法逊色; 3、坚持行政法的成文法典化方向 (五)近现代德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影响 ①德国法的学理性影响 ②德国法的独创性影响
4、行政法 ①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 ②行政法的内容 ③行政法的特点 5、经济法 ①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②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6、社会立法 7、司法制度
(四)近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日本法与大陆法系的共性与特性 2、日本法对英美法系内容的吸收
(五)近现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1、现代的日本法既体现了大陆法系 与英美法系的融合,也体现了东西方法律 文化的有机结合,是两者融合的典范。 2、日本法的发展,说明了法律在社 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3、在日本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 中,形成了较为发达、完整的法学理论。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大陆法系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

是西方社会中,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各种有关法律成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分为法德国两个支系。

范围:欧洲大陆各国。

法国派的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

德国派的国家包括:德国、希腊、奥地利、瑞士、日本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一)全面继承罗马法:不是照搬照抄,在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上同古代罗马法有了很大不同。

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新律》组成。

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大陆法系的形成与政权的肯定或者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在欧洲大陆这一时期政治上不统一),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普通法的发展同王权的扩张与高度集中的皇家法院的存在相互联系。

)罗马法的复兴是从12世纪开始的。

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表现:1、接受了罗马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例:2、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直接间接与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有关的原则和制度。

(二)实行法典化近代以后,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体系,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再以若干单行法作为补充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补救措施包括:解释法律、参考“判例”、修改法律和颁布单行法。

(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特点表现:1、在法律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

2、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

这种解释不能侵犯立法权,只能探求立法者赋予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并加以遵循。

日本法律发展史

日本法律发展史

法学院本科生2013—2014 学年第( 1 )学期《外国法制史》课程期中作业论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摘要:日本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已成为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机融合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虽然,对日本法属于何种法系定位问题尚有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日本法在进行法津移植方面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从日本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轨迹看,其主要经历了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确立时期、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制度的变化时期及当代日本法律制度的完善时期四个阶段,各个阶段又有其时代特点。

关键词:日本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变化;明治维新一、中为己用——以中华法系为基础的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综观日本古代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及其法律文化的影响。

日本在7世纪以前没有系统的政治法律制度,公元645年开始的大化革新,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此后,日本开始全面学习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

日本封建法律制度以隋、唐法律为模式,表现为推行律令制,进行以律、令、格、式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法典编纂工作。

公元701年颁布的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公元1192年日本进入了以幕府为中心的“武家政治”时期,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御成败式目》(又称为《贞永式目》),该法继承了《养老律令》的法律原则,又较多地吸收了武家的社会生活习惯,是武家所有法律的基础。

当然,日本对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也并非完全是生搬硬套的移植,也存在着继受中的变通,如日本,神祗是其传统思想和文化的重要部分,为了保留神祗思想,在参照唐令制定《养老令》时,日本模仿和变通唐令中的“僧尼令”,在《养老令》的首篇规定“神祗令”,使神抵传统和习惯法律化。

二、脱亚入欧——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近代法律制度明治维新是日本以大陆法系为模式进行法律制度西方化的开端。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要引进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的主要有以下原因:(一)导致日本法制西化的直接原因是来自资本主义列强的压力。

德国与日本的司法制度

德国与日本的司法制度

(一)德国的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2、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

1877年2月1日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民事诉讼法》共10编,1084条。

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

《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

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和诉讼费用等。

(二)日本的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

明治维新初期,日本还没有系统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与行政不分。

1871年成立司法省,民刑裁判权统一由其监管,地方则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

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规定大审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上等法院、巡回法院、府县法院,废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

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并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

《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行政裁判法》规定了行政法院组织以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共4章47条。

法院规定在东京设立行政法院,只负责审理依法律、敕令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2、诉讼制度。

1890年日本政府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刑事诉讼法典》,1890年10月公布,同年11月实施。

1885年日本政府在德国人铁肖指导下,完成民事诉讼法典草案,经法律调查委员会几度修改,于1890年4月公布,次年1月实施。

这是日本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

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阶段的法律改革并没有完全成功。在随后的几 十年里,中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 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虽然也吸收了一些外国的经验,但更多的 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创新的。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中国对 外国民法的继受也变得越来越迫切。在这一阶段,中国不仅引进了许多外国的法 律制度,还积极吸收了国际上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就吸收了西方国家民法典的优秀成果,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 展需要。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中国近现代的民法继受,即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法传统进行批判和反思, 并积极借鉴西方现代民法的理论、制度和经验的过程。这一过程自清朝末年开始, 一直持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到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变 革,也涉及到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深刻变革。
在清朝末年,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民法。当时,中国政府开始推行现代化改革, 包括法律制度的改革。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继受的主要特点是借鉴西方民法理论 和制度,同时保留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特色。例如,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 中国政府借鉴了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同时也保留了中国传统的法 律思想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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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文明
德国法律文明以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严谨的法律体系而著称于世。德国法律 文明的特点在于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格性,同时注重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和与 时俱进。德国法律文明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影响也非常显著,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 都借鉴了德国法律文明的元素。在民法领域,德国民法典被视为世界范围内最具 影响力的法典之一。
自19世纪末以来,中国开始继受《德国民法典》。在继受过程中,我国不仅 引进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度和原则,还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中国继受《德 国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继受《德国民法典》 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促进了我国民法的发展和完善;其 次,继受《德国民法典》为我国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哪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相似?

哪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相似?

哪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相似?在当今全球化的世界中,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日益频繁。

作为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基本支柱,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作为具有自己独特文化和传统的中国,我们是否真的孤立在法律制度上呢?其实,世界上还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相似,这些国家也是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合作伙伴。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这些国家,以便更好的了解和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交流。

一、日本日本作为中国的邻国,其法律制度自然是比较相似的。

从根本上说,日本作为东亚文化圈内的一员,其文化传统与中国文化有着很多相似之处。

在法律制度上,日本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也有与中国相似的做法。

比如,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刑事司法方面,日本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也基本上与中国相同。

此外,日本也像中国一样,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城市规划等领域有着自己独特的做法。

二、德国德国作为欧洲大陆上的重要国家,其法律制度与中国在一些方面上也有着相似之处。

比如,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人权方面,德国法律制度与中国非常相似。

此外,德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和制度,这也与中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保护非常相似。

三、加拿大加拿大的宪法和法律制度都给人以自由和公正的印象。

在法律保护和人权保障上,加拿大在和中国极其相似。

比如,加拿大法律制度中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这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中的重点之一。

此外,加拿大还有着非常先进和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也为中国在这个方面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四、法国法国作为欧洲大陆上的重要国家,其法律系统也是非常成熟和完善的。

在法律制度上,法国在保护个人财产和文化遗产方面也非常相似,这也是中国法律制度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此外,法国还有着非常先进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国际司法制度,这也为中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变革提供了经验借鉴。

五、英国作为欧洲重要国家之一,英国的法律制度在全球尤为著名。

从历史渊源上看,英国的法律制度深受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与中国的法律制度相比,英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社会组织和自我约束。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篇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一、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沿革日本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其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19世纪后半叶即1868年的明治维新为契机,以欧洲大陆法系为基础,并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是引入了美国的法律制度),又继承了自身传统的法律文化(主要是中国唐代律令为蓝本的大宝律令制度)而逐步演变发展起来的。

(一)二战以前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从17世纪开始到19世纪中叶,日本是由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德川幕府)掌握着国家政权。

由于日本当时采取锁国政策,与外国的邦交及通商都处于停止状态。

直到19世纪中叶受欧美各国开放的压力,才打破了锁国政策,并从明治维新建立新政权后,才开始了近代国家的建设,并借鉴法国和德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建设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

其中,法国对日本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最为明显。

如1880年的《治罪法》和1890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仿照法国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即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最早立法。

同时,日本在刑事司法方面的立法,也受德国的影响,1890年的《法院组织法》就是以德国《法院组织法》为蓝本的,并且日本1889年的《明治宪法》和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也是借鉴德国宪法制定的。

止匕外,日本还借鉴英国的司法制度制定了陪审法,从1928年开始,实行了15年陪审制度,后来由于案件逐年减少,加之二战爆发,为了节约由于陪审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于是1943年取消了陪审制度。

(二)日本二战以后的刑事司法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5年)后,按照《波茨坦宣言》和日本投降书的规定,日本废除了《明治宪法》。

美军作为联合国占领军进驻日本后,在美国的参与和扶助下制定了实行国民主权原则的日本宪法。

以此为契机,日本进行了包括刑事司法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美式司法改革,即所谓二战后日本的第一次现代司法制度改革。

在此次改革中,日本大量引入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赋予法院(日称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禁止设置二战前行政法院那种特别法院;增设了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建立起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的审判机构体系;在审判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中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则;将司法三曹(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又称法曹)合而为一,实行同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研修制度等。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律制度

德国法
• (四)大量的社会立法
• 德国的社会立法不仅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还被编 纂成一部统一的《社会法典》。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德国法
• (1)罗马法学派
• 旨在恢复罗马法的真面貌,使罗马法成为正在建立中的法学的 基础和原材料。 • 胡果和萨维尼的著作几乎全部以罗马法为对象,试图在研究罗 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 • 19世纪中叶后,潘德克顿法学出现,代表是温德海德。
德国法
• 拉德布鲁赫:五分钟法哲学
• 第一分钟: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 在于犯罪或者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力终止服从; • 第二分钟:恶法非法,无论是否打着对人民有利的口号。不能说对人 民有利的就是法,应当说,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 第三分钟:法追求的最终目标就是正义。正义是指—不管对谁,一律 同仁; • 第四分钟:不公正的危害性极大的法律,它们的效力和本质必须被否 定; • 第五分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有力,以至于 一项法律与他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称之为自然法或理性法。 上帝的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德国法
• 2、历史法学派
• 历史法学派指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 反对理性自然法的一个法学流派,后来在英国和美国得到传播 和发展。
• 背景:反理性主义思潮;德国民族解放运动;文化领域的 民族化思想
• 事件:1814年,海德堡大学蒂堡《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柏
林大学萨维尼以《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展开论战。萨维尼坚决 反对理性主义,谴责他们无视法律的主要特点和发展阶段,系统阐述 了其历史法学的观点。

法律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法律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科技进步对法律制度影响分析
人工智能与法律制度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如智能法律咨询、案件预测等。这将对法律职业、 法律服务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大数据与隐私保护
大数据技术为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但同时也带来了隐私保护的问题。如何在利用大数据的同时保护个 人隐私,是法律制度需要面对的挑战。
国际法与国内法互 动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 法的互动日益密切。各国需要 在遵守国际法的同时,加强国 内法的建设和完善,以适应全 球化的需要。
跨国法律合作与协 调
跨国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 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各国可以 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加强司法 协助等方式,共同应对跨国法 律问题。
法律文化交流与互 鉴
03
国际法和跨国法对国内法的挑战
随着国际法和跨国法的不断发展,国内法面临着如何与国际法和跨国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相协调、如何应对国际法和跨国法带来的挑战等问题。
不同法系间相互借鉴与融合趋势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互借鉴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两大法系,在相互借鉴中不断发展,呈 现出融合的趋势。
其他法系间的相互影响
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法律起源比较
东方文明如中国、印度等国家的法律起源多与宗教、道德等密切相关,注重内在修养和社 会和谐;而西方文明如欧洲国家的法律起源则更多与商业、贸易等经济活动相关,强调个 人自由和权利保障。
不同法系间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强调法律的系 统性和逻辑性;而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普通法,注重判例法和程序公正。
当氏族习惯逐渐被更多的人群接受并 遵守时,便形成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习惯法,成为原始社会法律制度的基 础。

日本近代法的形成发展与特点

日本近代法的形成发展与特点

4、法西斯化(1932—1945) 在国外,1931年日本军部挑起了“九﹒一八”事变
在国内,1932年日本少壮派军人制了“五﹒一五”事件
这标志着日本法西斯政治的开始。至1941年军部首脑东条 英机实行独裁统治时,日本法西斯专政正式确立。 与之相应,法律制度逐步法西斯化,表现为: * 颁布建立法西斯政治体制的立法;
七、司法制度
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法院受司法省的管辖和监督,在天皇的名义下根据法律行
使司法权,不享有真正的司法独立。
• 明治时期,日本有:普通法院 • 行政法院 分别行使审判权

• 民事诉讼 •
特别法院
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始于明治9 年(l 8 76 年)

• ,当时曾编篡出仿效招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法典草案。但由 于日本政府后来决定要根据当时最新的法典, 即1877年的德国民事 诉讼法来制定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典所以聘请了德国人作为内阁顾问, 负责起草。该草案大体上以德国法为典范, 部分吸收了普鲁土法、 奥地利草案以及已被日本吸收了的英国法法理中的认为合适的内容。
• 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29年,对1891年实施的 明治 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基础上实施的。该法在二次大战后, 虽然没有进行全面修改,但通过单行法律,如:1979年 的《民事执行法》、1989年的《民事保全法》、1951年 的《民事调停法》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 • 行政诉讼 • 二战后废除了行政法院的设置,行政诉讼案件由普 通法院审理,并于1948年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特例 法》,1962年制定了《行政案件诉讼法》,使行政案件 的诉讼程序有其相对独立性。
* 颁布国家主义统治立法;
* 颁布刑事特别法。
二、宪法
日本近代宪法,对当时政治制度予以确立,即1889年的《大日本国宪法》(明 治宪法)

各国审计法律制度

各国审计法律制度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各国的国家审计大体可划分为几种模式。

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

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

英美两国比较典型,是国会名副其实的“牧羊犬”。

美国除了国会设有审计机构外,在联邦政府各部门还另设有监察长办公室,相当于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审查所在部门的业务活动、经济效果以及本部门官员行为的合法性。

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

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

因而,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

法国、意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它们设立审计法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

审计人员多为法官,审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财政。

同时,负责管理财政部派出的公共会计。

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

以德国为典型代表,设立了联邦审计院,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

这种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实际上它更偏重服务于立法部门。

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从发展趋势看,它也越来越多地在为立法部门服务。

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瑞典、沙特等少数国家。

审计和监察职能合一。

如韩国、蒙古等。

韩国设立了独立于政府的审计监查院,受总统直接领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主计审计长模式。

如印度等国,设立了独立的主计审计公署,负责财政决算编制、国家财政审计。

在上下级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方面,各国也有较大区别。

印度、葡萄牙等少数国家只设一级审计机关,地方不设相应的审计机关,对地方的审计工作由其派出机构负责。

在分级设立审计机关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的关系也不尽相同。

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与地方审计机关之间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没有业务指导关系,两者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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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德国法律制度第一节德国统一后的法律的发展第二节1871年帝国宪法特点: a.宪法规定的帝国结构形式虽然是联邦,但中央权利极大,普鲁士在其中据有特殊地位。

b.宪法规定皇帝、首相是整个国家制度的中轴――权力极大,和封建专制相差无几。

c.议会是粉饰门面的结构。

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d.建立军事警察制度。

第三节1900年德国民法典历史法学派法学家-萨维尼――《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认为当时德国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第十五章日本法律制度第一节日本近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一、明治维新前日本封建法制的概况日本奴隶制国家适用的法,是一种固有的以不成文的命令和习惯为表现形式的氏族法。

《大宝律令》、《养老律令》基本上是以唐朝律令为蓝本制定的。

日本的封建法律制度,以律令、式目、御定书三种基本法典为主要代表,另以习惯法为补充。

第二节日本帝国宪法一、帝国宪法的制定及其基本特点(二)日本帝国宪法的基本特点 1889《大日本帝国宪法》三个基本特点: a.出于政治上便宜行事的考虑,带有大纲目的性质; b.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很少有自己的独创; c.对公民的权利自由规定的非常狭窄。

第四节日本刑法典二、新刑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1907年新刑法典的基本内容对旧刑法中两个争议作了根本修改: a.取消了旧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规定; b.将量刑的幅度扩大,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广阔余地。

(二)1907年新刑法典的基本特点: a.基本上体现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但又保留了若干封建残余 b.既反映了古典刑法学派的报应刑思想,又打上了社会法学派目的刑理论的印记。

第五节日本诉讼法典二、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仿效德国模式建立――具有浓厚的德国法色彩――但保留了某些本国固有的传统。

a.与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相适应,诉讼也分为普通诉讼与行政诉讼两种; b.刑事诉讼中的公诉采取国家追诉主义,民事诉讼贯穿当事人进行主义,法院不干涉原则; c.刑事诉讼把预审作为公判前的必经程序,民事诉讼强调和解; d.法院得以职权调查取证,一切证据由法官按“自由心证”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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