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5】123号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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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通告(2018年发布)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通告(2018年发布)

28
东环办
〔2010〕1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环保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9
东环
〔2012〕1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东莞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2010-2025年)的通知
东环
30 〔2014〕105

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件宣布失效。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适时进行修订后另行发 布,被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附件1:
保留文件目录(共计43份)
序 号
文号
文件名称
东环
1 〔2013〕140 关于印发东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东环
〔2016〕64号
关于印发《家具制造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和《制鞋行业VOCs治理技术
指南》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进一步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类和提升类企业环评文件及环保验收要求
32 〔2016〕73号 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印发《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33 〔2016〕146 指引》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8 〔2013〕86号 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东环办
19 〔2014〕5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用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东环
20 〔2014〕190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印发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环境规划(2015~2030)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6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6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6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工商局《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八日东莞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无证照经营问题,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4月起,用9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专项行动。

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最大限度地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效解决违章建筑等原因造成无照经营的历史遗留问题,使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取得突破性进展,确保各种税项应收尽收。

通过开展无证照经营集中整治,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无证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整治无证照经营新局面,使无证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控制和解决,为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集中清理无证照经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成立市清理无证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周致纳副市长任组长,赖源顺(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志强(市工商局局长)、马致远(市地税局副局长)、刘丹(市国税局副局长)、陈伟强(市公安局副局长)同志任副组长,工商、地税、国税、公安、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经贸、消防、环保、卫生、文化、劳动、质监、安监、建设、国土、物价、药监、城市管理、交通、教育、农业、体育、邮政、电信、电力、酒类专卖、烟草专卖、残联、东莞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等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名规划(方案)指导思想和原则》和《东莞市市区道路命名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名规划(方案)指导思想和原则》和《东莞市市区道路命名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名规划(方案)指导思想和原则》和《东莞市市区道路命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东府[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名规划(方案)指导思想和原则》和《东莞市市区道路命名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地名规划(方案)指导思想和原则》和《东莞市市区道路命名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七日东莞市地名规划(方案)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充分发挥地理、人文优势,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成为中国外商投资最密集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

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我市地名呈现批量产生的态势。

为使地名与我市的经济、历史、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需要进行系统的地名规划。

以下所制定的地名规划(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市辖境内所有城镇、农村的地名规划或命名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东莞市区的自然和人文地理特点、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城市发展要求和方向,及贯彻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精神出发,确定地名规划指导思想为:(一)以城市规划为基础和依据立足于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总体框架和新的时空,在市区地名布局和地名命名采词上,应体现城市规划精神和要求,与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相适应。

(二)以构筑本市科学的地名网络为目标,提高地名品位东莞是历史名城,山水风光秀丽,是珠江三角洲最具发展活力的城市之一,城市地名应与之相适应。

通过规划命名采词,努力提炼地名语词,反映市区的自然和人文资源优势,体现城市个性,逐步突出城区地名网络的规律性特点,构建高度有序的崭新地名网络。

(三)以历史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提高地名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今日的东莞地名是在历史地名的基础上延续和发展而来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6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6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6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东莞市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清理我市违法用地,规范用地秩序,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地环境,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全面清理违法用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整顿用地秩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建立依法、及时、有效地监管机制,规范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的原则是:自查为主、突出重点、依法处置、重在整改。

(一)自查为主。

违法用地专项清理工作实行市镇(区)联动、自查为主。

工作基础是镇区自查自纠,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

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弄清情况,摸清基数,提出处置方案。

处置违法用地,重点是对符合条件的,尽快给予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复耕、复绿。

查处违法用地,重点是查处占用面积大、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

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镇村两级基层组织。

(三)依法处置。

凡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国土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根据违法用地形成的时间、具体原因、地块实际现状及土地用途等分类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东府办〔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包括:(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东府〔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契机,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实现东莞绿色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为东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东府[2006]66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6〕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农村整治环境卫生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央、省委和省政府有关精神提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着力改善东莞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

为深入推进该项工作,结合我市农村环境卫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精神,围绕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切实整治农村环境卫生,改善农村人居条件,优化农村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环卫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推进我市城市升级,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环境卫生整治,至2007年6月底,全市环境卫生明显改善,环卫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环卫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环卫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保洁范围全覆盖,力争使大部分村的环境卫生达到卫生村的标准。

三、整治范围在全市32个镇(街)596个村(社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整治环境卫生工作。

四、整治内容整治环境卫生,主要整治镇村“脏、乱、差”现象,建立健全环卫管理机构,规范镇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镇村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构建镇村环卫管理长效机制。

具体内容是:(一)保洁范围全面覆盖。

建立健全镇(街)、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环卫管理机构,落实属地负责制,使农村环卫从村内到村外、从厂区到社区、从大街到小巷、从道路到农田、从陆地到水面,都有人负责,不留卫生死角。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的通知(东府[2005]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一月七日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扩大融资渠道,确保向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下列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行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三)公共交通;(四)城市绿化、环境卫生;(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项目。

第三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新建、扩建和改造的项目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特许经营者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三)在一定期限内,将公共服务委托特许经营者负责提供。

除以上方式外,根据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自身特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其它组织,均可平等参与竞争获得本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6.20•【字号】东府办[2005]41号•【施行日期】2005.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5]41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安委办、市消防局制定的《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东莞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市安委办、市公安消防局)为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在汕头市潮南区召开的“6.10”特大火灾事故现场会议精神,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我市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整改火灾隐患,切实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整治我市各类人员密集场所、“三小”场所、出租屋存在的火灾隐患,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2•【字号】东府[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7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整治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提升我市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现代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的建设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珠江综合整治的部署和2004年10月25日我市第31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关于清理畜禽养殖场、净化社会环境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一)政策依据。

2002年10月,省委、省政府作出珠江综合整治的决策,把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作为改善珠江流域水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于200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要求各市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整治,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法规依据。

1、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第9号令)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中心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规定,珠三角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对粪便、废水和其它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才能向水体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关闭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拆除相关设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6〕1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6〕1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6〕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日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实施绿色化永续发展战略,引领全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突出“绿色水网”特色,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镇街、分阶段科学规划与精细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依规推进,实行最严格水环境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深入实施“河长制”、“涌长制”、“库长制”,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推进全市治水行动。

(二)主要原则1.质量主线、全面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第126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9•【字号】东府办〔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东府办〔2016〕10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统筹推进“十三五”时期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加强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力度,深化环保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契机,坚持系统精准治污,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管治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环境污染突出的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东莞绿色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为东莞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稳定下降,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减少,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率稳步提高,为2018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环境基础;到2020年,大气、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再现“天蓝、地绿、水净”的生态环境面貌,力争2019年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

东莞常平镇环保专业基地.doc

东莞常平镇环保专业基地.doc

东莞市常平镇环保专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零零九年三月目录1.前言为了切实落实东莞市政府《关于环保产业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东莞市环保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东府〔2005〕123号文)和《关于做好市政府十件实事的通知》(东府办〔2006〕23号)精神,东莞市计划搬迁一批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配套电镀、漂染、洗水、印花车间或生产设备。

为顺利实现上述企业向指定区域搬迁,对重污染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东莞市拟在常平、大朗、长安、虎门、沙田、中堂、麻涌等镇规划建设7个环保专业基地。

东莞市常平镇环保专业基地为东莞市拟建的环保专业基地之列。

项目所在地位于常平镇东部,北起常马路,南至广梅汕铁路,西临博深高速公路,总用地面积为36.53公顷。

东莞市常平镇环保专业基地的定位主要是整合常平镇现有的洗水、印花企业,以及承接凤岗、塘厦、清溪、樟木头、谢岗、桥头、企石、黄江等上游区域部分洗水、印花企业,并适当承接本镇居民投资新建企业所配套的印花、洗水项目的车间。

对此类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从源头上加强环境管理,实现产业布局明显优化,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常平镇及整个东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及《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基地属于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

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常平分局的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成立了项目组,并对项目拟建选址周围环境进行了初步现场踏勘,其后收集了有关基础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东莞市常平镇环保专业基地》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作为开展下一步评价工作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依据。

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附件: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东莞市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一般不超过5年。

排污权期满后需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分配并核发排污许可证重新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5吨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吨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吨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吨以上、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和东莞市重点监控企业纳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第四条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行分级负责制。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法,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放权进行核定分配。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臵换的要求,其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生态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生态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生态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东府[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整治生态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6〕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整治生态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东莞市整治生态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整治生态环境工作,是我市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优化城市整体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巩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成果、创建国际花园城市的一个重要步骤。

过去二十多年,我们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以土地换发展”的模式,城市的扩张速度远超人们的预想,土地消耗速度惊人,区域生态环境出现了恶化的趋势。

此时实施整治生态环境工作,十分及时,十分必要。

整治生态环境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围绕我市“十一五”的发展目标,通过对山、水、田、林、路、街、区、村等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综合整治,切实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使全市农村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建设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整治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保护,通过生态环境的改造和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统筹协调,为群众提供舒适、自然、便利、安全、人性化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设施。

(二)以绿为魂坚持以绿为魂,以绿化为主要手段,以绿化东莞大地为主要目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违章建筑【发文字号】东府[2005]59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4.13【实施日期】2005.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5]5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局《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四月十三日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违法搭建物进行综合清理,坚决拆除违法搭建的各类窝棚、临时建筑和洗车场、废品收购站(点)、垃圾场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市民创造一个交通顺畅、环境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

制定如下方案:一、实施步骤和清理要求清理行动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方针,分两个阶段进行:(一)第一阶段:全面清理违法搭建物,综合整治市容环境。

2005年4月30日前,召开全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发布《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形成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各镇区组织对辖区范围内违法搭建物的数量进行普查摸底,分类汇总并制表,提出处理意见和清理拆除方案,确立清理拆除重点。

5月1日起正式开展清理拆除行动。

9月30日前完成各项拆除和清理工作,保证拆除所有违法搭建物,迅速进行拆除现场清理,及时进行硬化、绿化、美化。

11月1日后,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整治内容和验评标准,以辖区范围内违法搭建物是否全部拆除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各镇区逐一进行检查、验收。

对按时或提前完成任务的镇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具体清理要求:1、拆除所有违法搭建物。

拆除所有违法搭建的窝棚、临时建筑、临时设施、过期工棚等搭建物(包括建筑物楼顶、阳台上的搭建物),做到无一遗漏,不留死角。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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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东府〔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06〕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东莞市清理违法建筑工作方案(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有关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5〕21号)要求,我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的第二阶段为清理永久性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法建筑”)。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土地、规划、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含私人住宅,下同)。

一、清理工作目标本次清理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消除违法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保证我市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清理工作原则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依法行政、以人为本”。

(一)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等),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如占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等,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4.21•【字号】东府办[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5]2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范围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附则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市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统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条市政府每年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内容。

责任人更换要及时履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手续。

第五条考核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重点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落实和完成的情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东府〔2005〕152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通知东府〔2005〕15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东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责任,加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力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市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明确如下:一、市发展和改革局(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专篇,或没有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可行性论证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市经贸局(一)参与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上报省经贸委不予核发或取消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批发、仓储、零售),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根据职责范围,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限期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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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2005〕123号印发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1—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方案为进一步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污染企业管理、整治工业污染,提升我市环境质量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的对象和范围经调查,全市现有的工业企业年排放废水总量为2.3亿吨,日均排放量为63万吨。

其中,电镀(含线路板电镀)、漂染(含染色)、造纸(含卫生纸)、制革、洗水(含牛仔服装洗水和毛织洗水)、印花等六大行业共有污染企业1252家,年排放废水总量为1.8亿吨,占全市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的78%。

“六大行业”中,相当部分企业消耗资源大、经济效益差、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有些企业还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排污量、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和偷排偷放,对石马河、东引运河、寒溪河、南畬朗等流域造成严重污染,威胁东江饮用水源和各大备用水源水质安全,危及群众身体健康。

因此,必须加大“六大行业”的污染整治力度,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削减工业废水排放量,增加环境容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整治的对象和范围包括:(一)按行业划分。

电镀(含线路板电镀)、漂染(含染色)、造纸(含卫生纸)、制革、洗水(含牛仔服装洗水和毛织洗水)、印—2—花等六大行业,其中电镀企业248家、漂染143家、造纸123家、制革13家、洗水539家、印花186家。

(二)按企业性质划分。

内资企业505家,外资企业747家。

(三)按片区划分。

电镀、漂染、造纸行业主要分布在沿海和水乡片区;洗水、印花行业主要分布在埔田和丘陵片区。

全市六个片区中,重点污染企业最多的是埔田片,共371家,占总数的29.6%;其次是城镇片,共219家,占总数的17.5%。

(四)按镇区划分。

重点污染企业最多的是常平镇,共209家,占总数的16.7%;其次是虎门镇,共120家,占总数的9.6%。

其中,电镀企业最多的是虎门镇(57家),其次是长安镇(41家);漂染企业最多的是沙田镇(22家),其次是虎门和洪梅镇(各18家);造纸企业最多的是中堂镇(28家),其次是万江区和道滘镇(各24家);制革企业最多的是黄江、洪梅和大岭山镇(各2家);洗水企业最多的是常平镇(187家),其次是大朗镇(86家);印花企业最多的是茶山镇(49家),其次是虎门镇(36家)(详见附表)。

二、整治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1.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2. 对污染排放不达标、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由—3—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

经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停业或关闭。

(二)政策依据1. 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限制高耗能、高耗水行业的发展;要加大重点污染行业结构调整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淘汰一批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加强污染源监控,保护饮用水源地,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2.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规定:珠江三角洲区域要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抓好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等行业污染的治理,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

3. 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实施选择性发展战略,坚决摒弃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项目。

2004年10月25日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要求,对于非配套性的污染企业,到期的要坚决关停。

今年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整治工业污染,确保全市电镀、漂染、造纸、制革等行业的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对重点污染企业必须依法整治、科学规划、规范管理。

—4—三、整治的原则和目标(一)整治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的原则。

这次整治的重点对象是“四纯两小”——纯电镀、纯漂染、纯洗水、纯印花企业和小规模造纸厂以及小规模制革企业。

二是分类治理的原则。

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治理,该关闭的关闭,该停产治理的停产治理,该搬迁的搬迁;通过整治,确保“六大行业”企业的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合理处置。

三是优化整合的原则。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重点污染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实现工业布局的优化调整。

四是到期关闭的原则。

对“四纯两小”企业实行到期一家、关闭一家。

(二)整治目标。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对“六大行业”进行全面整治,努力实现“三个一批、四个明显”的目标。

“三个一批”指:一是在2006年3月底前关闭一批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四纯两小”企业;二是搬迁一批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厂内配套的电镀、漂染、洗水、印花车间或生产设备;三是管好一批经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的配套电镀的科技企业(指电子线路板、计算机连接器、电子产品导线、高档电子元器件等生产企业)和大型造纸、五金、制革企业以及配套洗水、漂染、印花工序的大型纺织、制衣企业。

“四个明显”指:通过整治,“六大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明显—5—减少,行业结构和布局明显优化,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四、整治步骤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整治工作按如下三个步骤开展:(一)组织监测。

市环保局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六大行业”的企业分两批进行监测:一是在2005年9月中旬前,对“四纯两小”企业和《东莞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工作方案》所定的企业进行两次以上的监测;二是在2005年11月中旬前,对其他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两次以上的监测。

(二)限期治理。

经监测未达标的,由市环保局分别在2005年10月和2005年12月提请市政府向企业发出限期治理通知书,责令在3个月内完成治理任务。

(三)严格验收。

在治理期满后,市环保局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整治措施(一)大力整治经限期治理不达标的企业。

一是对不达标的“四纯两小”企业,由市政府责令关闭,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狠抓落实。

二是对不达标的一般配套企业,责令其先关闭配套车间,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和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6—中管理的原则,将配套车间向指定区域搬迁。

三是对不达标的科技配套企业和大型造纸、制革企业,责令停产治理,达标后恢复生产。

(二)加快环保专业园区的建设。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抓好电镀、纺织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炼、造纸、发酵等行业污染治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的要求和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环保专业园区的决定,结合我市重点污染企业整治的需要,计划在常平、大朗、长安、虎门、沙田、洪梅、望牛墩、中堂、麻涌等镇规划建设9个环保专业园区。

环保专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必须遵循如下六个原则:一是功能定位的原则。

常平、大朗两个园区承接本镇和上游地区洗水、印花业务以及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配套洗水和印花车间;长安、虎门两个园区承接本镇电镀、漂染、洗水业务以及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配套电镀、漂染、洗水车间;沙田、洪梅、望牛墩三个园区主要对本镇现有的“六大行业”企业进行整合;中堂园区主要对本镇的造纸企业进行整合;麻涌园区整合本镇的电镀企业,承接市域内其它范围经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配套电镀、漂染、洗水车间,以及全市新建的需要配套电镀、漂染、洗水、印花项目。

二是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和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的原则。

三是原地保留的原则。

对于位于园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重点污—7—染企业,经核准后可以原地保留,但废水必须纳入园区集中治理。

四是市场运作的原则。

环保专业园区由所在镇政府统筹,按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开发建设。

五是“一园一报”的原则。

对每个园区的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成熟一个开发一个。

六是优先用地的原则。

环保专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统筹解决;麻涌、沙田、望牛墩、中堂的园区用地面积分别控制在1500亩以内,其他环保专业园区用地面积分别控制在1000亩以内。

(三)严格控制新建污染项目,把好准入关口。

一是对“四纯两小”项目,今后一律不批。

二是对2005年5月底之前建成,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五金、纺织、制衣企业,需要新增配套车间的,位于中上游地区的原则上不批;位于沿海和水乡片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审批。

三是对新建且需要配套电镀、漂染、洗水、印花工序的大型五金、纺织、制衣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建立重点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

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的原则,加快建设重点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测监控地理信息中心,搭建在线自动监测监控平台,密切监控重点污染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科学有效地监督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

“六大行业”企业在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过程中,必须自筹资金同步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参照珠三角其它城市的经验和做法,—8—加快制定我市公众举报奖励办法。

一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污染企业的排污情况,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

二要对有效举报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三要把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情况,纳入各镇区政府和环保分局的年度考核内容。

通过建立环保举报奖励机制,使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更广泛、更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六)加强对达标企业的管理。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达标企业的后续管理,健全企业档案。

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有关环保管理、监测规范的要求,每月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污染企业不少于1次,每季度监测企业废水不少于1次,每半年监测废气不少于1次。

同时,为解决市、镇两级环保部门人员偏少、监测设备不足等问题,参照国家、省关于环保能力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加强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并由市环保部门统一招收一批环保协管员,协助环境现场监理和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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