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91011121314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1516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责任人认定标准(C1)1718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19202122232425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262728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2930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3132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33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34评标专家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J1)35良好行为信息记录(K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奖项名称K1-1 综合类K1-1-01 省级先进单位K1-1-02 市级先进单位K1-2 质量类K1-2-01 鲁班奖、詹天佑奖K1-2-02 省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2-03 市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3 安全类K1-3-01 国家级文明工地K1-3-02 省级文明工地K1-3-03 市级文明工地K1-3-04 省级安全管理奖K1-3-05 市级安全管理奖K1-4其他专项类奖项K1-4-01 获国家级专有技术奖K1-4-02 获省级专有技术奖K1-4-03 获国家级示范工程奖K1-4-04 获省级示范工程奖K1-4-05 获国家级工法K1-4-06 获省级工法K1-5其他市级以上奖项K1-5-0636。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的通
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建[2008]15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的通知
(豫建建〔2008〕151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扩权县建设局(委):
为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全面贯彻《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中不当使用信用信息的现象,现将规范使用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示信息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平台。
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是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是发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的信息网站,是获取市场信用信息的重要平台。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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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七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参评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豫建设标〔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现将《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7年7月20日附件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和《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4〕5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情况的综合信息管理。
主要是对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执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价等管理活动。
河南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统一评价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河南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对其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告知、签认、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月信用评价排名第四条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半年。
信用等级评价是以项目公司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为基础的,项目公司1-6月份和7-12月份月信用评价排名结果分别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是指项目公司每月按照本规定对土建、路面、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标段施工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排名。
第六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是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和监理代表处评价结果得到的。
(一)履约行为评价是由项目公司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由履约评价小组组织实施。
履约评价小组由项目公司组织建立,其成员由项目公司班子领导、纪检监察人员、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质量监督部、安全管理部、协调部、财务部人员、总监代表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监理代表处评价是指项目监理代表处对所监标段进行信用排名,由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组织实施。
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由总监、驻地、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项目公司负责监管监理代表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月信用评价排名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公司履约评价小组按照《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分细则》(附件1)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扣分。
然后根据扣分情况,计算各合同段施工企业得分(施工企业存在D级不良行为的,经查实确认,不再参与月评分),扣分情况及得分应记录备案(附件2)。
项目监理代表处评价小组根据每月监理、抽查情况及本规定对所监标段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排名,并将评价结果(附件3)报送项目公司。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审定并公布信用考核定级结果。
各省辖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及信用奖罚的使用,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与公布第五条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状况采取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及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划分等级。
第七条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
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若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C级对待,其名次分值均内插于该等级的中间。
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则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
对于不参与我省信用评价体系的从业单位直接定为C级。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辖区的信用体系,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发布、上报。
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负责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指导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市场信用专题研究,组织行业内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行业内部约束、协调机制。
具体工作由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信用委员会)牵头实施。
河南省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辖区的信用体系,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发布、上报。
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负责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指导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市场信用专题研究,组织行业内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行业内部约束、协调机制。
具体工作由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信用委员会)牵头实施。
2-017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第五条“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简称“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网址)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统一记录在“省监管暨信用系统”中,各市和各相关行业网站也可同时发布。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1
•【文号】建市〔2017〕24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7〕24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1日。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第七条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省、省辖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服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河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管理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1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第五条“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简称“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网址)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统一记录在“省监管暨信用系统”中,各市和各相关行业网站也可同时发布。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3•【字号】豫政办〔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4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3日河南省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营商环境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推进“便民利企微改革”事项加快落实,提升信用报告集成应用水平,推行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专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深度融合,深化信用信息惠企应用,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和数字政府建设,按照“依法依规、信息集成、应替尽替”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河南)”网站、河南政务服务网、“豫事办”APP等渠道为我省市场主体免费出具专项信用报告,着力解决市场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多次办理、重复开具等繁、难、慢问题,推动“一纸信用报告”代替多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提升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2024年8月底前,在全省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省内44个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贸流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医疗保障、人防、金融、知识产权、粮食和物资储备、药品安全、电影和新闻出版、税务、气象、通信、邮政、城市管理、消防安全、法院执行、烟草专卖、网信、审计、文物、住房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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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辖区的信用体系,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发布、上报。
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负责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指导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市场信用专题研究,组织行业内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行业内部约束、协调机制。
具体工作由XX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信用委员会)牵头实施。
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建设行业信用研究,掌握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市场信用征信和评价建议,依法从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咨询、征信和信用评价等业务,参与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征信和评价机制。
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评价信息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评价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八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九条基本信息包括:(一)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二)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执业人员及从业人员的状况;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状况;(三)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四)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及等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测结果;(五)企业的经营状况;(六)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七)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八)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包括以下内容:1、从业人员的XX明及履历;2、从业人员的XX;3、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4、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身份情况;6、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及交纳社会保险情况。
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含市级)以上有关表彰情况;(二)被评为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三)承担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奖项;(四)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获得的市级(含市级)以上种类奖项;(五)被金融机构评定“A”类以上的信用等级;(六)被劳动保障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的;(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录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其他良好信用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规X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三)企业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四)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五)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行为;(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认定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及不良行为记录等;(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五)经媒体披露、查实的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文书或文件。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的征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提供等多种方式。
企业的身份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察和举报、投诉等结论,由各市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整理上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应主动向省、市信用管理部门提供信用信息。
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用管理部门应对采集信息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上报,经各市信用管理机构审核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文件或责令整改通知书、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及根据举报、投诉核实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机构认定后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系统;(三)征信活动中涉及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掌握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原则上由信息掌握部门向各市信用管理机构提供,申请信用信息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也可自行提供,但须经各市信用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四)各市信用管理机构应将经记录认定的信用信息、评估信息记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同时载入相应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中。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市信用管理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对口上报省建设厅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已提供并公示的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各市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及时提供修改、删除的意见。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
信用管理机构和信息发布机构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示与使用第十七条省、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需要公示的信息,可在相关数据库中提取,但必须符合公示条件。
第十八条公示信息包括:(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合同履行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XX的信用信息;(五)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身份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的部分内容。
公示信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信息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查询。
第十九条公示信息期限及程序按下列规定设定:(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5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对违规行为轻微不予处罚的通报文件,公布期限为3个月;(三)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长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提供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专网登录省、市建设信用信息系统,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工程建设活动中五大责任主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实行会员制度,并通过协议形式,确定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相关内容,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以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咨询、执法机构等和行业协会间的联动机制;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应对工程建设中XX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为信用评价提供信息保障。
要依托有形建筑市场的资源优势,建立全省建设行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和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发布平台的日常维护由各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第二十三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牵头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科学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访问权限,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二十四条存储的信息公示时效已到期的,作为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仅供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各行业协会和信用评价中介机构有特殊需要时查询。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评先评优和周期性检验等工作中,应参照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原提供信用信息的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对经审核符合变更和撤销条件的,原提供部门应当及时上传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和撤销手续。
原提供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维持原记录决定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信用评价机构第二十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择优选用”的原则,认定相应数量的评价机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确保信用评价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避免信用评价间的过度竞争。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价机构所出具的评价结果,不予认可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信用评价机构申报资格的程序:(一)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二)提交相关资料;(三)由XX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信用委员会)组织审查;(四)对符合条件的信用评价机构报省建设厅核准认定;(五)颁发《XX省建设信用评价XX书》。
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价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四)信用评价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五)信用信息数据库和评审专家库的建立情况;(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XX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