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式过马路背后体现的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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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

软件学院51151500087方诚颖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中国式过马路”一经网络传播,立刻引发网友对交通、国民素质和安全的讨论。北京市公安局2012年12月6日宣布,从即日起至2013年3月份,将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发起交通、治安、环境三大秩序突出问题集中管理整治专项工作,不仅仅是针对中国式过马路问题。

本文对“中国式过马路”背后体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一、背后原因分析

1、“法不责众”——侥幸心理

很多中国人认为“法不责众”,即便违法也心怀侥幸。管它红灯绿灯,只要有人过,其他人就跟着过。还有一些犹疑不定的,看到别人都走了,自己再等就是“缺心眼儿”,于是也跟着走了。就这样,每个人都抱着同样的想法,最终使红绿灯形同虚设。中国历来强调集体意识而不重视个人行为的价值,就演变为“只要大家一起便是合理和安全的做法”。此外,中国庞大的人口、资源的相对缺乏,会让守规矩偶尔付出损失个人利益的代价。

2、从众心理

想一想,红灯车少时如果身边的人都过马路了,只有自己站在一边等绿灯,人们心里总会有一种自己看起来很傻的感觉。更何况如果“凑够了一撮人”,情况就变成“车怕人”了,出交通事故的几率自然也就近乎为零,那么大多数人在这时候都是会选择混在一群人里大摇大摆地横跨马路,这样的心理导致了更多的闯红灯现象。对此,河南警察学院一位心理专家表示:“从心理上分析,闯红灯在中国较多发生的原因恐怕与中国人的时间观念无关——大部分国人每天花许多时间喝茶聊天、看报或看电视,而与我们不愿吃小亏、随大流的从众心态有关。如果仅仅用罚款限制闯红灯,可能用处不大,而且实行起来也有很大难度。我们能看到的行人闯红灯,基本上都是一群一群闯的,这就是从众心理在作祟。”3、红绿灯不科学、交通管理混乱

一些行人表示,他们之所以闯红灯,有时候跟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备、设置不科学,有着直接的关系。比如说有些路段,绿灯亮的时间太短,有的时候,才刚走到一半,已经亮起了红灯,就不得不继续往前走;还有一些拥堵的十字路口,即使是绿灯,也经常会出现人车混行的情形,久而久之,人们就慢慢淡化了红绿灯的观念。

4、执法力度不够强硬

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相当于人民币1000元),此后再犯,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而在美国各州,对乱穿马路者罚款2美元到50美元不等,处罚记录会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中,终身不能抹去。在德国,闯红灯者将面临很严重的后果:意味着别人可以分期付款、延期支付,而闯红灯者却必须立即支付;别人可以向银行拿到比较长时间的贷款,而闯红灯者却不可以;而且银行给闯红灯者的贷款利率要远比其他人高。再看我国,大多数城市对闯红灯的行人处以警告或罚款10元。而行人常常以“没带钱”,或者“我没看到红灯”等种种借口拒交罚款,更有行人觉得10元只是小数目,对于罚款抱以无所谓的态度。这些都造成了罚款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对“中国式过马路”的建议

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能够做的就是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而一个国家所做的不紧紧是这些,更应该从根本解决问题。如:(1)加强宣传大力宣传文明过马路是关系城市形象、关系投资环境的重要性,我们要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对象多形式的开展宣传,引导市民自觉按一个现代都市人应该具备的基本要求过马路,以维护城市形象。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知识,强化市民安全意识,引导市民注意安全、珍惜生命。如在公共场所挂起“珍视生命、文明过马路”;“手拉手、一家亲,文明过马路”及“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让出安全,让出和谐”等宣传口号。以集体签名横幅、展板、发宣传单等形式向过路人进行宣传解答并发承诺书,开展交通法规知识竞赛或测试,“小交警”演练,现场文明执法、绘画、摄影展等。提倡文明过马路,抨击不文明现象,解说不文明带来的危害。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推动“文明过马路”活动的广泛开展,使规则意识、文明意识、交通法规意识深入人心,并逐渐转化为市民的自觉行动,提升市民素质。(2)强化教育美国太婆的教育启示:滴水穿石入人心。作家梁

晓声讲过自己在美国的一次经历:过马路时,红灯亮了,左右并没有汽车,他身边有位太婆却停下脚步,安安静静地等候。他问:“现在没有汽车,为什么不走过去?”老人答:“也许,我们身后那栋房子里会有一个小孩正在看街景。他如果看见我走过去,以后照我这样做,也许就会发生危险。”“这件事对我们每个人都应有很深的触动。”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生孙龙说,“美国太婆的行为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形成的,而是社会各方面长期教育熏陶的结果。”(3)加大执法依法治城市,严管出文明。谨防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整治乱穿马路不文明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须由政府出面组织,制定一个严密可行的长效机制,由各个部门共同配合实施。通过外在强制性约束,发挥反面典型的教育功能,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一向以法规严厉而闻名世界的新加坡就规定,任何在巴士停车场及车站乱穿马路的行人,最多可被判入狱三个月并罚款571新元,再次触犯这条规定的人可能会被判入狱半年。在2012年12月11日,在北京朝阳区的一些路口,民警对“不看红绿灯,凑一堆人就走”的“中国式过马路”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部分闯红灯行人被罚款10元,这一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强力的反响,其实,这种对“中国式过马路”的罚款,北京市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的地方立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对有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等十种行为的行人,处10元罚款。《实施办法》还规定,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处20元罚款;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的,处50元罚款。这已经不在是“新举措”了,但为何在时隔8年后的今天,再次被人瞩目?因为,这种处罚和教育措施虽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没有落实到实处。这种对于行人违规的处罚和教育措施,我认为有必要长期有效的坚持下去,因为这样做确实能对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正是在这种震慑作用下将会使一部分人在有人监管的路口上被迫遵守交通规则,并通过这种措施使广大行人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我们还应改变“弱者保护”方式这一观念,若发生事故,行人如有违反交通规则,就应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让机动车、保险公司来承担行人的责任,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让责任时刻警惕自己,走文明路,做文明人。而对于交警部门可以明确要求,定规则、定责任、定成效。可以实施交警责任制和市民监督制。交警对乱穿马路的行人依法处罚;市民积极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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