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系统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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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系统设置要求
说明:依据《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苏食药监药通〔2014〕70号)、《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配置要点》(苏食药监药通〔2014〕187号)、《扬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扬食药监通〔2014〕100号)整理。
项目设置要求备注
一、定义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是指零售连锁企业在总部设置远程审方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
远程网络审方系统为连锁门店提供在线审方和指导合理用药服务的方式。
二、总部基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八统一”的要求: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
本条件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等要求。
企业采取远程审方形式销售处方药、提供药学服务的,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数10家门店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不包括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机构负责人),每增加10家门店再增配1名执
业药师;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执业中药师不少于1名。
(二)连锁总部负责远程审方和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不得少于2人,各连锁门店应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在店堂负责药学服务、处方复
三、总部及核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
门店的人1.设在城区(含县城)的门店,应配备不
少于2名药师(从业药师);
员配备2.设在乡镇或行政村的门店,应配备不少
于1名药师(从业药师);
3.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4.有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
(三)连锁企业应安排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对各门店药学服务质量进行巡查。
(四)连锁企业中心店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四、硬件与
硬件:总
软件要求
(一)远程审方室应根据执业药师在岗人数配备专用计算机以及必要的通讯、视频设备,确保执业药师可实时与门店工
作
部
人员或顾客进行沟通。
1、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应包括:(1)计算机;(2)服务器;(3)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4)视频对话软件;(5)音像采
集、传输设备;(6)指纹仪;(7)固定接入的互联网环境;(8)其他必要设施设备。
2、连锁总部应安排专门场所设立远程药事服务室和计算机机房。
(1)连锁总部远程药事服务室应配备:①远程药事服务专用计算机,并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总部端)
和视频对话软件;②摄像头、麦克风、耳麦或可视电话等音像采集、传输设备;③指纹仪;④其他相关设备。
(2)连锁总部计算机机房应配备:①服务器;②不间断稳压电源(UPS);③空调。
3、远程药事服务计算机内存应大于2G,硬盘应大于200G;服务器内存应大于8G,硬盘应大于500G;UPS电源应能支撑服务器运行20分钟以上。
软件:
(二)远程审方室应配置远程审方管理软件。远程审方管理软件中应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远程审方、调配核
发以及处方保存等功能,并能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1、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和视频对话软件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模块:(1)在线咨询(实现文字、语音、图片、文件传
输)
(2)远程审方(包括处方图片登记、处方待审提醒、处方审核、审方反馈提醒、调剂记录、调剂复核、处方查询和统计等)(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还应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对超量、多次购买进行自动锁定并不得销售);(4)执业药师考勤(包括指纹采集、在岗
考勤等);(5)其他相应功能模块。;;
2、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审方模块应与企业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并实现连锁总部、门店实时共享企业业务管理系统基础数据。
(三)连锁企业总部远程审方室计算机系统要实现与所有门店联网,审方室和门店网络信号要能确保连接顺畅,网络传输容量和速度满足门店管理端口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及远程审方、图像、数据上传等功能的正常实施。
1、连锁总部网络带宽应不低于20M,门店网络带宽应不低于4M。
硬件:
(四)门店应在营业场所设置远程药事服务室或远程药事服务区,并配备:(1)远程药事服务计算机(远程药事服务计算机内存应大于2G,硬盘应大于200G),并安装远程药事服务管理软件(门店端)和视频对话软件;(2)处方扫描或抓拍设备
门
(如:高拍仪、扫描仪);(3)摄像头、麦克风、耳麦或可视电话等音像采集、传输设备;(4)其他相关设备。
店
软件:
软件:
五、审方质
量管理
(五)连锁门店计算机应配置安装与总部配套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的管理端口。门店网络带宽应不低于4M。
质量管理职责: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远程药事服务活动管理工作,确保远程药事服务质量;企业信息部门负责远程药事服务系统技术维护工
作,确保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质量管理文件:
企业应建立远程药事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1)远程药事服务系统管理制度;
(2)远程药事服务人员管理制度(应包含人员考勤管理);
(3)远程药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应包含处方审核权限设置管理);
(4)远程药事服务人员岗位职责;
(5)远程药事服务操作规程(包括药学知识咨询、远程审方等操作规
程)。
人员培训:
远程药事服务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熟悉远程药事服务系统的功能,并能熟练使用。
注册管理:
从事远程药事服务的执业药师应注册在连锁总部,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悬挂于连锁总部和门店远程药事服务
室(区)显著位置,
门店应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
上岗管理:
企业营业时间内,连锁总部远程药事服务室应有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执业药师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执业药师工作时间应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
考勤管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考勤方式:指纹或者脸部识别系统。
六、审方过
审方过程:
执业药师审方确认方式应通过指纹或脸部识别系统执行。门店销售处方药必须经执业药师远程审核后方可销售。未通过审核的程管理
处方,执业药师应在远程审方模块中注明原因,门店药师应不予调配,并告知顾客理由。门店应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在店堂负责处方复核。
远程药事服务系统出现故障或断电等情况影响审方工作正常开展时,门店应暂停销售处方药。
记录管理:
远程药事服务管理系统应建立执业药师考勤、处方审核、门店药事服务质量巡查等相关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保存上传的处方、图片、音像视频等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相关资料。记录应真实、准确、安全、可追溯。
七、审方范远程审方不包括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围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查验登记身份证和限量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