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自由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法律与自由

摘要:从法律和自由的内涵看,法律和自由似乎是矛盾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但是由于道德约束的局限性和法律约束的优越性使法律约束的产生成为必然,法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维护,另一方面法律以自由为目的。因此公民应正确认识法律和自由之间的关系,尊重并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法律自由道德

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对法律和自由的关系认识不清,甚至有人认为,法律限制了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是对自由的阻碍,任意妄为,无视法律。那么正确认识法律和自由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律和自由的内涵

关于法律的内涵有许多解释,在约瑟夫·拉兹的《法律的权威》一书中,就列举了古往今来很多关于法律的解释:”为了理解今日之法,我们满意于这样一幅图景:它既满足大多数人的期望,又使我们做出尽可能少的牺牲。”“法律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一种法律秩序的规范调整人民的行为。”笔者认为,就人类活动而言,法律主要表现为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引导、限制人的行为。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关于自由的具体定义,一般把自由分绝对自由和相对自由。绝对的自由是指:个体能够完全按照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和能力去做任何事情。相对的自由,是指:人类或其他具有高等行为的个体在外在的约束条件下法律,道德,等能够去做任何事情。但是这些行为要受到外在约束条件的限制。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社会中个体的行为相互制约,绝对的自由在社会中存在必然受到其他个体的自由的限制,此种限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形成了诸如法律,道德等约束性限制。

综上所述,法律和自由似乎是对立的,那么我们应如何正确认识它们之间的关系呢?下面的内容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二、法律约束产生的必然性

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法律也不例外,它的产生具有必然性,我们所说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有自己的限制,作为社会中的人其行为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很多的约束,约束有很多种,如道德约束,法律约束等。但是道德约束的局限性以及法律约束的优越性决定了法律约束产生的必然。

(一)道德约束的局限型

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靠教育的力量、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信念的力量,所以,道德要发挥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必须有人的自觉性这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自觉性,那么道德就失去了其约束力量。同样,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如果是道德手段单独发挥作用也是不可能的。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就会显得软

弱无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在治理国家中,道德和法律必须紧密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二)法律约束的优越性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而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以后才有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法律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他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一般而言,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因此法律约束就更有力。

三、法律与自由的相互关系

(一)首先,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维护。

马克思把人的本质看成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真正共同体”。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他们在各自谋求各自的利益和自由时,出于自我意识和自利本能,倾向于向外无限扩大,极易发展成为一种无端对抗自然规律、忽视他人自由、离散社会关系的破环因素,表现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彼此会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矛盾、冲突,严重时甚至互相侵犯。基于自由的这一特性,同时为防止或减少上述情况的发生,就必须通过法律对某些行为予以限制,对自由的侵犯者及侵犯自由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从而用

法律来保障自由。

(二)其次,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洛克曾指出,”自由固然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来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种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洛克指出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旨在保护和扩大自由,这一论述揭示了自由对法律的意义。马克思进一步深化了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认识,他认为,”法律是自由的实在,在法律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肯定的合符人的本性要求的性质,哪里的法律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成为真正的法律。因此,法律不是与自由相悖的东西,更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参考文献:

[1] 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第144页。

[2] 蒂托·卢克雷齐奥·里佐《法律的缘由》43。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24页;第3卷,第18页;第1卷,第487页。

[4]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刷馆1982年版,第15页。

[5] 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第35-36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72页。

作者简介:刘本贵,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研究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