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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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处理

2010-07-25 01:04:10|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减免增值税分为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直接减免三种形式。因此,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一)先征收后返回、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按指定用途返回的会计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

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税款时,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2)用于改建扩建、技术改造。

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视同国家专项拨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实际用于工程支出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工程完工,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对按规定予以核销的部分(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

贷:在建工程

对构成固定价值的部分,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3)用于归还长期借款。

经批准归还长期借款,即“贷改投”时,可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投入资本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2.返还进口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会计处理。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对进口的某些商品应计征的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税额冲减采购成本,退税的直接受益者必须是以购进商品从事再加工的生产企业。

[例1]某外贸企业进口原棉一批,进口棉花所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该批棉花价值折合人民币500000元,应交增值税85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外贸企业入账时:

借:物资采购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585000

收到进口商品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85000

贷: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85000

外贸企业将进口商品销售给生产企业时(假设销售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

借:应收账款等617000

应付账款--待转销进口退税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生产企业购进上述商品实际支付时(外贸企业要出具退税款证明):

借:物资采购5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应付账款等617000

3.用于弥补企业亏损和未指定专门用途的会计处理。

当纳税人实际收到返回的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也可以通过“应收补贴款”反映应收和实收过程。反映应收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贷:补贴收入

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增值税款

(二)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注:此种处理个人存在不同意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完全可以不核算免缴的增值税税额,即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免税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即为企业毛利。不必单独计入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注:对此种处理个人存在不同观点:

1、如果公司既有征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将与免税产品相对应的进项税转入成本,免税产品销售收入不必计提销项税。这样免税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即为即为免税产品销售毛利,不必单独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例题中先将免税产品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转出,再计提销项税,这样导致结转到补贴收入的减免税额为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负,含购买的原材料以前各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国家只是免征了免税产品本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并没有象出口产品那样抵退其原材料中所含的增值税。所以例题中的会计处理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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