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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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02.15•【文号】•【施行日期】2001.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的通知(2001年2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专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专利管理机构,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下属各单位:现将《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要点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

2001年全国专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抓住机遇,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国家科技工作和经济建设中作用。

加紧编制专利工作“十五”计划,抓紧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的各项工作,继续推进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建设,加大专利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进一步引导企事业专利工作,规范专利技术市场,继续推进专利信息化建设,加快专利审批速度,加强专利工作队伍建设,为实现全国专利工作“十五”计划起好步、开好局。

一、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全国和各省市区的专利工作“十五”计划的编制工作专利工作“十五”计划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的“十五”期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总体展望和部署,科学地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十五”计划》,从战略的高度,明确“十五”期间全国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采取具体措施,确定工作重点,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为专利工作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篇一: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国务院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五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国务院令第368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二、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专业版-

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专业版-

编号: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专业版甲方:乙方:年月日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解释专业版1.修改与专利法修改一致1。

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关于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关于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的相关规定) 2。

提高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的新规定根据修改后专利法的精神,参照法律、法规和《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政策的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奖励比例有所增加(见新规则第六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规则第十四条)2。

根据现行《规则》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付款的有关规定。

新规定改变了这种支付方式,规定维护费应与授权程序一起支付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授权,就不需要支付维护费新规则进一步澄清了与支付有关的其他问题(见新规则第9章“费用”)3。

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部分法院裁定专利权应当保留或者转让给他人,需要我局协助然而,目前的规则没有规定我们局如何协助执行新规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定首都的嘴唇特别尴尬,晚上吹鬃毛,抛穷,挥霍队伍的朊子,罚麻烦,录韵。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写作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已经修改(见新规则第18条、第24条、第25条)(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的程序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以延长为手段,拖延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新规则为此作出了补充规定(见新规则第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农药》
【年(卷),期】2003()2
【摘要】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总页数】1页(P15-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J], ;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J], ;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J], 无
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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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28•【文号】国务院令第368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一)提交其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声明中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并以中文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二)缴纳本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公布印刷费;(三)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的文字和摘要的中文译文;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副本;(四)国际申请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

国际申请以中文提出的,应当提交国际公布文件中的摘要附图副本。

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相应期限届满前办理。

”二、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针对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的具体细则。

它对专利权的申请、审查、授权、使用、转让、许可、侵权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下面将按照任务名称提供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析。

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专利法,进一步明确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的具体要求而制定的。

它对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有利于保护创新者的创新成果,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包括专利申请的形式、内容和要求,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申请程序的流程等。

2. 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专利审查的程序、审查要求和标准,审查员的职责和权益等。

3. 专利授权和保护:包括专利授权的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范围和效力,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维护等。

4. 专利权的行使和转让:包括专利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等。

5. 专利权的侵权纠纷处理:包括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等。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和规定1. 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1)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2) 申请人应当具备专利申请的资格,即为发明创造者或者其继承人、受让人。

(3) 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和授权等阶段,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

2. 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1) 专利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实质审查则主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2) 专利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方面的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和实验数据来证明其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实用性。

[整理]111012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整理]111012新旧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第二十七条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第二十八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中华人民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说明(送审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一、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及主要过程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启动了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与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的贯彻施行和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日起施行;1992年和2000年对专利法分别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修改后,都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我局于2007年3月启动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深入了解专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列出了此次修订可能涉及的16项重点问题,就这些课题的研究向全社会公开招标。

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21个课题组承担了这16个课题的研究工作。

各课题组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7年10月提交了21份共190多万字的研究报告。

这些研究报告已汇集出版。

从2007年10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研究报告及其提出的立法建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并就各专题分别召开研讨会。

除课题组成员之外,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深入讨论课题组提出的修改方案。

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3月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问答正文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一、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多少年?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对新专利法生效前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授予的专利权,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保护期限为十年。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否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随着产业发展,产品设计日趋精细化,成熟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越来越难以创新,局部外观设计逐渐成为外观设计创新的重要表现形式,创新设计者对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需求日益强烈。

因此,为了回应创新主体的诉求,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暂时以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提交上述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三、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含该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否请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给予外观设计申请人进一步完善申请、明确保护范围的机会。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24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2024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法规的一项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专利申请、授权和保护制度,推动创新发展。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专利合作与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说明。

首先,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申请方面做出了多项调整。

细则明确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为发明者或合法取得发明权的人。

此外,对于申请中的文件形式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以及优化了电子申请流程,提高了便利性和效率。

此外,新细则还对申请费、专利优先权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其次,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新细则进一步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细则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权的使用方式,明确了擅自生产、销售、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细则还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和证据、证据交换以及专利权恢复等程序和要求,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再次,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对专利合作与利用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规定。

细则完善了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专利许可合同的无耐竞争、有竞争限制合同的效力性,推动了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要求,加强了对许可合同的监管和管理。

另外,新修改的实施细则还对专利实用新型设计的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进。

细则明确规定了专利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强调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先进性要求。

此外,细则还增加了专利权行使方式的规定,包括专利权的许可、转让等,推动了实用新型设计的应用和推广。

总的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细则进一步完善了专利申请制度,提高了专利的质量和效率;加强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专利的合理利用和价值发挥。

随着新细则的实施,我国的专利系统将更加健全并与国际接轨,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审查指南(2001修改)

审查指南(2001修改)

审查指南(200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修改)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第五章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专利申请案卷第五章保密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全文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21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标准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那么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那么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引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范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等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为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其中,明确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和应用,同时规定了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专利纠纷解决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申请专利本章规定了专利申请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的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和申请费用等,同时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专利申请中还特别规定了发明(创造)的申请、实用新型的申请和外观设计的申请等不同类型申请的要求和条件,以及申请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专利审查本章规定了专利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明确了专利审查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专利审查结果的审理和处理方式。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专利复审、专利无效宣告和专利权的转移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专利授权和管理本章规定了专利授权和管理的程序、权限、方式和标准等内容,明确了授权专利的范围、期限和效力等相关规定,以及授权后的专利维护、续展和转让等管理方式和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专利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和维权救济途径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还对假冒专利、侵犯专利、滥用专利等行为的惩处方式和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本章主要规定了本实施细则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和衔接规定等相关内容。

结论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专利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1款导言:专利法是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重要法律,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专利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本文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及其实施细节。

1. 章节概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是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和保护的相关规定。

该款规定了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采取的行动,以及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受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

2. 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根据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权人享有以下权利行使:1.检举权:专利权人有权向专利局检举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局将会根据检举内容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2.起诉权:专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专利权免受侵犯。

法院将会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判决是否认定侵权行为,以及对侵权行为采取何种制裁措施。

3.请求禁令:专利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颁布禁令,禁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颁布禁令。

4.请求受害赔偿:专利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侵权行为的经济赔偿。

赔偿的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恶意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

3. 侵权行为的检举和调查程序•(1)专利权人在发现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交检举申请。

检举申请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详细描述、证据材料等。

•(2)专利局在接到检举申请后,将会根据申请的内容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包括审核申请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3)如果初步调查确认存在侵权行为,专利局将会通知侵权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解释和答辩材料。

•(4)专利局将会根据侵权方提供的解释和答辩材料,以及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作出侵权认定的决定。

4. 侵权行为的制裁和赔偿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1款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以下行动并获得相应的赔偿:•(1)诉讼制裁: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由法院判决是否认定侵权行为,并对侵权方进行相应的罚款等制裁措施。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2021年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通用参考模板(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c)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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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加了有关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相应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要求出具“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新细则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一些相关规定(参见新细则第55条、第56条等)。
二、简化程序、加快审查,方便申请人
新细则吸纳了我局多年的实践经验,结合专利制度的国际趋势,极大完善了我国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包括:为电子申请提供法律依据(参见新细则第3、16条);完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参见新细则第18条、22条、23条等);简化分案的条件(参见新细则第42条);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参见新细则第44条);明确修改专利申请的时间(参见新细则第41条);完善复审和无效程序(参见新细则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1.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使我国专利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尽可能一致。
我国专利法经修订后,其内容已基本符合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但是个别规定还不够明确。一是,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而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规定不得仅由于成员的域内法律禁止该发明的使用而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利之外。据此,新细则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新细则第9条)二是,专利法第六章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没有知识产权协议第31条关于涉及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的特殊限制条件的规定。据此,新细则增加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如果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则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新细则第72条第4款)
除上述修改外,新细则还就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等进行了相应修改(参见新细则第八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等)。
新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对部分在2001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和获得的专利权的有关过渡规定,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公告。
(4)我国于1997年正式成为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寄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为此,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作了与该条约一致的修改(参见新细则第25条、26条)。
四、其他修改
为了明确审查指南的立法依据,新细则增加了关于审查指南的制定权的规定(参见新细则第121条)。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01)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日施行。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工作的手段。新细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参见新细则第70条)。
(3) 我国已于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有履行条约规定的各种职责的义务。另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不同于国内申请的特殊程序进行处理。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为了落实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新细则在吸收原中国专利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PCT制度的最新发展,增加了一章关于国际申请的专门规定,具体规定有关专利国际申请的特殊处理程序(参见新细则第十章)。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
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如下: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为方便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当事人,并有利于加快审查,还作了以下修改:
1.明确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部门
专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为了方便有关当事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新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2. 我国于1994年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我国专利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考虑与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逐步一致,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方便申请人、专利权人和有关当事人。为此: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并且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参见新细则第87条)
3.完善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规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处罚等作了较大修改。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并结合目前专利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定义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修改的细则明确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就明确了地方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加强了地方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的力量(参见新细则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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