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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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生产向优质、高效、高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推动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为农业部科技成果奖,面向全国农业系统,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指导小组委托,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丰收奖的组织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奖励范围

丰收奖以奖励全国农牧渔业丰收计划、省级丰收计划项目为主,兼顾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丰收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约占10%,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50%。

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居国内领先;

4.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特别显著;

5.技术普及率很高,农民增收极显著。

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达国内先进,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达国内先进;

4.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产业化经营效益显著;

5.技术普及率高,农民增收显著。

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省内领先,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

3.组织管理水平居省内领先;

4.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5.技术普及率较高,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六条申报条件

1.推广项目须完成一级合同分年度各项指标。

2.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平均单位面积(个体)产量、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显著提高;或者是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

3.推广速度快,技术到位率高。

4.农产品质量达到省级以上或行业标准。

5.推广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或专利技术,给予优先奖励。

6.具有技术评价证明和应用证明。

7.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无重复报奖内容。

9.成果无争议。

10.资金使用合理。

第七条主要完成人

1.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申报30人、25人和20人;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可分别增加30%。

2.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公务员外,其余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只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3.主要完成人中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在前20名主要完成人中,县乡基层技术人员须达到上述相应比例。

4.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按照上述款项的要求,主要完成人以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

6.项目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小组成员。

7.主要完成人不符合上述款项规定的,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予以调整。

8.凡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本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八条主要完成单位

1.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申报10个、8个和6个;对于跨3个省6个县以上实施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最多可分别增加30%。

2.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实施丰收计划等科技项目工作中,在技术推广、科技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3.除县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局外,其余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九条技术评价

申报丰收奖的项目须有成果鉴定证书。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以下简称省农业厅)组织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条经济效益计算

1.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中国农业科学院农经所或四川省农科院研制的《农业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农机项目也可采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院研制的《农机和农业工程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

2.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

产验收两种数据。

第四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设立三级评审机构。

1.省级丰收奖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负责本省申报丰收奖项目的初评。由省农业厅牵头组织有关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9-11人组成评选小组(其中农业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人,每个一级厅局限1人),并且种植业、养殖业(畜牧、水产)方面的专家数量大致相等。省农业厅科教处为评选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并指定一人兼任评选小组秘书。评选小组专家和秘书名单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项目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9-11名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进行初评。

2.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各评选小组初评获奖项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根据当年初评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酌情选择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3.农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丰收奖项目复审。

第五章评审

第十二条初评

1.评选小组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农业部下达的评奖指标,合理分配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评奖名额。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省农业厅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省初评获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部属单位于每年3月30日前将报奖项目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不排名次,三等奖项目按名次排序。

3.报奖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材料,且真实可靠。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至少3个县;项目实施少于3个县的,以实际实施县数计);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8)其它。

除完成人、鉴定委员签字等外,上述材料均须打印。第(1)、(2)、(4)、(5)项材料须使用统一格式。

上报项目材料的同时,须报送软盘和项目汇总表。

第十三条评审

1.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对初评获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上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2.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3.项目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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