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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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目的和任务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专业领域的指导和支持,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组织培训和研讨会等。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

委员由主席和其他委员共同推荐,并经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选出,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次。

2.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并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3.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事务管理。

三、职责和权力1. 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委员会应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修订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2. 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委员会应根据行业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解决专业问题和困难。

3. 组织培训和研讨会:委员会应组织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4. 公众宣传和推广:委员会应加强与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宣传行业的发展成果和优秀案例,提升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 监督和评估:委员会应定期对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和发展建议,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会议和决策1.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相关事务。

会议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

2. 会议决议应由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简单多数通过。

主席在投票时有否决权,但应合理行使。

3. 会议记录应详细记录会议的内容、决议和行动计划,并由秘书处保存和归档。

五、经费和资产管理1.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经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2. 委员会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委员会所拥有的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六、章程的修订1. 对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委员会成员提出,并经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投票通过。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及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及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及管理办法组建建筑工程学院校企合作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深化校企合作关系、促进“四个对接”、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组织保障;对实施工学交替式和订单式培养模式、探索和开展现代学徒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有效发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能,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建筑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及管理办法。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基本定位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院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院专业建设指导、顾问、咨询的专家机构,教学实施的辅助机构。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专业设置。

2.立足于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由校内专业带头人、专业技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以及校外业务水平高的行业或企业专家、高校的专家学者,共7-11名成员组成。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秘书由主人委员会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是专业带头人、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来自校内的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来自于企业的,至少要有十年及以上的企业工作经历。

5.企业成员的组成应具有企业类别、工作岗位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6.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中,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至少有1名委员分工负责综合素质教育教学课程与活动指导。

7.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带头人推荐、教研室审核确认,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所有委员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个别调整,调整前须由专业带头人提交书面报告进行情况说明,并推荐新的候选人。

三、工作职责1.组织专业建设与改革调研,包括调研方案设计、调研活动实施与调研结果分析。

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总)

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总)

某某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性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校行政管理的专家机构,负责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条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外聘行业专家2-3名。

相近或相关专业原则上只需共同组成一个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凡两个或以上专业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人数可增至7~9人。

第三条委员任职条件1.热心关注中职教育事业,愿以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会议和有关活动;2.在相关的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知识;3.年龄不超65岁。

第四条聘任各专业负责人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教务处、实训处和培训处审核资格,经校领导批准,由培训处以学校名义印制聘书,并负责组织颁发聘书。

第五条职责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和促进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专业教育质量;提出、研究专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促进专业更好地适应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和专业方向开展工作,对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

2、组织开展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协调、促进专业的融合与发展,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3、研究建设工作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建设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4、提出学校专业重点教学攻关课题与科研课题的建议,积极承担或参与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活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年举行1-2次全体会议,审定上学年的专业计划执行情况,制定学期专业计划,就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与改革做出决策。

对在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或特大问题,可不定期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七条管理各专业每学年在开学后三周内提出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活动计划,邀请专家来校讲学、讲座;说明活动内容、主题、时间和方式等,报校行政批准后执行。

实施前每次活动必须逐项(次)书面申报,以协调时间、地点和方式。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专业指导委员会是一个由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机构,旨在为该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内容和作用。

一、委员会的设立1.1 委员会的目的和任务:明确委员会的设立目的,例如提供专业指导、促进行业发展等,并确定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1.2 委员会的组成:确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确保委员会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1.3 委员会的任期和组织结构: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并确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等职位的设立。

二、委员会的职责2.1 提供专业指导:委员会应根据专业领域的需求,制定相关的指导方针和政策,为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

2.2 促进行业发展:委员会应积极参与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推动行业的创新和提升。

2.3 组织专业活动:委员会可以组织专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三、委员会的运作机制3.1 会议制度:规定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包括会议的召开频率、议程的制定和决策程序等。

3.2 工作分组:根据委员会的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分组,负责具体的工作内容和项目。

3.3 决策机制:明确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例如是否采取多数决策、一致决策等。

四、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4.1 委员会的权力:明确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例如制定专业标准、提出政策建议等。

4.2 委员会的义务: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包括遵守机构章程、保护机构利益等。

五、委员会的评估和改进5.1 评估机制:建立委员会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持续提升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影响力。

5.3 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委员会的工作透明和公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结论: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是指导和规范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文件,它明确了委员会的设立目的、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机制等内容。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我校专业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校内外专家对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研究及指导作用,更好地对接地方产业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办出职教特色,全面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专业建设机构,负责专业建设的顶层设计。

(二)根据学校现有专业布局,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同意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委员会统一冠名为“学院**院(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其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所属院(系),以院(系)为单位开展活动。

二、机构组成(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5-7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校外专家)1名,秘书1名。

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并聘为外聘专家。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应由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专任教师和毕业生代表组成。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院(系)推荐,一般校外专家应具有本专业副高(或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根据实际情况个别委员可以在任期内作调整。

三、主要职责(一)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活动需提前告知教务处并报告分管校长,经费从教学经费中列支。

(二)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专业设置调整的原则、意见及发展规划,审议新设专业(专业方向)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三)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核心课程课程标准的制定(修订)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校企合作计划、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四)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尤其是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五)校外委员要协助学校了解社会、行业、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学校提供各种信息及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及责任分工说明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及责任分工说明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及职责分工说明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为探索适应中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 加强我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技工作的紧密结合, 建立我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 使专业建设指导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 更有效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特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一、总则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我校各专业指导和顾问性质的专家机构, 对专业改革和建设起着督察和咨询作用。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应积极为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促使我校各专业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本职教中心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是中心专业建设指导、顾问、咨询的专家机构。

二、组成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专业设置。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应由专业带头人、学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 及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行业或企业专家、高校的有关专家组成。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5-7名, 设主任委员2名, 副主任委员1-2名, 秘书1名。

校外专家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其中应有1名以上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应有1名来自行业或企业的专家。

4、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热心高等职业教育, 关心支持中心专业建设和发展, 工作认真负责, 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企业一线技术工作, 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推荐, 教务处审核, 校长审批, 由学院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任, 任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个别调整。

三、工作职责1.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 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2.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加快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走产学结合之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且适应市场需要,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系(部)均应按专业大类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指导委员会应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导下,根据《职业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学校和企业实际开展工作。

二、设立第四条各系(部)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的二类或几个二类合并设立相应的专业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各专业指导委员会一般由5-7名成员组成。

其中,来自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和相关专业领域的校外专家不得低于4名,来自校内专业教师2-3名。

第六条各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相应岗位(岗位群)工作并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热爱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条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系(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校外专家担任。

三、职责第八条根据人才市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导专业开发与建设,探索产学结合的途径与模式。

第九条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指导专业精品课程与教材建设;指导职业技能培养的分析、研究与开发。

第十条指导双师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师资培训。

第十一条指导专业实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

第十二条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承担专业主干课程、专业综合训练和专业实践教学任务。

四、聘用及管理第十三条各系(部)应将拟成立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拟聘用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查,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予以成立和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应召开全体委员例会1-2次,审查和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课程标准等重要教学文件;研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其他工作。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目的和任务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促进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

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并推动实施与所涉及专业领域相关的策略、政策和计划,为组织的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由一位主席和若干委员组成。

主席由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委员由主席提名并经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任命。

2.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对组织的业务和目标有深入了解。

3. 委员会设有秘书,由组织指定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安排。

三、职责和权限1.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制定专业指导和支持的计划和策略。

2. 委员会应就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问题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包括但不限于:a. 制定和审查相关政策和流程;b. 评估和监督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运营和绩效;c. 提供专业培训和发展计划;d. 指导组织内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和创新;e. 与外部专业机构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促进专业交流和合作。

四、工作流程1. 委员会应根据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议程,并及时通知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

2.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议事规则,确保会议高效、有序进行。

3.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预会议,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4. 委员会应形成会议记要,记录会议讨论的要点和决策结果,并及时向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五、任期和评估1. 委员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一次。

主席的任期由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决定。

2. 委员会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委员会的工作效果和成员的表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保密和利益冲突1. 委员会成员应严守组织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组织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2. 委员会成员应避免利益冲突,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利益为前提提出建议或者决策。

七、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应由委员会成员提出,并经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讨论和表决。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为了促进我校专业建设,有效推动专业优势的发挥,特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1、指导学校各专业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2、制定好关于各专业建设的规章制度,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3、对各专业部门的建设和发展状况进行指导,及时发现并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4、提出有关专业建设的建议,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我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下列组成:1、主任:由学校主管部门校领导担任2、副主任:由学校教务处办公室负责人担任3、专业建设指导小组:由全校各专业学科负责人组成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机构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负责专业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专业建设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

2、专业建设指导小组由全校各学科负责人组成,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研究各专业建设政策和计划,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事宜,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成果。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审议专业建设指导小组的工作报告,审定拟定的专业建设政策、规章制度及项目,研讨解决实际问题,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实施1、学校领导主持指导委员会会议,指导委员会负责人负责日常事务。

2、每个学科的负责人有责任提出有关建设的方案和想法,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成果,有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建议和意见。

3、学校要及时对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和落实,定期研究各专业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调整。

第六条导委员会的审计学校要定期对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完成既定的目标。

第七条款的修改根据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对本规定可加以修改、补充,由学校主管部门发布。

以上就是本章程所有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地指导我校专业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保持专业建设的持续性发展,是每位师生的共同责任,也是我们的共同梦想。

专业建设监督委员会及相关监督指导制度

专业建设监督委员会及相关监督指导制度

专业建设监督委员会及相关监督指导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统筹协调学校专业建设各项工作,保证专业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学校专业建设整体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两级设立。

各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三条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

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及委员人选由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和管理的教授、研究员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第五条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教务科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7人组成。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各专业提出建议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经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 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顾问。

第八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发展规划,秘书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九条各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退休或调离学校的;(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章程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专业建设的规划和工作,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我院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培养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学院决定成立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1人。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领导、教师和企业、行业、社会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职责第六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开展专业建设与改革研究,指导教学单位制定专业(或专业群)发展规划与开展专业建设;(二)监控各教学单位专业教学质量,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三)研究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规划,指导系、部制定实践教学计划,促进校内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四)负责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五)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六)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七)负责学院各级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的评选和推荐;第四章议事制度第七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议事制度:(一)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主任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二)充分发扬民主,以会议形式讨论并审议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三)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当会议讨论或表决的议题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所在部门相关时,该委员应回避,待议题讨论或表决后,方可继续参加会议;(四)会议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网络评审等形式,获到会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即为通过。

评审的结果以会议纪要或网络评审导出报表形式,主任委员确认签名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正式执行。

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一项基本建设,它决定着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办学特色,它与学科建设相互依托,成为高职院校建设和发展的关键。

为加强我院专业建设工作,构建高职办学模式,突出高职办学特点,推进专业教学改,促进工学结合、院企合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专业群设置,是学院适时优化专业结构,指导专业教学改、专业建设的指导咨询机构。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院长和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为了便于加强科学管理和分类指导,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为两个层次,即学院层次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和不同专业的二级专业建设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议事原则第四条委员会由行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学院领导、系部主任、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专业带头人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3人,由教学副院长以及来自行业或者企业的专家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系主任、副主任以及行业企业专家组成,行业企业专家人员名单由专业系提供,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由学院颁发聘书。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补聘或者解聘。

第六条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2~3名,由各系副主任以及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委员由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以及有较高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企业骨干人员所组成。

第七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系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讨论决定问题可以采用议决制或者表决制。

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会议并得到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各委员会要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规范办学行为与教学管理,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对专业建设、教学改、教学管理和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顶岗实习、人才培养规格设计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指导。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一、总则为深入贯彻《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管理要点(粤教高函(2013)134号)文件要求,以就业为导向,践行高职教育“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发挥行业企业专家在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中的作用。

使学校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与教学能够同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相适应,特制定本章程。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1.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按专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也可按专业群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8T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委员6-8人,校外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外委员担任,秘书由本校委员担任。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应具有行业代表性,一般为企业技术主管、企业一线技术骨干人员。

校内委员一般为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热爱高职教育事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岗位(或岗位群)的工作,了解本行业发展趋势及专业发展方向等。

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1.定期或不定期讨论专业建设工作,根据惠州及珠三角经济发展情况及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与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条件、顶岗实习、职业资格考证安排等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探讨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办学的模式,指导本专业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等联合教学活动。

4.对本专业提供技术咨询,介绍本专业最新技术信息和动态,向学校推荐合格的兼职教师。

四、聘任与管理1.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相关材料由学院提出,报学校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2.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例会。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例会的组织、议程由学院负责安排和实施。

3.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内委员应与校外委员保持经常联系,充分听取对专业教学建设与改革的建议,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

XXX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XXX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XXX大学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唐山师范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唐山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专业建设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19-25名委员组成,指导委员会委员须是本校在职人员并能正常履行职责,总数为单数。

45岁及以下的委员应不少于3名。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少于四分之一。

指导委员会其他委员来自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必要时可聘任校外部分高水平专家作为补充。

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

第七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5.因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产生办法第九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协商办法,通过提名产生候选人。

其中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名5-7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进入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其他委员由校长、主管校长、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教务处长协商提名。

提名时应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专业、单位、年龄分布。

第十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经与学校领导协商后提名。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的建设,建立本专业与行业、单位之间产学研相互沟通、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特成立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建设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产学研结合等教学研究的学术组织,是指导专业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遵循职业教育的客观规律,以教学、教研及科研为中心,以“以就业为导向”为宗旨,走产学研结合的教学改革之路,认真探讨各时期职业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建设专业建设,指导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建设专业改革。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建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1、做好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建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人员调整、信息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2、听取、审议专业建设工作规划、专业培养目标,并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规格等提供决策咨询。

3、参与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

4、参与专业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5、审核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与课程建设相关的资料。

6、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等方面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教学改革及专业调整提供依据。

8、按照产学研结合的要求,围绕如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办学、与用人联合办学、以企业化理念办学等建立工作规范,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建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1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校外委员比例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

第六条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机平面设计双精准建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务科科长、科组长、学校2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或高级技师的教师和4〜5名校外科研及企事业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或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和技术人员组成。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促进学校专业设置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规划、规范管理,特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专业设置、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专业实施方案、课程设置、课程建设等工作进行审议、咨询和指导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按专业群部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群部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人。

委员由学校聘请校内外的资深专家、学者,行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专业技术权威人士组成。

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根据需要可在任期内做个别调整。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群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1.审议本群部专业建设工作规划、专业培养目标,并对专业、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规格等提供决策咨询。

2.负责群部精品特色专业和其他专业建设与管理3.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培养、教学内容等方面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协助、指导做好新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申报材料的审定等工作,负责本群部每年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工作。

5.根据企事业单位需要参与企事业单位市场行情分析、发展计划、产品开发、人员培训、技术公关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6.负责本群部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制(修)订、教学大纲制(修)订、课程标准建设相关资料的审订和报批。

7.负责审定学校的实训基地、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审定专业设置与调整,亦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制度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制度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校专业建设,使专业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专业建设和发展、审订专业教学计划、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联组推荐,我校相关部门研究审核,由职教教务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吸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相关企业高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校外委员若若干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七条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交通运输系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研究各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完成交通运输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委员长长负责组织,副委员长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副委员长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由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大连交通职业学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规章制度

大连交通职业学院-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规章制度

附件二:大连交通职业学院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指导委员会管理制度为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大力推进环境艺术设计专业课程改革和专业建设,进一步发挥“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建设方面的指导作用,特制定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管理制度。

一、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人(一名校内、一名校外,校内主任委员应是具备高级职称的主任,若无合适人选,可改设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2人(一名校内、一名校外),秘书长(校内)1人,顾问(校外)2~4名,委员10~15名。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负责,沟通各成员与本专业之间的联系。

二、专业指导委员会应保证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来自企业或行业协会,应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并具备下列硬件条件之一:1、具有本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熟悉有关政策、理论和核心技术,具有相应职业(专业)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3、在本职业(专业)领域取得突出的成绩,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威望。

三、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由学院颁发证书,每届聘期为3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请。

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和个人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人员调整,以保证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学术性。

四、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1、参与汽车专业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

2、参与制订和审核专业大类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为制定和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3. 指导专业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

4. 指导专业教学质量的管理、监控。

5、参与本专业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6、院外成员可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定期或不定期来学院举办讲座或兼课,并作为学生院外实习的指导老师,参与人才的培养过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旨在明确专业指导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和运作机制,确保其有效发挥指导、协调和决策作用,促进相关领域的专业发展。

二、组织架构1. 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从业者组成,由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指定或者推荐。

2.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位,由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3.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和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职责和权责1. 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提出专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2. 开展专业研究,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行业的发展。

3. 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提升专业人材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4. 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方案,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5. 监督和评估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6. 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和机构保持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运作机制1. 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并进行决策。

2.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议的执行。

3.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领域的研究和工作,由委员会成员自愿参预。

4.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立工作组,负责具体任务的落实和推进,由委员会成员或者秘书处成员组成。

5. 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年向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

五、经费保障1.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负责安排,用于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和相关项目的开展。

2. 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监督和审计。

六、附则1. 本章程由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时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2.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旨在明确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和运作机制,以促进相关领域的专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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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校专业建设,使专业更好地对接产业,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实用型人才,经研究,决定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专业建设和发展、审订专业教学计划、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建设。

第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联组推荐,我校相关部门研究审核,由职教教务主管部门颁发聘书。

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吸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相关企业高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校外委员若若干人,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七条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
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交通运输系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研究各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完成交通运输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委员长长负责组织,副委员长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四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副委员长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由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我校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七条可利用我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培训。

第十八条由我校正式颁发聘书的受聘委员。

第十九条校外委员所在的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聘用职教集团的兼职教师参与培训和兼职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磁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磁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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