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概念与特点(doc 10页)
名词解释票据的定义
名词解释票据的定义名词解释:票据的定义票据是一种象征财产权益的文件,在商业交易和金融业务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由签发人发出,载明付款人应付给收款人一定金额的款项,并约定支付的时间和地点。
票据具有可转让性和法律效力,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付款和借贷工具。
1. 票据的基本概念票据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文书,以书面形式记载债权债务关系,具备支付和借贷的功能。
根据票据的功能和形式,主要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几种类型。
票据通常由签发人签署并载有特定支付条件,一旦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债权人即可获得应付款项。
2. 票据的特点票据具有独立性、法定性、追索权等特点。
首先,票据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凭证,与票据的签发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不受其他合同或交易的影响。
其次,票据具备法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的形式和要素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持有人只要具备票据的原始面额和合法转让权,就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款项。
3. 票据的功能和用途票据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具有广泛的用途和功能。
首先,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票据可以用于商业交易中的货币结算,可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证。
其次,票据可以作为一种信用工具,用于融资和借款,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运作能力。
此外,票据也可以用于贸易融资、信用保证、投资理财等方面,对于推动商业发展和资本运作具有重要作用。
4. 票据的流转和风险管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需要注意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
首先,票据的流通需要确保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持票人要认真核对转让人的身份和签字,避免伪造和盗窃等情况。
其次,在票据背书流转过程中,需要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确保背书的有效性和权利的保护。
此外,持票人还应注意票据的到期日和支付条件,及时追索权益,避免损失和损害。
5. 票据的法律保护和纠纷解决票据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和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违约人、申请强制执行等。
经济法 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债权证券,金钱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支付,流通,信用,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票据法》(1995年制定,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日内瓦票据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签章,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金钱债权,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金钱债权,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什么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什么是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是一种法定的、依法设立、载明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它是作为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和发展有助于推动商业活动和经济发展。
在票据的使用中,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交易和清算,提高了经济效率,并且降低了风险。
票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
持票人持有票据,相当于持有票据上所载明的付款人对其承诺的债权。
持票人可以凭债权主张支付票据所规定的金额。
其次,票据是一种流通工具。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进行转让,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权利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这种转让方式可以帮助商家更加方便地进行资金管理和支付。
第三,票据具有有限性。
票据一般都规定了到期日,到期日之后,票据的权利主张将丧失。
因此,票据的持有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否则将失去向付款人主张权益的机会。
第四,票据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
无论是什么情况下,持票人都可以凭票据向付款人主张权益,无需任何条件或限制。
这使得票据成为一种非常灵活和便捷的支付手段。
第五,票据具有独立性。
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的要求,不受前任持票人的瑕疵限制。
也就是说,当票据背书转让给下一个持票人时,转让人不承担票据瑕疵的责任。
这种独立性保护了持票人的权益,使其能够放心地接受和持有票据。
第六,票据具有可替代性。
票据的价值不取决于其载明的内容和债权人的身份,而是取决于票据市场的供需关系。
在票据市场上,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票据进行交易,以满足不同的经济活动需求。
第七,票据具有标准化和规范化。
票据的发行和使用都受到法律和市场规则的严格约束和监督。
这使得票据具有统一的格式和流通规则,提高了票据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债权凭证、流通工具、有限性、无条件支付承诺、独立性、可替代性、以及标准化和规范化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票据成为商业交易和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对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2、.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2.汇兑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三)票据的种类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法特征: 1.强行性特征 2.技术性特征(五)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指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关注:票据当事人分类:(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
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概念和性质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来看,学者们多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票据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
当时欧洲各国的商事交易极为发达,商人们为避免货币因交通不便带来的携带困难,通常以现金到货币兑换商处换取一张凭证,依该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支取当地通用的货币。
这种凭证即为票据的萌芽。
到了现在,票据成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一、票据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票据呢?我们认为,探讨票据的概念,需要从证券以及有价证券的概念入手。
证券,实质上乃表彰私权利之书据;有价证券,指具有财产价值并且可以成为交易客体之证券。
有价证券与权利紧密结合、融为一体,要行使证券表彰之权利,就必须拥有证券,可以为所有,也可以为占有。
学理上,根据不同标准,有价证券可以划分为若干种类。
根据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之享有间的关系,可以分为完全有价证券与不完全有价证券。
前者以占有证券为享有权利之必要要件,丧失占有即不能享有权利,后者虽也以占有为享有权利之要件,但丧失证券之占有,并非绝对不能享有权利;根据有价证券与权利发生时间,可以分为证权有价证券与设权有价证券。
前者权利发生在前,证券发生在后,后者则为证券与权利同时发生。
根据有价证券上有无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有价证券与无记名有价证券。
前者证券上记载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后者则未记载任何权利人之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债权有价证券、物权有价证券与社权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权利为债权(如债券),中者所表彰权利为物权(如钞票),后者所表彰权利为社员权或者社权(如股票)。
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权利客体是否为金钱,可以分为金钱有价证券与非金钱有价证券。
前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金钱,后者所表彰的权利客体为物、劳务以及无体财产等非金钱形式。
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的概念及种类票据是一种特定格式的书面凭证,用于代表持有人对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权利。
它是经过法定程序和规定内容填写后,由债务人(出票人)发给债权人(持票人)的一种债务确认书。
票据是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具有便捷、安全、高效等特点。
以下将对票据的概念和主要种类进行详细介绍。
概念:票据可以看作是一种债权工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要素:1.签发人(出票人):票据的签发人是债务人,也就是欠债的一方,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
2.承兑人:票据必须由债权人认可,即签字承兑,表示愿意承担支付责任。
3.付款人:票据的付款人是最终应向债权人支付款项的一方,一般为签发人或者被签发人(如银行)。
种类:根据票据的不同特点和用途,主要有以下几类票据:1.汇票:汇票是一种以订立票据约定的方式,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一个地方支付款项到另一个地方的票据。
根据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支票:支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主要用于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支付。
它由付款人(出票人)开出,并由银行支付指定的金额给持票人。
支票一般需付款人在票面上签字,并加盖银行公章以表示严肃性。
3.本票:本票是一种由债务人(出票人)拟定并签发的票据,承诺按照票面金额进行付款的票据。
本票一般不需要经过承兑,只要付款人签字即可。
4.期票:期票是指在未来一些特定日期或一些特定条件发生后才能支付的票据,如指定日期支付的票据、指定条件支付的票据等。
5.派生票据:派生票据是通过基础资产进行转让的一种金融工具。
常见的派生票据有产权票据、债权票据、股权票据等。
这些票据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其转让和支付都与底层基础资产相关。
6.可转票据:可转票据是指可以在一方持有的情况下转让给他人的票据。
它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能够方便地进行交易和支付。
7.无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是指没有写明债权人姓名的票据,只规定了收款的金额和时间,任何提出该票据的持有人都可以成为债权人。
总结:票据是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支付工具,具有便捷、安全等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包括票据文字、签章等,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或行为效力待定。
2、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不受交易关系的影响。
只要票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基础交易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票据行为仍然有效。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事实不符,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4、独立性:在一张票据上可以存在多个票据行为,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生效,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
5、连带性: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背书人与持票人具有同一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时,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6、提示性:持票人需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或承兑,否则将失去票据权利。
返还性:在追索期和追索权行使期间内,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后,必须将已获偿的票据返还给付款人或承兑人,以恢复其票据地位。
总之,票据行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求。
同时,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等特点,使得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很高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四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 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这里的委托 他人是一种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不是民法上的委托关系。票据有广义 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不仅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商业凭证, 如发票、保险单、提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节主要讲狭义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根据各国法律,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设定的权限是给付货币, 持票人对票据付款人或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即得到若干金钱而非其 他物品或劳务。
(二)票据的法律特征
由于票据本身特有的运动规律,遂要求票据法既要保证流通的灵活 迅速,又要确保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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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因此,与民法相比,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1.强行性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带有一定的强行性。这主要体现在:①票据 种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如我国票据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票据种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②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而且各种 票据行为也是严格要式行为,而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则不以要式为原则, 票据形式及当事人的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否则将影 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技术性 票据是在总结商事交易尤其是金融、银行等相关经济活动的习惯和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票据法原则上不以反映伦理道德的规则为主, 更多的则是关于票据交易的技术性规定,以确保票据交易的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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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的概述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五章第一节讲义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行为。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如背书,原先票据关系是在出票人收款人之间及付款人之间产生票据关系,一旦收款人将票据背书出去,就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持票人。
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
广义的票据行为还包括票据关系的消灭,导致票据关系灭亡的票据行为。
如付款、涂销。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产生和变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
付款、参加付款等导致票据权利关系消灭的票据行为不属于这章所指代的票据关系的含义。
我国票据制度中,为了保证票据现行票据关系的顺利,所以没有规定所有的票据行为。
在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要比狭义的票据行为更加窄。
仅包括四种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出票。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关系为目的,并产生行为人所追求的后果。
本节所讲的票据行为是指狭义的票据行为。
在此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定、让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具有法律行为的特征外,与一般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要式性或称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依据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在票据上记载法定的事项,否则,将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票据法
票据法重点汇集一、票据概念:票据属于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一般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
2、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于作成证券后,证券作成前权利不存在。
(2)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3)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以证明其占有票据的事实。
(4)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持票人须交出票据,才能取得票面上所载的金额。
3、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作成后即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
持票人只要持有的票据具备要式条件,即可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4、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
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可记载的事项、不能记载的事项,均有规定。
5、票据是流通证券。
指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在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6、票据是文义证券。
指票据上创设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应依签章时的票据文义对票据负责,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来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
三、票据的功能与作用:1、汇兑。
汇兑作用是指票据是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的良好汇兑工具。
2、支付。
以票据代替现金进行支付,可节省交易双方点钞的时间及避免点钞可能出现的错误。
3、结算。
商业交往中,当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可运用票据进行债务抵销,这就是票据的结算作用。
4、流通。
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5、融资。
票据的融资作用是指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
四、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概述
(3)付对价(For value)。所谓“对 价”,就票据而言,是指广义地接受任 何“足以支持一项简单合约”之物(货物、 劳务、货币等),也就是说,足以构成 一宗“买卖”或“交易”的对价,并承 认先前的债务或负债为对价。
2、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二、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也称票据上的债权,是指持 票人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目的面对票 据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票据权利可 以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或称为第 一次请求权和第二次请求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善意取得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票据上的转让方法而取得,即 以背书或直接交付而取得。 (2)取得票据时无恶意,无重大过失。 无恶意是指取得票据时不知道让于人的票据 权利的缺陷。这里的缺陷一般是指以不合法手 段取得票据 因而不具有合法的票据权利。重大 过失是指让与人的权利缺陷本可判断知悉却因 严重疏忽过失而无察觉。
3、受款人(Payee),是收取票款的人, 是票据的债权人。有权向受票人要求付 款。 4、背书人(Endorser),是在票据反面 签字以将票据转让他人的人,也称让与 人(Transferor)。受让人(Transferee)也 就是被背书人,也称为背书人的后手。
5、承兑人(Acceptor)。受票人同意接 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正面表示承兑, 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一经承兑,出票 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承兑人必须保 证对其所承兑的文义付款。 6、持票人(Holder),即占有票据的人, 只有持票人有权利向付款人或其他当事 人要求付款或承兑。
第四节 票据风险与防范
一、票据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没有接受授权而盱眙假 冒他人名义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 分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2020年经济法基础)票据4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专题四】票据核心知识点分析一、票据概念与特征二、票据权利与责任三、票据行为四、票据追索五、银行汇票六、商业汇票七、银行本票八、支票七、银行本票(一)银行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概念: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1.申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注意】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1.申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3.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银行本票的退款和丧失1.银行本票的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2.银行本票的丧失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丧失银行本票的失票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票 据 概 述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 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 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 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A
B
C
(三)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 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 其形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 才是合格的票据。
(四)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国际结算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 (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 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 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 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命 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 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 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 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票据概述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票据关系
基础关系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区别两种关系:
出票人付款人
1.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是独立于基础关系的
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一)流通性 (二)无因性 (三)要式性 (四)提示性 (五)返还性 (六)可追索性
(一)流通性(Negotiation)
票据权利概念及特征
票据权利概念及特征⼀、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种民事权利。
2.票据权利的特征票据权利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1)票据权利是⾦钱债权,债务⼈履⾏义务时,不能以货物、劳务或其他⽆形财产权利来代替⽀付⾦钱的义务。
(2)票据权利的⾏使范围限定在票据的当事⼈中,当事⼈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这些⼈在票据中的地位均处在持票⼈之前,即持票⼈有权向这些⼈中的付款⼈或任何⼀个⼈请求实现⾃⼰的票据权利,不受被请求⼈所处票据活动中的阶段的限制,但是,持票⼈不得向处在⾃⼰后⾯的当事⼈追索。
(3)票据权利的确定性,出票⼈签发票据时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将确定的⾦额、收款⼈的名称、出票⽇期、本⼈的签章和⽆条件承诺的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论流通到何⼈⼿中,⽆论持票⼈与付款⼈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额和⽀付⽇期是不会有任何改变的,不但持票⼈不能改变票据上的内容,就是出票⼈在票据签发后也不得改变票据的⾦额、⽇期和收款⼈的名称这些最基本的事项,如果有所更改的,被更改的票据⽆效。
⼆、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按票据⾦额⽀付款项。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次权利,实践中⼈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票据到期⽇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出票⽇起2年以内;⽀票⾃出票起6个⽉以内。
(2)持票⼈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提⽰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也不得付款;(3)持票⼈只能请求付款⼈⽀付票据上确定的⾦额,付款⼈须⼀次性将债务履⾏完毕,因此,持票⼈也不得向付款⼈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额付款。
(4)持票⼈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承受,向其他债务⼈请求付款,从⽽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第四节 票据结算2011
【显示全部答案】【隐藏全部答案】第四节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的种类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功能(补充)1.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2.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3.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4.结算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5.融资功能。
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
持票人急需现金时,可持票向银行请求贴现,也可以背书方式将票据卖给他人,满足需要。
【例题2-48】(多选)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B.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C.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显示答案】【隐藏答案】【答案】ABC【例题2-49】(多选)票据的功能包括( )。
A.支付功能B.汇兑功能C.信用功能D.融资功能【显示答案】【隐藏答案】【答案】ABCD【例题2-50】(多选)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 )。
A.汇票B.传票C.本票D.支票【显示答案】【隐藏答案】【答案】ACD(三)票据当事人(补充)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
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并非所有的票据当事人一定同时出现在某一张票据上,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票据法
票据法赵小军《抱愧山西》:余秋雨1822年,文化思想家龚自珍在《西域置行省议》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政治建议,他认为自乾隆末年以来,民风腐败,国运堪忧,城市中“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之人,十将五六”,因此建议把这种无业人员和河北、河南、山东、陕西、甘肃、江西、福建等省人多地少地区的人民大规模西迁,使之无产变为有产,无业变为有业。
他觉得内地只有两个地方可以不考虑(“毋庸议”),一是江浙一带,那里的人民筋骨柔弱,吃不消长途跋涉;二是山西省,山西号称海内最富,土著者不愿徙,毋庸议。
美国人罗比·尤恩森写的那本传记中说:“霭龄坐在一顶十六个农民抬着的轿子里,孔祥熙则骑着马,但是,使这位新娘大为吃惊的是,在这次艰苦的旅行结束时,她发现了一种前所未闻的最奢侈的生活。
……因为一些重要的银行家住在太谷,所以这里常常被称为‘中国的华尔街’。
”第一家专营异地汇兑和存、放款业务的“票号”--大名鼎鼎的“日升昌”,是今天中国大地上各式银行的“乡下祖父”,也是中国金融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便在山西平遥。
1915年3月份《大公报》:彼巍巍灿烂之华屋,不无铁扉双锁,黯淡无色。
门前双眼怒突之小狮,一似泪涔涔下,欲作河南之吼,代主人喝其不平。
前月北京所宣传倒闭之日升昌,其本店耸立其间,门前尚悬日升昌招牌,闻其主人已宣告破产,由法院捕其来京矣。
案例: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简称农行白银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区支行两路口分理处(简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白银市有色金属公司(简称白银有色公司)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简称重庆有色公司)重庆市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创意公司)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简称二轻公司)案例:银行承兑汇票纠纷1998年9月11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VIV04264358、VIV04264359,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有色公司,票面金额均为5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1999年3月11日,其它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
票据的概念与特点
⏹更多资料请访咨询.(.....)票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那么仅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不❖〔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那么能够是要式行为,能够是不要式行为。
票保是一种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依据票据法第46条的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尽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附属性而无独立性,主债务无效或被撤销,那么保证债务亦无效。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那么大于其附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回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保证人必须确定,否那么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纳推定的方式确定被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那么只能是连带保证〔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能够依据特约予以排除。
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那么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准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
汇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须对持票人负担保证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
❖担保承兑❖担保付款❖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兑前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全❖3,应付款人的效力:授予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资格❖出票行为仅仅给付款人以付款的资格,而不是确定票据债务人的身份❖本票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尽应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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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概念和特点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特征:1.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2.是一种证劵化权利3.是一种无因性权利4.是一种两次性权利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一)性质不同:民保属于一种合意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
票保为票据保证人所为的一种独立的单方的法律行为。
❖(二)形式不同:民保则可以是要式行为,可以是不要式行为。
票保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保证人必须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并签章;❖(三)效力不同:民法上的保证只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主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债务亦无效。
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则大于其从属性,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形式上欠缺而无效外,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保证人仍应负担保证债务。
四)在被保证人是否确定上不同:民法上要求在保证关系时被保证人必须确定,否则保证关系便无法成立;而票据保证未载明被保证人姓名或名称时,该票据保证行为仍属有效,并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被保证人。
(五)保证方式不同: 民事保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票据保征则只能是连带保证(六)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不同: 民法中的共同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可以根据特约予以排除。
票据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由保证人按照自治原则予以排除。
(七)附条件的效力不同:票据保证不允许附条件,民法对保证附条件没有限制性规定。
汇票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须对持票人负担保证汇票获得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
❖担保承兑❖担保付款❖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承兑前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全❖3,对付款人的效力:授予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资格❖出票行为仅仅给付款人以付款的资格,而不是确定票据债务人的身份❖本票出票的法律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
❖对收款人的效力:依法取得本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票出票的效力❖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权利。
❖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的责任是相对的,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对付款人来说,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懒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驶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此即票据的无因性。
❖背书❖(一)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1.完全背书的效力(l)权利移转的效力。
被背书人取得一切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均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2)权利担保效力。
票据一经背书,背书人不仅对自己的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而且对自己背书以后的全体后手产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权利证明效力。
票据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
❖2.空白背书的效力(1)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转让时可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
(2)在单纯交付的情况下,票据的这一流通环节没有体现在票面上。
由于被背书人(持票人)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负担票据上的责任。
(3)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时,应当补充记载,未补充记载完全时,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可以转让票据,空白补充权也一并转让。
补充记载完全后与完全票据一样有同等的效力。
❖1.回头背书的效力:回头背书是指以已经在票据上签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票据法并不限制被背书人的资格,因而不妨碍原票据债务人成为票据的权利人。
回头背书效力原则上与一般转让票据相同。
我国票据法对回头背书的效力稍有限制。
❖2.期后背书的效力❖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
主要有两类:一是指在票据到期日以后作成的背书,可以称为到期日后背书;二是指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可以称为期限后背书。
仅有通常债权转移的效力❖3.禁止转让背书的效力禁止转让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相同意思的字样,从而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
禁止转让票据可以产生对人抗辩切断以及防止偿还金额增大的效力。
但禁止转让背书并不因此而失去可背书性。
禁止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只是依其背书而将自己的担保限制在直接被背书人的范围以内,保留对背书人的抗辩权,对于此后的后手受让人,则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4.无担保背书的效力❖无担保背书,是指在票据上特别记载,对票据承兑或者票据的付款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背书。
这种免除不仅对其直接的受让人免除担保责任,同时对其后的所有后手受让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只是没有担保的效力,其他效力,与一般背书无异。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普遍承认无担保背书,认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担保”、“不受追索”等文句的,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没有规定无担保背书。
理论中一般认为,票据上的背书中记载免担保文句的,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背书按一般转让背书发生效力。
❖委任背书的效力委任背书,又称委任取款背书,是指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背书。
属于非转让背书,背书人与被背书人间建立的是一种票据代理关系。
❖委任背书的效力主要有以下:1、代理权授予效力。
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但不包括票据上的转让权。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
委任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转移效力,因此,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债务人可以对背书人的抗辩,可以对抗被背书人。
3、权利证明效利。
票据上有委任背书时,被背书人即证明享有代理权,无需另行举证。
设质背书的效力:又称质押背书,质权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进行的背书。
承兑❖(一)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的意义: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意义在于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使汇票上的付款义务得以确定,同时使收款人的权利得以确定。
❖(二)承兑的特征❖1,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2,远期汇票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单方的法律行为。
❖4,要式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一)持票人提示承兑❖1.提示承兑概念❖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示汇票;二是表明承兑的请求。
❖2.提示人与被提示人❖提示承兑的人为提示人。
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是依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的持票人。
❖被提示人一般为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3.提示承兑期间❖法定提示期间❖(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票据法》第39条❖(2)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
《票据法》第40条❖❖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后果:❖未按照规定期间提示承兑时,将发生失权的后果。
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这里的前手,包括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
《票据法》第40条规定❖(二)付款人签发回单❖回单是付款人向持票人签发的表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的单据。
《票据法》第41条第2款❖❖签发回单的意义在于:❖1、证明持票人已将提示承兑的汇票交付给付款人。
付款人不返还票据时,持票人可据此要求付款人返还。
❖2、回单上记载了提示承兑日期,可以证明持票人是否按期提示承兑。
❖3、可以确定承兑期限。
《票据法》第42条第2款❖(三)承兑或拒绝承兑❖1.承兑❖付款人同意承兑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承兑。
❖(1)须为正式承兑:承兑的记载事项包括:❖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字样和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还应当记载付款日期。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票据法》第42条第2款和第41条第1款❖③不得记载事项。
付款人在承兑时,不得记载与汇票的性质或承兑的特性相违背的事项(附条件)。
票据法第43条❖❖(2)须为完全承兑完全承兑,是指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时,应该对票据金额全部给予承兑,而不能仅对票据金额作部分承兑。
❖(3)须为无条件承兑无条件承兑,也称单纯承兑,是指付款人在承兑时,仅记载承兑文句,不对承兑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对票据上的已有记载事项进行变更。
《票据法》第43条❖(4)须在承兑期间内承兑❖(5)记载之处须符合规定。
承兑记载事项只能记载于正本的正面❖2.拒绝承兑付款人如拒绝承兑的,依法必须返还汇票并依按要求出具拒绝证明三、承兑的效力❖(一)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便成为承兑人,对汇票债务承担第一位的或主要的责任。
《票据法》第44条❖(二)对持票人的效力❖1、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就由期待权变成现实的权利。
❖2、即使持票人因未按时提示付款而丧失对背书人、出票人等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可向承兑人主张权利。
❖3、持票人向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无须考虑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是否现实存在资金关系。
❖4、承兑人对善意持票人不得以否认出票人的存在、出票人签字的真实性及出票人签发汇票的能力等理由拒绝付款。
❖(三)对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的效力❖汇票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时,均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
在追索终结前,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一直存在。
❖持票人即使就是出票人,也可以直接请求承兑人给付汇票的金额,但出票人与承兑人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除外。
背书存在瑕疵时效力背书记载事项对效力的影响❖(一)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记名背书中是指被背书人姓名和背书人签名或盖章,在空白背书中,则只是背书人的签名或盖章。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背书中主要是指背书的时间。
背书日期的有记载则按记载确定,无记载则按法律规定,并不影响背书的生效。
《票据法》第29条非转让背书,则应记载“委托收款”、“质押”或类似含义的字样,如果没有记载,则一般视为转让背书❖(二)有益记载事项:禁止转让记载,委托收款记载,设定质押背书。
❖(三)无益记载事项:部分背书记载,分别背书记载。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仍然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又如免除担保付款的背书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