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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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在消防验收环节,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大大简化。 新增需要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可能是为了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
其他建设工程审查简化
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联合验收:新规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新规定在材料、手续、时间上均做了优化,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大利好。
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扩大
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 所,新规增加一条,即“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
对于高度达54米以上的建筑,今后会有更严格的消防要求。
职责和责任
01 谁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04
相关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原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 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 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将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制度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制度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制度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规定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对于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主体责任。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是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负责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保证施工、材料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还需配备专业人员,参与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并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消防设计文件以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

其次,该规定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消防设计前,需向当地消防部门递交消防设计文件,包括消防审查申请、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布置图、建筑功能图、消防设施示意图等。

消防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并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需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再次递交给消防部门,直至通过审查为止。

另外,该规定还明确了消防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后,需向当地消防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建筑竣工图、施工记录、抽样材料检测报告等。

消防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并向建设单位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可正式投入使用。

此外,该规定还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规定。

相应的部门应定期抽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消防安全管理的落实。

综上所述,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加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规范了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同时,规定了监督和检查措施,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通过该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04
相关企业承担何种责任?
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个人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 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明确“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 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出 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内容的主要变化(四)明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查验义务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公众号: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令51号
2020年6月1日生效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修改,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职能划归住建部门后,住建部门首次 发布的配套规章。
关于规章的名称变化
原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
内容的主要变化(三)--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
《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 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时,主要 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 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 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某某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3)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5)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6)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从业管理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配套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部令《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及部令《工作细则》的细化操作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设区市以及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类工程”)以施工许可证管理权限确定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市政类工程,实行属地管理;房建市政类以外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房建市政类工程”)的管辖分工,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做到分工明确,无缝对接,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和便民利民原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事项、办理要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结果等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5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5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_《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以及依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依法组织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由省、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省专家库专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及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对其负责。

(一)汽车加油加气站;(二)其他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如:煤炭、石油等化工项目)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情形(一)的建设工程,由设区市级(省直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情形(二)、(三)的建设工程,应报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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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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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暂行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

二、消防设计审查1.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置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保障。

2.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消防设计审查应当包括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防火分区、防火门窗等方面的内容。

审查过程中要确保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消防设计审查的程序消防设计审查程序应当包括申报、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

申报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资料,审查机构要及时受理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三、消防验收1.消防验收的时间和程序消防验收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进行。

验收程序包括申请验收、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等环节。

验收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验收报告。

2.消防验收的要求消防验收要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设计要求,消防通道畅通无阻,防火分区完整有效,防火门窗具备防火阻燃功能等。

验收机构应当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

四、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五、法律责任对于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置、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消防验收的时间、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促进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XXX部长XXX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想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办法平面布置图、消防办法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处置建设工程消防设想审查验收的事情人员,以及建设、设想、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响应的专业技术本领,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51号令)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本文档旨在解释和概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引言
该规定是由建设部制定的,适用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临时规定。

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和防火性能。

二、主要内容
1. 审查范围和要求
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范围和要求。

审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的选型和布置、建筑材料
的防火性能等。

审查要求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遵循。

2. 验收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验收程序
包括验收材料的准备、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实地验收等。

验收要求
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安全可靠性、满足设计要求等。

3. 监督管理
该规定强调了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过程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监督要求的落实和检查、违
规行为的处理等。

三、结论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是保障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和防火性能的重要法规。

它明确了
审查和验收的范围、要求和程序,并规定了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

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贯彻执行该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和防
火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参考文献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

住建部51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摘要:一、背景介绍- 住建部51 号令的发布-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和意义二、51 号令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基本规定- 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审查程序- 消防验收的标准和程序- 违规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三、51 号令对消防设计的影响- 对消防设计文件的规范和提高-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影响- 对消防安全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四、51 号令的实施和展望- 各级政府部门和消防机构的实施- 对未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展望正文:住建部51 号令解读和消防设计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消防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住建部于2019 年发布了51 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51 号令”)。

该令于2020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提高消防设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51 号令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基本规定51 号令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等内容,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审查程序51 号令对消防设计文件的内容、形式、编制要求以及提交审查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消防设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消防设计质量。

(三)消防验收的标准和程序51 号令明确了消防验收的标准、程序和验收时限,要求各级消防机构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消防验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51 号令对违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责任追究,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51 号令对消防设计的影响(一)对消防设计文件的规范和提高51 号令的实施,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消防设计质量,减少消防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 对比旧规范变化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 对比旧规范变化

注:从该条可以看出,可以由第三方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

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第三十条明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注:旧版验收合格标准不明确,新版非常明确。

明确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查验义务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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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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