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硕士培养方案
复旦大学硕士培养方案一、导言复旦大学作为中国一流的研究型大学之一,拥有优秀的师资队伍和丰富的学科资源。
为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的高水平专业人才,复旦大学制定了硕士培养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学术培养和专业实践,帮助硕士研究生在学术和职业领域取得卓越成就。
二、培养目标1. 培养具有高尚品德、扎实学术基本功和创新能力的毕业生;2. 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工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 培养具有协作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4. 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跨学科知识背景的人才。
三、学位授予与学业要求硕士研究生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课程设置1. 学术课程:包括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核心课程提供必备的学术基础知识和方法,选修课程则提供更加专业和深入的学术课程。
学生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兴趣进行选课;2. 学科前沿报告:每学期学生须参加学科前沿报告,了解最新的学术发展和研究动态;3. 专业实践:包括科研实习、实验操作、科技论文写作等,旨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水平;4. 学术交流:学生被鼓励参与学术会议和研讨会,并有机会向同行学者汇报研究成果和交流思想。
五、研究生导师制度复旦大学重视研究生导师制度的作用,为每位硕士研究生指定导师,导师负责学生的学术指导和培养工作。
导师不仅具有丰富的学术研究经验,还关注学生的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为学生提供正确的指导和帮助。
六、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复旦大学非常重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硕士研究生遵守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学校设有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处理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七、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将根据学生学术成绩和综合素质,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奖励。
优秀毕业生有机会获得奖学金和推荐升学或就业的机会。
八、就业与升学指导学校设有就业与升学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就业和升学相关的信息和指导。
学生可通过该中心了解各行业的就业趋势和要求,参加职业规划和就业技巧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一、学位授予条件1. 符合学位授予要求,通过学位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首先要求学生达到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即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了规定的学分,完成了学位论文,通过了学位答辩,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的其他条件。
对于学术型学位授予条件包括学生学业成绩、学位论文质量以及答辩情况的综合评定。
对于专业学位授予条件则要求学生除完成规定学分外还需要通过校外实习等专业实践环节。
2. 通过综合学位复试3. 只能申请获得一个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二、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1. 硕士研究生,最早2年,最迟4年2. 博士研究生,最早3年,最迟6年三、课程学分要求1.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下学习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29分。
少数民族研究生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每位研究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公共课,即政治、外语,专业课,必修课程。
2.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分要求博士研究生在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下学习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分。
少数民族研究生的课程学分不少于10分。
每位研究生必须完成公共课,即政治、外语必修课程。
四、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1. 硕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和成果要求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科研基础训练,参与选定的学术活动,并按要求提交学术成果。
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必须发表1篇以上论文,其中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一篇以上在SSCI、SCI等收录期刊上发表。
2. 博士研究生学术活动和成果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积极参与学术活动、承担课题研究、参加专业实践实习,努力发表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博士研究生在学术论文工作上的要求是,至少要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SCI、SSCI等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
五、学位论文要求1.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硕士研究生需要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确保学术水平与创新性。
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数据严谨,语言通顺,图表清晰,应严肃对待学术诚信问题。
复旦 博士培养方案
复旦博士培养方案复旦大学是中国著名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具有悠久的办学历史和卓越的学术声誉。
在博士培养方案方面,复旦大学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学术资源和全面的培养计划,帮助他们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科研人才。
本文将从招生政策、学科建设、导师团队、学术交流、培养环境等方面,全面分析复旦大学博士培养方案。
一、招生政策复旦大学博士生招生政策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全国招收具有优秀学术潜力和科研能力的学生。
针对优秀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和教师特设了研究生直博生源招生计划,为优秀硕士生提供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
复旦大学还鼓励国际学生申请,为他们提供专门的招生政策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国际学生来校攻读博士学位。
二、学科建设复旦大学拥有完善的学科体系和丰富的学科资源,涵盖文、理、工、医等多个领域。
在博士培养方案中,学校通过持续改革和优化学科结构,不断提升学科发展水平,为博士生提供更广阔的学术研究领域和深厚的学科积淀。
三、导师团队复旦大学拥有丰富的导师资源,包括来自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优秀导师。
这些导师在各自的学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和教学经验,能够为博士生提供科研指导和学术支持,帮助他们在学术道路上不断成长。
四、学术交流复旦大学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博士生提供丰富的学术交流机会。
学校与世界各国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广泛的学术合作关系,定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研讨会,为博士生提供参与国际学术交流的平台,拓展他们的国际视野和学术影响力。
五、培养环境复旦大学为博士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包括完善的图书馆、实验室、科研设施以及丰富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机会。
学校还针对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和生活提供全面的指导和支持,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科研人才。
复旦大学博士培养方案不仅注重学术研究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还致力于提供全方位的培养计划和优质的培养环境,为学生的学术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2017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和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是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公共课、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共课程”)的建设、组织、协调,负责学校研究生课程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研究生公共课程开课院系负责学校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建设、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课程和必修环节第三条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设置,无下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体系一般按领域设置,无下设领域的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置。
课程设置应当以各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根本依据,应当覆盖本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应当体现不同培养层次的连续性和进阶性,应当加强研究方法类、综合能力类课程的设置。
第四条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公共课、学位核心课和选修课,其中学位公共课、学位核心课组成学位课程(简称“学位课”)。
学位公共课包括政治理论课程、第一外国语课程、专业外语课程;学位核心课包括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跨一级学科选修课。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类别参照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性或参考性培养方案确定。
第五条学位公共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设置,由研究生院委托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学院、大学英语教学部等单位,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开设和组织教学。
复旦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表格
研究生培养方案
(修订稿)
一级学科名称
二级学科名称
(是否博士点[ ])
2004年月日
一级学科专家组(或学科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验收意见:
负责人(签名):
2004年月日
研究生院审核意见:
院长(签名):
2004年月日
二级学科代码
研究生院
填表日期:2004年月日
二级学科名称:…………………………(学科代码:…………………….)
本学科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
一、学科研究方向及其研究生导师
序
号
研究方向名称
主要研究内容、特色和意义
研究生导师
(职称、是否博导)
1
2
3
4
5
二、培养目标
(应体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本专业特点及基本学习年限,以及今后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适应面等;硕士生、博士生应分开阐述)
注:不够可加页。
八、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或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
(时间、方式、标准及考核形式)
九、硕博连读生学科综合考试或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
(时间、方式、标准及考核形式)
十、基本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及其他
(硕士生和博士生须分述)
其它说明
本学科(二级学科)负责人签名:
2004年月日
所在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名):
1.硕士生
2.博士生
五、本专业研究生文献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书目、专业学术期刊目录
复旦 博士培养方案
复旦博士培养方案对于复旦大学的博士培养方案,有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方面,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科研支持、导师指导等多个方面。
限于篇幅,以下将对这些方面逐一进行讨论。
一、培养目标:复旦大学的博士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具备创新精神和扎实学术基础的高水平人才。
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跨学科开展研究,培养学术素养和综合能力,同时注重学术道德和国际视野的培养。
培养目标涵盖了学术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学术沟通能力等多个方面,为研究生的全面成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课程设置:复旦大学的博士培养方案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课程设置上注重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学习,同时也鼓励学生进行自主的学术探索。
为了满足不同学科的需求,学校还针对不同专业设置了个性化的课程体系。
学校还鼓励研究生参与跨学科的课程学习,培养多元化的学术视野和能力。
三、科研支持:复旦大学的博士培养方案为研究生提供了丰富的科研支持,包括国家和学校层面的科研项目和基金支持,以及导师团队的支持。
学校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提供实验室、图书馆和科研设备等资源,并针对不同学科领域提供相应的实验室和技术支持。
四、导师指导:在复旦大学的博士培养方案中,导师的角色至关重要。
学校设有导师制度,鼓励研究生与导师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获得个性化的指导和培养。
导师既要具备深厚的学术造诣,又要具备良好的师德和指导能力,指导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并在学术、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复旦大学的博士培养方案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科研支持和导师指导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特色和优势。
这些方面的完善与丰富将为复旦的博士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发展平台,有助于培养更多高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博士人才。
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
为此,对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求1.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应该严格按照各个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
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具体体现本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要着眼于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需要。
课程设置应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适用对象及教学要求(包括对课内外学习在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加大课外的阅读量、工作量和训练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使各门课程在加深和拓宽研究生理论基础和学科知识面及相关的能力培养等方面,既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同时还要注意硕士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之间的区分和衔接。
2.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新变化而新开设的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填写课程计划及教学大纲,由有关学科进行申报,经所在学院、系(所)论证通过、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方可正式开课。
二、研究生应修课程及任课教师的基本要求1.必修课程(1) 学位公共课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由研究生院委托校社会科学基础部、大学英语教学部等单位,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教学。
(2) 学位基础课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
学位基础课一般应由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的博士生导师(或教授)担任主讲教师。
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应有相对稳定的教材或教学大纲。
(3) 学位专业课每一学科均应为本专业的研究生开设学位专业课。
学位专业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为拓宽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包括本专业经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重要课程,原则上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2017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复旦大学章程》、《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博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专门人才。
硕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权限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
各院系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院系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资格考试、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学术活动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工作细则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师生公布。
第二章指导教师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的培养由导师或导师组全面负责,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导师。
各院系应制订本单位导师(导师组)职责、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作的程序或要求。
第六条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或职权:(一)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招生选拔工作,并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二)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帮助研究生明确其申请学位所需达到的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三)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有效、安全地按培养计划推进学业,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问题时,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四)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伦理;(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二)硕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35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复旦 博士培养方案
复旦博士培养方案复旦大学作为中国一流的综合性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科研环境,一直以来坚持以培养高水平研究型人才为己任。
其博士培养方案以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为目标,充分体现了学校对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视和承诺。
本文将就复旦大学博士培养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培养目标复旦大学的博士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水平学术型研究人才。
倡导独立思考、勇攀高峰的学术精神,注重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学校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的高水平研究型人才,引导学生在学术研究、教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取得突出成就。
二、培养体系复旦大学博士培养方案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进行培养。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在3-4年内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具备一定的科研创新和学术交流能力,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获得博士学位;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则在2-3年内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科研工作,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获得博士学位。
三、培养内容复旦大学博士培养方案注重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和学科交叉整合。
学生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开展独立的科研工作,参与国家级和学校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学校提供丰富的学术资源和科研平台,鼓励学生深入探索学科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提升学术影响力。
四、培养环境复旦大学为博士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科研环境。
学校拥有一流的图书馆、实验室和科研基地,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术资源和科研平台。
学校还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加强与国际一流大学的合作交流,为学生提供国际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机会。
学校还建立完善的导师制度和学术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学术指导和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五、培养支持复旦大学注重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全方位的培养支持。
学校设立了丰富多彩的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为学生提供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机会。
复旦大学研究生博士生培养方案
复旦大学研究生博士生培养方案复旦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所遵循的学科、专业划分及名称,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新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以最新通过的《复旦大学培养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所列的学科、专业名称为准。
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合理设置和调整、优化学科研究方向。
研究生的学科、专业设置以国家最新颁布的目录为依据,其专业属于二级学科。
1. 研究方向的调整和设置,要注意突出重点,加强论证。
应在突出本学科已有特色和优势的同时,密切关注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大或深远意义的领域,并力求体现前瞻性、先进性和前沿性。
要努力把握本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适应 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使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能够立足于较高的起点和学科发展的前沿。
2. 对同一专业内所设置的研究方向,应在总体上对本二级学科的主要研究领域有一定范围的覆盖面,既不宜过窄,又要避免重复。
研究方向的调整和设置应力求相对稳定,还应根据新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已经有所扩大的学科范围,注意新研究方向的开拓。
鼓励设置一些跨学科的研究方向,以促进学科专业间的合作、交叉与渗透,特别是促进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立与发展。
二、明确培养目标,调整人才培养的规格类型。
1. 培养方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要求,对本学科博士和硕士的培养目标从德、智、体等各方面提出较为具体的要求,既要体现研究生教育所培养的人才的高层次性,以及专业性较强等特点,更要注意所培养的人才对今后介入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较大的适应性。
2. 培养方案应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以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本学科对不同规格类型研究生培养的统一要求和具体要求。
三、按照拓宽基础理论和知识面的要求,以建设研究生课程体系(或教学体系)为目标,合理设置研究生课程。
复旦专硕毕业要求
复旦专硕毕业要求(最新版)目录1.复旦专硕毕业要求概述2.课程学习要求3.实习与实践要求4.学术论文要求5.毕业答辩要求6.总结正文一、复旦专硕毕业要求概述复旦大学作为我国知名的高等学府,其专业硕士(简称专硕)教育质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声誉。
复旦专硕毕业要求旨在培养具备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要求学生在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术论文及毕业答辩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
二、课程学习要求复旦专硕课程学习要求包括公共课、专业课、选修课等。
学生需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
此外,学生还需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三、实习与实践要求复旦专硕实习与实践要求学生在培养期间,完成一定时长的实习实践任务。
实习实践旨在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提升实际工作能力。
实习实践单位一般为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践报告需经导师审核认可。
四、学术论文要求复旦专硕学术论文要求学生在培养期间,独立完成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需经过导师指导,选题、撰写、修改等环节,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
学术论文需通过查重检测,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答辩。
五、毕业答辩要求复旦专硕毕业答辩要求学生在培养期间,完成一篇毕业论文,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文答辩。
毕业答辩主要测试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术水平、沟通能力等。
答辩合格后,学生方可获得复旦专硕毕业证书。
六、总结复旦专硕毕业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在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术论文及毕业答辩等方面的表现,旨在培养具备实际工作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复旦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
导师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
为加强我校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落实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以科研项目为引导的导师资助制,特制定本条例。
一、岗位性质和上岗审核第一条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教授中一个固定层次或终身制性质的荣誉称号。
导师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各院系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第二条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专业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导师小组成员由同一学科或同一学院不同学科点的导师,或者院外、校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2-3人。
博士生导师小组提倡有交叉学科的专家参加。
第三条凡按学校规定的导师资格遴选程序,经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取得博士生导师(简称博导)、硕士生导师(简称硕导)任职资格的教师,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1.具有持续的科研活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2.承担一定的科研课题,有足够的研究经费以保障研究生培养与完成学位论文等工作的需要。
3.有培养研究生和教学工作的经验,能组织起结构合理的导师小组,较好的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4.能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博导年龄超过62周岁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
特殊情况须经本人申请,所属院系推荐,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在上述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放宽1-3年。
两院院士不受此年龄限制。
第四条对学校、院系重点引进人员,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取得导师任职资格后,可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五条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院系根据导师研究水平、研究经费、在研项目的级别与重要性,及以往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和年度考核情况等对当年上岗招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每位博士生导师原则上每年最多招收2名博士生。
2017年复旦大学研究生入学教育考试资料(部分题库)
2017年复旦大学研究生入学教育考试资料(部分题库)D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
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
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各专业的基础修业期以研究生院有关规定为准。
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含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最长为2年,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校医疗保健医疗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可保留学籍一年。
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权利。
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读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具体操作依照《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
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除因病外,其他原因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其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硕士或博士毕业研究生同等水平者,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
凡我校已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学位授予标准、条件和程序依次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杂志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已取得可资证明其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其他成果。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2.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与复印件);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4. 本科成绩单(原件);5.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
同时缴纳资格审查费,填写《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在申请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后一个月内向我校返回《复旦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加印密封传递),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一、课程学习与学分要求1. 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
包括学位课程与非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是指研究生学习期间必须完成的课程,该课程主要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学科前沿课程等;非学位课程是指研究生可以选修的公共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或者跨学科课程等。
在学位课程方面,研究生需要完成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2. 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位点学分。
学位点学分是指研究生成绩合格取得的学分,包括各类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分。
根据研究生学习年限的不同,复旦大学采用不同学分要求,其中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学位点学分要求一般为不少于30学分;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学位点学分要求一般为不少于40学分。
符合学分要求方可开始毕业论文答辩准备阶段。
二、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1. 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撰写的学术性文章,具有独立性和创新性。
硕士学位论文应界定清晰的研究范围和课题,并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一定的研究工作,撰写出符合学术规范和要求的论文。
2. 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学术性论文,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博士学位论文应具备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重要学术贡献的能力,能够展现出研究生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成果和水平。
三、学位论文答辩要求1. 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是指研究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后,向指定专家组进行学术汇报,并接受学术评审和答辩的过程。
答辩通过后,研究生方可顺利获得硕士学位。
2. 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是指研究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后,向指定专家组进行学术汇报,并接受集中评审和答辩的过程。
答辩通过后,研究生方可顺利获得博士学位。
四、学业成绩和学术要求1. 研究生毕业要求学业成绩合格。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FudanUniversity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
复旦研究生毕业要求复旦大学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德才兼备、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研究生毕业要求旨在确保学生在学业、科研和综合素质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平,以满足社会对高水平人才的需求。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复旦大学研究生毕业要求的相关内容。
一、学业要求1.学分要求:研究生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4年。
学制结束时,学生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包括学位课程学分和研究课程学分。
2.学位课程:研究生需修满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学分,并且达到一定的学分绩点要求。
学位课程通常包括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旨在帮助学生系统掌握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
3.学位论文:研究生须完成并通过论文答辩,学院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和成果进行评定。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毕业的重要标准,要求学生具备独立设计和完成科研项目的能力,以展现其在专业领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科研要求1.科研实践: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需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实验室工作,获得一定的科研实践经验。
要求学生在实际的科研活动中,掌握科学方法、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科研成果: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研成果,如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参与科研项目等。
学校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审核和评定,以评价其在科研方面的表现和能力。
三、综合素质要求1.学术诚信:研究生在学习和科研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学术诚信是研究生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也是学术界对研究生的基本要求之一。
2.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生应具备良好的学术交流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在学术会议、讨论和项目合作中积极参与,与导师和同行建立良好的学术互动和合作关系。
3.学术能力与创新精神:研究生应在学习和科研过程中,逐渐形成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意识,能够自主开展研究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创新潜力。
四、其他要求1.学校推荐:研究生须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和标准,经导师推荐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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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试行)(2017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复旦大学章程》、《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学术研究人员和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博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专门人才。
硕士研究生教育旨在培养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具有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权限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简称“院系”)为研究生培养的二级单位。
各院系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学术性事务,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与研究生培养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院系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资格考试、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审、学术活动及其他培养环节的工作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工作细则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师生公布。
第二章指导教师第五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的培养由导师或导师组全面负责,实行导师组联合指导的,应确定一名主要导师。
各院系应制订本单位导师(导师组)职责、导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等工作的程序或要求。
第六条导师或导师组应根据学校和院系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安排,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或职权:(一)参与制定研究生招生标准,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招生选拔工作,并有权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二)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帮助研究生明确其申请学位所需达到的课程及学分、必修环节、学位论文及答辩等方面的要求;(三)定期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按时、有效、安全地按培养计划推进学业,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造成学业问题时,有权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四)指导研究生了解并掌握学术规范和伦理;(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与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作出推迟论文答辩的决定。
第七条导师和研究生基于双向选择建立指导和被指导关系。
导师和研究生至迟应于研究生开题前完成双向选择,相关信息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系统。
第八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指导职责的,其指导的研究生可申请转导师,申请程序按《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培养方案第九条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2至3学年。
普通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3至4学年。
本科直博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5学年。
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5学年,其中硕士研究生阶段一般为2学年,博士研究生阶段一般为3学年。
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以其入学当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个人身心原因、学业进展等需要,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休学、保留学籍,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习年限届满,研究生应以毕业、结业、退学的形式之一结束学业,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无下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同一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普通博士研究生、本科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培养方案应分别制订,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分别制订。
培养方案至少每五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修订后的培养方案原则上适用于下一学年及以后入学的新生。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要素: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学习及学分的基本要求、必修环节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及答辩的基本要求、科学研究能力与水平的基本要求、专业研究方向及指导教师、研究生修读课程信息、研究生文献阅读的主要经典著作书目和专业学术期刊目录等。
第十二条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和设置要求,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研究生的课程和学分要求,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研究生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第七章、第八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的必修环节要求,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课程和教学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各类形式的培养环节要求及其学分设置,由院系讨论确定,并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督导实施。
第十四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依据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等内容。
其中,课程学习计划应在入学后3周内完成制订,此时尚未确定指导教师的,由所在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指导其完成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应在学位论文开题时完成制订。
第四章硕博连读第十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模式是为了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选拔优秀在校硕士研究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将以课程学习为主的硕士研究生阶段和以研究训练为主的博士研究生阶段有机结合的培养模式。
第十六条凡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后,均可申请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一)已毕业2届以上博士研究生;(二)有至少3名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岗;(三)有培养硕士生、博士生的完整课程体系;(四)有较完善的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申请开展硕博连读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学科专业,应由所在院系制订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方案,附专门的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由所在院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实施方案须明确本学科专业硕博连读生选拔考核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者条件、申请和考核时间、考核方式和内容、通过标准等;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制订、实施。
第十八条硕博连读生原则上在同一院系内选拔,跨院系选拔时不得受理跨专业研究生的申请。
对于本院系内跨专业的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院系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对申请者的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均为相近者方可处理其申请:(一)申请者已修课程与拟申请专业的硕士层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核心课是否相近;(二)申请者已开展的科研工作与拟申请专业的研究方向是否相近。
准予硕博连读的跨专业研究生,须根据院系的规定或导师的要求,补修相关课程。
第十九条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一般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相关院系已开展硕博连读生培养工作;(二)申请者为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单独考试硕士研究生、延期阶段硕士研究生);(三)申请者硕士研究生入学已满一年,已基本完成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以优良为主,无D及以下成绩;(四)申请者具备扎实的学科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有一定的科研成果;(五)申请者政治思想端正,学术道德良好,截至申请时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六)申请者为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应已获得定向培养单位或实际工作单位的书面同意函。
第二十条硕博连读生的选拔考核原则上和普通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同时进行。
各院系应组织申请者按照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的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按学校当年发布的硕博连读生选拔工作通知要求进行选拔。
第二十一条对硕博连读生,学校不颁发硕士学历、学位证书,但因故转为攻读硕士学位的除外。
第五章资格考试第二十二条资格考试是在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后、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前组织的学科综合性考试,目的是考察学生是否已掌握本门学科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是否已掌握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能否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否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本科直博生必须参加资格考试。
各院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需要,讨论决定是否要求其他博士研究生参加资格考试,并在相关培养方案中明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资格考试的内容应涵盖本门学科专业应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学科前沿及相关学科知识,同时涵盖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所需的综述能力、创新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资格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应成立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
考试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5名及以上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一)制订或修订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工作细则;(二)组织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笔试的试题命题,确定参考答案,并落实相关保密工作;(三)确定口试、实验操作记录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四)审定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的结果;(五)对本单位博士研究生资格考试中出现的疑义作出解释,对出现的争议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资格考试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P)、不合格(NP)。
评定等级为合格(P)的博士研究生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评定等级为不合格(NP)的博士研究生,可在至少间隔3个月以后申请参加一次资格考试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或转为攻读硕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因故不能参加资格考试的博士研究生,应于资格考试前提出延迟参加资格考试的申请,获得导师、所在院系同意后,参加下一次资格考试。
未经批准不按所在院系的要求参加资格考试的,当次资格考试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NP)。
第六章开题第二十七条开题是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选题、提出研究计划的培养环节。
所有研究生均须参加开题并通过考核。
第二十八条开题应以答辩形式进行,答辩专家组须由至少3名研究生导师组成(可含本人导师)。
答辩专家组应听取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文献查阅、研究计划等方面的汇报。
开题报告应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和意义、研究计划、主要参考文献、论文工作计划、导师审查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开题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P)、不合格(NP)。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记为不合格(NP):(一)论文选题不当,不符合本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的,或预期研究目标过高、过低的;(二)已阅读的参考文献数量不足,或已进行的科研准备工作量不充分的;(三)研究计划缺乏严密性或可操作性,安排不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