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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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

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

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

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

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

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

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

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

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

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5~16章的有关规定。

②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第15章道路和交通规划设计要求

15.1 城市道路

15.1.l 一般规定

15.1.1.l 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类。

15.1.1.2 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可按表15.1.1.2规定取值。

15.1.1.3 计算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红线以外两侧绿化带,不计入城市道路用地之内。

15.1.1.4 机动车道与自行车道宽度,可按表15.1.1.4规定取值。

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15.1.3 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其规划、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位置及相应道

路的等级进行。环城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按交通部颁布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

15.1.4 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对出入口数量加以限

制;行人横过道路采用人行立交;高速公路两侧应当有3O~60m宽的绿化带用地。

15.1.5 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从辅助道路出入,进入快速路的

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距离至少应大于1km;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和主

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两侧应留出20~40m的绿化带用地,红线

宽度80~140m。

15.1.6 当主干路自行车流量大时,应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车带,使其分道行

驶。市区主干路网密度宜在1.0~1.4km/km²。主干路两侧,应有15~35m绿化带

用地,红线宽度50~10Om;

15.1.7 城市次干路两侧应保留10~20m的绿化带用地,市区次干路网密度宜控制在1.2~

1.4km/km²,红线宽在40~6Om。

15.1.8 城市支路网密度宜在 3~4km/km2左右,两侧应保留5~10m的绿化带用地,红线宽

在20~40m。

15.1.9 城市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可按表15.1.9规定执行。

15.1.10 规划城市道路广场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人均道路用地面积

为7~15m2。

15.1.11 旧区改造规划,不同等级道路的标准可按15.1.9表中下限执行。

15.1.12 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

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

15.2 人行交通

15.2.l 一般规定

15.2.1.l 城市中人行交通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大小和流向为依据,并结合建筑功能的需

要,组成空中、地下和地面的人行交通系统。

15.2.1.2 对于有四条以上的机动车车行道,为保证行人的交通安全,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

人安全岛。

15.2.1.3 一条人行道宽度,视其所处的位置和人流集中程度而定,其值在0.6~1.0m。在

一般道路平均宽度可取0.75m;在火车站、港口码头、大型商场及城市干道上可取

0.9m。

15.2.1.4 不同用地类型人行道的最小宽度可按表15.2.1.4规定执行。

15.2.2.1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h人次,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

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2.2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量达18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

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2.3 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2.4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O人/h应设置

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3 在城市的商业、文化中心,有条件时应逐步开辟商业步行区,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

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O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距离不宜大于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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