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解读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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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PPT参考幻灯片
2、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 承兑通知书》;
3、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 )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4、 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16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与信息报送的总 体要求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 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 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 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 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 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
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
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22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七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 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 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 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 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 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 报单正本。
第二,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
第三,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第四,对C类和B类超额度的企业,凭《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 第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
3、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 )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4、 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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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真实性审核与信息报送的总 体要求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 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 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 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 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 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十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
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
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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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七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 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 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 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 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 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 报单正本。
第二,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
第三,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第四,对C类和B类超额度的企业,凭《登记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 第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报告专题讲座-PPT精选
26
企业报告——3、转口贸易
➢ 对于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 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 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 款日期金额或预计收款日期金额等。 ➢ B类企业转口贸易业务办理限制(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 隔超过90天(不含)的业务); ➢ C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准入限制; ➢ 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 贸易信贷报告。
进口
付汇
进口日期 报告日期
预计付汇日期
延期收款报告
往后调整,实现资金流和货物流在预计收汇日期的匹配
出口
收汇
出口日期 报告日期
预计收汇日期
企业报告——1、贸易信贷
报告时间窗口
➢ 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 端向外汇局报告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报告的修改或删除
企业(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成员)+成员公司
28
企业报告——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报告内容
➢ 通过监测系统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境外开户金融机构 代码或标识码、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 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 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等)。发生变更,需修改信息。 ➢ 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 种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报告收支情况。 ➢ 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需要按月向外汇局邮寄境 外账户对账单。
企业报告——1、贸易信贷
系统操作——报告修改(以预收货款为例)
先“新增”,再 “删
企业报告——3、转口贸易
➢ 对于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 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 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 款日期金额或预计收款日期金额等。 ➢ B类企业转口贸易业务办理限制(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 隔超过90天(不含)的业务); ➢ C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准入限制; ➢ 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 贸易信贷报告。
进口
付汇
进口日期 报告日期
预计付汇日期
延期收款报告
往后调整,实现资金流和货物流在预计收汇日期的匹配
出口
收汇
出口日期 报告日期
预计收汇日期
企业报告——1、贸易信贷
报告时间窗口
➢ 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 端向外汇局报告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报告的修改或删除
企业(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成员)+成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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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报告内容
➢ 通过监测系统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境外开户金融机构 代码或标识码、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 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 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等)。发生变更,需修改信息。 ➢ 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 种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报告收支情况。 ➢ 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需要按月向外汇局邮寄境 外账户对账单。
企业报告——1、贸易信贷
系统操作——报告修改(以预收货款为例)
先“新增”,再 “删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ppt课件
报告内容: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延期收款对应的出口 报关金额、关联交易类型等信息。
报告修改、删除 报告调整 注意事项:已用于贸易融资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
贸易信贷报告;预计收汇日期;人民币跨境结算
.
.
.
三、企业报告操作
5、90天以上进口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及其他贸易融资业 务
概念:进口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及其他贸易融资业务会造成进口付汇日 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对于90天(不含)以上的此类业务必须履行报 告义务。
.
二、企业报告管理内容
2.差额业务报告 差额原因: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 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汇率变动、 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邮寄物品等 多出口、多进口、多收汇、多付汇
3.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 务报告
4.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
.
.
.
三、企业报告操作
7、单笔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 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 的转口贸易收支
报告时限与方式:在付款之日(国际收支申报日期)起30天 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网上报告。 报告内容: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报告修改、删除 报告调整 注意事项:收支均以国际收支申报日期为准;已用于差额业 务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
(四)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二、企业报告管理内容
➢ 主动性报告
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主决定是否对 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 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其他情况(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
报告修改、删除 报告调整 注意事项:已用于贸易融资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
贸易信贷报告;预计收汇日期;人民币跨境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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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报告操作
5、90天以上进口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及其他贸易融资业 务
概念:进口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及其他贸易融资业务会造成进口付汇日 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对于90天(不含)以上的此类业务必须履行报 告义务。
.
二、企业报告管理内容
2.差额业务报告 差额原因: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 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汇率变动、 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邮寄物品等 多出口、多进口、多收汇、多付汇
3.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 务报告
4.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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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报告操作
7、单笔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 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 的转口贸易收支
报告时限与方式:在付款之日(国际收支申报日期)起30天 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网上报告。 报告内容: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 报告修改、删除 报告调整 注意事项:收支均以国际收支申报日期为准;已用于差额业 务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
(四)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二、企业报告管理内容
➢ 主动性报告
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主决定是否对 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报告 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 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其他情况(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银行企业版PPT教案
待核查账户
电子口岸网
结汇 现汇户
出具核销专 12 用联
第12页/共165页
根据企业《出口收 汇说明》进行核销
退汇
根据外汇局签注的《已 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
明》办理
(三)改革后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新变化
改革前使用的系统网址: 海关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 贸易信贷管理系统 /powercms/chanel/wgj_
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 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网上核销 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7个系 统。
➢ 注意:企业到外汇局开通网上业务后第二天才可以正常登 陆和使用管理员账户建立操作员。
第18页/共165页
18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设置 一、企业使用管理员用户代码ba和外管局发放的管理员初始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办法》,对出口收汇核销方面的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新的出口收汇政策优化和简便出口收汇核销流程及手续。在逐 笔核销基础上引入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方式,企业按批次 集中报送核销单证可进行批量核销处理;列入自动核销名单的 企业无须报送纸质的核销单证,可定期进行总量核销。
7
第7页/共165页
(一)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货物贸易进出口政策的演变:
2010年5月1日起,进口付汇核销改革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 内蒙古、福建省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试点。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的更新和外汇管理方 式的转变。改革后,绝大多数进口单位正常进口付汇无须再办理 现场核销手续,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业务时无须进行联网核 查,进口付汇手续大大简化。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课件
处罚规定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 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 款、吊销资质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还可
能涉及刑事责任。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06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未来发展展望
国际经济形势对政策的影响
全球经济一体化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际经济形势的 变化对国内政策产生重要影响。
目录
CONTENTS
0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概述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政策背景与目标
政策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外汇市场波动对各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 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外汇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政策。
政策目标
规范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监管措施
为了确保监管政策的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如现场检查 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涉及对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的核查,而非现场监测则是对 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
检查程序与方法
检查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进行检查时,通常会遵循 一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制定检查计划、 发出检查通知、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测 、出具检查结果并告知企业、对违规行为进 行处理等。
创新监管手段
运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外 汇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企业应对策略与发展建议
增强风险意识
企业应增强外汇风险管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带来 的风险。
多元化经营
通过多元化经营策略,降低单一货币依赖,分散汇率风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课件
拖欠还款等情况。
市场风险加大
02
改革可能加大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例如汇率波动、利率
波动等,需要金融机构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和监测。
操作风险防范
03
改革可能对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金
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和流程管理,以降低操作风险。
对金融机构市场竞争的影响
市场竞争加剧
改革可能导致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 争加剧,需要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品牌 建设、产品创新和服务质量等方面, 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汇交易等业务。
业务模式调整
改革将促使金融机构调整外汇业 务模式,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和 市场环境,例如加强客户身份识
别、加强资金监测等。
风险管理难度加大
改革对金融机构的外汇风险管理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金融机 构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
以降低外汇风险。对金ຫໍສະໝຸດ 机构风险管理的影响信用风险增加
01
改革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加,例如客户违约或
适应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改革应充分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 和未来发展趋势,既要适应当前需要, 又要具有前瞻性,为未来发展留有余 地。
改革的主要内容
简化进出口报关流程
取消逐笔核销制度,实行总量核销;简化报关单据,推行无纸化 报关。
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进出口业务规模等因素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的外汇管理措施。
扩大市场
改革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 市场机会,有利于企业拓 展国际业务。
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降低财务风险
改革降低了企业面临的财 务风险,提高了资金使用 效率。
方便资金结算
改革简化了企业外汇资金 结算流程,提高了资金结 算效率。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教材(PPT 35张)
(四)名录注销
1、企业30天内主动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名录的情况: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 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 贸易经营权; 2、外汇局可直接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上述第一种 情况、区内企业已注销外汇登记、连续两年未发 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 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其他。
第一部分 改革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三、企业报告(企业操作的重点) 四、现场核查 五、分类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
(一)2012年8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 测系统 ” 登陆网址 /asone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 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 (三)停止使用八个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 销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 岸-出口收汇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辅助软件。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
2013年11月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二)贸易收支信息申报 (三)贸易外汇收支资料提交与银行审核 (四)强调主体一致性原则
1、企业30天内主动到外汇局办理注销名录的情况: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 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 贸易经营权; 2、外汇局可直接注销企业名录的情况:上述第一种 情况、区内企业已注销外汇登记、连续两年未发 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 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其他。
第一部分 改革主要内容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名录”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三、企业报告(企业操作的重点) 四、现场核查 五、分类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监管系统(企业版)
(一)2012年8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 测系统 ” 登陆网址 /asone (二)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 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 (三)停止使用八个系统: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网上核 销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 岸-出口收汇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辅助软件。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培训
2013年11月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 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 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第二部分 法规解读和企业操作
二、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二)贸易收支信息申报 (三)贸易外汇收支资料提交与银行审核 (四)强调主体一致性原则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解读 PPT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系列培训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二零一七年三月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二章 进口购付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三章 出口收结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四章 离案转手买卖业务审核规范
第五章 退汇业务审核规范
1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以”展业原则”为核心加强外汇真实性审核
2013年提出“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管理的核心原则是真实性审核 银行真实性审核基本要求:对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货物贸易政策
ABC
主体名录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 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分类办理业务。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 企业实施审慎监管和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事前逐笔登记。 把握背景真实。金融机构应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 送收支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年38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6.对于合同审核。注意合同签章是否齐全、交易标的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及企 业主营业务范围;交易条件是否合理(包括交易标的、交易对手、结算方式等要 素之间是否匹配;价格、数量、规格、账期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与行业惯例);货 物要素的描述是否完整,如商标、型号、尺寸规格、技术参数等。
10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7.对于货物流有关单证。应注意: (1)报关单。对于关注客户,预收/预付项下的对外收支,可要求企业在实际进 出口发生后补送对应的出口/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便银行进行审核和留存。 (2)仓单。可利用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与仓储公司联系,核验仓单的真实 性。审核仓单的各项要素,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 (3)海运提单。可通过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网站等途径查询,核验提单 真实性;通过海事查询服务查询船舶动态与提单的各项要素,审核是否相符,确 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 (4)陆运单。对于可疑交易,应与陆运单出具方联系,核验单据真实性。审核 单据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陆运单不是货权凭证, 不可转让。 (5)空运单。对于可疑交易,应与空运单出具方联系,核验单据真实性。审核 单据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空运单不是货权凭证, 不可转让。 (6)发票。审核发票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 (7)装箱单。审核装箱单的各项要素信息是否与报关单、货运单据等的相关信 息相符,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 (8)一般情况下,报关总价应与发票一致,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 等单证的货物描述应一致;装船日期原则上应不早于合同日期。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二零一七年三月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二章 进口购付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三章 出口收结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四章 离案转手买卖业务审核规范
第五章 退汇业务审核规范
1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以”展业原则”为核心加强外汇真实性审核
2013年提出“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管理的核心原则是真实性审核 银行真实性审核基本要求:对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货物贸易政策
ABC
主体名录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 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分类办理业务。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 企业实施审慎监管和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事前逐笔登记。 把握背景真实。金融机构应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 送收支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年38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6.对于合同审核。注意合同签章是否齐全、交易标的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及企 业主营业务范围;交易条件是否合理(包括交易标的、交易对手、结算方式等要 素之间是否匹配;价格、数量、规格、账期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与行业惯例);货 物要素的描述是否完整,如商标、型号、尺寸规格、技术参数等。
10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7.对于货物流有关单证。应注意: (1)报关单。对于关注客户,预收/预付项下的对外收支,可要求企业在实际进 出口发生后补送对应的出口/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便银行进行审核和留存。 (2)仓单。可利用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与仓储公司联系,核验仓单的真实 性。审核仓单的各项要素,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 (3)海运提单。可通过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网站等途径查询,核验提单 真实性;通过海事查询服务查询船舶动态与提单的各项要素,审核是否相符,确 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 (4)陆运单。对于可疑交易,应与陆运单出具方联系,核验单据真实性。审核 单据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陆运单不是货权凭证, 不可转让。 (5)空运单。对于可疑交易,应与空运单出具方联系,核验单据真实性。审核 单据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空运单不是货权凭证, 不可转让。 (6)发票。审核发票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 (7)装箱单。审核装箱单的各项要素信息是否与报关单、货运单据等的相关信 息相符,确认客户对货物的所有权。 (8)一般情况下,报关总价应与发票一致,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 等单证的货物描述应一致;装船日期原则上应不早于合同日期。
相关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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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客户 识别
总体要求 客户 分类 业务 审核
3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应当首先确认客户主体资格和货物贸易分 类状态。 1. 根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确认企业贸易收支主体资格。 2.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办理业务当日企业进出 口名录及A/B/C分类状态。对名录内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展业原则要 求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经营状况识别 1. 了解企业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背景、主要贸易类型、结算方式、结算币种金额、交 易对手、代理行信息、运用的单据种类和收付汇期限等。相关信息产生较大变化时,关 注并向客户了解情况。 2. 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信息,判断客户国际结算规模与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3. 对于与本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银行应建立业务跟踪机制,通过不定期走访或问 卷调查方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业务变化、进出口变化、结算方式、交易对手、交易 商品等情况。对于短期内业务快速增长或下降、结算方式、贸易方式等明显变化的企业, 应予以重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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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银行根据法规规定及业务和企业主体具体情况,审核且不限于以下材料: 1. 汇款申请书或通知书; 2. 合同:应具备签订日期、交易双方名称、货物名称、结算币种及金额、收付 款人、结算方式、预计收货或交货时间、合同生效日期、交易双方盖章或签字等 信息,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译本; 3. 发票: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临时发票等; 4.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 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5. 海运(空运、陆运)提单、装箱单、仓单:如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等危险品、特殊货物,应描述运输条件、提示或危险等级等; 6.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应在有效期内; 7. 其他单证。如:(1)属于国家控制的特殊进出口商品,应具备相关的进出口 许可证、配额证等批件。(2)某些特殊商品应具备特定的检验单据,如冻畜肉、 冻禽、肠衣、乳制品、蛋品等动物产品需要兽医检验证书或卫生检验证书;猪鬃、 马尾、羽毛、人发等商品需要消毒检验证书;出口粮谷、油籽、皮张等商品,以 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需要熏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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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2.单证 (1)单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 单证应与贸易具有关联性,应与外汇收支各要素一致;各单证之间、单证内部要 素,如日期、金额、商品等关键信息之间应不存在矛盾。 (2)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基本商业原则和 贸易习惯。 (3)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 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对于通过邮件或者传真的形 式签订的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后可即视同正本合同。 3.交易条件 (1)交易本身应不被法律法规(特别是外汇管理法规)所禁止; (2)交易主体应对交易标的拥有支配权,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或债权; (3)交易过程应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市场规则或商业惯例; (4)贸易商品种类、单价、数量、账期、结算方式等要素应具备合理性。 4.货物流 分析贸易物流线路、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方式的合理性。 5.单证流 分析贸易单据要求、交递方式及传递路径的合理性。单证能够形成闭合的链条, 完整、客观证实流程、关键要素应当完整,应当能够反映交易背景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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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二、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 参照《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收支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关注客 户”: 1. 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注册地址相近、联系 方式存在关联等)的企业; 2. 本地注册但本地无固定经营办公场所、情况不明的企业; 3. 辅导期企业; 4. 业务量异常(如突然增加或减少、与注册资本严重背离等)或结算方式、贸 易商品、交易对手等明显变化的企业。 5. 注册地为异地的企业。 6. 贸易融资存在异常情况。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系列培训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二零一七年三月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二章 进口购付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三章 出口收结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四章 离案转手买卖业务审核规范
第五章 退汇业务审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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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以”展业原则”为核心加强外汇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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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二)审核原则 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根据客户分类情况、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等级分类情况及贸 易方式情况等,遵循“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等原则,对企 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 查。对于关注客户及大额、高频等异常或可疑交易,银行应提高单证审核标准, 并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核实交易真实性。 审核途径包括海关电子口岸系统、监测系统、仓储公司、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 公司、行业协会等网站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本行其他分支机构、其他 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户等。 1.客户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应与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一致; (2)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 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 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得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 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13年提出“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管理的核心原则是真实性审核 银行真实性审核基本要求:对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货物贸易政策
ABC
主体名录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 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分类办理业务。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 企业实施审慎监管和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事前逐笔登记。 把握背景真实。金融机构应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 送收支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年38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客户 识别
总体要求 客户 分类 业务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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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应当首先确认客户主体资格和货物贸易分 类状态。 1. 根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确认企业贸易收支主体资格。 2.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办理业务当日企业进出 口名录及A/B/C分类状态。对名录内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展业原则要 求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经营状况识别 1. 了解企业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背景、主要贸易类型、结算方式、结算币种金额、交 易对手、代理行信息、运用的单据种类和收付汇期限等。相关信息产生较大变化时,关 注并向客户了解情况。 2. 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信息,判断客户国际结算规模与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3. 对于与本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银行应建立业务跟踪机制,通过不定期走访或问 卷调查方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业务变化、进出口变化、结算方式、交易对手、交易 商品等情况。对于短期内业务快速增长或下降、结算方式、贸易方式等明显变化的企业, 应予以重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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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银行根据法规规定及业务和企业主体具体情况,审核且不限于以下材料: 1. 汇款申请书或通知书; 2. 合同:应具备签订日期、交易双方名称、货物名称、结算币种及金额、收付 款人、结算方式、预计收货或交货时间、合同生效日期、交易双方盖章或签字等 信息,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译本; 3. 发票: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临时发票等; 4.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 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5. 海运(空运、陆运)提单、装箱单、仓单:如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等危险品、特殊货物,应描述运输条件、提示或危险等级等; 6.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应在有效期内; 7. 其他单证。如:(1)属于国家控制的特殊进出口商品,应具备相关的进出口 许可证、配额证等批件。(2)某些特殊商品应具备特定的检验单据,如冻畜肉、 冻禽、肠衣、乳制品、蛋品等动物产品需要兽医检验证书或卫生检验证书;猪鬃、 马尾、羽毛、人发等商品需要消毒检验证书;出口粮谷、油籽、皮张等商品,以 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需要熏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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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2.单证 (1)单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 单证应与贸易具有关联性,应与外汇收支各要素一致;各单证之间、单证内部要 素,如日期、金额、商品等关键信息之间应不存在矛盾。 (2)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基本商业原则和 贸易习惯。 (3)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 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对于通过邮件或者传真的形 式签订的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后可即视同正本合同。 3.交易条件 (1)交易本身应不被法律法规(特别是外汇管理法规)所禁止; (2)交易主体应对交易标的拥有支配权,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或债权; (3)交易过程应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市场规则或商业惯例; (4)贸易商品种类、单价、数量、账期、结算方式等要素应具备合理性。 4.货物流 分析贸易物流线路、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方式的合理性。 5.单证流 分析贸易单据要求、交递方式及传递路径的合理性。单证能够形成闭合的链条, 完整、客观证实流程、关键要素应当完整,应当能够反映交易背景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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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二、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 参照《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收支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关注客 户”: 1. 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注册地址相近、联系 方式存在关联等)的企业; 2. 本地注册但本地无固定经营办公场所、情况不明的企业; 3. 辅导期企业; 4. 业务量异常(如突然增加或减少、与注册资本严重背离等)或结算方式、贸 易商品、交易对手等明显变化的企业。 5. 注册地为异地的企业。 6. 贸易融资存在异常情况。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系列培训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二零一七年三月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二章 进口购付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三章 出口收结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四章 离案转手买卖业务审核规范
第五章 退汇业务审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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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以”展业原则”为核心加强外汇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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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二)审核原则 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根据客户分类情况、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等级分类情况及贸 易方式情况等,遵循“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等原则,对企 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 查。对于关注客户及大额、高频等异常或可疑交易,银行应提高单证审核标准, 并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核实交易真实性。 审核途径包括海关电子口岸系统、监测系统、仓储公司、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 公司、行业协会等网站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本行其他分支机构、其他 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户等。 1.客户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应与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一致; (2)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 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 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得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 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13年提出“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管理的核心原则是真实性审核 银行真实性审核基本要求:对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货物贸易政策
ABC
主体名录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 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分类办理业务。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 企业实施审慎监管和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事前逐笔登记。 把握背景真实。金融机构应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 送收支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年38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