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解读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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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二、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 参照《总则》中“可信客户”标准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收支客户进行分类确定。 (二)关注客户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关注客 户”: 1. 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注册地址相近、联系 方式存在关联等)的企业; 2. 本地注册但本地无固定经营办公场所、情况不明的企业; 3. 辅导期企业; 4. 业务量异常(如突然增加或减少、与注册资本严重背离等)或结算方式、贸 易商品、交易对手等明显变化的企业。 5. 注册地为异地的企业。 6. 贸易融资存在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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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二)审核原则 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根据客户分类情况、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等级分类情况及贸 易方式情况等,遵循“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等原则,对企 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 查。对于关注客户及大额、高频等异常或可疑交易,银行应提高单证审核标准, 并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核实交易真实性。 审核途径包括海关电子口岸系统、监测系统、仓储公司、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 公司、行业协会等网站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本行其他分支机构、其他 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户等。 1.客户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应与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一致; (2)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 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 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 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得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 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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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2.单证 (1)单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 单证应与贸易具有关联性,应与外汇收支各要素一致;各单证之间、单证内部要 素,如日期、金额、商品等关键信息之间应不存在矛盾。 (2)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基本商业原则和 贸易习惯。 (3)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 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对于通过邮件或者传真的形 式签订的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后可即视同正本合同。 3.交易条件 (1)交易本身应不被法律法规(特别是外汇管理法规)所禁止; (2)交易主体应对交易标的拥有支配权,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处置权或债权; (3)交易过程应合法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市场规则或商业惯例; (4)贸易商品种类、单价、数量、账期、结算方式等要素应具备合理性。 4.货物流 分析贸易物流线路、装货港、卸货港及运输方式的合理性。 5.单证流 分析贸易单据要求、交递方式及传递路径的合理性。单证能够形成闭合的链条, 完整、客观证实流程、关键要素应当完整,应当能够反映交易背景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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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客户 识别
总体要求 客户 分类 业务 审核
Leabharlann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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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业务,应当首先确认客户主体资格和货物贸易分 类状态。 1. 根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确认企业贸易收支主体资格。 2.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办理业务当日企业进出 口名录及A/B/C分类状态。对名录内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展业原则要 求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经营状况识别 1. 了解企业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背景、主要贸易类型、结算方式、结算币种金额、交 易对手、代理行信息、运用的单据种类和收付汇期限等。相关信息产生较大变化时,关 注并向客户了解情况。 2. 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等信息,判断客户国际结算规模与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3. 对于与本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银行应建立业务跟踪机制,通过不定期走访或问 卷调查方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业务变化、进出口变化、结算方式、交易对手、交易 商品等情况。对于短期内业务快速增长或下降、结算方式、贸易方式等明显变化的企业, 应予以重点审核。
2013年提出“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管理的核心原则是真实性审核 银行真实性审核基本要求:对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货物贸易政策
ABC
主体名录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 录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分类办理业务。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 企业实施审慎监管和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事前逐笔登记。 把握背景真实。金融机构应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 送收支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年38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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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二零一七年三月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二章 进口购付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三章 出口收结汇业务审核规范
第四章 离案转手买卖业务审核规范
第五章 退汇业务审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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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以”展业原则”为核心加强外汇真实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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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银行根据法规规定及业务和企业主体具体情况,审核且不限于以下材料: 1. 汇款申请书或通知书; 2. 合同:应具备签订日期、交易双方名称、货物名称、结算币种及金额、收付 款人、结算方式、预计收货或交货时间、合同生效日期、交易双方盖章或签字等 信息,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译本; 3. 发票: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临时发票等; 4.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 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5. 海运(空运、陆运)提单、装箱单、仓单:如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 等危险品、特殊货物,应描述运输条件、提示或危险等级等; 6.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应在有效期内; 7. 其他单证。如:(1)属于国家控制的特殊进出口商品,应具备相关的进出口 许可证、配额证等批件。(2)某些特殊商品应具备特定的检验单据,如冻畜肉、 冻禽、肠衣、乳制品、蛋品等动物产品需要兽医检验证书或卫生检验证书;猪鬃、 马尾、羽毛、人发等商品需要消毒检验证书;出口粮谷、油籽、皮张等商品,以 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需要熏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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