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3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从今年开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摸清全省现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为政府依法加强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现就摸底调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调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搞好复查登记工作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登记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同时要求对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各有关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
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登记管理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两个《通知》和《条例》精神,去年11月,国务委员司马义·艾买提主持召开了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就贯彻落实中办34号文件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查自纠的通知各部门、各位员工: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的目的本次自查自纠旨在发现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工作。
(二)内容1、工作流程方面检查各项工作流程是否合理、顺畅,是否存在繁琐、重复或不合理的环节,是否存在流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2、规章制度执行方面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员工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考勤制度、财务制度、保密制度等。
3、工作效率和质量方面评估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存在拖延、敷衍等问题,工作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4、团队协作方面审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协作是否顺畅,是否存在沟通不畅、推诿扯皮等影响工作进展的情况。
5、服务意识方面考量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树立了良好的服务意识,对内部同事和外部客户的服务是否周到、热情、专业。
6、廉洁自律方面排查员工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一)自我检查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各部门和员工要对照上述自查自纠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我检查,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二)整改落实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目标,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总结评估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公司将对各部门和员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整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整改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第四条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且负责兴办人之一为全国性社团、单位或其他组织,或需要在民政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592号
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京科政发592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机构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管理本市行政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科委)负责对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及区、县民政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科委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立登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举办者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二)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其住所在地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区、县民政局办理登记。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91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00]91号2000年4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中办、国办[1996]22号文件及[1999]34号文件精神,全面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根据年初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精神,各地陆续开展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试点。
为使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试点城市(地区)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体育、编制、公安、税务、工商和银行等部门共同组成。
试点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要选择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且相对稳定的同志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具体实施试点工作。
试点经费和办公条件要予以保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城市或地区作为本省(区、市)的试点单位。
试点城市或地区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地方政府领导关心和重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已提到政府的议事日程;二是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初步确定,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已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三是当地有相当数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且经过调查研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目的通过开展自查工作,促进各部门对自身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从而提高整体工作水平,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自查范围本次自查工作涵盖公司所有部门和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生产运营、技术研发等。
三、自查内容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本部门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制度的行为,如有,应及时整改并说明原因。
2、工作流程优化审视本部门工作流程是否合理、高效,是否存在繁琐、重复或不合理的环节,提出优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3、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进度和质量,分析未完成或完成不理想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
4、团队协作与沟通评估本部门内部团队协作和沟通的效果,是否存在协作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等问题,提出加强团队建设和改善沟通机制的措施。
5、资源利用与管理检查本部门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资源浪费或配置不合理的现象,提出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案。
6、风险防控排查本部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如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安全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7、员工培训与发展分析本部门员工的培训需求和职业发展规划,检查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和发展的建议。
四、自查时间安排本次自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具体日期结束。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自查准备阶段(起始日期 1至结束日期 1)各部门成立自查工作小组,明确小组成员职责,制定自查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2、自查实施阶段(起始日期 2至结束日期 2)各部门按照自查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填写自查报告,并收集相关支撑材料。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通知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下行文,行政公文和党的机关公文都把它列为主要文种。
以下是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欢迎查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开展自查工作通知篇1机关党委、各处室: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办内部管理水平,建立起覆盖全过程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脸防控机制建设,我办将在全办范围内开展业务自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各处室高度重视业务自查工作,通过自查全面查找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对于制度设计缺陷,从内部管理制度入手查找原因,需要更新、调整、废止的制度要及时进行清理,同时改进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运行缺陷,分析出现的原因,查清责任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二、自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各处室根据工作自行安排具体自查时间,要全面查、深入查、切实改。
结合自查情况对内部管理缺陷的表现形式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自查情况报办机关党委。
四、自查结束后,办内组织开展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处室责任。
此外,由机关纪委、综合监管处组织对我办20xx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通知人:日期:开展自查工作通知篇2根据《岳阳市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岳群组发〔xxxx〕9号)要求,5月份,全市各地各单位要针对各项专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1、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岳有关单位针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整治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查找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单位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
2、市直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针对牵头任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掌握面上情况,推动工作开展。
3、市委各督导组把被督导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纳入督导内容,严格督导把关,以真督严导、决不放过的工作标准推进自查自纠工作。
4、各县市区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工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屈原管理区党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按照能级管理原则,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各部门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省级各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将省级科技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初审时间安排2015年3月13日前,请各单位将年检材料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初审。
经与省民政厅协商,定于4月15日下午邀请民政厅工作人员上门年检(地点:省科技大楼510会议室,时间安排:14:30-15:30对各社会团体进行年检,15:30-17:00对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
二、需报送的初审材料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登录“云南民政网”(http://),进入“社会组织管理”,点击“社会组织相关表格下载”,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各单位参加年检时,要向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提供如下真实、详尽、齐全的材料,凡有缺件(项)或不足者不予初审。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4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3份(同时须提交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
(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3份。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四)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的专项总结报告2份(同时须提交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
(五)已享受和拟申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的上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公告材料。
(六)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云南省社会组织统一信息公开承诺书》2份。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办事指南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办事指南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1、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2、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3、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4、重庆市科委、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科委发…2007‟67号)。
二、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合法财产;(四)有必要的场所;(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申请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2、登记管理机关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预核准名称;3、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4、验资报告;5、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6、章程草案;7、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中,文件1可参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示范样本》拟定;文件3、4、5可提交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个体)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文件6可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登记,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表);(2)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024年民办非企业自查报告企业年度总结范文(2篇)
2024年民办非企业自查报告企业年度总结范文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光阴荏苒,转瞬间我们已经走过了2024年的一年。
在这一年中,我公司广大员工恪守职责,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此,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公司的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面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波动和挑战,我公司不断调整经营策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开拓市场,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现将2024年度公司的工作情况做一简要总结,以供参考。
一、经济运营情况2024年,我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保持了稳定的经济运营。
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同比增长20%,实现利润120万元,同比增长15%。
这得益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辛勤工作、高效管理和独特的市场定位。
二、市场开拓和品牌推广今年,我公司在市场开拓和品牌推广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们积极参加各类展览会、推广活动,主动联系合作伙伴,不断开拓新的客户资源。
通过有效的市场推广手段,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品牌价值进一步增强。
三、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研发和创新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命脉。
今年,我公司不断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推出了一系列具有独特特色的产品,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并获得了客户的认可。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引进了一些创新技术,提升了公司的竞争力。
四、员工队伍建设作为一个民营非企业,人才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
今年,我公司加大了对员工的培养和关怀力度,完善了员工激励机制,提供了广泛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通过建设和谐、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士气得到了提升,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效支撑。
五、社会责任履行企业要做社会的负责任的一员,今年,我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员工福利,关爱弱势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效率。
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颁布单位】科技部,民政部【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发文日期】2000-05-24【实施时间】2000-05-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民政厅,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科学技术工作已经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大量出现,这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
此类科技机构已成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进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科技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们。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已于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二○○五年四月七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通知
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内部自查与自纠工作,确保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我公司决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现将活动安排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加强全体员工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确保企业持续稳步发展。
二、活动内容:1.明确自查自纠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管理、财务及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产品生产和销售、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各部门负责人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自查自纠的重点内容、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并确保全员参与。
3.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体员工要按照工作方案,认真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4.完善自查自纠报告:各部门负责人要对自查自纠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整改并落实: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开展整改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三、活动要求:1.全员参与:全体员工要积极参与自查自纠活动,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严格执行: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执行整改措施,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3.及时报送: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报告提交给公司领导,确保问题整改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4.加强宣传: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自查自纠活动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员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活动时间:自查自纠活动将于即日起正式启动,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工作安排合理安排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时汇报。
五、活动考核:对各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对各部门自查自纠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希望全体员工认真对待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为企业的稳步发展贡献力量。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豫民文〔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豫民文〔2024〕64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参检社会组织按时报送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财务管理、领导干部兼职报备、分支机构设立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管理的社会组织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检对象范围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均应参加2023年度检查。
三、年检申报材料各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省民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年检步骤(一)网上填报。
参检单位应在2024年5月10日前登录河南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fw/),登录系统(登录用户名为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Shzz@2023,登录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在“法人服务”栏目选择本单位对应的类型,点击进入“河南省社会组织信息申报系统”--“在线办事”--“年检申报”,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委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委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渝科委发[2007]67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民政局,有关单位:为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标准》的通知 [J], 无;;
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
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大民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意见(大民发〔2012〕6号)各区市县民政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年度检查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实行年度检查是国家法规赋予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立足点放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稳定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保证上来。
一是强化年检工作的严肃性。
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扎实推进年检工作的有效展开,解决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报送中的虚假失真问题,改变过去“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
二是把年检工作的重点放在管理上来。
一方面是明确审查标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工作和活动进行年度检查;另一方面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年度审计,使年检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将年检工作与日常监督、诚信建设、绩效评估、执法查处结合起来,形成管理合力。
二、年检的主要事项1.年检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大连社会组织网站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凡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上年度7月1日以后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自查自纠工作,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现对全体员工发布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查自纠的重要性自查自纠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是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只有不断加强自查自纠工作,做到早发现、早纠正问题,才能有效防范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1. 财务合规:包括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等;2. 经营合规:包括市场竞争、价格合规、广告合规等;3. 行政合规:包括员工管理、劳动用工、安全环保等;4. 知识产权合规: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5. 安全生产合规:包括生产安全、劳动安全等。
三、自查自纠的方法1. 制定自查自纠计划:每个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制定自查自纠计划,明确自查自纠的重点和内容;2. 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计划,逐项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3. 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每月组织部门自查自纠工作,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公司领导,并定期进行评审;4. 纠正问题: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四、自查自纠的责任和考核1. 领导责任:各部门领导要切实履行好自查自纠的职责,对本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负责;2. 全员参与:全员员工也要积极参与自查自纠工作,主动发现问题、积极整改;3. 考核奖惩:公司将对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自查自纠任务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五、自查自纠的保密性自查自纠工作涉及到公司内部的一些重要信息,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和个人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外泄。
六、本通知的执行各部门领导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
自查自纠工作的结果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以上通知,敬请各位员工遵守并抓好执行,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自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目的通过开展自查工作,促使各部门对自身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审视,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提高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自查内容(一)工作流程方面1、检查各项工作流程是否清晰、合理,是否存在繁琐、重复或不必要的环节。
2、工作流程的执行是否严格,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变通执行的情况。
(二)工作质量方面1、对已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和标准。
2、分析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原因,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三)工作效率方面1、评估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拖延、积压等情况。
2、分析影响工作效率的因素,如人员配置、沟通协调、技术手段等,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管理制度方面1、检查现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存在漏洞和空白。
2、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存在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的现象。
(五)团队协作方面1、评估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是否顺畅、高效。
2、分析存在的沟通障碍和协作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人员管理方面1、检查员工的工作态度、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是否存在消极怠工、敷衍塞责等情况。
2、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是否得到足够重视,是否有明确的职业规划和培训计划。
三、自查方式各部门应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门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自查:(一)个人自查每位员工对照自查内容,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填写《个人自查报告》。
(二)部门内部自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部门会议,对本部门的工作进行梳理和分析,汇总个人自查情况,形成《部门自查报告》。
(三)跨部门自查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进行自查,形成《跨部门自查报告》。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1),市科学技术局将开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服务工作,请准备以下材料参加年检:1.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1)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市科技局需留存一份。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科技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重点: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2021年按照章程开展科研活动情况(重点是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活动的有关情况),科技人员变动情况等。
3.《石家庄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表》(附件2)。
表中内容填写规范、完整,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4.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及科学技术传播和普及等活动的有关材料。
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副本原件。
时间:即日起至6月30日地点: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52号市科学技术局318室联系人:韩红彦联系电话:0311—85057966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年检工作,将所需材料一次性准备齐全后,到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办理。
办理时,要严格按照我市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配合做好体温登记等工作。
附件:1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col/1564996352135/2022/03/14/1647223601420.html )2 石家庄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审表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3月23日。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
各位公司员工:
为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加强自查工作,我们决定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现将开展自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范围及内容
本次自查的范围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岗位,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财务制度和财务账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劳动用工合规制度的落实情况;
4.重要会议和决策的程序是否合规;
5.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6.公司文化的落实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自查的时间安排及流程
自查时间为本月的10日至15日,各部门需要自行安排时间进行自查,自查结果需在截止日期前向总经理办公室报送自查报告,详细说明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三、自查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全面自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任何隐瞒或
遗漏;
2.自查过程中,应当准确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并保持实事求
是的态度,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记录;
3.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积极改正,确保问题得以解决;
4.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总经理办
公室;
5.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违规行为的,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是关于开展自查工作通知的相关事项,希望广大员工认真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用实际行动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科技、民政管理部门,各相关市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深化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放管服”改革,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临办发﹝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市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设运行情况进行集中梳理排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见附件2)。
无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纳入自查范围。
二、自查重点
(一)党建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党员数、是否设立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党建活动开展情况等;
(二)机构基本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科研人员数(其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办公场所位置及面积、设备购置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名称、业务范围、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是否向社会公开章程及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是否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是否公开接受和使用捐赠等有关情况。
是否公开年报、服务事项、运行情况和财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信息。
(三)对外交流和开展活动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科普宣传等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是否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是否存在擅自利用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印发刊物等情况。
三、检查标准
请参照《临沂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标准》(见附件3)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各市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主动开展自查,如实填写《临沂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表》(见附件4)及相关资料。
2、各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此次排查活动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集中开展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排查梳理工作。
3、梳理排查可采取先自查再检查、自查检查同步、集中座谈等方式进行,通过查看资料、听取法人或负责人的意见建议,详细了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情况,并督促其填报相关表格。
4、工作期间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守廉政纪律。
5、各县区科技部门要根据梳理排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填写自查情况汇总表,于9月27日(星期日)12点前将盖章扫描版、WORD版,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市科技局法规科”。
自查报告要包括梳理排查活动开展情况、辖区内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设运营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等。
对拒不接受检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表格资料或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会商民政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