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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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净资产、营运资本均是按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计算得出。
2、近三年(2015-2017年)财务信息以投标人提供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意见(报告)为准,主要提供(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且投标人还需提供最新一年(2017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意见(报告)。
3、企业盈利情况以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和投标人提供的近三年(2014-2016年)财务信息为准;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或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为准;对于由投标人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缴税证明”,而非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或银行出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则不作为财务审核依据。
4.上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允许超过三页或以上的拼接复印。
注:1.近五年指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之日止。业绩的计算时间以交工验收证书(或无交工验收一次性竣工验收的竣工证书)上的签发时间为准,业绩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业绩。
2.“成功地独立完成”指由投标人独立完成工程,并经交工验收或未交工一次竣工验收,发包人质量评定合格。联合体业绩不予认定。
3.投标人的业绩证明资料应包含以下复印件:
(1)中标通知书(如有);
(2)合同协议书(应有),支座顶升更换工程还应提供该工程合同标价工程量清单;
(3)交工(竣工)验收证书;
(4)项目发包人证明资料,证明资料需盖发包人公章。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出业绩资审最低要求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招标人保留在公示期间核查投标人业绩的权利,如发现业绩作假,则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并按虚假资料处理,请投标人如实填报资料。
5.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注:1、信用等级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认定,具体信息可在广东省交通运输公众网()或广东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
备注:
1、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备选人所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注册在投标人所在单位,否则视为无效。
2、担任公路工程项目经理岗位累计指:担任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岗位时间的累计。主管公路工程技术工作岗位累计指:担任项目总工、项目副总工、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部门负责人、工程部门负责人岗位时间的累计。岗位年限计算原则如下:经验累计时间统计至月,计算时尾数如不少于15 天的按1个月计,不足15 天部分不计;再将各项业绩时间累加后得到该人员的岗位累计数。
3、所报人员工作经历应附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写明所报人员在该项目所担任的职务,任职起止时间等内容,如投标人所附资料无法证明所报人员满足资审条件的,则资审不通过。
4、上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的颁发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择。
备注:1. 投标人对附录6所要求的人员不需提供具体资料,只须按投标文件格式“九、承诺书(一)其他人员的承诺函”附承诺函,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实际投入的人员名单及资料。
2. 投标人中标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的要求执行,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按规定派驻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特点、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情况要求增加相应的人员,由此不存在索赔问题。
附录7-1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