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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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和客户满意度的关键因素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制造过程中的错误、材料缺陷或运输损坏等,产品质量问题可能会发生。

为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应运而生。

I. 简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保险保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

该方案覆盖范围广泛,可以涵盖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各种类型的产品。

II. 方案内容1. 保险条款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的保险条款是核心部分,其中包括以下要点:- 保险金额:确定每份保险的金额上限,根据客户需求和产品特性进行评估。

- 保险责任:明确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范围,包括制造商、供应商和运输方等。

- 免赔额:规定对于小额索赔,客户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 期限和续保:确定保险期限,在保险期满前,客户可以选择续保。

2. 索赔流程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应提供简洁明了的索赔流程,以方便客户进行索赔。

流程可以包括以下步骤:- 事故通知:客户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

- 出险调查:保险公司将组织调查,确定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方。

- 索赔审核:根据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对索赔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 赔付处理:保险公司将及时处理赔付事宜,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保险费用评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的保险费用应根据客户的行业、产品类型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如风险调查、产品抽样检测等,以获得准确的保险费用。

III. 方案优势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案的推出对企业和消费者都具有诸多优势:1. 企业利益保障:通过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企业可以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获得及时赔付,避免经济损失。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额外保障,确保他们在购买产品时的权益得到保护。

3. 提升企业形象: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表明企业关注产品质量,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产品本身存在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损失。

(2)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原因导致损坏,需进行修理或更换。

(3)产品在保修期内,按照保修条款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1)实际损失原则: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2)赔偿限额原则: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二、保险期限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保险合同到期后,如双方同意续保,可签订续保合同。

续保合同的有效期仍为一年。

三、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产品责任赔偿限额。

2. 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四、保险费用1.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产品类别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用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五、保险除外责任(1)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产品说明书或警示标志已明确告知的风险。

(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4)核辐射、核爆炸等核事故导致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1)罚款、罚金、违约金等非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预期利润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现场查勘,收集证据,核实损失。

(1)保险合同。

(2)事故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

(3)损失清单及有关证明。

4. 保险公司根据核实的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七、理赔流程1. 理赔申请: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资料审核,确认事故性质、损失程度及是否符合保险条款。

3. 理赔支付: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设备产品质量保险协议书

设备产品质量保险协议书

设备产品质量保险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为设备产品的制造商,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并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协议保险范围为甲方依照产品规格书制造的设备产品。

1.2 保险责任为保证设备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产品规格书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

1.3 本协议所保的产品以具体投保书为准。

第二条保险费及费用支付2.1 本协议保险费以设备产品总价为基数,保险费率为千分之五。

2.2 乙方向甲方出具保险单,并在保险费交纳后生效。

2.3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索赔3.1 设备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质量问题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

3.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事实认定设备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与程度,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3.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合作支持。

第四条其他约定4.1 本协议签署后即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设备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可及时向乙方申请理赔,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2 乙方有权在保险期满前30天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终止通知应写明终止原因及终止日期。

在终止通知到期日后,本协议终止。

4.3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文本与本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4.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名称)签章:年月日乙方:(保险公司名称)签章:年月日。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产品德量包管保险条目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产品临盆者、发卖者看重和进步产品德量,爱护企业产品荣誉,爱护花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创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国度产品德量考查机构考查合格、赞成临盆和发卖的产品,临盆和发卖企业(下称被包管人)都能够按本条目规定向本公司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刻日内,被包管人对其昔时临盆发卖的产品,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产品德量法》,对由下列缘故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补缀、改换、退货义务,本公司对被包管人负责补偿80%的损掉,累计最高补偿金额在保险金额的10%以内赔付,具体补偿限额在专门商定中列明。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应用机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相符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相符以产品说明、或什物样品等方法注解的质量状况;(四)经本公司事先赞成,因为本条(一)至(三)款义务引起的应由被包管人承担的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经本公司和被包管人专门商定,在被包管人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时,本公司才负责本条目第三条保险义务。

除外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条目不负补偿义务:(一)除本款第三条规定的司法义务外依照合同或协定应由被包管人承担的其他义务;(二)出厂时未经考查的产品或虽经考查属于不合格产品(包含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信出厂日期或发卖日期的产品;(三)用户和花费者(下称权力人)不按照产品应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应用或经权力人自行拆装、补缀过的产品;(四)出口到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的产品;(五)产品造成应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损害和家当损掉;(六)产品的天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掉,发卖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跨过保质期所致的损掉;(七)违法临盆或发卖的产品;(八)被包管人不相符产品实际情形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掉;(九)被包管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今后发卖的产品;(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义务范畴内的损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本附加保险的目的是为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确保投保人在购买产品后,若出现质量问题,能够获得经济赔偿,保证其权益。

二、保险期间及保险范围1. 保险期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即自主险生效日起至主险终止日止。

2. 保险范围:本附加保险的保险范围扩展了主险的保障对象及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a.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若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人身伤害,本附加保险将提供医疗保险赔偿或伤残保险赔偿。

b.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财产损失:若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投保人的其他财产受到损失,本附加保险将提供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

c. 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若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投保人的日常工作受到影响,引发经济损失,本附加保险将提供经济赔偿。

三、赔偿标准与流程1. 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若投保人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本附加保险将提供以下赔偿:a. 人身伤害赔偿: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b. 财产损失赔偿:投保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c. 经济损失赔偿:投保人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2. 赔偿流程:若投保人遇到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申请赔偿,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a. 报案:投保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凭证、产品照片、医疗证明等。

b. 理赔申请:投保人应填写理赔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明细、损失清单等。

c. 理赔审查: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可能会派员进行现场勘查或要求进一步证明材料。

d. 赔付处理:保险公司审查无误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与金额,将赔偿款项支付给投保人。

2024年度食品行业产品质量保证合同2篇

2024年度食品行业产品质量保证合同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 R S O N A L2024年度食品行业产品质量保证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量保证范围1.1 产品种类1.2 质量标准1.3 检验标准和方法第二条质量保证期限2.1 保质期限2.2 保质期内质量问题处理第三条质量保证责任3.1 生产商的保证责任3.2 销售商的保证责任第四条质量问题的处理4.1 质量问题的反馈4.2 质量问题的调查4.3 质量问题的解决第五条产品质量保险5.1 保险的购买5.2 保险的理赔第六条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保密泄露的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生产商违约7.2 销售商违约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第九条法律适用9.1 合同的适用法律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变更10.3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产品清单11.2 质量保证承诺书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13.1 签署日期13.2 签署地点13.3 签署人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合同正本份数14.2 合同副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量保证范围1.1 产品种类本合同质量保证范围包括生产商生产的所有食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饮料、零食、调味品等。

具体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一。

1.2 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生产商制定的内部标准。

具体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二。

1.3 检验标准和方法产品在交付给销售商前,应由生产商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三。

第二条质量保证期限2.1 保质期限产品的保质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若国家或行业标准无明确规定,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2.2 保质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在保质期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生产商,并提供相关证据。

产品质量保证书12篇

产品质量保证书12篇

产品质量保证书12篇产品质量保证书1为保证器械质量,维护企业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在购销器械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对器械的质量负责,因此甲乙双方必须遵照本质量保证协议之规定的质量条款,共同督促遵守执行。

质量条款:一、甲、乙双方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证件(三证一照)并加盖公章,殷实双方要求提供相关手续及资料,双方才能发生业务关系。

二、甲方提供乙方的器械必须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器械。

三、甲方提供乙方的器械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的质量,并对其质量负责。

如发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四、甲方提供乙方的器械必须有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及装箱单、合格证。

其外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货物运输、储存的要求。

五、不符合上述质量条款要求的器械或质量异常或经确定为不合格的器械给予退、换货的保障。

甲方: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签定日期:___年___月___日产品质量保证书2尊敬的客户:首先感谢您选择购买我们的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保证:一、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三、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四、供货方的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六、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供应商: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产品质量保证书3尊敬的客户: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产品!西安航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成产以来,一直将产品质量定位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正是这个成功的定位和公司全体员工强烈的产品质量意识,使我们公司在防雷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安信农业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安信农业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安信农险(备-保证)[2011]主3号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安信农险(备-保证)[2011]主3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对于保险产品本身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或产品购买者、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产品消费者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八)非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自然消耗或磨损;(九)非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产品召回;(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三)罚款、惩罚性赔款;(四)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人保)(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人保)(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人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简介:该险种主要承保因质量问题造成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企业信誉,维护用户的正当经济利益、有利于迅速处理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纠份,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下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由于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并经用户要求投保人履行国家对产品应尽的义务,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时,保险人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一、修复费用;二、报废费用;三、更换费用。

第四条除外责任保险产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出厂时为不合格的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二、用户不按说明书安装、使用或经用户自行拆装、维修过的产品;三、运输、仓储过程中的损失;四、保险产品的自然磨损;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五条保险期限在保险单载明的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有保险标志)自销售给用户的当天起(以发票为准)发生保险效力,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按产品出厂销售价或商店零售价确定。

二、保险费:根据保险人制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费率规章》计收。

第七条投保人义务一、投保人必须按时交清应付的担保金和保险费。

二、投保人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接受质检部门和保险人对产品质量检查监督,为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返修等方面的数据、单据、帐册等。

对不合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三、配合保险人处理赔案,并负责维修更换保险产品。

四、投保人或权益人(保险产品用户)向保险人索取赔款时,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书,更换零部件的详细清单,保险凭证或发票以及维修费用单证等。

产品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合同协议书范本

产品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合同协议书范本

(一)产品质量承诺:1、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交货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出厂检验报告。

2、我公司提供的产品在开始使用前的安装、调试过程中,将委派专人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协助、指导、并免费对使用方指定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3、我公司保证所供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采购方在产品运行使用期间,应按操作规程和安装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操作。

4、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初步验收成功后1年。

5、我公司提供产品在开始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满足要求,公司承诺:包修、包换。

6、质保期内,提供公司对故障保修的响应,在接到使用方通知的1个小时内予以答复,技术服务人员24小时内到达现场。

7、我公司质量及交货期违背合同规定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二)产品质量保证措施:1、提供合格的产品我方按照采购人提供的供应计划(包括调整计划)及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向采购人提供满足本项目技术规定要求的质量合格、全新的货物。

对于采购急需的货物我方承诺采取其他有力措施以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我方自己承担。

2、不合格产品的处理采购人在交货地点有权随时抽检我方交货产品的质量,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项目规定,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拒付合同价款,并追究卖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我方供应货物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本项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我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我方给予赔偿。

在质保期内,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维修后仍然出现同样质量问题,我方予以无偿更换。

质量保修期内,我方未能按采购人要求修复出现的缺陷,采购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我方自己承担。

3、检验(测)、试验我公司按照本项目质量要求,从货物进库到货物的出库,对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的控制,每个环节均严格把关,为了保障交货质量。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企业需要寻求更多的方法来保证产品质量,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一种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和经营成本,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本文主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的定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对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企业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时,需要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金比例进行缴纳保险费用。

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1、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测,确定产品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保障标准,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保费。

2、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也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则企业需要向保险公司投诉,保险公司会对企业进行赔偿,并在产品责任范围内限制企业的责任。

3、产品缺陷对于产品的缺陷,如果导致消费者损失,保险公司也会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4、产品召回如果企业需要召回产品,由于质量问题导致,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经济赔偿,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

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的适用对象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通常适用于产品生产企业或者产品供应商。

无论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后期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成为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都需要符合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内的要求。

四、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的优点1、降低企业的风险和经营成本企业在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时,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减少损失,并降低经营成本。

2、提高消费者的信任度消费者购买某个产品时,会关注该产品的质量以及质量现状。

如果企业购买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消费者对该企业的信任度也会相应提高。

3、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通过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企业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核保指引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核保指引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核保指引第一节险种概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Product Quality Guarantee Insurance)是保证保险的一种,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设立。

保险人作为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保证人,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做出保证。

该险种是以保证批量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在一段既定时期内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为特性的保险产品。

第二节核保要素一、对被保证人的审核1.审核被保证人的营业执照,确认被保证人为合法企业,并需注意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2.对实行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被保证人,审核其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并需注意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如:酒类商品须有酒类专卖许可证、饮料类须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燃气具类应有煤气公司认证证明;3.通过被保证人提供其营业场所地址及注册地址,确认被保证人为境内企业;4.了解被保证人是否通过企业标准测试,如:ISO9001,若是,需收集复印件备案;5.了解被保证人是否为当地知名企业或同行业权威企业,是否得到相关荣誉称号或证书,若有,可收集复印件备案;6.了解被保证人是投保产品的生产商还是销售商,若是销售商,则需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赔付后有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保证人需配合提供有关生产商的信息,包括其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这点最好于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二、对投保产品的审核(重点)1.本险种的投保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主要是轻工产品中的耐用消费品。

不得承保下列产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建材、重型机械、车辆、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装置、饲料、美容美发用品。

2.本险种的投保产品需有一定的市场成熟程度(生产并销售一年以上),不得承保新研制开发的或未曾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

3.本险种的投保产品必须有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和批准生产的文件,如:国家质量监督局及其下属各省市、自治区机构出具的MA证明,并注意此证明需处于有效期内;4.需请被保证人提供所有投保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明细清单,以确认所有型号的投保产品均通过上述质量检测,也可作为理赔的依据。

合同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条款

合同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条款

合同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条款1. 质量保证1.1 卖方保证其出售的产品符合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具备一般同类产品的普通用途。

1.2 卖方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行业标准,并尽最大努力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产品检验2.1 买方应在接收货物后的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对产品进行检验。

2.2 若买方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检验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

3. 退货与更换3.1 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若产品出现非人为损坏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更换。

3.2 买方要求退货或更换时,应将产品及原包装一并退回卖方,并承担退货运费。

4. 维修与保养4.1 卖方应对其出售的产品提供必要的维修与保养服务。

4.2 维修与保养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及费用由合同双方约定。

5. 责任限制5.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对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的间接损失、后果损失或特殊损失不承担责任。

5.2 卖方对买方因使用、操作不当或非正常使用产品而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6. 争议解决6.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7.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为合同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条款的详细文档示例,供您参考。

如需进一步调整,请根据您的实际需求进行修改。

8. 违约责任8.1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提供产品或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8.2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支付货款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9. 不可抗力9.1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产品质量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险条款

附件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适用范围第一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五条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第六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九)产品召回;(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三)罚款、惩罚性赔款;(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适用范围第一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解释]本条款承保的产品必须经国家产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

考虑到港、澳、台地区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与内地不一致,故销往这些地区的产品不包括在内。

同样,销往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也不在此承保范围内。

第二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此,本条款的投保人是依法设立的生产或销售企业。

依法是指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第三条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解释]作为保证保险,本保险的权利人是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

其中购买者包括零售商和批发商。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解释] 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式。

除保险期限外(一般为一年),续保时如投保人提出要求,追溯期的起始日可以扩展到保险期限之前。

追溯期的时限,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产品保质期来确定。

为了防止逆选择行为,首次投保不提供追溯期。

首次的概念是,权利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第一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初次投保时,保险产品必须在保险期限内生产,权利人必须在该期限内第一次向投保人提出索赔,投保人也必须在同一期限内代权利人向保险人索赔(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重视和提高产品质量,维护企业产品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下称被保证人)都可以按本条款规定向本公司投保。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证人对其当年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本公司对被保证人负责赔偿80%的损失,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的10%以内赔付,具体赔偿限额在特别约定中列明。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四)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由于本条(一)至(三)款责任引起的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经本公司和被保证人特别约定,在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时,本公司才负责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条款不负赔偿责任:(一)除本款第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责任;(二)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三)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四)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五)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六)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七)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八)被保证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九)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和内容。

产品质量保证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提供的保障措施,旨在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通过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企业可以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获得经济赔偿,降低因产品质量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2. 保险范围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产品召回和维修的费用•法律诉讼和仲裁的费用•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管的费用被保险企业在购买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如下:•在被保险期间,对于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及时处理和理赔。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召回和维修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费用。

•被保险人面临法律诉讼和仲裁时,保险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代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具体情况如下:•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或逾期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故意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欺诈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行业标准和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

5. 理赔程序当被保险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1.准备相关证据,包括产品质量测试报告、投诉记录和客户投诉函等。

2.将产品质量问题报告给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据。

3.保险公司将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问题属实。

4.确认产品质量问题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后,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或者召回和维修。

5.如果发生法律诉讼和仲裁,保险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代理。

6. 保险费和保险期限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根据具体的合同约定而定。

保险费的计算通常基于被保险企业的规模、产品种类和历史质量记录等因素。

保险期限可以根据被保险企业的需求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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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重视和提高产品质量,维护企业产品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经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批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下称被保证人)都可以按本条款规定向本公司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证人对其当年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由下列原因产生的,应由其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本公司对被保证人负责赔偿80%的损失,累计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的10%以内赔付,具体赔偿限额在特别约定中列明。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由于本条(一)至(三)款责任引起的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合理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经本公司和被保证人特别约定,在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时,本公司才负责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条款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本款第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外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证人承担的其他责任;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用户和消费者(下称权利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
(四)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
(五)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六)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
(七)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八)被保证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
(九)被保证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责任期限
第六条自产品由权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购进被保证产品之日12时起,到次年同日12时止,期限为1年。

产品标明的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则以标明日期为终止日。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七条单件产品的保险金额按出厂销售价或商品零售价确定。

第八条保险费按被保证产品当年的计划销售额和本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定预收,期满时根据实际销售额进行调整。

被保证人义务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交纳保险费和约定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条认真接受本公司对被保证产品的质量检查、监督,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与帐册,对本公司的防灾防损建议应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被保证人在出售产品时,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应同时附有注明产品生产日期和保险时效的保险服务卡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被保证产品在技术标准或工艺标准上的变动应事先通知本公司。

第十三条配合本公司处理赔案,并负责维修、更换被保证产品。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时,被保证人应从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保险凭证、保险标记,剩余部分交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证人如不履行上述第九条至每十四条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证产品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本公司按下列标准的80%予以赔偿:
(一)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后的修复费用;
(二)因设计、制造等原因所致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而更换该件的重置价值;
(三)产品发生更换、退货时,其单件产品的保险金额,如果更换产品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
(四)零部件、元器件和整件产品的重置价值以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为准,但不能超过同类产品的当地市场价;
(五)经本公司事先同意,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运杂费及其他有关的费用的实际发生数额,但不得超过该件产品的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对本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以被保证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应诉或向第三方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被保证人或权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凭证、销售发票、维修费用凭证,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生产或销售原始记录、损失清单、质检鉴定等有关单证。

第十九条本公司一般通过被保证人向权利人赔偿,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权利人直接赔偿。

第二十条权利人在获得赔款时,应将向有关责任方的追偿权转让给本公司,并协
助本公司追偿。

第二十一条权利人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当天起,2年之内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不提供规定的各种单证,即视同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保险有效期间,若同时尚有其他保险单承保同样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责任,无论是被保证人还是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被保证人或权利人与本公司若发生争议可协商处理。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事先另有约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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