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吊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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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吊安全操作规程:

1、葫芦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发给操作证,持证操作。接班时必须对各种设备(包括电器、机械)检查是否良好、可靠,如有问题,先修复后使用。

2、遇工作完毕、检修或电源突然中断时,必须断开总电源开关,控制器均应处于零位。

3、在检修时要挂上“严禁合闸”的警示牌(标明联系人),开车前确认线路、路轨上无

人无障碍物,并鸣铃警告后才能推上电源开关进行工作。

4、听从地面人员的指挥(停车信号无论谁发出都应立即停车),非指定操作人员严禁操

作葫芦吊(检查、试车例外)。

5、葫芦吊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和其他杂物,严禁在车上抛丢东西,运行中不准检修、

加油、清理。

6、吊物严禁从氧气瓶、电石桶、人头上越过,运行中的吊物、钩链均高出地面障碍物

0.5米以上。

7、不准把吊物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等候装卸,不准把暂停的钩、链低于人头及障碍物的

高度。凡吊运物件必须有人指挥引导及挂除吊具。运行中要鸣铃。

8、严禁两车相撞(特殊情况只允许一车低速推动另一车)。严禁用倒车代替刹车(用作

防止事故例外)。

9、严格执行十不吊:

a)吊物超负荷、菱角没垫好的不吊;

b)埋在地下重量不明的不吊;

c)要斜拉横拖的不吊;

d)装载物过满或吊斗装物过高,容易溅出或倒下的不吊;

e)钢丝绳打结、捆绑不牢、未挂好的不吊;

f)无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的不吊;

g)有意吊物碰撞的不吊;

h)工作物上有人或存放活动物件的不吊;

i)在规定需要使用专用吊具才能吊运的物件,不用专用吊具的不吊;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吊(包括氧气瓶及乙炔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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