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指导评价办法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金融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全省重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重要金融项目资金。
包括重点金融项目、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和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三项。
其中,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按项目制实施申报管理;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额度,按照事后奖补、补完即止的原则实施。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重点金融项目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省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金融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实施第四条重点金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相关决策部署和政策文件要求,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全省性重要项目、基础设施。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全省性重要项目、基础设施。
(三)为我省金融强省建设开展先导性、创新性的探索试验的全省性重要项目。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以及对各地市金融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项目、金融聚集区、金融工程。
第五条重点金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应属经过充分论证、满足立项条件、具有明确绩效目标和良好工作基础的重点项目,项目应当在广东省内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做优做强创新平台,集中资源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创企业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和《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打造科创金融“一二三四”工作体系,即:一条生态链、二个集聚地、三项突破点、四大支撑体系。
形成体系健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配套完善、保障有力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覆盖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的金融生态链,助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创企业发展壮大,努力打造县域科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样板。
(一)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逐步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各类金融业态和评估、会所、律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协同创新的科创金融专业化服务体系。
力争到2027年末,全市设立科创金融专营(特色)机构10家以上,科创企业贷款年均增速18%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基金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
(二)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更加畅通。
科创金融跨区域合作取得突破,科技成果跨区域流动不断加速,科技创新综合实力大幅跃升。
力争到2027年末,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6%,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突破1700家,新增上市科创企业8家以上,技术交易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打造科创金融精准服务“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优化科技产业链金融服务,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创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深度融合。
全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人才链“五链”融合协调发展,推动科研机构、创新平台落户。
打造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增信等多种金融工具支持科创企业,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创新载体及产业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发展。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闽银保监发〔2020〕110号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闽银保监发〔2020〕110号各银保监分局;兴业银行,各大型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信联社,各股份制银行福州分行,各城商行(福州分行):现将《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2020年11月27日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办法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银保监会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不断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推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和新时代新福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通过建立一套多维度、立体化、定量为主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动态、客观地反映辖内银行业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水平及成效。
监测指标涵盖表内外信贷投放、重点领域信贷占比以及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内容,从规模、质量、结构等维度实施监测,力求反映监管导向,体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客观度量银行业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二、监测评价对象辖内各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省联社。
政策性银行、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暂不参与监测评价,成立未满三年的银行业机构只参与监测,不参与排名。
三、监测评价频度按季实施进度监测,按年进行综合评价。
四、监测评价指标(一)一级指标监测指标体系包含2个一级指标,分别是:服务实体经济总体规模与质量情况、服务实体经济结构情况。
其中,服务实体经济总体规模与质量情况占40%的权重,服务实体经济结构情况占60%的权重。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银保监发〔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管单位: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坚持回归本源。
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
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
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06•【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去年国务院也印发了《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普惠保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展普惠保险业务,普惠保险服务供给不断深化,产品类型不断丰富,社会覆盖面逐步拓展,普惠保险整体呈现稳步发展势头,并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也要看到,当前普惠保险发展仍存在服务广度不够、质量不高、创新不足等问题,保险供给与人民群众保障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为更好推动普惠保险发展,提高保险业普惠保险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印发了《指导意见》,着力完善普惠保险制度规则,并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什么原则?一是坚持广泛覆盖,提升保险服务的可及性。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入基层,贴近市场,不断拓宽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稳步提升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推进保险产品标准化、通俗化、简单化,提升服务便利性,确保人民群众“买得到”保险。
二是坚持惠民利民,提升保险服务的可负担性。
坚持改革创新,改进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模型,提升保险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优化重点领域和重点群体保险服务,加大政策、资源倾斜力度,强化科技赋能,降低运营管理成本,确保人民群众“买得起”保险。
中央金融会议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中央金融会议是我国金融系统年度重要的会议之一,对于银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方向。
作为银行业从业人员,我们对于银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有责任有义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和行业了解,就银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建议:一、加强风险防范和内控1. 严格风险管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提升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2. 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机构,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防范内部欺诈和失误。
二、优化金融服务和产品1. 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推动数字化转型,打造智慧银行,提升客户体验和服务水平;2.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特别是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金融支持,推出更多便利、低成本的金融产品。
三、提升资本实力和运营效率1. 加大资本补充力度,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2. 提高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优化组织架构,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效率,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四、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开放1.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2.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吸引更多外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推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
五、强化金融监管和风险应对1. 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严格依法监管金融机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2. 健全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提高金融市场的抗风险能力,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以上是本人对于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希望中央金融会议能够充分考虑并落实到相关政策中,引领我国银行业向着更加高效、稳健、创新、开放的发展方向前进。
山东省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在山东奋楫制造强省的过程中,金融以真金白银强力护航。
为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质效,山东把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列入现代金融服务业2022年行动计划,要求落实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监管政策和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省制造业贷款增加805.15亿元,同比多增164.98亿元,特别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加433.84亿元,同比多增115.63亿元。
这些数据印证,山东银行机构为制造业发展注入了充沛富足又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
一边是中长期资金的加大投放,一边是短期资金的转贷接续。
疫情之下,有些制造业企业面临还款难题。
“我们推动辖区银行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接续转换,对因疫情影响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灵活采取续贷、展期等方式,做好到期贷款的资金接续。
”山东银保监局二级巡视员许彦峰介绍,截至一季度末,山东辖区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余额1570.73亿元,较年初增长15.21亿元。
山东是拥有全部41个工业大类的制造业大省,不同门类的融资需求也存在差异。
企业有需求,政策有部署。
“聚焦制造业强省,制定出台《山东省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制造业领域,实现金融政策保障与‘两统筹’‘双胜利’良性互促。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李坤道介绍。
《指导意见》明确,引导扩大制造业信贷投放规模,力争做到全省制造业贷款投放稳步增加,制造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提升。
制造业信用贷款如何破题?“由于固定资产有限,通过传统的资产抵押方式贷款,很难满足资金需求。
”日前,山东众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巩对记者说起融资困境。
这家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主营火灾自动报警和楼宇智能化控制产品,设有技术研究院及科研站,亟须资金用于研发生产。
借助数字化,信用贷款得以破题。
“我们打造了数字化的风险决策引擎系统,形成综合性的信用评估模型,以信用分值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标准化的信用评估。
关于《唐山市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指导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唐山市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指导评价办法》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力全市十项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推动唐山高质量发展,我市出台《关于唐山市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银行业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指导评价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唐山高质量发展实际,对在唐各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进行了分类指导评价。
二、主体框架及内容概述《办法》包括评价对象、指导评价内容及标准、指导评价结果运用三部分。
评价对象。
对我市设立且营业满一年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进行分类指导评价。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七类;保险业金融机构分为财险、寿险两类。
指导评价内容及标准1、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放、地方税收贡献、履行地方发展稳定责任、优化金融供给(加分项)、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一票否决项)五项。
按照50%、20%、30%和20%(加分项)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分。
其中,资金投放从存贷比、新增投放额、贷款增速三方面评价,地方税收贡献从税收总量、税收增长率两方面评价;履行地方发展稳定责任从支持十项重点工作情况、维护社会稳定情况两方面评价;优化金融供给作为加分项,从小微企业贷款、三农贷款、设立分支机构和建立小微科技支行(专营机构)情况三方面评价。
2、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内容包括保险给付(理赔)增幅和金额、地方税收贡献、重点险种发展、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责任、引进保险资金(加分项)以及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一票否决项)七项,按照20%、20%、20%、20%、20%、20%(加分项)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6•【文号】银监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8月2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加强内部自律,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自然人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同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配合。
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不断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形成督促与激励。
第五条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与工作规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管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参考内容。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随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2021年是随州经济重振、高质量发展的至关重要一年,为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建设“汉襄肱骨、神韵随州”中展现金融新担当,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一、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支持打造全省特色增长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树牢政治担当意识,充分发挥信贷供给主渠道作用,积极向上争取更多信贷资源和规模,推动全市社会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推动“增量、降价、提质、扩面”落地见效,支持全市打造全省特色增长极。
全年信贷目标力保实现各项贷款新增120亿元,全市各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名义经济增幅(当年GDP+CPI),并力争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随州银保监分局、各银行机构)二、用好货币政策工具,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灵活运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和窗口指导。
引导银行机构主动对接省疫后重振“十大工程”,积极安排信贷投放,保持对经济恢复的支持力度。
定期召开信贷投放调度会,定期组织政银企对接会,定期组织现场督办,引导各银行机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努力满足重点项目和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随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银行机构)继续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到“应延尽延”;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继续运用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促进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增加小微企业首贷、无还本续贷,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酒政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酒政办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各金融机构:《酒泉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7日酒泉市鼓励和支持金融业发展改革与创新业绩监测评价办法(试行)为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工作积极性,推进金融改革创新,拓展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优化贷款结构,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酒泉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
二、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为在酒泉设立一年以上(含)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市级证券业金融机构。
其中: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两类,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分为财产险机构和人身险机构两类,实行分类评价。
被评价金融机构的数据均采用全市数据。
三、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按照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保险业金融机构、市级证券业金融机构三类分别设置。
评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一)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为100分制,定量评价占70分,定性评价占30分,两者合计为最终得分。
水利部、中国银行关于金融支持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中国银行关于金融支持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水节约〔2024〕115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中国银行关于金融支持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24〕115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银行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节水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深化节水领域政银合作,大力推动绿色金融支持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金融支持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发展节水产业是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落实《节约用水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举措。
推动节水产业创新发展,必须持续深入推进“两手发力”,加快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格局,不断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节水产业资金筹措渠道。
中国银行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将进一步发挥综合化、全球化的优势,为节水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的金融解决方案,提升节水产业金融服务水平,以绿色金融助力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聚焦金融支持节水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一)支持农业节水增效。
包括节水灌溉、畜牧渔业节水、农村生活节水和灌区节水改造等。
积极支持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粮食主产区、生态环境脆弱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区等地区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等。
(二)支持工业节水减排。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字号】•【施行日期】201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和管理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法定职责,对上海市银行业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规章政策措施及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评价等级的行为。
第四条在上海市设立的银行业机构法人机构及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开展综合评价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设银行业机构当年不列入评价范围。
特殊情况下评价周期可根据需要调整。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成立“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上海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福建银保监局出台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福建银保监局出台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福建银保监局出台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制造业是工业文明时代国家力量的基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战略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工作要求,引导银行业保险业为福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动力,加快建设制造强省,福建银保监局于近日出台《福建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围绕努力实现制造业贷款同比正增长、力争实现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逐步提高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的目标,提出21条工作措施,引导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八项工作,推动福建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要求各机构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以高质量金融服务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要求各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完善信贷政策、坚持分类施策、强化银保合作,切实满足制造业企业有效融资需求。
三是持续优化信贷结构。
要求各机构合理优化信贷投放结构、明确信贷投向、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四是强化金融创新驱动。
引导各机构根据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特征积极加强产品创新、改进增信模式。
五是优化金融服务模式。
推动各机构加强科技支撑、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效率。
六是合理控制融资成本。
督促各机构优化定价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合理管控制造业企业融资成本。
七是强化全面风险管理。
要求各机构健全风控体系、合理控制风险、稳妥处置风险,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
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
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
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三条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
金融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行动方案
畲鼬笠榜令市径洛信质蚩岌屉会列的动方拿(彳住求奄见点))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金融在支持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开展“提升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环境”等三个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对标“重要窗口”海岛风景线新目标新定位,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升级版,坚定不移深化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环境,全面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一)加强金融保障,保持金融与经济增长基本匹配全年各项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直接融资超120亿元,推动1家企业报会,力争1家企业实现IPO;力争保险业增长5%以上。
(二)提高信贷获得率,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全年新增普惠小微首贷户2000户,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业务量不低于上年;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力争下调至1.2%以内。
(三)推动自贸区金融改革,重要指标稳步增长全年力争大宗商品交易额8000亿元,油品交易额6000亿元;实现跨境人民币结算110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规模450亿广。
推动将海关的进出口信用数据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价。
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创新开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等业务。
积极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深化“移动支付之城”建设,打造“海上移动支付”品牌,加强聚合支付、无感支付、刷脸支付应用,优化渔农村支付环境建设。
(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舟山银保监分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舟山海关)19.不断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优化自贸试验区金融产业发展布局,谋划自贸试验区国际资本城建设,加大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
加大力度引进市外金融机构,重点引入和培育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粤府办〔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融资租赁是经济主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带动产业升级、促进产品销售、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支持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丰富融资租赁服务策略,深化产融信息对接,大力促进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水平,助力我省建设制造强省和科技创新强省。
(二)发展目标。
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服务制造业等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以横琴、前海、南沙为集聚地,打造立足湾区、联动港澳、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业发展高地。
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指导评价办法
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指导评价办法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是当前金融和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也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为了引导和评价金融机构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表现,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指导评价办法。
该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业务发展指标。
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因此,可以通过设定业务发展指标来评价金融机构的贡献度。
例如,对存贷款业务、理财业务的增长率进行评估,并设定合理的增长目标。
此外,还可以考虑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绿色金融、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业务发展情况。
二、风险管理水平。
金融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应对金融风险。
因此,可以通过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来评价其高质量发展水平。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风险防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准备金覆盖率等内容。
同时,还要关注金融机构在应对系统性风险和恶意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能力。
三、服务质量和创新能力。
金融机构在支持高质量发展中,应不断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同时具备创新能力。
因此,可以通过评价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创新能力来评价其高质量发展。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客户满意度、产品创新次数、科技应用程度等内容。
四、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应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
因此,可以通过评价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来评价其高质量发展水平。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信息披露透明度、社会责任项目数量、社会影响力等内容。
这些指导评价办法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和规模进行细化,并进行适度的量化评价。
同时,评价结果应有权威性和可信度,以便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地了解自身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表现,并进行改进优化。
此外,为了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可以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价工作,避免评价结果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同时,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金融机构,并鼓励积极改进,在高质量发展方面持续提高。
总之,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的指导评价办法对于推动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金融机构支持高质量发展指导评价办法为进一步调动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力全市十项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对我市设立且营业时间满1年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进行分类指导评价。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唐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七类机构分类指导评价。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在唐财险公司、寿险公司等两类机构分类指导评价。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对在唐证券机构指导评价。
二、指导评价内容及标准(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放、地方税收贡献、履行地方发展稳定责任、优化金融供给(加分项)、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一票否决项)五项内容。
按照50%、20%、30%和20%(加分项)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分,评分标准如下。
1.资金投放(占总分值的50%)(1)存贷比(占该项分值的30%)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存贷比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一个名次减5分。
(2)新增投放额(占该项分值的40%)投放额,即表内贷款与表外融资之和。
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与表外融资余额为基数,新增融资额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一个名次减5分,无新增融资额或新增融资额为负的分数为0。
(3)贷款增速(占该项分值的30%)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础,贷款增速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一个名次减5分。
按照存贷比占比30%,新增融资额占比40%,贷款增速占比30%加权汇总,农发行只评价贷款新增额和贷款增速。
按照各占50%汇总。
上述三项指标由人行**中心支行负责提供。
2.地方税收贡献(占总分值的20%)(1)税收总量:按纳税数额**市留成部分排名进行评价,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1个名次扣5分。
(2)税收增长率:按税收增长比率的排名进行评价,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1个名次扣5分。
按照税收总量和税收增长率占比50%汇总得分。
此项指标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
3.履行地方发展稳定责任(占总分值的30%)(1)支持十项重点工作情况(占该项分值的80%):紧紧围绕全市“十项重点”工作,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市产业升级和布局调整、基础设施建设、人才等方面的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各金融机构对支持十项重点工作情况提供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市“十项重点”工作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各单项重点工作赋分,包括配合度、成效度2方面,总分100分。
各单项重点工作分数汇总求和后取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2)维护社会稳定情况(占该项分值的20%)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工作及时到位,年度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情况,且不发生抽贷断贷压贷的为满分100分;对部署工作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影响社会稳定及形象的,抽贷断贷压贷的,此项评分为0分。
此项指标由**银保监分局、市信访局等单位负责提供。
按照支持十项重点工作占比80%,维护社会稳定占比20%加权汇总。
4.加分项:优化金融供给(占总分值的20%)(1)小微企业贷款: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增量为评价依据,当年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排名第一的得30分,之后每降一个名次减2分,无新增贷款的记0分,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排名第一的得30分,之后每降一个名次减2分,增速为0及以下的记0分。
(2)“三农”贷款: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农”贷款增量为评价依据,当年“三农”贷款新增额排名第一的得30分,之后每降一个名次减2分,无新增贷款的记0分。
(3)设立分支机构和建立小微、科技支行(专营机构)情况: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设立分支机构、小微、科技支行(专营机构)情况计分,建立1家以上的得10分,未设立的不得分。
上述三项指标由**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
5.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一票否决项)凡当年发生违规经营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查处或通报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发生违法的重大金融案件未得到有效处置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计为0分。
此项指标由人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险和寿险公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保险给付(理赔)增幅和金额、地方税收贡献、重点险种发展、社会稳定、履行社会责任和引进保险资金(加分项)、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一票否决项)七项内容,按照20%、20%、20%、20%、20%、20%(加分项)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分。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保险给付(理赔)增幅和金额(占总分值的20%)按照保险理赔增幅及金额分别排名,第1名的得100分,之后依次递减2分。
按两项排名得分各占20%、80%加权汇总。
此项指标由**银保监分局等单位负责提供。
2.地方税收贡献(占总分值的20%)(1)税收总量:按纳税数额**市留成部分排名进行评价,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1个名次扣1分。
(2)税收增长率:按税收增长比率的排名进行评价,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1个名次扣1分。
按照税收总量和税收增长率各占50%汇总得分。
此项指标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
3.重点险种发展(占总分值的20%)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鼓励险种开发运用的数量进行排名,排名第一的得100分,重点险种(含项下险种开发)的数量每比第一名少1个减10分,没有发展重点险种的记0分。
此项指标由**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
4.社会稳定(占总分值的20%)发生保险消费者群众因善意的诉求,在相关保险机构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到政府部门上访投诉的,一次扣10分;发生赴省进京上访的,此项为0分。
此项指标由**银保监分局、市信访局等单位负责提供。
5.履行社会责任(占总分值的20%)参与支持全市重大活动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不以盈利为目的、积极承接政府公益或准公益保险保障项目,起到保险社会稳定器作用的,工作及时到位为满分。
工作效率较慢,但仍能完成任务的一次扣20分,对部署工作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影响社会形象的,此项为0分。
此项指标由**银保监分局、市信访局负责提供。
6.加分项:引进保险资金(20%)以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引进保险资金来唐投资额度计分,引进资金额度第一的得100分,每比第一名少1亿元减1分,没有引进的记0分。
此项指标由**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
7.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一票否决项)凡当年发生违规经营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查处或通报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发生违法重大金融案件未得到有效处置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计为0分。
此项指标由**银保监分局负责提供。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评价内容包括地方综合贡献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一票否决项)三项内容。
按照20%、80%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分。
1.地方综合贡献(占总分值的20%)(1)地方税收贡献(占该项分值的20%)①税收总量:按纳税数额**市留成部分排名进行评价,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1个名次扣2分。
②税收增长率:按税收增长比率的排名进行评价,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1个名次扣2分。
按照税收总量和税收增长率各占50%汇总得分。
此项指标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
(2)支持企业融资情况(占该项分值的50%)支持企业直接融资(股权和债权)情况,其中参与股权融资主要为新三板及以上板块增发配股融资;参与(主承销、副主承销、分销)债权融资包括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信用债融资。
按参与直接融资的合计金额进行评价,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之后每降1名次扣2分。
此项指标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等单位负责提供。
(3)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程度(占该项分值的30%)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参与性强、配合度高、工作及时到位,年度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及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为满分100分;能按时完成任务,但出现工作拖沓、效率低下、配合程度较低等现象的,存在一种扣10分;未能及时完成任务、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和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此项为0分。
此项指标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信访局负责提供。
按照纳税占比20%、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占比50%、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占比30%,加权汇总。
2.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占总分值的80%)(1)企业上市挂牌成效(占该项分值的60%)该项综合考量推进企业IPO和新三板挂牌两方面。
1.推进企业IPO:①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按签约启动、完成股改、上报辅导、证监会受理、成功上市(科创板上市后3阶段为上交所受理、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5个时间节点进展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各阶段得分分别为4、6、6、7、7分,即实现1家企业境内IPO得30分。
②每实现1家企业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一次性得30分。
2.推进企业新三板挂牌,按签约启动、完成股改、新三板受理、成功挂牌4个时间节点进展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各阶段得分分别为3、5、6、6分,即实现1家企业新三板挂牌得20分。
此项指标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供。
(2)上市工作贡献程度评价(占该项分值的40%)依据各县(市)区金融主管部门、上市挂牌企业及拟上市挂牌企业填写的满意度调查问卷,并综合市级上市服务督导团队意见,对证券投行团队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贡献程度进行汇总和评价,包括专业性、能动性、效率性3方面,总分100分。
此项指标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供。
按照企业上市挂牌成效占比60%,上市工作贡献程度占比40%加权汇总。
3.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一票否决项)凡当年发生违规经营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查处或通报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发生违法重大金融案件未得到有效处置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律计为0分。
此项指标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结合省证监局负责提供。
三、指导评价结果运用每年年初,指导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人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市信访局及市“十项重点”工作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进行评定。
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评价指标内容,分别统计各金融机构有关数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梳理汇总,根据评定标准,依次对全市各金融机构进行分类指导评价排名;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通报指导评价结果。
四、附则(一)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