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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市建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市建发〔2010〕105号)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规划建设局、纺织城城市发展办建设及市政配套部、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二、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对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属重大变更范围的必须重新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变更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应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因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层高、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计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需重新进行工程勘察;2、施工验槽时发现基底主要持力层地层分布不均匀、地层划分有差错,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承载力特征值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需进行补充勘察;3、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建筑场地类别,修改抗浮设防水位,修改液化指数或等级,修改黄土湿陷性场地类型、湿陷等级或湿陷分区,修改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级;4、复合地基、桩基工程现场试桩检验资料代替勘察报告直接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5、施工过程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程序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程序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程序承办地点:市建委办公楼二楼建设处(后宰门51号)承办时间:正常工作日办理时限:一般工程收到自经办单位完整齐备要求合格的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工程及小区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

(整改时间不计)受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一、建设单位以正式文件格式提出的申请10 份,内容如下:(1)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建设过程概述;工程地址、楼号、栋数,项目规划审批规模(占地及建筑面积),建成规模;(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包括给排水、雨水、绿化、消防、环保、邮政、停车场等,并说明给排水是否办理申报接口等手续;代征路、代征绿地是否办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是否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3)说明建设单位对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规定自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审完退回);三、规划、消防部门签署建审意见的总平面蓝图(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完退回);四、勘测验线单,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缴费证明,质量监督证明,施工企业承接项目登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五、建成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份,室外管线竣工图1份;六、其他文件资料,如已经规划、消防部门竣工验收的合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人:骆险峰李玉祥联系电话:87454076 8745214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国家通过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部为此于2000年4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我市于2000年10月开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2、备案工程范围: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的均应办理备案;3、申报单位和时限:建设单位是法定的备案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必须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以下称备案办公室)备案;4、建设单位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西安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表内所列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办公室提交“质量监督报告”,凡未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质量监督报告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监督责任落实,签章齐全;6、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7、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8、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9、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备案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予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对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讼诉;13、任何单位或公民对工程项目未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的违规行为或违规备案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或控告。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市建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1]25号)城六区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市地铁办、市城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建设管理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举世瞩目的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园会”)将于今年4月底在我市隆重开幕,为确保世园会期间我市环境质量达到优良,实现“绿色世园”目标,并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奠定基础。

根据市人大颁布实施的《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市政府《2011年世界园艺博览会西安市环境质量保障总体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90号)精神,现就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暨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世园会是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重大国际盛会,也是建国以来在我国西北地区举办的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世界性展会,届时世界的目光将聚焦西安,西安将向世界展示绿色、现代、时尚、活力新形象,在这个提升城市价值、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拉动城市经济、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机遇期,全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和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精神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同心协力,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为宣传城市生态文明、扩大西安国际影响,实现“绿色世园”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强化措施,保护环境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及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地铁办、市城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改造办的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散装沙子(特殊及应急情况需报我委审批后方可使用),其中使用预拌砂浆如需调整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西安市建委关于调整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调整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调整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建委关于调整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直属事(企)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2010年9月1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委领导工作分工调整如下:张永安(市建委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市建委全面工作,负责协调市建委各领导同志工作。

主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夏俊山(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张永安主任负责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建设、行政诉讼和复议、建设系统综合配套改革和调研、统一征收城建费用及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政务服务对外“窗口”管理等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城建费用征收处;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本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李淮南(市建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机关党委书记)协助张永安主任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政务及行政事务日常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机关效能建设、建设行业社会团体管理等工作。

协助张永安主任代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分管:监察室;机关党委;建设行业协会、学会。

高省安(市建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总工程师)协助张永安主任负责城市建设及城市建设的中长期战略发展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城市建设项目前期研究、策划和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督管理、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村镇建设发展和管理、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信访日常管理工作等。

分管:建设管理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勘察设计处(西安市建设工程抗震防灾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处;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西安市建筑行业养老公寓;顺城巷建设项目部(兼法定代表人);本委驻市信访服务接待中心办公室。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级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级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级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级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我省于2013年4月起,开展二级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省所有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二级临时建造师。

二、培训专业根据我省二级临时建造师注册情况,实施继续教育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六个专业。

三、报名程序本次继续教育,通过注册中心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一)网报流程:网报时间为: 4月2日-5月31日。

请参培人员登录注册中心网站,依次点击网站首页-办事大厅中继续教育窗口--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在网上填写报名表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以下)。

(二)网上缴费成功即报名完成。

(三)6月1日前未缴费人员,视为放弃培训。

四、培训方式本次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提交论文、专题讨论和考试相结合方式进行。

共计120学时,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

五、培训内容(一)建造师法律责任与职业道德(二)施工安全管理案例分析(三)工程项目管理实例(四)施工项目风险管理六、培训费用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建设类注册执业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12〕207号)执行。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通知各区县、各开发区建设局、市城改办、市地铁办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单位、各施工、监理、预拌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企业:根据《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市建发〔2011〕242号文件),我委组织专家和专业人员对109家申请信用评价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及23家预拌砂浆企业进行了信用评价,并确定了信用等级,现予以公布。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商砼”)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一)AAAAA级商砼企业(15家)1、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隆通分公司4、陕西融信成混凝土有限公司5、陕西宏基混凝土构件有限责任公司6、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7、陕西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8、陕西长城建筑制品有限公司9、陕西秦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10、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11、陕西新石基混凝土有限公司12、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13、西安市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14、西安鹏丰混凝土有限公司15、陕西华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二)AAAA级商砼企业(64家)1、陕西容大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2、陕西圣力混凝土有限公司3、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4、西安新意达建筑制品有限公司5、西安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6、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8、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9、陕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10、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11、西安建科宝龙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2、陕西沣东新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3、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4、陕西铁新源科工贸有限公司15、西安市临潼区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16、陕西盛泰浩景建材有限公司17、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18、陕西秦牛商砼有限公司19、陕西秦北混凝土有限公司20、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有限公司21、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22、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23、陕西宏庐建材有限公司24、陕西荣港实业有限公司25、西安锦晟建材有限公司26、陕西润邦容大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27、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28、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29、西安义兴工贸有限公司30、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31、陕西中色混凝土有限公司32、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33、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34、陕西煜恒混凝土有限公司35、陕西鸿运混凝土有限公司36、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37、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38、中铁电气化局集团铁路工程公司39、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40、陕西金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41、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42、西安伟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43、陕西鑫磊混凝土有限公司44、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45、陕西向阳实业有限公司46、陕西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47、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48、陕西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49、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50、陕西中直建材有限公司51、西安秦力混凝土有限公司53、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54、陕西世豪实业有限公司55、西安曲江宏远建筑制品有限公司56、陕西恒众混凝土有限公司57、陕西众一混凝土有限公司58、陕西鸿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59、西安昶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60、西安亿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61、西安庆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62、西安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63、西安市政道桥建设有限公司64、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三)AAA级商砼企业(27家)1、西安德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陕西勇强混凝土有限公司3、西安东唐混凝土有限公司4、西安三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5、西安聚辉建材有限公司6、西安泰泽九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7、西安阎良正大混凝土有限公司8、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陕西鲲鹏混凝土有限公司10、西安拓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1、西安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12、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13、陕西金澳混凝土有限公司14、陕西立高混凝土有限公司15、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16、陕西东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18、陕西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19、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21、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2、陕西三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23、陕西环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4、陕西天利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25、陕西红旗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26、陕西华岳混凝土有限公司27、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四)AA级商砼企业(3家)1、陕西石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公司3、陕西金山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二、预拌砂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一)AAAAA级预拌砂浆企业(5家)1、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隆通分公司2、西安嘉乐建材有限公司3、陕西奥利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4、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5、西安大为建材生产有限公司(二)AAAA级预拌砂浆企业(7家)1、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2、陕西奥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3、陕西正荣实业有限公司4、西安万泰建材有限公司5、陕西兴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6、陕西辉煌环保建材有限公司7、陕西协诚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三)AAA级预拌砂浆企业(11家)1、陕西博立建材有限公司2、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3、西安创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4、陕西天洋贝斯特预混砂浆有限公司5、陕西巨凝建材有限公司6、陕西潏河建筑环保材料有限公司7、陕西正豪科技有限公司8、陕西懿蕾实业有限公司9、西安嘉益建材有限公司10、陕西锐拓节能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11、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次信用评价确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一年(从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在有效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信用评价,评价等级将随时予以公布。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广十项新技术的通知-市建发[2007]109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广十项新技术的通知-市建发[2007]109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广十项新技术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筑领域推广十项新技术的通知(市建发〔2007〕109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建设局,各设计机构,各建设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意见》精神,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

经严格审查,筛选出了当前在建筑领域普遍应用、节能效果显著的十项新技术,请有关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实践中予以采用。

一、地源热泵技术地源能是一种可再生能源。

采用地源热泵为建筑物供热制冷可以大大降低一次性能源的消耗。

地源热泵技术具有高能效比和清洁无污染的特点,是利用水与地能(地下水、土壤或地表水)进行冷热交换来作为水源热泵的冷热源,冬季把地能中的热量“取”出来,供给室内采暖,此时地能为“热源”;夏季把室内热量取出来,释放到地下水、土壤或地表水中,此时地能为“冷源”。

地源热泵技术已被广泛应用,是国家推广应用的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方向之一。

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太阳能是人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是把太阳能集热设施与建筑和谐结合,或利用太阳能集热器替代屋顶覆盖层、或替代屋顶保温层、或用芡于建筑物坡屋面,既消除了太阳能对建筑物形象的影响,又避免了重复投资,降低了成本,节约了能源。

西安地区属太阳能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年日照时间2200-2300小时,使用期10个月以上。

推广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既可以大大减少一次性能源的消耗,又能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中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

中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市建党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市建党发〔2012〕2号)机关党委并各党支部(总支):根据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直工委有关深入推进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委“窗口单位”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以“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为抓手,增强党员意识,以“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为途径提升尽职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各窗口处室(单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中心任务,确立民生为重、服务为先理念,以“建设人民满意城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为载体,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通过“三亮”(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三比”(比业绩、比作风、比技能)、“三评”(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三争创”(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先进服务性党组织),达到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增强党员素质,解决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及时进行督查指导,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增设窗口单位指导组,成员如下:组长:李淮南委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组成单位: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勘察设计处、房地产与综合开发处、建筑节能与材料处、城建费用征收处、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散装水泥办公室、建筑业劳保基金管理中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城乡建设干部学校、工程建设执法监察队、派驻西安市政务中心窗口、派驻西安市信访中心办公室。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市建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1]18号)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及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或新改造的民用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上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多栋节能设计参数一致的可以集中公示。

三、自发文之日起,凡新申请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后,同时办理由我委监制的《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手续。

该“公示牌”在施工现场公示的时限为,进场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四、凡已在建建设工程项目还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公示牌”的,建设单位务必在3月15日前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由我委监制的《西安市建筑节能公示牌》。

五、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措施实施变更前办妥设计变更手续,并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重新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并于备案时一并重新设置“建筑节能公示牌”。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市建发[2006]308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的通知(市建发〔2006〕308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投标企业的诚信意识和招投标管理的公信力,树立建筑业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观念,建立信用约束、失信惩戒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建立西安市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评标专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

自即日起应通过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办理信用档案信息备案事项。

所有办理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是指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等。

三、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委托,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业绩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诚信行为等信息的记录、认定、公XXX移送工作。

各区县、四区二基地建设局或其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当地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关信用信息数据。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冬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冬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冬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市建发[2006]313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冬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06〕313号)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目前,我市建筑工程已进入冬期施工阶段,这一阶段是各类建筑安全事故多发季节。

10月以来,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冬期安全生产工作,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有效遏制特重大事故的发生,扎实有效地抓好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我市冬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对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做好建筑施工冬期安全生产工作。

二、积极开展冬期施工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针对冬期施工特点,制定冬期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明确责任。

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全面进行冬期施工安全专项检查,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重大危险源要做到心中有数,并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落实到人,立即进行整改。

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突出重点,狠抓冬期建筑施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各施工企业要针对冬期施工特点,结合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各项目部要对职工进行一次系统的冬期施工安全教育和安全防火、防食物中毒知识教育,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冬施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管的通知-市建发[2013]178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管的通知-市建发[2013]178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管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管的通知(市建发[2013]178号)各区、县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管,促进建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0月28日,市建委在《西安晚报》、《西安日报》、《三秦都市报》等报刊媒体上将2012年以来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名单予以了公布,同时在市建委门户网站上对2012年1月1日前颁发的施工许可证项目进行了公布。

为了进一步促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管工作统一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区县、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立即对辖区在建工程项目开展排查,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建审手续办理进度情况,并于2013年11月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市建委(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队)。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加快有关建审手续的办理速度,每两周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手续办理情况。

在完善各项建审手续和接受行政处罚前,不得开工建设。

三、对拒不停工继续违法建设行为的工程项目,停止建设单位新项目的一切建审手续的办理;对参与违法项目建设活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停止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

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并予以通报。

四、市建委将组织督察组依据各区县、开发区的排查结果,开展督查核查工作。

五、欢迎广大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违法施工的工程项目予以监督举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市建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2]78号)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审查效能,强化勘察设计市场行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依法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对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施工许可、质量报监及竣工验收。

二、关于备案资料自发文之日起,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审查机构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勘察文件审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各一份(加盖“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专用章”);(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各一份(复印件);(三)《陕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四)《陕西省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原件);(五)《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和《防雷电专项审查意见书》(原件);(六)加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审核章》总平面图一份(复印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七)《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一份(原件);(八)建筑面积计算表(由设计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审查机构复核后加盖审查专用章);上述八项资料备案工作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九)建筑施工图一份,加盖《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工作完成后退原审查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市建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06〕49号)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一基地”建设规划局并质量安全监督分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2005年我市建筑工地发生多起高处坠落事故,通过对现场勘查和事故分析发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均与操作层外脚手架未跟上施工进度,外架作业面未按要求满铺架板防护,高处作业的临边防护不到位有着直接关系。

为了有效遏制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势头,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建筑工程安全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进一步加大对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及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做好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重点部位的监控各施工单位要全面组织专项自查,针对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面和操作面的外脚手架防护、临边防护,以及建筑物的洞口防护等重点部位进行严密监控;监理单位要根据施工特点,对施工层的安全防护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专业脚手架分包单位对架体搭设要及时跟上工程进度;各单位要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有效的预防高处坠落措施,工地安全员要每天对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立即制止违章施工,同时书面报项目经理和公司安全部门,并抄送现场监理工程师。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新修编《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新修编《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新修编《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新修编《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各相关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住宅是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住建部和国家质监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联合发布了新修编的《住宅设计规范》,编号为GB50096-2011,由住建部批准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新修编的《住宅设计规范》,在住宅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方面规定了65条为强制性条文,具体是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必须严格执行。

各工程设计企业、有关单位在进行住宅设计时,应自觉执行新修编的设计规范及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新修编的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要求,严把施工图审查关。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市建发[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2]202号)各区、县建设、财政、住房保障局,五区一港两基地、纺织城发展办、大兴新区规划建设、财政、住房保障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及物业管理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加快转变建设行业发展方式,根据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建〔2012〕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发展绿色建筑,能够全面提升城乡建设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能够全面集成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多种技术,极大带动建筑技术革新,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促进建筑产业优化转型升级,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发展低碳经济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城市的迫切需要。

全市建设、财政、房管及建设领域各主体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以提高建筑质量和品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为出发点,以新建单体建筑推广和城市新区集中推广为着力点,高度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为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西安地区建设行业人才信息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西安地区建设行业人才信息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西安地区建设行业人才信息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市建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西安地区建设行业人才信息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06〕8号)各区、县建设局,驻西安地区各建设企事业单位、建筑劳务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和西安市建设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设人才的基础管理工作,市建委决定在我市开展建设人才信息调查统计工作,建立西安市建设人才信息管理系统,以准确掌握全市建设行业的人才数量、结构、分XXX未来需求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科学预测,通过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推动我市建设人才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真实、准确地统计建设人才信息,是实施《西安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开展企业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文明工地评比的重要基础工作,望各单位高度重视,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准确统计录入,按时报送数据。

各区县建设局要及时转发文件,做好所辖企业建设人才信息调查统计的汇总上报工作。

附:《西安市建设人才信息采集系统》填报说明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十日附:《西安市建设人才信息采集系统》填报说明一、数据采集单位驻西安地区所有建筑施工、监理、开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劳务公司、勘查设计单位。

二、数据汇总单位西安市建设人才信息库(设在西安市城乡建委培训中心)。

三、数据采集程序1.上述采集单位接通知后,确定本单位专职统计人员,向建设人才信息库电话报名参加信息采集系统程序软件操作培训(2006年4月11日至4月27日,每周二、四举办培训班),购买程序软件。

2.统计人员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各类人员信息按要求逐项准确统计,直接上报建设人才信息库;各区县所辖企业的数据由区县建设局初审后统一汇总报送。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震后重建技术帮扶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震后重建技术帮扶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震后重建技术帮扶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市建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震后重建技术帮扶活动的通知(市建发〔2008〕142号)各有关区(县)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为发挥勘察设计行业技术优势,加强震后重建技术指导工作,科学、有序开展震后重建工作,经研究并商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决定开展震后重建技术帮扶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对口帮扶相应区(县),为各区(县)建设局组织的震后重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示范村建设活动等提供一对一的技术支持,分别是: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口蓝田县;陕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口临潼区;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口周至县;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对口户县;陕西省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口闫良区;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对口长安区;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对口高陵县。

二、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应组织技术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专业门类齐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对口技术支持,组成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请于2008年6月2日前上报我委(传真:87234665,联系人:韩光辉,联系电话:87454273),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尽快安排技术下乡活动,指导各区(县)建设局开展工作,具体安排另行电话通知。

三、各区(县)建设局应确定专人主动联系对口勘察设计单位,并在技术帮扶过程中认真做好组织接待工作,在需要技术支持时充分发挥帮扶单位的技术优势,保证此项活动顺利开展。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建发[2006]311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14
【实施日期】2006.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创卫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06〕311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建设、监理单位:
自我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以来,在广大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广大建设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建筑工地的创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了省级卫生城市的考核和验收。

目前,我市创卫工作已报经国家爱卫会进入国家调研考核的关键阶段。

近段时间,国家爱卫会将派人对我市的创卫工作进行明查暗访,为做好迎检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建筑工地创卫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创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调研考核顺利通过。

现就建筑工地创卫工作全面达标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高度重视创卫调研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创卫组织机构建设,落实创
卫目标责任,保障创卫人员、资金投入,严格按照建筑工地创卫标准和要求做好各项创卫工作。

二、各施工企业要积极加强对各项目部创卫工作的监督管理,每个工地安排两名专职人员进行监督,并要悬挂创卫标语,不间断地对全体员工进行创卫知识教育,确保各项目部工地的创卫工作按要求进行并达标。

三、施工队伍尚未进场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各项创卫措施,并全面达标。

四、为确保建筑工地创卫工作全面达标,我委组成的检查组将对各建筑工地进行不间断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打分考核(考核项目和打分标准见附件。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市建发[2006]62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市建发[2006]62号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正文:
----------------------------------------------------------------------------------------------------------------------------------------------------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市建发〔2006〕62号)
各区(县)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人员,完善机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006年3月31日前,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并报我委备案。

四、我委每年与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通报。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向我委作出书面汇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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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特制定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上上下下、方方面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努力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伤亡人数和较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为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全行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内容要求
(一)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县、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和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

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相关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谎报、瞒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指令、抗拒执法的;
(7)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

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大型机械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备案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安全生产措施费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3、宣传教育行动。

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继续开展以纳凉晚会为主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手册》编
著完成,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分析讨论,吸取教训,更好的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农民工业余学校”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其作用;
(7)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于各区县、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

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5至6月)。

1、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本方案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单位“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建筑安委会办公室备查。

2、各区县、各企业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6至9月)。

1、针对建筑施工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坍塌、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单位9月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建筑安委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冰雪灾害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市建筑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两基地”规划建设局要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有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

市建筑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开展的“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做好综合协调。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

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

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停工的坚决停工;狠抓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
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节假日、汛期、冬季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年终市建筑安委会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年活动特别是“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五)加强舆论引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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