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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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关联方、股东、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解析。

1.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该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合规操作。

2.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是指上市公司对某一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或者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上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3.担保种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多种形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担保审批流程、担保合同签署程序、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审批制度,规范担保合同签署程序,确保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利益。

5.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应注意风险分散,不过度集中担保,合理配置担保资源。

担保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报告等。

公司应根据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担保费率,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设定担保限额、担保种类,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降低担保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石化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的管理,并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一节担保对象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3)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第八条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单位(部门)。

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4)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5)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背景下,对外担保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避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过度,减少企业风险,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制度目标和意义1.保护股东利益:通过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止公司违规或过度对外担保,保护股东资产免受损害。

2.防范风险:加强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减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不利影响。

3.提升公司形象:建立合理的对外担保制度,增加对外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认可度,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4.增强盈利能力:通过合理的对外担保,促进公司合作伙伴的发展,扩大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利润水平。

二、主要内容1.制度建立和责任落实:明确对外担保的管理机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流程。

2.担保范围:明确公司能够提供担保的范围和限制,包括担保方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等。

3.风险评估和管理: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外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担保项目的风险可控。

4.审批程序和权限: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防止滥用职权和乱象发生。

5.信息披露和公示: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公示担保项目的性质、金额、期限等信息。

6.风险报告和审计:定期报告对外担保的风险情况,并接受内外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估。

7.法律法规遵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证监会、上交所等规定的担保事项的披露和审批要求。

三、对外担保的限制和管理1.限制额度: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防止超出公司承受能力。

2.限制范围:规定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如禁止对关联方担保、禁止对风险较高的项目担保等。

3.严格审批:对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控制,确保担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风险控制:加强对外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风险,确保公司利益受到保护。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1. 概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担保。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关联公司的发展和拓展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因此,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限制,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2.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受到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监管。

其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被担保方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期限应该与其自身经营周期相一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行为需符合商业原则,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担保行为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披露;若担保额度超过上市公司资产净值的10%,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3. 监管要求为确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主要监管要求如下:3.1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大额、超越常规业务范围的担保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3.2 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风险需与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相匹配。

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担保额度上限,避免过度担保和过多承担风险。

3.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担保情况。

相关信息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及时更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 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 视同企业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 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 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 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 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6号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并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合理、审慎的判断标准,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九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审核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通常采取一些纠正或补救措施,以解除违规担保或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由于实践中违规担保的情形多种多样,公司采取的纠正和补救措施各不相同,经过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历史遗留的违规担保情况则更加复杂,由此造成对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规定的不同理解和认识。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应的内控制度,并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给上市公司、附属公司及其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造成经济损失。

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三、《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以下简称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相关法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股份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4000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含30%)或未超过8000万元(包括4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专业性担保公司的日常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信用证、保函等担保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企业提供的担保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事项是指企业以担保人的名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第四条对外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企业对外担保方式应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

第五条市国资委是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企业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二)依照规定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批;(三)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企业对外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工作,掌握对外担保动态,提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的意见。

第六条企业是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企业对外担保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二)负责对被担保企业和担保项目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开展对外担保分析,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五)对外担保事项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工作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一、引言上市公司是指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可以公开买卖股票的公司。

为了平衡利益、维护股东权益以及保护市场的稳定,上市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相关法规法规定。

其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定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股东、子公司、关联方或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为其融资、借款、租赁、贷款、债务重组等活动提供支持的行为。

三、1.法律法规纲要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了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公司法》中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也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并在有效期内办理相关手续。

(3)《联合惩戒办法》是国家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的惩罚措施。

联合惩戒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事先公告,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具有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可能面临罚款、监管处罚等严厉制裁。

2.担保范围限制为了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范围做出了明确的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只能对其控股股东、主要子公司以及其集团内其他信用较好、运营正常的公司提供担保。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3.担保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方式以提供担保或者作为联保机构的方式出现。

提供担保可以是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而作为联保机构,上市公司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共同对某个项目或债务承担责任。

4.担保责任与重大合同公告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一旦发生债务违约或者无法偿还的情况,上市公司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六月六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各上市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上市公司财产安全,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现就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五、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

六、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

上市公司13个对外担保细则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

其中之一是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一套对外担保的细则。

下面是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需要遵守的13个细则。

1. 审慎原则:上市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应当遵循审慎原则,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风险可控。

2. 实质性关联:上市公司应该对担保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实质性关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以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的同意。

4. 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董事进行独立意见,以确保对外担保的公平和合理。

5. 风险提示: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的说明材料中应当充分披露风险,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提示。

6. 资产负债比限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需要符合资产负债比的限制,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稳定。

7. 担保额度限制:上市公司担保额度应当符合规定的限制,以避免过度担保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8. 债务到期日不超:上市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时,所担保的债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公司负债到期日的80%以上。

9. 关联交易监管:上市公司与担保对象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10. 担保人能力评估:上市公司应当对担保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并确保其能够履行对外担保的责任。

11. 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定期披露对外担保的相关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12. 日常监控:上市公司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日常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

1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对外担保规定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市场秩序。

上市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需要遵守上述的13个细则,以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并推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上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六条公司可以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子公司可以相互担保。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八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证监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正文:----------------------------------------------------------------------------------------------------------------------------------------------------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民商事法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企业)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企业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对等原则;(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五条对外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企业对外担保一般以保证方式为主。

第六条企业不得向监管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超过其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改正未满一年且财务状况未根本好转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四)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二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第七条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第一节担保的条件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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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它方式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数额的担保,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时,被担保方必须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

第二章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第八条需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必须向公司总部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书面决议。

第十条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同意,还须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三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第十五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七条签订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对签订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签订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订立时,签订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更改。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需同时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核子公司的担保申请,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二)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三)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的追偿等事宜;(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五条对外担保过程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二)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办理担保业务后,财务部应及时做好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的修改、变更、展期,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子公司须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掌握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及其相关情况,特别是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第三十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或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财务部会同法律事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终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七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如为被担保人继续担保存在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四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法律事务部。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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