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世界五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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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

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

622016年第9期北京人大世界主要法系及其特点文 / 薛睿杰洲旧有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

由于国王指派的法官力求在全国范围施行较统一的司法尺度,于是开始重视对于各地过往案件的研究,英国的案件报告系统由此逐渐形成,为英国形成判例法的传统打下基础。

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拥有大量成文法的同时,有条件地承认法官立法和判例法,承认一个法院判例对其他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从而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

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属于近现代法治文明。

从世界范围看,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出现,被认为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起源。

此后近现代法治文明不断变革改良,但从未中断,延续至今,仍有旺盛的生命力。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体现了契约意识,人们通过权利宣言约定以国家形式保护彼此及后代的合法权利,并为每个人及其后裔提供生活保障。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注重保护少数人权利和个人权利,认为每个人本质上都属于少数人,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了陪审团制度,使得对事实的认定不再被检察官、法官垄断,而是由范围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认定。

发展了律师辩护制度和申诉上诉制度,使得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不再由法官垄断。

发展了现代举证制度,对一般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同时,明确环保侵权、医疗案件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由企业、医生等承担举证责任和自证无罪。

在行政诉讼案件也采取了执法人员举证的方式,证明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中没有1700年出土于巴比伦(今伊拉克境内)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发现制定时间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成文法典,是由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古巴比伦国的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编纂。

法典最著名的法律原则是“让买方小心提防”。

各大法系简介

各大法系简介

书 影 ( 元 刻 本 )
《 唐 律 疏 议 》
中华法系的特点
以礼入法、礼刑结合

神 兽 獬 豸
母 戊 大 方 鼎




罗马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 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 总称。 罗马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和德国法系.
《十二铜表法》
1、产生背景 2、标志:罗马成文法
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亲、故、贤、能、功、贵、勤、 宾。不外乎皇亲国戚,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 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
Code de Napoléon
Napoleon's Tomb panel
形成于战国: «法经» 成熟于隋唐:《唐律》与«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共30卷,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皇 帝之命编撰。《唐律疏议》立法技术高超,全律具 有高度的逻辑统一性,律条精简、文字洗练、概念 明确。 它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 产生的财产关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 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影响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 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的诞生
罗马平民阅读《十二铜表法》
罗 马 帝 国 极 盛 时 的 版 图
《民法大全》
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形成
the Corpus Juris Civilis
Justinian Presenting the Pandects to Trebonianus

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十四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者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秩序的总称。

超越国家的、超越实在法的,往往涵盖了许多不同的主权国家的法律,同时又包含了诸多法域历史上的法律。

(法律体系:一个法域的部门法的总称,由宪法、民法、刑罚、行政法、诉讼法等等法律部门构成的,囊括的只是一个法域的现行法。

)经验层面上的法系分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民法法系的分布: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一些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还有历史原因的日本、土耳其、埃塞俄比亚、南非、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澳门。

民法法系的历史演变:罗马法《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进入到成文法(制定法)时代,其主要包括:具有立法权的会议的决议;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长官告示。

从“市民法”到“万民法”进入帝制后,产生了法学家阶层,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和莫德斯汀。

后来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正式法律渊源。

Eg:盖尤斯《法学阶梯》顶峰: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帝国衰亡——罗马法黯淡11C,罗马法复兴,并在欧洲传播开来,成为“共同法”。

法国与德国产生了民法法系两部代表性的法典: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19C,民法法系最终发展成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影响到远东。

民法法系特点:1、法律成文话和法典化今天的中国,法律渊源首当其冲的是制定法(成文法)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法官相对来说对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任何规则都有例外)大清律、大清律例其实是有传统的,但是现在并不承认。

现在法院在推行指导性案例项目。

在法国也不是绝对的,行政法的法律部分大多数靠判例出来的。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第二 章  世界主要法系
– 第一是从制度形态来讲,当时的国家还带有军事民主制的一些特点。 – 第二是当时的奴隶制还不发达。 – 第三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的。 – 第四表现在家庭制度方面,男女完全是不平等的。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前22-18世纪
出现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法典的结构只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序言,还有一部
在不同的种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利息主要看贷方 的种姓是什么;第二,严格禁止低等种姓的债权人 将高等种姓的债务人沦为奴隶
(四)婚姻家庭法
充满宗教色彩 梵 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 阿修罗式;乾达婆式;罗刹式;毕舍遮式
维持高等种姓在婚姻上的特权 内婚制,顺婚 旃陀罗
(五)继承法
长子优先制 继承份额与种姓密切相连
分是正文。正文部分只有29个条文。从序言和正文的篇 幅上来看,序言大概占所有篇幅的2/5,正文部分只占 3/5。
拉尔萨: 苏美尔法典; 苏美尔亲属法; 尼尼微法律教本; 伊新:李必特伊斯达法典
内容:
• 禁止巫术 • 伤害他人人身可以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 • 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 • 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当事人 • 妇女必须严守贞操 • 刑法:死刑;赔偿金;以盐洗嘴
奥古斯都、屋大维(Augustus August;Julius July) 元首制
罗马帝国在最初的三百年间,罗马法空前的繁荣,法学 家争鸣的局面。法学家之间经常出现公开的论战。当时出现 了罗马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伯比尼安,乌尔比安, 保罗,盖乌斯,莫迪斯蒂努斯
奥 古 斯 都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3、裁判官告示
大官法 最高内事裁判官:公元前367年设立,管理罗马人民的纠纷 最高外事裁判官:公元前242年设立,管理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目录法系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

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

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

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

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

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

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

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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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度 法 系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 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 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 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 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 和印度法09020146
王越 1109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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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 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 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 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 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以英国为中 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 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 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 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 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 缺乏系统性;注重程序的 “诉讼中心主义”。
本 合法则二法中 特 一薄。,律华 点 。弱第礼以法 中。三教君系 华第,是主的 法四刑法意特 系,法律志点 具行发的为有 备政达最主: 的司,高。第 基法民原第一 ,
中 华 法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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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第五讲英美法系共47页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第五讲英美法系共47页


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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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第五讲英美法系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理论法之法系

理论法之法系

法系法系是比较法学上的基本概念。

它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法所作的宏观分类。

法系划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法的历史来源、主导型的法学思想方法、法的表现形式及其解释方法、特定的法律制度等。

历史上一共有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系。

随着历史的发展,有些法系已经消失,有些法系已经衰落,当今世界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且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所以又称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

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之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受其影响的国家。

普通法系是指英格兰中世纪所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因而也被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与地区。

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也是法考中关于法系这一知识的重要考点所在。

其区别主要在于:(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性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性思维,注重类比推理;(2)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作为法的基本分类;(4)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相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5)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

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

02
03
普通法
基于判例法和惯例,由法 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和发 展。
衡平法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 旨在纠正普通法的不足之 处,提供更加灵活的救济 措施。
制定法
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 最高法律效力。
美国法律体系
联邦法律
由宪法、国会制定的法律 和条约组成,适用于全国 范围。
州法律
由各州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适用于本州范围。
法律体系的改革方向
各国法律体系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需要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 ,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和国际化。
对未来法律体系的思考和探讨
未来法律体系的特征
未来的法律体系将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社会公正和可持续 发展,推动法律的科技化、智能化和全球化。
未来法律体系的构建
构建未来法律体系需要坚持法治原则,推动法律的普及和 教育,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判例法
基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 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 有约束力。
加拿大法律体系
宪法
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 度和原则。
制定法
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包括联邦法 律和省法律。
判例法
基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判 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04
伊斯兰法系
沙特阿拉伯法律体系
沙特基本法
确立沙特为伊斯兰国家,国王必须遵守伊斯兰教 法。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了解各国法律体系的异同,推动 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为跨国法 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范围和重点
01
主要国家法律体系概述
简要介绍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律 体系,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 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02
法律体系比较分析

第3讲世界主要法系

第3讲世界主要法系

• 1905 年,法国法学家埃斯曼 (A . Esmein) 提出 五个法系之分: • ①罗马、②日尔曼、③ 盎格鲁撒克逊、④斯拉 夫、⑤斯堪的那维亚. • • 1928年,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J.Wigmore)将自 古以来全世界法律分为十六个法系。 • ①埃及、②美索不达米亚、③希伯来、④中国、 ⑤印度、⑥希腊、⑦罗马、⑧日本、⑨穆罕默德、 ⑩凯尔特、⑾斯堪的那维亚、⑿日尔曼、⒀海商、 ⒁教会、⒂罗马化、⒃英国。
三、我国学者对法系的划分
• (1)沈宗灵: ①民法法系、②普通法法系、 ③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④当代中 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 (2) 民法法系、普通法系、苏东社会主义 法、印度法系、远东法系、犹太教法、 伊斯兰法
• 划分的结果: •① 罗马法系、②德国法系、③北欧法系、 ④ 普通法系、⑤社会主义法系、⑥远东法系、⑦伊 斯兰法系、⑧印度法系。 • 这种分类虽然也重视意识形态的因素,但是总体 上来说还是从法律技术出发比较法律制度。 • 具体表现在不但区分了大陆法和英美法,而且从 大陆法系中独立划分出罗马法系、德国法系、斯 堪的那维亚法系。
• 德国学者茨威格特和可茨提出了自己的划分标准, 即根据“法律样式”划分。 • (1) 法律秩序的历史由来和发展(历史连续性)、 • (2) 法律秩序内处于支配地位的法学思考方法 (大陆法和英美法、远东和西方的法观念)、 • (3) 特征性的法律技术、法律制度(普通法系、 罗马法系、德国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 (4) 法律渊源的性质和解释(伊斯兰法、社会主 义法、大陆法和英美法)、 • (5) 意识形态的各种因素(宗教法和世俗法、社 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
• ②即使意识形态完全相同,因为法律技 术的不同而会产生差异。 • ③两个标准有时不能截然区分,同时也 不应该轻视法的技术性。但是法的技术 性的标准应该从属于意识形态标准。 • 分类的结果是①西方法系、②苏联法系、 ③伊斯兰法系、④印度法系、⑤中国法 系。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异同从商业意义上讲,世界逐渐缩小为一个地球村,但是法律标准在世界各国仍然不同,国家法律对管理计划和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

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另外,尚有少数国家的法律属伊斯兰法系和土著法。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系统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法系的混合。

一国的法律体系反映了该国的历史、宗教与道德规范、政治哲学、伦理传统以及通过与其他文化接触而吸收的外来文化。

法律体制一般分为如下几类.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在18世纪至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人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英美法系中存在两大分支,即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在大陆法系中,法律规范以法典的形式存在,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

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汇编,法律分为民法、商法和刑法。

政府官员负贵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订。

司法系统的每一部分都有自己的管理结构和法规。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是依据法院以前的裁决,同样的条文,可能产生解释上的偏差,因此在实行大陆法的国家,明确的法律条文非常重要。

大陆法源于古罗马法及此后的拿破仑法典。

现在,欧洲大陆国家及其前殖民地国家以及部分亚非国家等70多个国家属于这一体系,法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3.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依靠宗教和教会信条来确定法律法规。

例如,沙特阿拉伯信奉严格的穆斯林法律和政治制度,其穆斯林法以宗教领袖解释的《古兰经》的教义和穆斯林法为基础。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法律组织和体制的总称。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有着各自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在国际社会上,可以归纳出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穆斯林法系、社会法系和混合法系。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源自大陆欧洲法系的一种法律体系。

该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典法和民事法。

法典法是以法典(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总合)为核心,通过立法形成的确定规则和条文,用于指导法院审理案件。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具有层级性,法律适用于广大民众,法官以法典为依据作出判断。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之后被英国殖民带到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

这一法律体系依靠判例法,即根据先前的裁判案例来解决类似案件的方法。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的发展是渐进的,法官的裁决具有权威性,创造了法律的先例和规则。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是源于伊斯兰教教义的法律体系。

该法律体系又称为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法官依据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传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宗教与法律的结合,宗教法律由伊斯兰教宗教领袖解释和推行。

四、社会法系社会法系主要由民法和行政法组成,以法典为依据。

社会法系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和日本的法律体系,以及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

社会法系的特点是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注重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一致性。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结合了不同法律体系元素的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常见于国际性组织和地区,如欧盟、拉丁美洲和南太平洋地区。

混合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灵活,发展中综合了多个法律体系的优点和特点。

五大法律体系各有其特点和优劣,在全球范围内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这些法律体系在各自的国家和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于推动国际交流、扩大贸易合作和维护全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律体系间的交流和借鉴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的演变及其发展趋势答: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概念。

一般来说,它可理解为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的划分及其演变。

世界上的国家很多,有的国家还可能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传统的法律。

为了便于法学的研究与比较,就必须加以分类。

早上1905年,法国法学家埃斯曼提出五个法系之分。

后来,1928年美国法学家威格摩尔将全世界分为十六个法系。

二战以后,西方比较法学家还提出了新的划分方法。

从90年代初东欧剧变前的西方比较法学家来看,大多数人主张,世界上主要法系应分为三个,即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当前比较受到大家认同的划分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达维的划分方法;第二种是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划分方法;第三种是其他西方比较法学者的划分,以英美国家的居多,他们的划分不及达维、茨威格特和克茨全面,影响相对较弱。

第四种是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法学家的划分。

但是,究竟应该以什么标准和方法划分法系,以比较法学一个世纪甚至更长时间的历史来看,尚未得出统一的答案,有待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不管怎样,现在来看,当今世界发挥着主要作用的法系还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是当代世界最有影响的法系。

从当代世界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看,几科所有国家的法律都程度不同地受到过民法法系或普通法法系的影响。

法律全球化是必须面对的发展趋势。

随着现代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流已经是十分频繁。

以前看来无比广大的地球渐渐演变成为地球村,村民之间的联系也愈来愈紧密。

国际交流的加快为各国之间的沟通提供了便利,也加速了全球化发展的进程。

尽管不同的学说对于经济全球化有着不同的评价,但是将经济全球化视为一种发展趋势似乎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与学术界的普遍认可。

经济的全球化必然会导致相关法律的全球化。

一是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产生了大量的国际间普遍认可的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本身就是法律全球化的产物和表现。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

五大法律体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

全球范围内,主要存在五大法律体系,分别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穆斯林法系、习惯法系和混合法系。

本文将对这五大法律体系进行介绍,探讨其特点、应用范围以及对全球法律发展的影响。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以及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国家。

它以法典为核心,具有系统化的法律条文,体现了对成文法的青睐。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的社会角色,他们负责解释和运用法典上的规定。

该法系注重法律的形式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注重法律程序和正义。

在大陆法系下,司法判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一个稳定的判例法。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起源于英国,其扩展影响广泛,包括英联邦国家、美国等。

普通法系不仅依赖于成文法,更重视法官根据先前的判决案例制定的判例法。

判例法视为一种权威法律来源,法官有权依据判例来解释和审理案件。

普通法体系强调个案解决和法律灵活性,鼓励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这种法律体系以文字判决为主,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穆斯林法系穆斯林法系主要适用于伊斯兰国家,其法律来源于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戒律(修订之前)。

穆斯林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与宗教有机结合,法律规定涉及日常和宗教层面,例如家庭、婚姻、继承等。

这个体系下,法官是宗教学者,他们主要根据伊斯兰教法来判决案件。

穆斯林法系在法学和宗教信仰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四、习惯法系习惯法系在非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地区较为常见。

习惯法系是基于长期的实践、惯例和传统形成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不依赖于成文法,而是重视社会的实践和习俗。

习惯法主要用于社区内部的争议解决和纠纷处理,以社会共识和集体经验为基础。

习惯法系注重社会联系和和解,试图通过司法程序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

五、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具有多个法律体系特征的国家。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融合了两种或多种法律传统,并形成自己的独特体系。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
的鱼” ? (6)掌握好询问的时间。 ? (7)运用重复的技巧。提问通常不适宜重复,但有时候也是一种技
巧,以下情况可以应用: A、证人拒绝回答问题,重复提问给证人造 成压力,使其难以回避所提出的问题。B、证人语无伦次,重复提问 有助于他把思路理清楚。 C、证人对提出的问题没有心理准备或者时 间久远记不清楚,变换提问方式可以帮助记忆。 ? (8)制造“法庭陷阱”和警惕对方设置“法庭陷阱”。
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提出警告。汽车按设计每小时要走 50 英里,除非轮子安全可靠,产生的伤害几乎是必然的。被 告知道危险,他也知道汽车会被购买者之外的第三人使用, 这从它的型号就可明显看出:有供三个坐的座位。且从购 买者是零售商,他要把买来的汽车转卖出去这一事实也可 明显看出:从某些方面可以确定地说,零售商的确不是要 使用汽车的人,可被告却要我们承认仅他是法律保护的对 象,法律不会让我们得出这样不一致的结论。公共马车时 代的先例不再适用今天的交通条件了,危险必须是急迫的 这一原则并未改变,但适用这一原则的 事物的确会变,不 断发展的文明社会生活要求它们是什么,它们就是什么 。”
? 诉辩交易在司法实践中还具有以下优点: 首先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审判资源; 其次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 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最后,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 另一方面,由于欠缺强制起诉的制度,也使检察官对于案 件是否起诉有相当大的决定权。
? 另外,犯罪被害人虽然可能可以提起自诉,但是他们对于 诉辩交易协议不具有影响能力,这也倾向于鼓励被告进行 诉辩交易。
STATE.V.ROJAK
? 20岁的被告人罗杰克利用暑期在一家冰激凌店打工。几个星期以来她 一直倾心于隔壁内的一件标价 £69的毛衣,但这个价格已经是其半 个多星期的薪水了。终于一天她在查看了商店并认为其能将毛衣拿走 后将该毛衣塞进了书包,结果她被商店的保安当场抓获。在后来的司 法程序中,检察官向其宣布其犯有零售偷窃罪。面对检察官罗杰克表 示认罪,愿意赔偿商店的损失并将毛衣退回,希望得到一个改过自新 的机会。检察官根据被告人罗杰克的有罪供述与其达成诉辩交易,对 本应关押9个月或罚款£ 500的最高刑向法官提出了仅罚款£ 100的 建议。在此案件中可以看出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系初犯且能 够认罪悔罪的被告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结案不失为一种双赢的模式。

法系漫谈

法系漫谈

法系漫谈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二、法系的分类美国学者威格摩尔在其《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中把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3、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但在习惯中还保留有一些遗迹。

4、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

又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古兰经》中有许多内容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

在大多数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

5、中华法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德主刑辅”、“引礼入法”,礼和法的相互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也是中国法律区别于英美法系的法律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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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系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 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
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统计1101班 庄颖 1109020146 王越 1109020117
本 合法则二 法中
特 一薄。, 律华
点 。弱第礼 以法
了各期时产隋中
中。三教君系
雏国法期生唐华 形颁律逐于时法 。 布制渐夏期系
华 法 系

教印缅前 分度甸古 支古、代

,代、印
相法暹度
互大罗奴
兴体、隶
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 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又 称阿拉伯法系。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 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
随着穆斯林国家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 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 穆斯林国家中,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 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 在各穆斯林国家里,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 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大陆法系
主要特点:实行法典化,法律 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 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 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 法功能。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 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 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 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 的典型。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以英国为中 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以 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 循先例;变革相对缓慢,具 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 维习惯;在法律发展中,法 官具有突出作用;体系庞杂, 缺乏系统性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 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 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 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 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 出现的普通法
度印 吸 罗 三 遂朝 它
教 法 。
度 教 。 因 此 , 印 度 古 代 法 也 往 往 被 称 为 印
收 了 佛 教 和 耆 那 教 的 某 些 教 义 , 改 称 为
门 教 法 又 兴 盛 起 来 。 ~ 世 纪 , 婆 罗 门 教
藏 经 典 所 取 代 。 后 来 佛 教 影 响 减 弱 , 婆
逐 渐 缩 小 , 而 为 阿 育 王 召 集 高 僧 编 纂 的
阿 育 王 定 佛 教 为 国 教 , 婆 罗 门 教 法 的 影 响
起 源 于 婆 罗 门 教 法 , 后 佛 教 兴 起 , 孔 雀 王
替可菲制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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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宾及法
佛等以系
教国其公 分法为元

支 和
律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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