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_识别合同模板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6)—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致同研究之年报分析A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示例(6)—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2003年以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即开始对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公告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以借鉴准则应用的实务做法,提高会计准则实施的一致性及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分析包括上市公司年报总体披露情况、A H股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年报分析、商誉减值准备、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等专题,以及非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非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统计分析。
从本期开始我们将陆续推出A H股上市公司2018年度年报分析系列专题。
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4项新金融工具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合称“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共有A H股上市公司113家,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
本期微信主要摘录了部分A H股上市公司2018年度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关于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典型示例。
一准则规定与分析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同时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以及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等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新收入准则 如何区分单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 如何区分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 -豆浆机公司与包子铺签订合同,向包子铺出售一台豆浆机并提供安装服务,分下列三种情况。
情况1:豆浆机可以不经任何定制或改装而直接使用,不需要复杂安装。
除豆浆机公司外,市场上的其他供应商也能提供此项安装服务。
情况2:其他条件不变,合同约定只能由豆浆机公司向包子铺提供安装服务。
情况3:安装服务很复杂,该安装服务需要对豆浆机进行定制化的重大改造才能让豆浆机磨出口感极佳的豆浆,但市场上其他供应商也可以提供此项安装服务。
提问:你觉得上面这三种情况,出售豆浆机和提供安装服务是作为两项履约义务,还是合并为一项履约义务呢?请先记下自己的判断,答案会在后续的讲解中陆续揭晓。
区分单项履约义务,有点像区别整齐摆放的方形蛋糕,没分开之前你永远不知道,摆在你面前的究竟是很多个小蛋糕,还是一整个大蛋糕。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准则是怎么规定的。
- 准则 -首先,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其次:条件二这句话怎么读都感觉很诡异,满足可明确区分的商品需要与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总感觉是句废话。
所以准则在第二条的基础上补充到: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也就是说,这里用了排除法,如果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就是满足条件二了。
- 分析-看完了准则的规定,我们再回过头来分析文章开头案例的三种情形情况1:①、豆浆机可以不经任何定制或改装而直接使用,满足能够从该商品本身使用中受益;②、除豆浆机公司外,市场上的其他供应商也能提供此项安装服务,满足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③、合同中,豆浆机公司对包子铺的承诺是交付设备后再提供安装服务,而非两者的组合产出;④、该设备仅需要简单安装即可使用,未提供重大整合服务;⑤、安装服务没有对豆浆机作出重大修改或定制。
新收入确认准则分析: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确认准则分析: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五、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旧准则中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这里先简单介绍如何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新准则第九条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提示】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一)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新准则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此条件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劳务派遣到另一家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常年法律服务等大部分劳务行为,均符合此条件。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这种情形比较少,主要是在客户控制的地方建造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建筑公司建造的不动产而发生的建筑劳务。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提示1】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提示2】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05新准则收入 ·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已发生的成本加上15%的毛利对甲公司作出补偿。该15%的毛利
率近似于甲公司从类似合同赚取的毛利率。
【解析】 ①如果甲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且客户聘请另一家咨询公司提 供意见,则另一家咨询公司将需要在实质上重新执行甲公司迄今 为止已完成的工作。专业意见的性质使得客户只有在收到专业意
见后才能取得甲公司履约所提供的利益。因此,本例不满足在一
建造部分的厂房归客户所有。
【解析】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该厂房位于客户的土地上, 客户终止合同时,已建造的厂房归客户所有。这些均表明客户在 该厂房建造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该在建的厂房。因此,企业提供 的该建造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
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 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 款项。
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强调的是,合同终止必须是由
于客户或其他方(即由于企业未按照合同承诺履约之外的其他原 因)而非企业自身的原因所致,在整个合同期间内的任一时点,
企业均应当拥有此项权利。
【例题20】甲公司是一家造船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 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 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该船舶的建造,乙公司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 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
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 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 的经济利益。 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 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 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 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的经济利益。
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一节收入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步骤2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1.履约义务的定义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2.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是,企业在其宣传广告中宣称,对于购买该商品的客户,企业将为其提供为期5年的免费保养服务,如果该广告使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保养服务形成合理预期,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软件,根据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企业会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升级服务,如果该习惯做法使得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形成合理预期,则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题】识别合同中的承诺甲公司与其经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该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
情形一:合同约定,从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可以享受甲公司提供的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免费维修服务。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提供该维修服务,并且按照约定的价格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最终用户没有使用该维修服务,则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付款。
情形二:合同开始日,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将提供任何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类服务。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该合同完成。
在乙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甲公司主动提出免费为向乙公司购买该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
本例中:对于情形一,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包括销售产品以及提供维修服务两项履约义务;对于情形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并未包含提供维修服务的承诺,甲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明确或隐含的方式承诺向乙公司或最终用户提供该项服务,因此,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只有销售产品一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因承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实用文档】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
第一节收入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步骤2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1.履约义务的定义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2.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是,企业在其宣传广告中宣称,对于购买该商品的客户,企业将为其提供为期5年的免费保养服务,如果该广告使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保养服务形成合理预期,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软件,根据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企业会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升级服务,如果该习惯做法使得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形成合理预期,则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题】识别合同中的承诺甲公司与其经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该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
情形一:合同约定,从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可以享受甲公司提供的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免费维修服务。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提供该维修服务,并且按照约定的价格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最终用户没有使用该维修服务,则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付款。
情形二:合同开始日,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将提供任何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类服务。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该合同完成。
在乙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甲公司主动提出免费为向乙公司购买该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
本例中:对于情形一,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包括销售产品以及提供维修服务两项履约义务;对于情形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并未包含提供维修服务的承诺,甲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明确或隐含的方式承诺向乙公司或最终用户提供该项服务,因此,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只有销售产品一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因承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收入准则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收入准则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是财务会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确定合同收入和收入确认息息相关。
根据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需要对每个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清晰的识别和界定,以便正确计量和确认收入。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要点。
首先,了解什么是单项履约义务。
单项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明确区分和能够独立产生对公司经济利益或变现能力的义务。
换句话说,单项履约义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能够单独识别并核算;其二是能够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一个合同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单项履约义务,识别这些义务是合同收入确认的基础。
其次,确定单项履约义务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合同的法规、商业实践和行业惯例。
对一些行业而言,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相对容易确定,因为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惯例已经规定了明确的义务范围。
其次,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
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了解合同所涉及的义务和公司需要履行的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合同条款的明示或暗示保证。
再次,有时候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可能难以识别或界定,这就需要运用专业判断。
例如,在长期服务合同中,未来的服务交付和对服务质量的保证可能是难以确定的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公司过去的经验和市场情况,运用合理的估计方法来确定单项履约义务。
最后,一旦确定了单项履约义务,公司需要对其进行核算和计量。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果单项履约义务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那么公司应该将其作为一个资产进行识别:(1)公司有权获得与单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收益;(2)合同方支付的费用可以弥补公司履行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成本。
总结起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对于正确计量和确认收入至关重要。
公司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了解合同所涉及的义务和公司需要履行的责任。
在需要时,需要运用专业判断和合理的估计方法来确定单项履约义务,并对其进行核算和计量。
这样才能确保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反映合同收入的实质。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
新收入准则-最详细的解读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
第一合同已批准,第二合同明确了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合同明确了支付条款,第四合同具有商业实质,第五企业很可能收回对价。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步骤。
第一步识别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以及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履行履约义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可能在某一时段内发生,也可能在某一时点发生。
新收入准则中,企业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费用。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收入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一般来说,服务业使用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相当于制造业使用生产成本科目。
合同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与合同资产科目相关联的是应收账款科目。
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洪恩公司9月1日与柠檬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洪恩公司9月8日交付价款8000元的甲商品和10月18日交付价款98000元的乙商品。
假定交付甲商品和交付乙商品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洪恩公司9月8日交付甲商品时,应当作以下记录借合同资产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洪恩公司10月18日交付乙商品时,应当作以下记录借应收账款106000贷合同资产8000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0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第十六章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十六章-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第十六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知识点3:时段确认收入仍是时点确认收入如上图所示,在咱们完成了合同的识别及履约义务的识别以后,下一步就要确信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仍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别离确认收入。
准那么采纳“非此即彼”的方式,先确认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即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知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不然,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操纵企业履约进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进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份收取款项。
如:讲课、咨询、运输、建筑、设备定制……分析:(1)如财税咨询效劳,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咨询的同时,客户即能够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如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一高速路的修建,在建筑工程公司动工修建时,客户已能够操纵该在建的高速路。
(3)如某航空技术公司同政府签定一项建造专用卫星的合同,两边就合同履约进度按技术要求有明确的约定,并按每一个月进度支付款项。
该合同的商品“专用卫星”具有不可替代用用途,同时依照合同约定航空技术公司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份收取款项。
在企业因假设的用于其他用途径将会发生重大损失,或返工本钱、或因区域问题转移而受到限制等,一样以为企业履约进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2.企业可通过以下迹象判定是不是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1)能够轻易观看的客户消耗利益(如咨询效劳);假设不可轻易观看,可观看向客户履行剩余的履约义务时,是不是需重复执行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如运输劳务)(2)企业的履约制造或改良了企业在制造或改良时客户已操纵的资产(如在建工程)(3)企业假设将资产用于其他用途,本钱或损失将是重大的(如定制)(4)假设企业未违约,有权向客户收取履约部份的价款【例13】2018 年5月18日,深万家装公司同张强签定了“玉林小区”3栋6单元的包工包料装修合同,价款30万元,其中包括设计费5万元、材料款15万元、人工10万元。
02新收入准则收入 ·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标的单元。设备规格是基于客户所拥有的定制而设计,只能供客
户使用。乙公司负责合同的总体管理,必须履行并整合各类活动, 包括采购物料、识别和管理分包商以及进行生产、组装和测试。
【解析】本例中,由于该设备的各个单元能够独立于其他单 元正常运作,各项已承诺的设备可以明确区分。 然而,乙公司承诺的性质是按照客户指定的规格建立生产流 程并提供生产客户合同规定的全套设备的服务,乙公司提供的生
产流程是特别针对该客户合同的,各类活动形成重大整合服务,
乙公司生产设备的活动中某一项活动发生变化将会显著影响生产 高度复杂专门设备所需的其他活动,从而乙公司的活动相互之间
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因此,应将合同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
作为单一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随堂练习】 3.丙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商。丙公司与客户订立一份合同, 约定转让软件许可证、实施安装服务并在两年期间内提供未明确 规定的软件更新和技术支持(通过在线和电话方式)。丙公司单
受益,即该商品能够明确区分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 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 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
可明确 区分履 约义务
不可明 确区分 履约义 务
4、根据合同内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 续评估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以下简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 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
【解析】本例中,客户能够通过使用或按大于其残值的金额 出售从单独设备获益,或者通过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例如, 由替代供应商提供的安装服务)一起使用中获益。客户也能够通 过安装服务与已经自主体取得的其他资源(即设备)一起使用中
获益。
此外,丁公司承诺提供设备,然后进行安装,主体可能单独
收入五步法的通俗理解
收入五步法的通俗理解
收入五步法,是指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五步法模型: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
收入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
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
1.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
2.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
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收入准则识别规定合同中地单项履约义务
收入准则识别规定合同中地单项履约义务收入准则是会计规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于规定企业如何识别和确认收入。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收入的识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能可靠地计量、与公司相关联的经济利益将流入或流出公司、相关的成本或费用能够可靠地被量化。
在识别收入时,需要明确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是指双方之间的法律协议,通过合同,双方约定了彼此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以及涉及的履约义务。
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合同的实质:首先,需要对合同的实质进行分析,确定合同的主要业务活动和交易条款。
根据合同,识别出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公司的单项履约义务。
具体来说,应该关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产品或服务的交付或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支付条款。
2.可分辨性:其次,需要确定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可以被独立地辨认出来。
如果合同中的单项履约的权益和责任无法独立辨认,那么应该将它们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的识别和确认。
在确定可分辨性时,需要考虑到合同中的物理分离、可被单独使用、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等因素。
3.可计量性:最后,需要判断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
即使可分辨,但如果无法对其价值进行可靠估计,也不符合收入的识别要求。
因此,在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时,需要参考相关市场价格、合同条款、统计数据等信息,以确定具体的计量方法。
一旦确定了单项履约义务,就可以根据实际交易发生的原则进行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IFRS15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CAS18,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确认收入:1.产品销售:当企业将产品转让给客户、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的确认通常是指交付发生,具有客户对该产品所有权和风险承担的权益转移。
2.服务提供:当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产生可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时,应确认相应的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的确认通常是指服务交付发生,客户能够可靠地从该服务中获得经济利益。
【致同会计研究】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2):制造业企业如何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致同会计研究】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2):制造业企业如何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致同年报分析之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研究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研究特定行业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行业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首次执行日的影响、核心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信息披露等。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是收入模型五步法的关键步骤。
在该步骤中,企业识别履约义务作为模型中剩余步骤的计量单元。
实务中,需要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的常见情形有:生产前活动、额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客户选择权(如销售激励、奖励积分和续约选择权等)、质保服务、不可返还的预付费用、捆绑销售、运输与装卸服务等。
本期主要内容为新收入准则下制造业企业如何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相关应用示例包括:销售设备并提供配套产品、销售商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
一、销售设备并提供配套产品致同分析新收入准则对于履约义务的识别做出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安装、维护服务以及配套产品的合同,需要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对履约义务的识别不合理,会导致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及交易价格的分摊出现问题。
制造业企业应该对照新准则的规定,具体分析其合同条款,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应用示例销售设备与配套产品是否作为两个履约义务1.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设备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了设备的销售价格在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设备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
但对乙公司有考核任务,约定在10年的考核期内,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生产的该设备配套产品总金额不少于125万元人民币,进度为每年不低于12.5万。
未经甲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该设备上使用甲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的配套试剂或耗材。
【致同会计研究】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11):汽车企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致同会计研究】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11):汽车企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致同年报分析之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研究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研究特定行业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行业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首次执行日的影响、核心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信息披露等。
实务中,需要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的常见情形有:生产前活动、额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客户选择权(如销售激励、奖励积分和续约选择权等)、质保服务、不可返还的预付费用、捆绑销售等。
本期主要内容为新收入准则下汽车企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的应用示例,涉及业务包括:新能源汽车厂商卖车租电池业务、整车厂提供免费保养和维修业务。
一、新能源汽车厂商卖车租电池业务致同分析新能源汽车厂商为了解决消费者充电难的问题,提高消费者的充电效率,采用车电价值分离的模式,对于换电版车型,消费者可以只买车身,电池以租赁模式使用。
新收入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阐述了履约义务的定义、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应该满足的条件以及表明不可单独区分的情形,主要要求如下图所示。
分析的核心在于不含电池的汽车与电池是否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第十条明确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应用示例背景某电动汽车整车售价37万元,也可以不含电池27万元销售,并按每月1,280元租用专用电池,电池不能更换。
整车质保是6年或15万公里,而电池的质保是10年或25万公里。
问题在上述案例中,电池租赁和不含电池的汽车销售是否为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和服务?汽车销售商如何确认收入?针对该示例,汽车与其专用电池是否可明确区分的分析如下表所示。
可明确区分应满足的条件条件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条件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分析结论观点1 单买汽车的用户可以另外购买电池后使用。
新收入准则下的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准则下的五步法模型是收入确认和计量的一个框架,它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这是第一步,需要明确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对交易的共识。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在合同开始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履行,这是确认收入的基础。
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确定了交易价格后,需要将其分摊到各个单项履约义务上,以确定每个义务的收入金额。
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当企业履行了单项履约义务时,就可以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的确认通常是在履约义务完成时,而不是在收到款项时。
这五步法模型旨在提供更清晰、更一致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报告其经济活动。
同时,它也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准确、更有用的信息。
【实用文档】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一节收入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履约义务的定义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提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例如,行政管理活动、市场调研、客户档案管理等),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为了避免分摊交易价格,其不符合商业实质),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2.履约义务的内容(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3.识别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4.根据合同内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确定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以下简称转让该商品)的承诺是否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随堂例题】甲公司为乙公司建造写字楼的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砖头、水泥、人工等都能够使客户获益。
但是,在该合同下,甲公司对乙公司承诺的是为其建造一栋写字楼,而并非提供这些砖头、水泥和人工等,甲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整合,以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组合产出(即写字楼)转让给乙公司。
因此,在该合同中,砖头、水泥和人工等商品或服务彼此之间不能单独区分。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随堂例题】甲公司承诺向A公司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需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但是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A公司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
此时,转让软件的承诺与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诺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
【新收入准则解读】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收⼊准则解读】履⾏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2017年7⽉5⽇,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
新CAS 14改⾰了现有的收⼊确认模型,明确收⼊确认的核⼼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
基于该核⼼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的收⼊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各单项履约义务、履⾏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
应⽤新收⼊确认模型的第五步是履⾏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
企业将在客户取得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时点(或期间)确认收⼊。
本期微信主要解读新收⼊确认“五步法”模型中的第五步履⾏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
准则规定概述企业应在履约义务得到履⾏时确认收⼊。
当特定履约义务涉及的相应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则履约义务得到履⾏。
致同解读——收⼊确认时点的判断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时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在某⼀时段内或是在某⼀时点被转移。
这⼀确定过程应当反映经济利益向客户的转移,并且应当从客户⾓度进⾏评估。
企业应当⾸先评估履约义务是否在某⼀时段内得以履⾏,如果不是,则商品或服务是在某⼀时点转移。
新CAS 14的⼀项主要变更为收⼊确认的基础。
新CAS 14寻求识别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原CAS 14则旨在识别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点。
鉴于此,在采⽤新CAS 14后,针对某些“特定时点”交易的收⼊确认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1、在某⼀时段内确认收⼊如果满⾜下列条件之⼀,则控制权被视为在某⼀时段内转移: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致同解读-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经济利益这意味着如果另⼀企业接⼿向客户提供剩余的履约义务,其⽆需在实质上重新执⾏已由最初的供应商完成的⼯作。
_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一节收入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步骤2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1.履约义务的定义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2.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是,企业在其宣传广告中宣称,对于购买该商品的客户,企业将为其提供为期5年的免费保养服务,如果该广告使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保养服务形成合理预期,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案例】企业向客户销售软件,根据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企业会向客户提供免费的升级服务,如果该习惯做法使得客户对于企业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形成合理预期,则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例题】识别合同中的承诺甲公司与其经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该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
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客户。
情形一:合同约定,从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可以享受甲公司提供的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免费维修服务。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提供该维修服务,并且按照约定的价格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最终用户没有使用该维修服务,则甲公司无需向乙公司付款。
情形二:合同开始日,双方并未约定甲公司将提供任何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甲公司通常也不提供此类服务。
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产品时,产品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该合同完成。
在乙公司将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之前,甲公司主动提出免费为向乙公司购买该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该产品正常质量保证范围之外的维修服务。
本例中:对于情形一,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包括销售产品以及提供维修服务两项履约义务;对于情形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并未包含提供维修服务的承诺,甲公司也未通过其他明确或隐含的方式承诺向乙公司或最终用户提供该项服务,因此,甲公司在该合同下的承诺只有销售产品一项履约义务,甲公司因承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相关义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谨信计要丨新收入准则解读(2)
谨信计要丨新收入准则解读(2)02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在识别合同后需要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企业向客户转让下列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明确区分的一项(或一组)商品或服务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系列商品或服务中的每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一些重复性的服务合同,例如一段期间的保洁合同中约定的保洁服务,通常就属于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服务。
单个合同可能包含多个履约义务。
例如,企业向客户出售手机以及通讯套餐,客户每月支付固定金额的套餐费用,为期二年。
这种情形通常是在一个合同中。
然而,该合同在会计处理时往往视为包含了两个履约义务,即出售手机和提供两年通讯服务。
可明确区分1履约义务,是企业确认收入的“计量单元”。
确定单项履约义务的关键在于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
一项商品或服务属于可明确区分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能够从商品或服务受益,是指客户可以使用、消耗或按大于其残值的金额出售,或者以其他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持有。
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而言,客户可以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中受益;而对于其他商品或服务而言,客户则仅可通过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相结合使用中才能受益。
易于获得的资源是指与客户交易的企业或其他企业单独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是客户已从该企业取得的或从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资源,其中包括企业根据同一个合同已向客户转让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企业通常单独出售某项商品或服务,这可能表明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条件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企业在对这一条件进行评估时,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确定其在合同中承诺的到底是单个地向客户转让每一项商品或服务、还是向客户转让一项或多项组合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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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引言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
新CAS 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研究之新收入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准则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与披露,以及实施新准则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业等行业的影响分析等。
应用新收入确认模型的第二步是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新收入准则的计量单元。
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模式是一个分摊交易价格的模型,识别能够反映合同中商品或服务的有意义的计量单元是实现在如实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情况的基础上确认收入这一目标的基础。
本期主要解读新收入确认“五步骤”模型中的第二步识别单项履约义务。
概述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识别合同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致同解读—识别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在识别履约义务之前,需要先识别合同中所有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
很多情况下,合同中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均明确列示与合同中。
但有些情况下,企业的商业惯例、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等可能隐含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承诺。
如果这些惯例或政策使得客户形成企业将向其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有效预期,则企业在确定履约义务时应当考虑此类隐含的承诺。
例1—隐含的履约义务背景:汽车制造商N一直以来都向通过经销商购买汽车的最终用户提供两年免费维修服务。
该为期两年的免费维修服务并未在与经销商的合同中明确说明,而是一般在汽车制造商N的汽车广告中说明。
分析:汽车制造商N向通过经销商购买汽车的最终用户提供两年免费维修服务虽并未在合同中列示,但导致客户形成了企业将向其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有效预期,因此该维修服务应当作为合同中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一项。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例2—行政管理服务如,长期的供应合同中,企业需要开展前期的工程设计服务,以开发新的或调整现有的技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这些初始活动通常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先决条件,并未向客户转让了相关商品或服务,所以通常并不构成履约义务。
按照新CAS 14准则,单项履约义务包括两类: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
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准则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致同解读—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CAS 14将这一概念纳入履约义务的定义,以便对于企业在一段时期内连续提供同一商品或服务(例如,重复性服务安排)的情况简化收入确认模型的应用及提高履约义务识别的一致性。
在判断一系列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时,首先需要确定一系列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每项商品或服务都应当是可明确区分的,且是实质上相同的。
在考虑一系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实质上相同时,企业首先应当确定企业承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性质。
如果承诺的性质是提供特定数量的服务(如,在合同期内提供每月的薪酬外包服务),评估时应当考虑每项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且实质上相同。
相反,如果企业承诺的性质是准备好或在一段时间内提供单一服务(如,提供服务的数量不确定,酒店管理服务),评估时应当考虑每个时间增量(如,每小时或每天)而非潜在的活动是否可明确区分且实质上相同。
如,提供每月的薪酬外包服务,承诺的性质是在1年内提供12个实质上相同的可区分明确的服务。
提供的是酒店管理服务,承诺的性质是提供每天的管理服务,虽然每天或每天中的不同时段所提供的潜在活动可能都不一样(如,职工管理、培训或会计服务),但是企业每天或每天中的不同时段所提供的管理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且实质上相同的。
例3—长期服务合同背景:有线电视公司R与客户M签订了为期两年的服务合同,以每月100的固定收费向客户M提供有线电视服务。
该有线电视服务在一段时间内履约,因为客户M在每天收取有线电视服务中获益。
每单位(每天或每月)的增量服务都是可明确区分的,因为客户M在这段服务时间内获益。
每单位增量服务均可与前后段的服务可以单独区分—即每个时间段的服务之间不会在很大程度上互相影响、更改或定制。
分析:R公司提供的每单位的增量服务都是可明确区分的,都可以作为单独履约义务。
但是为了简化处理,R将其与客户M的合同认定为一项提供两年期有线电视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因为每单位的增量服务都可明确区分且大致相同,且都在一段时间内履约,同时R 使用同一方法计量履约义务进度。
对于该提供两年期有线电视服务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在后续履行履约义务时,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引言应用新收入确认模型的第二步是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新收入准则的计量单元。
在考虑何时确认收入前,企业必须首先识别出合同中包含了哪些履约义务。
这将是收入确认的关键判断。
上期微信主要解读了新收入确认“五步骤”模型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前,通常首先识别合同中承诺的各项商品或服务,其中只有满足准则规定的“可明确区分”条件的商品或服务才能被识别为单项履约义务。
本期微信将就其中的关键概念“可明确区分”做进一步详细解读。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重大整合致同解读—重大整合如果企业提供整合服务,则转让个别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企业向客户做出的承诺的主要内容是确保将个别商品或服务组成形成产出。
个别商品或服务是生产单一产出所需的投入。
合并产出的价值应当高于各单独项目的加总。
例1—重大整合背景:建筑公司C和客户D签订合同,设计并建造一家医院。
建筑公司C负责项目的全局管理,确定所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工程规划、工地清理、地基、采购、结构建造、配管布线、设备安装和完工事宜等。
分析:按照准则规定,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应该满足两个标准:(1)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该商品或服务、或将其与客户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益(即,该商品或服务本身能够明确区分);(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可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区分开(即,在基于相关合同进行考虑时该商品或服务可单独区分)。
本身能够被明确区分:对于每项建造材料,客户D均可按高于残值的价格转售。
这些材料也可以与额外材料或另一承包商的服务等其他可用资源结合出售。
因此每项建造材料本身是能够明确区分的。
基于合同可单独区分:从客户D的角度,建筑公司C正提供一项重大整合服务,将合同中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合并为与客户D商定的合并项目(即医院建设项目)。
因此该合同仅有一个履约义务。
重大修改或定制致同解读—重大修改或定制如果某些商品或服务对合同中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出修改或定制,则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将被整合在一起(即作为投入)以生产客户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例如,企业可能承诺向客户提供现有软件,并同时承诺定制该软件以使其与客户现有的基础设施配套使用,从而企业将为客户提供完全整合的系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定制服务要求企业对现有软件作出重大修订,从而导致提供软件与提供定制服务所产生的风险不可分割,则企业可以断定转让软件的承诺与软件定制服务的承诺无法区分开来。
因此,这些商品或服务在基于合同进行考虑时不可单独区分。
例2—重大修改或定制(摘自IFRS示例11 案例A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IE49 某软件开发商主体与客户订立一项合同,约定转让软件许可证、实施安装服务并在两年期间内提供未明确规定的软件更新和技术支持(通过在线和电话方式)。
主体单独出售许可证、安装服务和技术支持。
安装服务包括为各类用户(例如,市场营销、库存管理和信息技术)更改网页屏幕。
安装服务通常由其他主体执行,并且不会对软件作出重大修订。
该软件在没有更新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仍可正常运行。
IE50 主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27段评估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和服务以确定哪些商品和服务可明确区分。
主体认定软件是在其他商品和服务之前交付,并且在没有更新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仍可正常运行。
客户能从软件更新及合同开始时转让软件许可证同时获益。
因此,主体得出结论认为,客户能够从单独使用各项商品和服务、或将其与可易于获得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一起使用中获益,并且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27(1)段的标准。
IE51 主体还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29段所述的原则及因素,并确定向客户转让各项商品和服务的承诺可与其他承诺单独区分开来(因此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27(2)段的标准)。
为了得出这一结论,主体认为虽然其将软件与客户的系统整合,但是安装服务并未重大影响客户使用软件许可证及从其获益的能力,因为安装服务是常规的,而且能够从替代供应商处取得。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软件更新不能对客户使用软件许可证及从其获益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主体进一步认为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不会对所承诺的另一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订或定制,主体也没有提供重大的将软件和服务整合至一项组合产出的服务。
最后,主体得出结论软件和服务不会互相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两者不是高度相关或关联的,因为主体能够单独履行其初始转让软件许可证及之后提供安装服务、软件更新或技术支持的承诺。